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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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4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阎庆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吹风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胡凯红主持。

以下为吹风会文字实录:胡凯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下午举办的第二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这个《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先生,为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先生,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先生,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先生。

首先,有请阎主席作介绍。

阎庆民:谢谢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我们叫国发14号文,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又一重大举措。

下面借这个机会,把14号文有关情况简要介绍一下。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此后,又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新“国九条”重塑新股价值

新“国九条”重塑新股价值

王宗耀汪佳蕊编者按新“国九条”从发行上市、退市、分红、机构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不仅让更多普通投资人利益得到保护,且通过严把入口关,重塑了新股上市质量。

随着更多新质生产力代表的涌入,A 股红利期将加速到来。

新“国九条”重塑新股价值封面专题CoverStory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这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的第三个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

区别于前两次,新“国九条”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加强交易监管、强化现金分红、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国九条”发布的同期,沪深北交易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也修订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内容主要包括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标准适度提高、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等。

新“国九条”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周期。

“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并重的设计,在提振资本市场信心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制度框架,重塑了A 股投资环境,让更多普通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随着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更多新质生产力代表不断涌入,A 股的红利期将加速到来。

严守入口“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意味着监管层将更加严格地审查上市公司的资质,提高上市标准,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而确保上市公司质量。

据Wind 数据,2023年上市新股共313只,相比2022年428只新股发行量,减少26.87%,这一变化显然与新股发行节奏优化有关。

自2023年8月份开始,为提振市场信心,活跃资本市场,监管部门阶段性放缓了新股发行。

进入2024年后,新股发行节奏进一步减速。

Wind 数据显示,今年1-4月,市场共发行新股35家,相比去年同期的103家,减少了66.02%。

“新股发行数量大幅减少的原因与监管层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等因素有关。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 1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息红利税补缴

股息红利税补缴

股息红利税补缴篇一:股息红利税简略权威说明关于股息红利税详细权威简要说明【大比例送红股让股民倒贴钱缴税】银河证券记者获悉,杯具了!广州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此前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刺蕊.为什么分红派息股民会倒贴钱呢?因为他在2月8号买入上海万隆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持股时间不满一周,按照新的红利税计征办法,适用20%的税率,而在此期间,上海新梅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每10股须扣缴红利税1.8元(8*20%+1*20%),而每股现金分红只有1元,因此,股民只能倒贴钱缴税。

【上证所权威回答】地址:/view/1832923.htm#refIndex_1_1832923百度百科没有抄写最新的方案,一般而言是我个人的综合推断:送股按照股票票面投资金额(每股按照1元计算)为收入额计征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 1 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以长期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两种办法避免高额红利税】由于星毛也要按照每股1元的价格收税,再加上派发的现金红利,按照20%的红利税计算,在上海新梅上,老李每10股要交1.8元的红利税。

这段时间,正是高送转公司息的高峰时间,因此对于不少短线来说投资者来说,他们可能篇二:股票红利税计算方法21世纪经济报道邱晨深圳报道 2021-03-21 00:01:20 评论(11)条随时随地看新闻核心提示:新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赢取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优质公司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老资格的A股超级短线客遇到差异化红利税的新问题。

广州的一位派息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腾利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隔天交易平台走近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

带着疑惑,张先生找到了他开户的华南一家上市券商所属的营业部,业务人员但和理财顾问却都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扣了这么多的税款。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答记者问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答记者问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答记者问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问:上交所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制定《指引》的?答: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投资者获得回报的重要途径,是增强股票市场长期投资吸引力的必要条件,也是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石。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三大意义:一是培育价值投资理念,普及健康股权文化。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以改善投资者的收益结构,使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从而有助于培育价值投资理念,减少投机行为。

而且,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前景形成理性预期,增强公司股价波动与基本面的相关性,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股利偏好,普及健康的股权文化。

二是吸引长期资金入市,增强市场稳定性。

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以提高股票市场对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的吸引力,增加长期资金入市规模与投资比重,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发展,避免市场出现习惯性的大起大落。

三是合理配置公司资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现金分红可以减少公司内部人可支配的现金流,抑制盲目的投资扩张,促进公司资金的合理配置。

同时,通过现金流的真实流出,可以降低公司业绩作假的可能,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上交所出台了《指引》,目的就是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让更多的投资者获得回报。

问:沪市上市公司近几年现金分红呈现出怎样的特点?答:近年来,沪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体水平逐年提高,凸显了良好的投资价值。

一是沪市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总额逐年上升。

仅2011年就达4720亿元。

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数量与占比平稳上升,截至2011年底,连续十年分红的上市公司129家,占上市满十年上市公司总数的18.5%;连续五年(2007-2011)分红金额超过50亿元的公司12家;股利支付率连续五年超过40%的公司24家。

二是整体股息率也逐年上升。

近三年(2009 -2011)分红公司的平均股息率(以年末收盘价计算)分别为0.85%、0.94%和1.49%。

重磅利好政策齐发对_A_股市场、房地产市场影响几何

重磅利好政策齐发对_A_股市场、房地产市场影响几何

安信证券认为,政策底已经清晰,“最后一跌”之后的市场底还需要时间确认,反转行情需要明确市场核心矛盾改善,同时市场最终底部往往对于利空因素极度钝化,显然这需要经济数据、房地产基本面以及汇率层面进行后续验证。

纵观A 股历史,每次暴跌之后形成趋势性的反转,几乎都是先确立政策底,然后才是市场底。

著名财经评论家、央视特约财经评论员、沃伦财经的创始人水皮在惠裕全球家族智库举办的“寻找家族办公室CIO 老司机”活动中表示,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市场可能还不具备反转的力度。

但目前的时点,投资人或许是不用The Impact of Heavy Favorable Policies on the A-Share Market and the Real Estate Market重磅利好政策齐发对A 股市场、房地产市场影响几何?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救市的政策接二连三的出台。

涉及A 股市场、房地产市场,这些重磅举措将如何影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会雄起吗?家族办公室、业内专家对此又持有什么样的看法?文 张前利好政策频出,夯实A 股政策底自2022年初A 股市场开始下跌,至今也没有止跌企稳的意思。

投资者苦资本市场久矣,都憧憬着在政策的大力提振下,牛市的回归。

对于近期A 股市场的救市政策,机构作为市场中的聪明人,他们的解读更具有代表性,我们选取了几家家族办公室、私募基金、券商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总结一下机构们的观点,普遍认为政策底已经出现。

伴随基本面、宏观面的企稳向好,当前市场已经进入中长期底部区域。

当然,市场进入底部区域,并不代表会立刻反转上涨,筑底企稳是需要时间的。

过于担心的。

根据著名的均值回归理论,如果将投资期限拉长,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同样也没有只跌不涨的市场,最终都会向均值回归。

很多时候,投资是需要一点逆向思维的。

借用中证报的一句话:市场底部时你可以找到一万个悲观的理由,但这反而是逆势布局的时候。

投资更多考验的是耐心和信心。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针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个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持监管要求公开透明,便于市场解读和操作,同时以此指导日常监管工作,不断统一证监局和交易所的监管标准和尺度。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某批准,自2023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答:2023年,根据某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3-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第一条为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实现长期资金入市与现金分红之间的良性互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合理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程序,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选择以下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一)固定金额政策:确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为固定金额。

(二)固定比率政策:按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

(三)超额股利政策:在按固定金额政策或固定比率政策支付股利的基础上,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等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

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法律探究

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法律探究

权 益 保护 的若 干规 定 》 规定 : 上 市公 司应 实 施 积极 的利润 分配 方案 ; 上 市公 司董 事会 未 做 出现 金利 润 分配 预 案 的 ,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中披 露 原因 , 独 立董事 会 应 当对 此 发表意
作的指导意见》 再次 强调 : 发行审核 委员会 审核上市公 司新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 转 增股本并 不能算是 对股 东的分红 回报 。 狭义的上市公 司分红指的是第 二种形式 , 也就是红利 。
生活中所用 的分红多为狭义上 的分红 ( 注: 除标 明外 , 本文分
红均为狭义的分红 ) 。 分红到底有什 么意义能使 其在上市公 司的发展 中 占有 如此重要的地位呢? 首先 , 针对投资者而言 , 分红是实现投资
2 0 0 0年 , 中国证券会发 布了《 关于上市公 司 2 0 0 0年年度 报告披露工 作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其 中规定 上市公 司要 在 当 年年报 中预计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政策。 2 0 0 1 年, 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 上市公 司新股发行管理 办 法》 第一次将分红作 为上市公 司再融资 的条件之一。 2 0 0 1 年 5月 , 中国证监会 发布《 中国证监会发行 审核工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一 O 1 — 0 9
股发行 申请 的 , 应 当关 注公 司最 近三年以来历次分红派息的 情 况特别是 现金分红在 可分配利 润中所 占的 比例 以及 董事
作者简介 : 吴丹( 1 9 9 0 一 ) , 女( 满族) , 江西抚 州人 , 硕士 , 从事金融 法研究。

要: 上 市公 司分红制度是 直接 关系到整个证 券市场能否健康稳定发展 的重要 因素之一 。近几年 , 随着证 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9日证监上字〔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2015年9月份日时事政治汇总

2015年9月份日时事政治汇总

1. 8月31日,韩国统一部方面表示,韩朝双方将在9月7日举行的红十字会工作会议上,主要就中秋节前后举行离散家属团聚活动,或商讨定期举行团聚活动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2. 埃及石油部8月30日发表声明称,埃及近海海域发现迄今地中海范围内最大天然气田。

2015年9月1日时事政治(国内)1. 9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在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时的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对县一级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所处的关键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对县委书记在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高度重视,指出县委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线指挥部”,县委书记就是“一线总指挥”,是我们党在县域治国理政的重要骨干力量。

习近平在讲话中,对广大县委书记提出殷切期望。

一要做政治的明白人;二要做发展的开路人;三要做群众的贴心人;四要做班子的带头人。

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

这篇重要讲话的公开发表,对夯实党的组织根基和国家政权根基,充分发挥县委和县委书记的“一线指挥部”和“一线总指挥”作用,以“三严三实”作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胜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2. 8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专题会,研究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新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和对策。

李克强任总理以来,召开国务院专题会还是第一次。

会上,关于经济运行面临“新压力”的信号,以及“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再次提及,都让人关注。

3. 8月31日晚间,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称,将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积极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升资本市场效率和活力。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日时事政治(国际)1. 8月30日,埃及最高选举委员会主席阿巴斯在开罗宣布,新一届埃及议会选举将从10月18日起,分两期举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问: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问题非常关注,请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秉持什么监管理念?答: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鼓励、引导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完善和切实履行分红分配政策。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策事项。

我会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的长期制度安排,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治的基础上,不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利投资者决策,倡导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问:中国证监会在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答:上市公司随着其成长、发展,理应给予股东投资回报。

基于这个理念,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

2001年3月,我会发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强调上市公司要重视对股东的回报,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2004年,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2006年和2008年,我会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细化了现金分红的引导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上市公司股票分红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分红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分红规则
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规则是由证监会、股东大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以下是概
述上市公司股票分红规则的内容。

一、有关政府机构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规则,首先需遵守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
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运营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尤其是有关限制上市公司股
权变更和配股等规定,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应当严格遵守。

二、股东大会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规则,同时受到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制定上市公司股票分红规则,以便上市公司正确合理分红。

股东大
会订立的上市公司分红规则,至少应包括分红时间、分红金额、分红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证监会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规则,还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
公司应按照惯例和监管要求进行分红,分红的方式、金额及时间需经过证监会的审批。


市公司不得取消或改变有关分红的规定,否则可能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处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根据北交所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安排。

第三条北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北交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北交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增强公众公司意识,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益。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附件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据《实施方案》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

本办法所称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

具体包括:(一)直接划转和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现金分红;(二)国有股权运作产生的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现金收益;(三)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股权而向承接主体交纳的现金;(四)现金收益运作产生的收益。

承接主体持有的现金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第三条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中央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实施监管,对地方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进行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实施监管。

各承接主体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中央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施方案》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负责本地区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第二章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第五条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十月九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变迁及其解读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变迁及其解读
(一)现金分红新规效力分析 1、上市公司分红意愿有所增强 截至 2009 年 4 月 29 日, 沪深两市已 经 发 布 年 报 的 1545 家 上 市 公 司 中 有 866 家拟进行分配。 其中 828 家拟进行现金分 红,73 家拟进 行送股,181 家 拟 进 行 转 增 。 这 1545 家已进行年报披露的上市工作中, 2007 年有分配方案的是 879 家。 虽然金融 危机爆发, 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比 2008 年同期有所下降,但是上市公司 2008 年的整体分配情况依然可观, 分红意愿有 所增强, 分红和送股金额较上年增长 4.84%。 2008 年这 1545 家公司分红和送股 金额约 2887 亿, 占净 利润总 额的比重 为 35.4%。 而 2007 年上述公司分红和送股金 额约 2921 亿,占净利润的比重为 30.56%。 2、不少公司仍就不派现 可 比 公 司 中 ,66 家 公 司 2008 年 预 计 派 现,2007 年没有分红;50 家公司 2007 年 派 现 ,2008 年 没 有 分 红 计 划 ;170 家 公 司 2007 年、2008 年都没有现金分红;132 家公 司 2008 年预计派现金额 较 2007 年提高 ; 137 家 公 司 2008 年 预 计 派 现 金 额 同 比 下 降。从 2007-2008 上市公司派现比较来看, 不派现的公司仍然存在且不在少数。 3、少数公司为实现融资目的而派现 现金分配说明公司资金充裕,再融资 则是因为资金不足, 派现同时又融资,实 属矛盾,结果无非是上市公司所派的大部 分现金进入大股东腰包,然后上市公司又 向小股东伸手。由于现金分红新规提高了 再 融 资 的 门 槛 ,2008 年 也 出 现 了 一 些 为 了顺利实现融资而大量派现的公司,分红 新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上市公司 的现金分红,但没有根本改善中国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现状。 (二)现金分红新规的不足 证监会强制现金分红制度虽然能对 上市公司一贯较吝啬的股利分红政策有 一定的制约作用, 但并没有解决根本问 题,从上述不同阶段证监会出台有关股利 政策的作用效果就可见一斑。 概括地说,

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红政策第二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三条公司分红方式以现金股利为主,股票股利为辅。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公司的分红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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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2012年05月09日问: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问题非常关注,请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秉持什么监管理念?答: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鼓励、引导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完善和切实履行分红分配政策。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策事项。

我会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的长期制度安排,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治的基础上,不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利投资者决策,倡导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问:中国证监会在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答:上市公司随着其成长、发展,理应给予股东投资回报。

基于这个理念,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

2001年3月,我会发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强调上市公司要重视对股东的回报,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2004年,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2006年和2008年,我会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细化了现金分红的引导措施。

2.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通过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信息。

2004年,为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3.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引导、强化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机制建设。

2008年10月,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一是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引导公司建立持续、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二是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经审计即可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以降低分红成本。

此外,为防止上市公司过度现金分红,我会还要求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制订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问: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及特点如何?答:从我会对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的分析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近三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数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0.08元、0.09元和0.13元。

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比例2008至2010年分别为41.69%、35.85%和30.09%。

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业集中度较高。

按我会一级行业标准划分,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和采掘业两大行业公司分红金额平均占比分别为50%和22%,合计占比为71.52%,而这些公司同期实现的净利润占近三年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占比为69.24%。

三是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

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金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公司分别为39家、38家和53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约为2%,而其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的比例约为80%,现金分红金额占对应的净利润的比例也高于全部公司整体水平,在资本市场中初步形成了一个现金分红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

以代表大型蓝筹公司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例,2010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占上述公司家数比例为86%,现金分红金额占上述公司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为30.5%。

问: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还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答: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尚未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及股权文化,同时现有公司自治体系下政策规定的效力具有局限性。

这使得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意识存在几方面困难,具体为:一是少数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不强,而机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参与普遍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明确,不清晰,现金分红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期性。

公司内部关于分红的决策机制不健全,分红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由经营层及大股东直接决定,在决策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未将分红政策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相结合,由此导致分红金额波动性大、突击分红或者多年连续不分红等现象,不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预期。

三是现金分红政策落实不平衡。

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多年不进行现金分红,且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对资本市场整体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不久就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有的超过当年净利润,也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问:目前证券市场存在长期未分红公司,如何看待这些长期未分红公司?中国证监会针对这些公司下步准备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答:根据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披露信息分析,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有如下原因:一是公司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无法分红。

2010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中,近一半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中,53%的公司五年来每年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

二是公司处于发展期或扩张期,对现金需求量大,公司出于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将收益留存公司用于持续发展。

三是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分红主动性不足,极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现金分红,且无充分合理的说明。

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本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我们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明确的现金分红预期,近期,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一是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是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定和审议现金分红政策及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三是上市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是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六是要求再融资公司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再融资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七是要求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我会还将要求各地派出机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决策过程、信息披露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合规等事项的监管。

同时,我会还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现金分红有关政策的研究,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归根结底,取决于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的齐心协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加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大力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现金分红方面又有哪些要求?答:为从源头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我会同时高度关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为发行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利润分配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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