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医疗救援管理规范总则
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民航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应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预先制定的组织、程序、措施和资源调配等方案。
第三条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民航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编制导则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民航企业、机场、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民航局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救援目标和任务;(三)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四)应急救援资源和设备;(五)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六)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七)应急救援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预案的评审和发布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过评审后发布。
评审可以由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也可以由民航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条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单位代表参加,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民航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二条民航企业、机场、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培训和演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确保全体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培训和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第五章预案的修订和废止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机场应急救援管理预案
机场应急救援管理预案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机场运行安全,提高机场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于机场范围内的一切应急救援活动,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火灾、爆炸、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1.3 机场应急救援管理预案的目的是:确保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维护机场运行秩序、提高机场应急救援效率。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机场应急指挥中心2.1.1 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是机场应急救援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2.1.2 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1)制定、修订和完善机场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收集、整理应急救援信息,分析应急救援风险,提出预防措施;(4)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5)指导各单位制定、修订应急子预案;(6)负责应急救援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2.2 应急救援保障单位2.2.1 应急救援保障单位是指在机场运行中,具有应急救援职责的各部门、各单位。
2.2.2 应急救援保障单位的主要职责:(1)制定、修订、报备本单位的应急子预案;(2)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3)协助和配合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5)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6)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服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2.3 应急救援队伍2.3.1 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具有应急救援职责的消防、医疗、公安、安检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
2.3.2 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航空器突发事件、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的现场救援;(2)负责旅客紧急疏散、事故现场警戒、医疗救护与伤员转运等工作;(3)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4)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运输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根据本机场特点和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预案的组织程序、任务分工、信息报告和联络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常态应急和非常态应急两个方面。
第七条常态应急是指常规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机场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非常态应急是指恶劣天气、恐怖袭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民用运输机场的规模、航班量、运输种类等因素进行科学设计和定期演练,保证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
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第十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指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指导机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机构由机场应急救援处、协调联络处、事件应对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医疗应急队、恐怖袭击应对队等,保证队伍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四章应急救援行动第十四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包括警报发布、应急响应、救援行动等环节。
第十五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应尽快启动,快速响应,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展开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应以现场指挥为主,各参与单位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人员应遵守指挥,服从调度,确保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章应急救援评估第十八条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救援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8号)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民航号令应急救援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3)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7)第五章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10)第六章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14)第七章应急救援的演练 (17)第八章法律责任 (20)第九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6.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0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90号令)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2000年4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0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当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系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
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
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 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第四条 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航空器紧急事件:(一)航空器失事;(二)航空器空中故障;(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四)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五)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二)建筑物失火;(三)危险物品污染;(四)自然灾害;(五)医学紧急情况;(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五条 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一)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一)防范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
(三)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民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制度。
根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实行分级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民航局制定。
第四条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五条民航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一一年八月九日〇CCAR-139-II-R1 — 1 —第一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CCAR-139-II-R1 — 2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一、总则民用运输机场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突发事件发生的高风险区域,因此应急救援管理是机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机场旅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保护机场财产,制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二、应急救援组织架构1.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机场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指挥长,由航空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协调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由机场航空安全、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应急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等工作。
3.应急救援力量:机场应配备专业的消防、医疗、保安等应急救援力量,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确保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三、应急预案制定1.应急预案编制:由专家组负责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包括事件识别、报告、调度、救援、疏散、善后等具体措施和步骤。
2.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制定后,由专家组进行评估,通过演练和实践,不断完善和改进预案内容,确保能够适应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
3.应急预案备份:应急预案需要备份保存,在各个相关部门和机构内部进行传阅和备份,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悉、掌握预案内容。
四、应急救援演练1.定期演练:机场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定期进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的熟练度和配合度。
2.演练类型:演练可以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化学泄漏、飞机迫降、恐怖袭击等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使各个部门和力量能够有效地协同合作应对。
3.演练评估:每次演练结束后,由应急救援专家组进行评估,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和改进,以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五、应急救援设施1.应急救援设施:机场应配置完善的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消防站、医疗中心、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等,确保应急救援力量能够快速、便捷地进行救援工作。
机场救援管理制度范本
机场救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应急救援管理,提高机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场范围内的一切应急救援活动。
第三条机场救援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机场救援管理工作应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救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第五条机场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包括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实施机构和应急救援保障机构。
第六条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指挥。
第七条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指挥调度。
第八条应急救援实施机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应急救援保障机构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机场运行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救援资源配置、应急救援协调和指挥等内容。
第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针对特定应急事件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流程。
第十三条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针对具体场所、设备和作业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流程。
第四章应急救援资源管理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实现应急救援信息的快速收集、处理和传递。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确立应急救援指挥权限和程序,明确应急救援指挥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与地方政府、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
机场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措施
一、引言为确保机场运行安全,提高机场应对突发医疗事件的能力,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的1. 保障机场旅客、员工及来访人员的生命安全;2. 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突发医疗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3. 提高机场应对突发医疗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机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医疗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旅客、员工及来访人员突发疾病;2. 旅客、员工及来访人员受伤;3. 机场区域内发生疫情;4. 其他突发医疗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机场医疗救援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应对突发医疗事件。
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机场医疗救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指挥。
3. 医疗救援小组医疗救援小组由机场医疗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航空安保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医疗救援、转运等工作。
五、预案措施1. 医疗救援设备与物资准备(1)机场应配备充足的医疗救援设备和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箱、急救药品、医疗器材、救护车辆等。
(2)定期检查和维护医疗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 医疗救援人员培训(1)对机场医疗救援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与当地医疗机构的合作,邀请专家对机场医疗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3. 突发医疗事件应急处置(1)接到突发医疗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医疗救援小组迅速到达现场,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3)根据患者病情,决定是否需要转运,并做好转运准备。
(4)与当地医疗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 航班延误及信息发布(1)根据突发医疗事件的影响程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旅客发布航班延误信息。
(2)加强与航空公司、机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航班恢复正常运行。
航空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加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频发,对医疗救援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提高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航空紧急医疗救援体系,提高救援效率。
2. 加强救援力量建设,确保救援设备、药品和人员充足。
3. 建立健全救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区域救援协同。
4. 加强救援人员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三、预案组织架构1. 成立航空紧急医疗救援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资源调配等工作。
2. 设立救援小组,包括医疗组、飞行组、后勤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等。
3.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救援联络员,负责接收、传递救援信息。
四、救援流程1. 信息接收与评估(1)救援联络员接到救援请求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对救援信息进行评估,确认救援任务性质、地点、伤员情况等。
(3)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救援响应。
2. 救援力量调配(1)根据救援任务需求,调配救援直升机、医疗人员、药品、设备等。
(2)确保救援直升机具备飞行条件,医疗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3. 救援实施(1)救援直升机起飞,前往救援地点。
(2)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后,迅速对伤员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救治方案。
(3)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救治,同时保持通讯畅通,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
4. 救援后转运(1)根据伤员病情,选择合适的转运方式,如地面救护车、空中救护等。
(2)确保伤员在转运过程中安全、舒适。
5. 救援总结与反馈(1)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组织救援人员召开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
(2)向上级部门汇报救援情况,反馈改进措施。
五、救援保障措施1. 保障措施(1)完善救援设备,确保直升机、救护车、担架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储备充足的药品、急救用品,确保救援过程中所需物资充足。
(3)加强救援人员培训,提高救援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 信息保障(1)建立健全救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区域救援协同。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医疗急救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医疗急救摘要:文章首先简单地介绍了机场主要的紧急事件和相关的急救技术,然后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急救措施进行重点分析,最后提出了急救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能够为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做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医疗急救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医疗急救的概述1.1机场主要的紧急事件机场主要的紧急事件有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两种。
其中,航空器紧急事件具体包括: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航空器失事、两个航空器相互碰撞、航空器与其他障碍物相撞、航空器被非法干扰、与航空器相关的其它事件。
可将航空器紧急事件的救援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紧急出动,第二等级为集合待命,第三等级为原地待命。
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主要包含的内容有:建筑物失火、机场中的设备遭受爆炸物的威胁、自然灾害、危险品污染、医学紧急状况、与航空器无关的其它事件。
机场的急救人员应该结合航空器中可能出现的紧急事件,制定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
1.2现场急救中必须掌握的技术救援人员必须要能够做简单的包扎、止血等措施,而且还能负责固定以及搬运等任务。
在生命基本支持方面,急救人员在现场抢救生命过程中,能够徒手肺复苏、自动心脏除颤;在高级生命支持中,不但能够运用医疗器械、自动心脏除颤,对病情进行鉴别诊断,而且还能够对酸碱平衡进行纠正、补充血容量、脑复苏技术等。
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医疗急救的具体措施2.1制定救护预案重大事故最容易发生的时间为飞机起飞后的六分钟以及着陆的七分钟,被称为“恐怖的十三分钟”。
根据调查可以发现,在航空器重大事件中,这十三分钟内发生的紧急事故高达65%,而且在这段时间内飞机都是在临近机场区域。
从应急救援层面来考虑,机场的急救人员是最先到达该区域的,因此机场急救中心必须制定一个科学、健全、符合实际的救护预案,为应急救护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保障,而且这也是组成整个急救计划的主要部分。
在预案中,需要将各救助人员的职责及任务进行明确,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每个救助人员身上。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民航规〔2019〕38号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正文:----------------------------------------------------------------------------------------------------------------------------------------------------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健全民航应急预案体系,增强民航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应急预案,是指民航管理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为有效应对涉及民航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危害,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民航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内容第五条民航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与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六条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民航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
第七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由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应急资源调用原则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机场应急救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旅客、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紧急医疗救护事件,包括旅客、员工及机场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机场应急救护指挥部1. 成立机场应急救护指挥部,负责机场应急救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指挥部由机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 指挥部职责:- 制定机场应急救护预案和措施;-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救护工作;- 监督检查应急救护工作的落实情况;- 组织应急救护培训和演练。
第四条应急救护小组1. 根据应急救护需要,成立应急救护小组,包括医疗救护组、通讯保障组、现场保障组等。
2. 各小组职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救治、转运等工作;- 通讯保障组:负责信息传递、调度协调等工作;- 现场保障组: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物资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救护预案与措施第五条应急救护预案1. 制定机场应急救护预案,明确各类紧急医疗救护事件的应对措施。
2. 预案应包括:- 应急救护流程;- 人员分工及职责;- 装备物资准备;- 通讯联络方式;- 应急救护演练。
第六条应急救护措施1. 伤员发现:任何人发现伤员,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护指挥部。
2. 应急救护:应急救护小组迅速赶到现场,对伤员进行初步救治。
3. 转运:将伤员及时转运至医院或救护车,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4. 信息报告:应急救护小组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情况及救援进展。
第四章应急救护培训与演练第七条应急救护培训1. 定期组织应急救护培训,提高员工应急救护意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包括:- 常见急症、创伤的救治方法;- 应急救护流程;- 通讯联络方式;- 装备物资使用。
第八条应急救护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救护演练,检验应急救护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通用机场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通用机场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在现代社会,通用机场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承担着大量的人员和货物运输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通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天气灾害、设备故障、恐怖袭击等,这些事件可能对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突发事件,通用机场需制定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以保障机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一、应急预案制定通用机场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灾害预警、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内容。
预案应根据机场特点、所在地区环境和潜在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并应定期修订和演练,确保预案的实施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组织机构建立通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应急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应急组织机构应包括机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调度中心等部门。
机场指挥部应具备快速反应和决策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部门资源,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资源储备通用机场应根据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应急资源,包括消防设备、救援装备、医疗器械等。
这些资源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四、应急培训和演练通用机场应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应急心理辅导等。
演练形式可以是桌面演练、模拟演练或实战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应急信息发布通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的应急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向机场内外发布应急信息。
应急信息发布系统应具备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包括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公众号等。
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措施等,确保公众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
六、应急评估和总结通用机场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评估和总结应包括应急救援行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等方面,以提高机场的应急救援能力。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通用机场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的应急救援经验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机场医疗应急救援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保障机场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提高机场应对突发医疗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机场安全、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机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医疗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和工作人员的急性病发作、意外伤害、中毒、自然灾害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机场医疗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机场医疗应急救援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2)医疗救援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治、伤员转运和医疗物资保障。
(3)安全保障组:负责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疏散工作。
(4)信息报道组: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救援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5)后勤保障组:负责医疗物资、设备、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信息报告(1)发现突发医疗事件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2. 救援力量集结(1)医疗救援组根据现场情况,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等物资到位。
(2)安全保障组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3)信息报道组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媒体发布救援信息。
3. 现场救治(1)医疗救援组根据伤员情况,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2)对伤员进行分类救治,优先救治危重伤员。
(3)对现场伤员进行必要的包扎、止血等初步处理。
4. 伤员转运(1)根据伤员情况,选择合适的转运方式。
(2)确保伤员在转运过程中安全、舒适。
(3)及时将伤员送往附近医疗机构或医院。
5. 后续处理(1)指挥部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救援效果。
(2)对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
2.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民航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运输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民航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旅客、货主和民航运输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油料公司、航空器材公司等。
第三条民航运输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合理、高效有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航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由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各级民航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负责:(一)制定民航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指导、监督民航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四)协调解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民航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组织职责:(一)制定、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三)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四)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五)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第七条民航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结合民航运输特点,编制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二)应急预案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响应程序;(五)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六)应急培训与演练;(七)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第九条民航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民航局备案,并定期组织评审和修订。
第十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二)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三)确保旅客、货主和民航运输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应急培训与演练第十一条民航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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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医疗救援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医学紧急情况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机场应严格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机场《应急救护预案》。
采取各种方式,定期进行单项或综合性应急救护演练。
第三条 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应严格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标准执行。
机场应急救护设备的配备,应在满足机场管辖区域内实施各种医疗急救工作的原则上,结合木机场和当地医疗急救网建设情况,积极与当地医疗急救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互助协议制度,充分发挥和利用地方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力量。
第四条 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急救网络建设和互助协议制度建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重点突出院前急救和医疗后送。
第五条 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地区管理局卫生职能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
第六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情况实施达标考核和情况通报制度。
并定期对完善、更新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部门人员必须进行医疗救护知识和技能的
培训。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八条 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
1、负责检查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含)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组织实施其应急救护达标考核工作;
2、负责各机场应急救护达标考核情况通报。
第九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卫生职能部门负责行政管辖范围内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包括:
1、负责对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含)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的初审;并组织实施其应急救护达标考核的调研工作;初审和调研的情况报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
2、负责检查飞行区等级4D以下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以下的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组织实施其应急救护达标考核工作;
3、负责对检查和达标考核的各机场的应急救护达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备案;
4、贯彻实施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民用运输机场严格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履行机场应急救护职责;严格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标准配备急救设备;制定、完善机场应急救护预案;定期进行单项或综合演练;与当地医疗急救机构建立网络和互助协议。
负责本机场应急救护的达标创建工作,接受上级卫生职能部门关于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人员技能、设备配备、预案、急救网络建设等项目的达标考核。
改进、完善本机场的应急救护工作。
第十一条 民航协会机场管理委员会现代医学航空救援专业组承担有关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
参与机场应急救护达标考核中各项指标的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负责有关机场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监督和达标考核工作以《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设备配备》为依据、以地方急救网络为支撑、以木规范分级管理规定为措施。
第十三余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监督和达标考核的条件:
1、在航空器突发事件或其它医学紧急情况时,驻场应急救护机构能够按照(应急救护预案)的规定实施医疗紧急救援。
在要求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开展应急救护工作,根据要求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负责与当地医疗协作、丈援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2、驻场应急救护机构的建设,应满足乘机旅客和机场所辖范围内的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护的基木需求。
3、各机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管理措施和互助协议制度,并能够充分发挥、利用地方医疗和卫生防疫力量,达到(规则)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达标考核的内容包括:
1、应急救护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情况;
2、应急救护组织管理和制度健全完善情况;
3、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情况;
4、急救网络建设和互助协议建立情况;
5、定期单项和综合演练情况;
6、人员培训情况;
7、现场实施应急救护的及时、准确、有效性;
8、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运作协调情况;
9、根据实际情况须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根据实际确定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含)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的达标时限;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辖范围内飞行区等级4D以下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以下的民用运输机场的达标时限。
第十六条 各地区管理局组织对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或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9级(含)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达标考核进行调研,民航总局派员参加;其他等级机场的调研、考核工作由地区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第十七条 各机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达标考核申请。
各地区管理局根据分级管理规定,在2个月内对其进行达标考核或考核调研,并向民航总局卫生职能部门报告或提出达标考核申请。
按规定进行达标考核情况通报。
第四章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对进行达标考核单位
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对通过达标考核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
对工作巩固良好、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对工作有滑坡或实践检验其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存在问题的
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工作巩固较差,实施应急救护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定期对各机场应急救护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予以汇总,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