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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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是指在矿山或者其他矿业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用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办法。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和警示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并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醒和警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 指导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便于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帮助矿山企业和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监控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警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特殊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例如“高压电”,“易燃品”,“有毒物品”等。

2. 使用说明标志:用于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例如“正确使用方法”,“定期检查维护”等。

3. 禁止标志:用于告知矿工禁止某些行为或操作,例如“禁止吸烟”,“禁止接近高压设备”等。

4. 安全出口标志:用于指示矿工安全逃生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安全出口”,“紧急避难场所”等。

5. 逃生工具标志:用于标识逃生工具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应急呼吸器”,“安全绳索”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二)1. 标志设计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计规范》的要求,标志应具有醒目、清晰、易识别的特点,标志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2. 标志制作和安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标志制作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水、耐腐蚀的特性,标志应固定牢固、位置合理、高度适中。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运营,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细则,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同时也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定义与分类1. 安全标志:是以图形、颜色、文字等形式表达,用于提醒、警示和指导矿工和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安全事项的标志。

2. 安全标识:是以明显的标志和标识牌形式安装在矿井和矿用设备上,用于标识矿井的安全区域、危险区域和应急设施等。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要求1. 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图形清晰、易懂、易识别。

2. 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应根据标准规定使用,如红色表示禁止、危险或紧急停止;黄色表示警告或注意事项;绿色表示安全或正常运行。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以保证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4. 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确保在矿井环境中使用时的稳固可靠。

5. 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易于观察和识别,不易脱落或损坏。

五、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1.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材料。

2. 矿用产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销售未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产品。

3. 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应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复。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新1. 矿井的安全标志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2. 矿用设备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随着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进行更新,确保与设备的安全性能相匹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为了实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需要订立细则。

一、适用范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生产中采纳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以确保其生产和作业安全性。

二、标志标识的种类及意义(一)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用于表示潜在的或已知的不安全或警示,其颜色应为黄色或橙色,并带有黑色标识,在标识内应当标明相关的警示文字,以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二)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用于表示禁止某些行为和动作,其颜色为红色,且应当带有黑色图案和标识,以指示强制禁止或必需避开的行为或动作。

(三)引导标志引导标志用于指引人员前往特定位置或区域,其颜色应为绿色或蓝色,并带上白色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地进行操作。

(四)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用于表示安全相关的信息,其颜色应当为蓝色或绿色,并带有白色标识,以表示安全信息。

三、标志标识的设计要求(一)颜色应当醒目,能够吸引人员的关注,以达到提示和警示的效果。

(二)标识应当清楚明白,表达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易于理解和辨识。

(三)符号的形状应当正确,以便能够与标准符号一致,加添人们的认知。

(四)大小应当合适,应当能够被人员阔别的位置看清。

(五)标识应当耐久,能够在长时间的矿山作业中保持清楚无误。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一)设定标志标识的级别与分类,明确各类标志标识应当分别适用的场合。

(二)对各项标志标识进行全面的规定,使其在使用中能够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

(三)对于灰色区域内标志标识的管理实行相应的措施,以避开显现误会或冲突。

(四)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类标志标识的完好并保持清楚易读。

五、标志标识的培训和宣扬针对矿山作业中可能碰到的各种不安全及应对措施,进行培训和宣扬,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行为规范,从而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标识的警觉性和意识。

六、总结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合理规定标志标识的种类、设计要求以及管理方法等,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山工人的安全,避开事故的发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矿业生产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用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标准制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确保其合理、有效和科学。

标准制定应加强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和标准解释方法。

2. 标志认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依法经过认定,认定程序应严格,包括技术评价、实验验证等环节。

认定结果应公开透明,并建立认定结果的信息公示系统。

3. 维护和管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监督其符合标准要求,并及时更新和修订。

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标志进行抽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应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警告、处罚和撤销标志等。

5. 信息发布: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相关企业、个人和公众发布标志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以上是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合规和有效性。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矿业的不断发展,矿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安全认证,给矿工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了促进矿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切实保障矿工的生产与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标志的定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禁止和警告标志、禁止和指令标志、警告和指令标志以及禁止、警告和指令标志七类。

第四条安全标志的用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途是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应明确、准确地告知矿工相关信息,使其能够正确识别矿用产品的危险性和操作方法。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标识要求1. 安全标志应具备易识别、易理解、易辨认的特点。

2. 安全标志应采用明确、准确、简明的文字描述和图形符号。

3. 安全标志应具有醒目、突出的颜色和形状。

4. 安全标志应具备耐久性和抗污染能力。

第六条安全标志的使用1. 生产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对其所生产的矿用产品正确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

2. 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阅读和遵守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

3. 对违规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安全标志的监督和检验1. 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符合规定要求。

2. 监督和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安全标志的更新和变更1. 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不断更新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确保其与国家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矿用产品是煤矿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设备,愈来愈多的煤矿生产中的工作需要进行自动化和智能化。

尽管矿用产品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们未必总是安全的。

因此,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矿用产品必须采用安全标志标识。

2. 安全标志标识的种类2.1 必需标志必需标志指的是产品上必须添加的标志。

这包括名称,型号,生产日期,企业标识和使用年限等等。

此外,还必须包括产品的生产批次号以及质量标志等等。

2.2 选配标志选配标志是指产品选配的功能和选配件名称等等。

例如,在矿用产品中,如果选配了可以进行语音控制的模块,在产品上就必须标明这一功能。

2.3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通常包括产品使用时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等等。

例如,在一些涉及到高电压的产品上,就需要标识高压电警告。

2.4 禁止标志禁止标志通常是为了防止误操作或其他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一些机器上禁止操作员伸手进入机器内部。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标准为了保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国家颁布了一些标准来规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例如 JB/T 8532-1997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标志》。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4.1 产品标志管理•在矿用产品上添加正确的必需标志和选配标志。

•标识产品的生产批次号和质量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

•产品标志必须牢固可靠,能够在产品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清晰可见。

•所有标志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2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标识矿用产品使用时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等。

•禁止在产品上删除任何警告标志和标识。

•所有警告标志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 标志打印管理•标志名称必须清晰可辨,文字必须清晰可读。

•选用标志颜色时,应考虑颜色对比度、亮度和色彩饱和度等因素。

•打印标志时,必须保证不出现失真、模糊和移位等问题。

•打印标志的位置应该是评价良好,看起来非常整洁。

5. 结论煤矿生产需要使用大量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直接与煤矿生产安全相关。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促进矿用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矿用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矿用产品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矿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法规规定,并经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认可的证明。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矿用产品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七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用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二)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四)其他与矿用产品安全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第九条初步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核查,并根据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现场实测。

第十二条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终审环节。

第十三条终审环节的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性的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告知其申请失败的原因。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它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设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性。

中心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在组织标志设立、使用、管理和监管工作时,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其次,该办法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立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专门的设计、研究和评审,确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具备各项服务功能,包括产品安全控制功能、信息和识别功功能等。

此外,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单位负责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方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了监管,规定了管理机构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措施,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检验、监督和处罚等措施。

最后,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培训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办法还规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培训活动,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综上所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办法通过明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2. 目的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管理,防止因标志标识错误导致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细则。

3. 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

4. 安全标志标识4.1 定义安全标志标识是指为了标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质量、规格、用途等信息而进行的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矿用产品名称•矿用产品型号、规格•矿用产品品牌名称、商标•矿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矿用产品质量等级•矿用产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语句等4.2 标志标识的种类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固定标志标识和临时标志标识两类。

4.2.1 固定标志标识固定标志标识是针对矿用产品的常规安全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的标识牌、说明书等上。

4.2.2 临时标志标识临时标志标识是为了特定场合、临时需要而进行的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矿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标识牌、说明书等上,但只针对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有效。

临时标志标识必须删除或者更换为常规固定标志标识。

4.3 标志标识的要求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字体、线条应清晰、粗细适中•字母、数字表示规范、简明易懂•标志标识应牢固,耐磨损、耐候性强5. 标志标识的管理5.1 管理原则标志标识的内容必须准确、简单易懂、易于辨认,且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5.2 管理内容标志标识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报告并备案。

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标志标识错误或变动时,应及时更改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5.3 标志标识的变更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的需要,标志标识可能会发生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并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6.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要求管理或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 标志标识的定义: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标志的设计、尺寸、颜色等要素。

2. 标志标识的申请和审核:规定标志标识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

3. 标志标识的使用范围: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使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矿用产品和相关场所。

4. 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规定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包括标志标识的摆放位置、安装方式、保护措施等。

要求用户按规定正确使用标志标识,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辨识性。

5. 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规定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更换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周期,以及标志标识损坏或失效时的处理办法。

6. 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界定。

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7. 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方法。

要求相关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对标志标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

8.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管理细则,保障矿用产品安全。

以上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正确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可以提高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口矿用产品,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进口产品安全标志按申办类型分为有效期申办和批次申办;有效期申办又分为首次申办、延续申办和变更申办;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第二章申请安全标志的条件第五条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是产品的制造商;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请时,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的制造商申请;制造商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申请事宜;第六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所在国合法资格;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具有专业化的产品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力量,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四其他有关条件;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二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文件;三有可供检验的样品;第八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交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四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审核等相关工作,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七承担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第三章首次申办第九条首次申办程序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与证书发放;第十条申请;制造商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下列文件:一安全标志申请书;二制造商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证件复印件;三产品申办说明;产品申办说明应阐明产品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情况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申请产品与制造商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为系列产品的,还需提交差异性说明;四产品技术文件;包括:1.产品执行标准;提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2.产品图纸;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其他防爆类型的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外壳结构图及所需保护装置的图纸;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3.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系统或装置类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提交组成部件明细表,包括部件名称、规格型号、防爆型式、生产厂家、取得认证情况等内容;4.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应为原文的等条款翻译文本;5.产品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的主要结构或组成;五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要求的自评价报告;六产品已取得其他认证的相关资料;产品已取得所在国或国际上相关认证的,应提交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复印件,主要内容应有中译文;七制造商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申办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时限;八其它申办说明材料;以上文件须经制造商签章,并提供中译本图纸可采用在原图上加注中文的方式,技术参数应采用国际单位制;第十一条初审与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制定申办方案,签订申办合同,发出受理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初审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技术审查;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审查依据是中国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审查重点是产品安全性能;电气类产品,主要审查防爆性能、安全防护与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机械类产品,主要审查机械安全性能、安全防护与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属类产品,主要审查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等;审查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对技术复杂、需要结合实物或检验后方能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技术审查可与产品检验工作同步进行;技术审查应自收到审查所需的完整技术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经检验后方能完成全部技术审查的产品,技术审查时限可适当放宽;审查合格的,对技术文件备案;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制造商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应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及聘请的技术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进行;主要审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生产及计量检验设备、关键环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等;现场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评审结论在评审现场宣布,提出的不符合项须经制造商确认;现场评审结论分合格、整改后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审结论为整改后合格的,制造商应在现场评审结束之日起90日内应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进行复评审;为保证产品安全性能,必要时可对安全标志主要受控零元部件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第十四条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工作由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中国相关标准规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对重要安全产品,应为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对大型设备,某些项目检验可能破坏产品结构时,可直接引用国外检测检验机构对该产品依据满足中国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结果;对曾取得批次安全标志的产品,原则上可参考或引用批次检验结果;检验工作原则上在中国境内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在制造现场或产品使用现场进行;检验机构原则上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对需在产品制造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工作可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实施;检验不合格的,制造商应自检验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第十四条终审与证书发放;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终审;终审主要对申办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综合评定;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合格的,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管理的部件,单独发放安全标志证书,证书中注明制造商信息;第十五条安标国家中心对安全标志获证信息予以公告;第十六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制造商应按规定在产品或最小包装上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和使用应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变更申办第十七条已取得有效期安全标志的产品,因制造商主体资格、生产条件、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申请,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安全标志;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综合审查与变更安全标志证书;具体程序根据产品变更情况确定;第十八条申请;制造商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根据变更具体情况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一变更申请书;二相关文件;属制造商主体资格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并附情况说明;属产品生产条件变化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情况说明,并分析其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影响;属产品技术文件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技术文件;三其它文件;第十九条初审;安标国家中心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涉及生产条件或产品变更时,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初审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条技术审查;对与变更相关的技术文件进行差异性审查,重点是变更所涉及的安全性能;技术审查完成时限根据产品变更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同类产品首次申办审查的工作时限;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二条产品检验;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主要进行与变更相关联的安全性能项目检验;检验工作时限根据产品变更情况确定,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自检验机构受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终审与变更安全标志;经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终审,符合变更安全标志相关要求的,变更安全标志,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有效期与变更前相同;第五章延续申办第二十四条已取得有效期安全标志的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安全标志时,制造商应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延续安全标志;程序包括:申请、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与延续安全标志等;第二十五条申请;制造商应提交延续申请书;第二十六条初审;安标国家中心对延续申请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初审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七条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产品执行标准的有效性;技术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中国相关标准变化需对技术文件整改的,制造商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第二十八条现场评审;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评审,重点评审制造商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第二十九条产品检验;延续安全标志时原则上应进行产品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大型设备延续安全标志时,提供样品有困难的,可先期延续安全标志,待延续后的产品首批进入中国境内时,再实施检验;第三十条终审与延续安全标志;经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综合审查,符合延续安全标志相关要求的,延续一个有效期的安全标志;第六章批次申办第三十一条程序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终审与证书发放;其中,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的相关要求与首次申办程序中的一致;第三十二条产品检验;制造商应在产品进入中国境内且具备检验条件后,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验申请;安标国家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任务;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在产品具备检验条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终止本批次申办;第三十三条终审与证书发放;经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综合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发放附有产品制造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第三十四条对已取得批次安全标志的产品,制造商再次申请其安全标志时,若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更,且制造商做出相关承诺时,可免于技术审查,在取得安全标志后两年内免产品检验,仅进行样品的一致性核实;第七章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五条产品的责任主体是制造商,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对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予明确规定的性能,以及依据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在安全标志审核中不予涉及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由制造商保证;第三十七条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技术机构、承担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制定安全标志档案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备案的技术文件;第三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技术机构、承担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保守制造商的技术秘密,不侵犯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不从事所审查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第三十九条制造商应按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评审通过的生产条件组织生产,承担违规引发的相关责任;第四十条制造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制造商应支付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相关费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促进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矿用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关于产品安全的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识别和易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相关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使用范围以及标志使用单位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确定。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号等基本信息;(二)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使用要求等相关信息;(四)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警示语和标志;(五)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应当采用易于辨认、识别和区分的形式,符合公共安全认知的要求。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当注重突出产品安全性和警示作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单位,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志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造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1。

安监处(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为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混入煤炭生产过程中而引起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未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的产品,严禁采购、验收。

3、在采购矿用产品过程中,必须在鉴定合同或协议时,对煤矿安全标志(MA)设备提出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要求提供有效的证书、标志与标识。

4、凡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必须采购和使用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并妥善保管,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5、到货的矿用产品必须经机电队负责组织验收签字后,方可登记入库或发放使用。

6、机电队明确专人负责煤安标志的管理,建立煤安标志管理台账。

验收中要严格查验标识与煤安标志证书是否有效、是否编号一致、是否存在有证无标现象。

对于无法注明标识的产品(如裸露产品),可查验产品合格证上的相关资料核对(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是否与标志一致)。

7、入库的矿用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填写到货登记,并在卡片上注明煤安证编号,严禁无煤安标志的产品入库 。

8、验收过程中发现实物煤安标志证号与证书不符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不得入库。

9、每季度组织一次煤安标志抽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拿出整改措施,上井后缺失标志牌的对使用单位每件罚款100元,并及时补办标志牌 。

10、入库的矿用产品有关证件及时整理存档,漏写或丢失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

11、各单位领用下井的设备前,经检查、试运转符合设备完好标准,三证一标志齐全,到机电队办理入井手续(防爆设备入井前,需经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

无煤安标志的设备不得领取与使用。

12、运输、使用过程中,严防煤安标志丢失。

设备管理员要注意经常性检查,一旦发现煤安标志丢失,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13、机电队每季度核对一次本单位在帐的煤安标志设备,必须帐物煤安标志相符,查出帐物不相符的煤安标志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使用单位罚款100-300元。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和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为了提示矿工注意和识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防止矿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标示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进行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未经标识的矿用产品不得运用于矿山。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显易识别,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标识第七条矿用产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标志设计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识方式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以确保长期有效。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或厂名;(三)生产许可证号;(四)产品型号和规格;(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六)其他应标示的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与含义如下:(一)红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矿工有危险存在的情况;(二)黄色:表示注意,用于提示矿工注意特定事项;(三)蓝色:表示指示,用于指引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四)绿色:表示安全,用于标示安全设施或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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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纳入安全标志治理目录的进口矿用产品,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及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产品安全标志按申办类型分为有效期申办和批次申办。

有效期申办又分为首次申办、连续申办和变更申办。

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

第二章申请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五条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是产品的制造商。

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治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请时,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的制造商申请。

制造商可托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申请事宜。

第六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在国合法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治理体系,通过相关质量治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专业化的产品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力量,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差不多要求:
(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有完整并能有效操纵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文件;
(三)有可供检验的样品。

第八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交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审核等相关工作,同意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治理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首次申办
第九条首次申办程序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与证书发放。

第十条申请。

制造商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标志申请书。

(二)制造商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证件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讲明。

产品申办讲明应阐明产品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情况(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申请产品与制造商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为系列产品的,还需提交差异性讲明。

(四)产品技术文件。

包括:
1.产品执行标准。

提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

2.产品图纸。

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其他防爆类型的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外壳结构图及所需爱护装置的图纸。

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

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3.要紧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系统或装置类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提交组成部件明细表,包括部件名称、规格型号、防爆型式、生产厂家、取得认证情况等内容。

4.产品使用讲明书(操作手册)。

应为原文的等条款翻译文本。

5.产品照片。

应清晰反映产品的要紧结构或组成。

(五)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要求的自评价报告。

(六)产品已取得其他认证的相关资料。

产品已取得所在国或国际上相关认证的,应提交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复印件,要紧内容应有中译文。

(七)制造商托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申办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出具托付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时限。

(八)其它申办讲明材料。

以上文件须经制造商签章,并提供中译本(图纸可采纳在原图上加注中文的方式),技术参数应采纳国际单位制。

第十一条初审与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制定申办方案,签订申办合同,发出受理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初审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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