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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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冀人社办[2009]2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时 效 性】有效
为做好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根据《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伤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一并发放《工伤康复对象确认表》。
二、当职工被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康复对象确认表》,并随同职工治疗工伤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对于符合《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老工伤职工,可随时申请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三、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工伤康复中心)在收到工伤康复申请后,一般需在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需要康复及康复期的确认意见,并抄报经办机构、鉴定机构和用人单位。
四、对于已经确认需要进行康复的申请对象,省工伤康复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其入院进行康复,需要接送的由省工伤康复中心负责。
五、康复对象入院康复期间应当遵守省工伤康复中心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康复治疗,完成康复计划规定项目。蓄意违反管理规定或拒绝配合康复治疗的,应即办理出院手续,逾期费用自负。
六、工伤康复期限,按照《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一般轻、中度康复对象的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度及以上的住院时间不超过6个月;康复期中及康复后应当进行康复情况测评,康复对象因康复情况发生变化,并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变更康复期限。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享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省工伤康复中心应当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康复档案应当详细反映康复计划、康复实施前期、中期和康复后测评情况、康复处方、康复实施情况。康复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不予支付。
八、省经办机构应当与省工伤康复中心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工伤康复对象按照康复计划完成康复治疗,并经有关康复专家评估后,由经办机构根据《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和我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相关规定支付康复费用。
九、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依据《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康复确认表》和《工伤康复末期评价结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开展工伤康复是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要求,省本级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机构共同做好工伤康复各项工作。
附件:工伤康复对象确认表(略)
二00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