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联销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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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联销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当事人:甲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补

充协议:

第一条 联销目标及结算方式

1、甲方从乙方每月总销售额中提取 %联销分成,乙方每月联销目标不低于:单位:万元

2、合同期为三个月,累计二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且销售位于同类商品销售后三位,甲方有权对乙方

面积或位置进行调整;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为半年以上(含半年),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对乙方面积或位置进行

调整;乙方累计六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联销目标时,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以本协议联销目标为准,

按合同签订的分成比例收取联销分成额。

5、乙方联销保底目标仅限为专柜内完成的数额,在甲方各促销区的完成额不纳入对乙方联销保底目

标的考核,对于乙方不按照甲方柜组编码使用规定而故意窜码销售的,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二条 相关费用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开户促销宣传费人民币 元,该开户促销宣传费须在本合同签署

后7日内支付甲方;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应结货款中予以扣除,该款一经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

2、乙方每月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综合费。综合费的收取标准为每

月每平方米 元,按照乙方专柜经营面积 m 2计算,乙方每月应缴综合费共计人民币 元。

3、积分卡返扣额度:甲方按乙方每年4月份、9月份销售额的 %提取。

4、户头更改费:¥ 元/次。

5、甲方每月按乙方销售额的 %收取广告促销费。

6、为支持甲方每年之店庆活动,乙方需按月销售额的 %交纳店庆促销宣传费。若乙方从签约至

合同终止期不足一个月,以实际销售额计算,从终止日的结算款中扣除(或乙方每年年终前一次性给甲方

店庆促销宣传费元,如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按实际销售月份平均分摊)。

7、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二次照明电费:

①、本协议所称二次照明电费是指因乙方自行补充装修,如自行安装额外电源、照明设施等所发生的能源费用。乙方自行安装额外电源、照明设施,须经甲方同意。

②、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二次照明电费。费用收取时间为次月1日。

③、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上述电费:

□每月的二次照明用电容量采取核定量,数值为:瓦(W),电费单价为1.2元/度,合计每月为元。

□每月的二次照明用电容量按照电表计数实缴,并承担安装电表的相关费用。

□每月的二次照明用电容量按照固定费用元/月缴纳。

□乙方不承担二次照明用电费用。

④、费用收取方式为:□货款抵扣□现金

第三条人事管理费用

1、乙方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装费用,费用为女员工每人757元,男员工每人702元。

2、乙方服务人员进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培训费每人50元。

本补充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乙方(盖章):

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编号:

KINGSHOPPING

千盛百货

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联销合同

甲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乙方:

联销合同

合同当事人:甲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联合销售条件

1、甲方同意在其经营的商场之层为乙方提供柜位面积为平方米、合同面积为平方米(合同面积=柜位面积×楼层公共营业面积分摊系数)的经营场地及商场的有关经营管理条件。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在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以及从正当合法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商品类别、品牌及须提交的相关证件详见附件一)。

3、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按照其商品种类及品牌数目申请柜组编码。若乙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新商品种类或品牌,须另行签订联销合同。

4、经甲乙双方约定,确定商品经营范围如下:(如有增减、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二条联销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合同期满,乙方如欲续约,须于合同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共同续签《联销合同》,如有条款变更,以续签的《联销合同》内新条款为准执行。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联销分成方法

1、甲方从乙方每月总销售额中提取%的联销分成,余额即应结货款归乙方。

2、甲方在大型促销中(如店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大减价等),甲方给予消费者让利时,其让利损失部分,甲方承担%,乙方承担%或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同意其商品销售统一使用甲方发票,由甲方统一收银。

4、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准,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按的帐期支付乙方货

款(帐期含义为:例:30+60天,表示每月1日至月底所有发生的货款由甲方在当月结束后的第60天对乙方进行支付)。

5、甲方付款的方式为:。

6、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该增选值税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名称须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相符,否则甲方不予乙方结款。

第四条相关费用

1、乙方商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抽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完全负担。若抽检商品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商品,并按照甲方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2、为统一店堂形象,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POP等)和美工制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代垫费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等,为乙方应自行承担的费用,为方便结算,甲方将按照每月实际发生数额向乙方收取。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合约之履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人民币元。

2、乙方如有下述任何一项行为而导致甲方损失,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如未补齐,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1)、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2)、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而导致的甲方损失;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如未补齐,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⑴、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⑵、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⑶、违背行业行规、违背法律法规而导致甲方的名誉损失;

⑷、不规范经营,违规操作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⑹、由于人员管理不当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⑺、由于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派驻的服务人员的过错而导致的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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