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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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侵犯肖像权题目的剖析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侵犯肖像权题目的剖析
例题3中,电视台记者对中奖彩民进行访问报道一是经过当事人同意,二是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符合属于我们上文所述的关于侵犯肖像权的限制情形3,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例题5中,摄影爱好者将市民的不良行为拍摄下来并进行刊登,也是不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同时同时符合属于我们上文所述的关于侵犯肖像权的限制情形3,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例题4:某减肥药厂未经同意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的照片用做产品广告。
例题5: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以及破坏草坪、花卉的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社,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例题6:某影楼未经顾客同意将顾客的照片作为店铺陈列品。
答案: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包括:例题1、例题4、例题6.其余情形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同时,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其二是肖像使用权。肖像使用权指的是本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其基本内容有: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我们先来谈谈侵犯肖像权的认定问题。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其制作方式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容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就包括侵犯以上各类形象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的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

而不属于侵权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开发:独立开发是指他人在未知晓已存在相同或相似发明创造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努力进行的发明创造。

在此情况下,即使后来申请了同样或相似的专利,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2.公共的使用:在一些情况下,专利在公开使用之后,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而无需支付专利权人的许可费。

这种情况下的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3.合法的购买:在合法获得专利产品的前提下,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已经通过对该产品的销售获得了商业利益,因此其他人购买并使用该产品是合法的。

4.私人使用:专利法通常允许个人在私人领域内使用专利产品,而不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种私人使用不涉及商业方面的利益,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

5.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专利权人可能会被要求授权他人使用专利,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福利。

这种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使用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6.合理使用: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他人可以在不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

这种使用虽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是合法的。

7.专利权的过期:专利权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有效,一旦专利权的有效期结束,他人可以自由使用专利。

在专利权过期后的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总之,专利侵权行为与不属于侵权的情况是通过判断是否存在合法许可、独立开发、公共使用、私人使用、公共利益、合理使用等方式来确定的。

这些情况下使用专利不违反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不可视为侵权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侵权与否,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专利权人的监控来确定。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1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4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热门城市:桐乡市律师巨鹿县律师巴音郭楞律师平度市律师广宗县律师乾安县律师邹平县律师定州市律师产品一旦获得了专利权的话,那么就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

此时任何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的,一般情况下都会构成侵权。

但也有不构成侵权的情况,那么▲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相对来说,理解较为简单,学员都能掌握。但是本罪在客观方面,很多学员在初学的过程中,都会比较困惑,出现错误理解。不止一个同学曾经问我相同的问题,说“老师,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方面是秘密窃取,对吧”,秘密窃取是盗窃的最常见的方式。实际上,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用一句话概括起来就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秘密窃取是平和手段的一种,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对人身不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特别轻微的暴力也是平和手段。举个例子来说,甲在电影院睡着了,张二狗用饮料瓶轻轻敲打甲的手背,甲反射性松手后滑落手机,张二狗捡起手机揣进自己口袋,也应该认定为盗窃。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
盗窃罪客观方面剖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和盗窃罪、抢劫罪进行辨析的题目比较多,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微型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非常有讨论的必要。
盗窃罪和抢夺罪、抢劫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最明显的不同就在于盗窃属于平和手段占有他人财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两者则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则在于盗窃之物是他人所有、占有之物,侵占则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之物。
民法总则之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与民法通则相比,当中有很多修改之处,必将成为今后考试中的重点内容。本文就无效民事行为中的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进行解释,希望考生理解,能在选择题当中灵活掌握。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试侵权责任高频考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试侵权责任高频考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试侵权责任高频考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D、T劳务派遣公司:戊某系T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在参加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被派遣到V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某日,戊某当班,V公司的两名员工发生争执,戊某在处置过程中导致其中一名员工受伤
【答案】D。解析:选项A和B,生产商需要承担责任。理由: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选项D,不需要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才承担。具体法条依据: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选项C,需要承担责任。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只能作为废铁出售,不能作为机动车买卖。如果转让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考点五】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当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时,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是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再代理人代理的是被代理人。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导致的。
【考点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的,则丧失依据法律获得保护的权利。
一、期间
民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中止、中断、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轻松拿下知识产权重要考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轻松拿下知识产权重要考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轻松拿下知识产权重要考点
由于考生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机会接触知识产权,不易理解记忆,学习难度较大。与此同时,事业单位考试范围逐渐扩展到知识产权,对此部分的学习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接下来,小编便针对这三部分的重要考点进行讲解。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什么是专利侵权?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的类型有哪些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其中,形式要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况《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习题1.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 )。

A.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贯到底的行文B.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C.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D.越级行文、下行文、平行文2.工作总结重点写的是( )。

A.工作经验B.感想体会C.存在不足D.努力方向3.基因芯片是( )。

A.利用DNA分子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B.利用基因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C.利用集成方式一次性检测大量基因信息D.利用计算机芯片技术处理基因问题4.八月一日建军节是为了纪念( )。

A.中共一大B.南昌起义C.秋收起义D.井冈山会师5.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是诸子百家中( )的观点。

A.孟子B.韩非子C.荀子D.老子6.18世纪早期,英国作家笛福的小说( )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敢于进取追求财富的冒险精神。

A.鲁滨逊漂流记B.巴黎圣母院C.人间喜剧D.匹克威克外传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这是由《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 民事行为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 民事行为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在事业单位中比较重要的考点,广大考生一定要予以重视,尤其从十月一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中一些事项做了一些修改,需要大家格外注意,本节需要大家掌握的主要是民事行为的效力,对有效的、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进行区分和记忆,对大家的考试会有很大帮助。
(2)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ຫໍສະໝຸດ 权消灭:a.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其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d.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专利权,简称“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这一名词经常可以听到,不过大多数人们都不太了解有哪些情形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权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否则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关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1、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为的特征(⼀)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效、被专利权⼈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为。

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该发明的应⽀付适当的使⽤费。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发明⽽未⽀付适当费⽤的纠纷,专利权⼈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必须有侵害⾏为,即⾏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专利的⾏为。

(三)以⽣产经营为⽬的。

⾮⽣产经营⽬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四)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为⼈实施专利的⾏为未经专利权⼈的许可,⼜⽆法律依据。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不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

不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

不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一、背景介绍专利权是指专利法赋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排他的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期间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也可以进行相关行为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 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在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下,他人可以制造、使用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

这种情况下,他人需要确保其行为仅限于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并且不会对专利权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2. 个人私用或非商业用途个人私用或非商业用途下,他人可以制造、使用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

例如,在家庭中自己制作某种物品,并且不会将其出售给其他人。

3. 公共需求在满足公共需求方面,他人可以制造、使用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

例如,某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大量生产,但专利权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政府可以授权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4. 优先权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他人可以进行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行为,但是需要证明其拥有优先权。

例如,在某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权后,在其他国家也想要获得该专利的保护时,可以依据国际公约享有优先权。

5. 独立创造如果他人独立创造了与已经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那么他人不会侵犯专利权。

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其行为是独立创造,并且没有参考或者借鉴已经受到保护的技术。

6. 合法购买如果他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并且仅限于个人使用或者非商业用途,则不会侵犯专利权。

但是,在将其出售给其他人时,则会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结论总之,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也可以进行相关行为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专利权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如果不确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不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

不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

不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一、合法的独立创造1.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技术方案。

只有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因此,只要是独立创造的技术方案,并未抄袭他人的专利技术,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1.2 合法的技术改进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人们常常会对已有的技术进行改进和优化。

只要这种改进是独立创造的,并且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就是合法的。

例如,某个技术已经有专利保护,但是你对该技术进行了一些改进,使其更加高效或者更加便于实施,这种改进并不侵犯原专利的权益。

1.3 独立发现已有专利技术有时候,我们可能会独立发现已经被他人申请专利的技术。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你独立发现了这个技术,但是由于他人已经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获得了专利权,你使用该技术就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因此,在使用这种已有专利技术时,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二、合法的使用行为2.1 个人使用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他人的个人使用并不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也就是说,只要你以个人使用的目的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并未进行商业化的运作,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例如,你购买了一台专利技术的产品,并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2.2 私用实验及科研目的在科研领域,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专利法对私用实验及科研目的的使用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容忍。

只要你是出于科研目的,进行私用实验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这种行为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3 临时使用专利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临时使用行为,例如为了维修、保养专利技术的产品,可以临时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

这种临时使用并不侵犯专利权,但需要在使用后将其恢复原状,不得继续使用。

2.4 个人教学及科普活动为了促进技术的传播和普及,专利法对个人教学及科普活动也给予了保护。

只要你在非商业化的个人教学或科普活动中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这种行为并不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通常涉及一些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1.专利失效:如果涉及的专利在某些方面无效或已过期,可能会
导致免责。

无效的专利可能是因为技术不新颖、不具创造性,
或者未能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2.合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在一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对于研究和
开发活动的合法使用是免责的。

这通常涉及在特定条件下对专
利技术进行合法的研究、试验和开发。

3.无意的侵权:如果侵权方在侵权行为时是无意的,并且没有合
理地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可能会减轻或免除责任。

4.事先许可:如果专利持有人事先授予了侵权方专利使用的许可,
或者有其他形式的协议,侵权方可能免责。

5.专利申请中:如果专利权尚未被授予(即专利申请正在审批中),
则专利权暂时不生效,侵权可能会免责。

6.合法竞争活动:在一些司法体系中,对于合法竞争活动中的技
术和创新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

请注意,这些情形的适用性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有所不同。

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是复杂的,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专利法和判例法律。

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获取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实施发明、实用
新型或外观设计的行为。

在法律上,专利权人享有一定的专属权利,他人
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需要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大致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他人
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直接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或者
使用方法。

间接侵权是指他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他们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对
该专利享有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提供设备、提供资金或者提供材料,
为实施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活动提供条件。

不过,并非所有的使用或者实施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以下情况不属
于侵权:
1.公开使用:在专利权公告之前,任何人的自用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公开使用可以理解为在公共场所中对发明进行展示或使用,而不涉及商业
目的。

3.使用已经过授权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已经授权他人使用了发明或
创新的专利,那么其他人在相同条件下使用该发明或创新也不构成侵权。

4.实施学术研究或临床试验:为了进行学术研究或者临床试验的目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许可地使用专利。

5.合理私人使用:合理私人使用是指非商业性目的,个人在私人领域
内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不违反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合法权益。

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法中,有一些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些行为包括:
一、个人或组织在自用范围内利用已经出售、进口或者授权使用的专利产品;
二、个人或组织在自己的实验室中利用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所揭示的技术进行科研试验和开发;
三、国家为了国防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专利进行使用或者限制使用;
四、个人或者组织对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进行检查或者测试;
五、个人或者组织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或者维护;
六、个人或者组织为了避免专利权利人的恶意垄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以上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主要内容。

在进行相关活动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不视为侵权的行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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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Leabharlann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材料】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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