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城市发展脚步的加快,城市发展的空间也变得有限,为提高人民居住环境,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拆迁成了城市发展的主要渠道。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保证了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随着拆迁量的增大,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文从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解决拆迁安置房相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问题与对策拆迁工程有效的促进了城市的快速发展,拓宽了城市的发展空间,加快了城市化速度。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是拆迁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
就目前情况来看,拆迁安置房在建设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拆迁安置房的施工周期长,导致居民居住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拆迁安置房在交付使用后,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相关居民的生活质量。
拆迁工程在施工前期不合理的规划和布局,给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很好的保障相关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对城市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1、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结合近我国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政府对拆迁安置工作高度重视,很多地区加快了安置房的建设速度,尽管如此,安置房的建设速度还是跟不上拆迁的速度,这给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影响。
相关的资金投入不足、不及时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拆迁资金是在安置房的建设资金之前投入的,此外,我国的拆迁规模逐年在扩大,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越发明显,拆迁地很难垫付充足的建设资金。
此外,因为安置房的经济利润远低于商品房。
很多大型的建设单位都不远投身其中,这些原因对安置房的建设产生阻碍。
1.2建设审批流程繁杂据了解,获得安置房的建设审批手续,要通过二十多个部门的审核,要经历五十多道流程,整个审批流程需要两年的时间。
此外,审批过程只要一个环节出现产错,就要重新修改内容,重新申请,会再次延长审批的时间。
在众多流程中,因为土地方面的审批流程是最多的,这给相关施工单位在小区选址和土地指标方面造成困难。
关于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有关问题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有关问题的实践和思考摘要: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棚户区改造工作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
进行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改善人们生活条件,美化城市环境,也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但在棚户区改造具体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和矛盾,例如建设资金不足、征收难度大等,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制定对策,保障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对策,促进城市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城市棚户区;征收;问题;对策前言: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项目跨度时间长,牵扯面广,不仅关系着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也关乎着居民生产生活质量。
政府、棚户区居民、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潜在的投资商等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到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因此在此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各种问题。
要想有效兼顾相关参与者的利益,就应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未雨绸缪,制定科学的改造方案,筹措建设资金,切实执行,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1什么是棚户区从广义上来讲,棚户区包括林区棚户区、矿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等,其中城市棚户区又分为旧城和城中村。
从狭义上来讲,城市棚户区主要是指城市中建设年代久远、设计简单、结构简陋、居住拥挤、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危旧房,有集中的,有零星的。
棚户区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棚户区的房屋大多结构简陋,建设年代长房屋质量堪忧甚至有些是危房;第二,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住功能低下;第三,棚户区居民居住拥挤,居住面积狭小;第四,棚户区大多是早年的国有企业应急建设分配给职工,居住群体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甚至个别生活困难。
2棚户区征收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2.1项目平衡难、建设资金不足棚户区征收改造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资金需求量大,动辄几十亿上百亿,“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征收改造过程中首先就要有财力作为保障。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工作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工作的一些思考与建议第一篇: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工作的一些思考与建议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工作的一些思考与建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臵房工程是老百姓拆迁安臵息息相关的头等大事,是城建中心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城市化建设,实现从“建区”到“造城”的目标的重要环节。
做为城建中心工程管理的一员,做为拆迁安臵房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之一,我们肩负开发区的明天与未来,对此既感到压力,也感到了动力。
下面我先简单的说一下拆迁安臵房工程工程管理的一些主要内容。
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三通一平、前期资料办理、灰线验收、图纸会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参与配合计划部门的招标工作、人防备案、工程各参与单位协调等工作。
工程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主要以项目推进为主线,在施工阶段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合同、信息、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等全方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扫尾阶段的主要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汇总与移交、配合拆迁安臵部门做好社区安臵工作等。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承担许多的工作,不可能每一件事都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那么我们工作的重点、关键点是什么?其实这是关系到城建中心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角色的问题。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现场实际的施工的管理;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现场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那么作为我们的工作主要职责到底是什么?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以下几点:A、引导的作用:明确目标,采取各种手段,引导各参建单位形成合力,确保目标的达成。
B、发现偏差,纠正偏差的作用:对于工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影响目标达成的问题,综合各方力量进行调整,使之不产生较大的偏离。
C、成本控制的作用:资金的拨付、工程量的审核、联系单的签证都是影响到整个建造成本的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的。
D、协调的作用:工程的推进必然会引起相关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有些矛盾是施工、监理或者代建无法协调的,而我们岗位正是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所以做好各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就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民心工程,有效改善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促进消费、扩大投资,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账务处理不一样,实物安置涉及产权置换的账务处理难点及各类税种,本文就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标签: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财税处理1、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及方式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实施。
实施棚户区改造,能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有效拉动投资、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同时国家相继出台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分为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征拆主体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补偿,根据评估价值支付征拆款,拆迁户自己处理住房。
实物安置也称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作为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户,有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有等面积置换与超面积置换。
笔者根据某市一公司承接的棚户区改造案例提出关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及实物安置中涉及财税处理的思路和建议。
2、棚户区改造的账务处理2016年甲公司承接某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建设期三年,总投资11355万元,前期由甲公司对某地块上的200户居民进行征拆补偿,该栋楼占地面积4600平方米。
拆迁户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货币安置由甲公司根据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价值一次性补偿,该房屋产权证交由房产部门注销,实物安置也称为产权置换,是甲公司以新建的房屋作为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甲公司以1:1.2的比例选择置换面积。
有50户选择实物安置,征拆房屋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评估价值1200万元,而拆迁户选择置换的面积为5000平方米,增加的14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由拆迁户根据政府文件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但甲公司需对产权置换的拆迁户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补偿,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装饰装修费150万元。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棚户区改造的会计处理1. 资金来源及使用棚户区改造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国家发展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特点,做到严格的项目会计和资金管理。
2. 费用核算在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土地征收、棚改补偿、房屋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费用。
会计部门需要对这些费用进行详细的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固定资产投资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屋、基础设施等。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做好固定资产的计量、折旧和报废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核算。
4. 成本核算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需要长期进行的工程项目,会计部门需要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的评估。
5. 资金监管在棚户区改造中,资金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会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
二、棚户区改造的税务处理1. 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征收,税务部门需要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进行清晰的规定和处理,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
2. 棚改补偿在棚户区改造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居民,需要进行相应的棚改补偿。
税务部门需要对棚改补偿的税收政策进行明确,确保被征收居民的权益。
3. 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还涉及到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等。
税务部门需要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税收进行规范和处理。
4. 投资项目税收优惠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棚户区改造,税收部门可以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问题评估1.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管理混乱、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从而造成许多纠纷和矛盾。
2. 一些拆迁安置房存在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低劣等问题。
3. 部分地方在安置房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4. 由于管理不善,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导致浪费严重。
二、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过严格监管和审批。
2. 加强对安置房设计、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建筑质量。
3.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对违法者进行严惩,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4.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得到合理利用。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让他们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个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我们也要深刻领会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全面、深刻地理解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好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只有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还需要提高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让他们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更深刻的认识,并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棚户区改造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三篇
棚户区改造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三篇篇一:棚户区改造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篇二:棚户区改造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一、棚户区的形成原因、改造方式及意义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小、标准低且居住人口密度大、卫生条件极差,大部分棚户区居民生活十分困难。
恶劣的生活条件使棚户区孕育着深刻的社会矛盾,极易发生群体性冲突,影响着社会稳定,严重制约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城市对城市棚户区实施了小规模的局部改造,由于受资金等条件限制,改造的规模较小,而且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
20XX年,原建设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在地区实施振兴战略中,率先开始探索大规模改造城市棚户区的途径及方式。
20XX 年以来,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深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逐步扩大为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企业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并将其全部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
(一)棚户区产生的历史原因。
一是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自建住房。
由于当时没有政策限制,部分人员可以通过自建住房的形式解决住宿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结婚生子,人口增加等原因,在原住房周围搭建了很多房屋,由于建造时间久远形成了棚户区。
二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事业统一搭建的集体宿舍。
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部分企、事业单位发生了关、停、并、转等情况,一些集体宿舍所隶属的单位效益不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维修,甚至出现质量问题也没有人管理,长年累月的逐渐沦落为棚户区。
三是城乡边缘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之后的居住房屋。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居住在城乡边缘的农民在农业用地被征用后转为城镇居民,部分原村民出于出租房屋的目的,在利益驱动下违章建筑房屋,久而久之形成大片棚户区。
(二)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方式。
棚户区改造的关键是土地和资金。
为解决这两个难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无论是财政投入、建设用地还是税费政策等,都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
棚户区改造困境及对策研究
棚户区改造困境及对策研究摘要:在城市建设中,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大项目,它直接影响着最大的民生利益。
这对于扩大城市的内需,促进城市经济的稳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党的执政为民政策贯彻到底,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让改革开放取得的经济成果造福于每一个人。
所以,地方政府应该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足够的关注,这既可以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也可以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以有效地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居民的消费需求以及城镇内部投资需求的持续增长,进而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于缓解城镇居民的就业压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文章对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困境;对策1相关概要中国对棚户区的改造,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生项目。
这是一项以城市整体规划为核心的系统工程,旨在改变城市原有的面貌。
棚户区改造能够使城市中的困难群众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使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提升,同时也能有效地提高棚户区中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要使城镇棚户区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从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着手,尽快提高城镇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资源的需要与日俱增。
在此情况下,我国城镇化建设也面临着适应变革的要求,其中,城镇用地供给是影响城镇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因此,对棚户区进行更新改造,既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又能从根本上改变保护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因此,其作用与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2棚户区改造的困境2.1改造资金匮乏,融资困难首先,改造经费不足,融资渠道不畅;所以,在棚户区改造中,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
与民营企业相比较,国企在生产和运营上存在着比较大的不足,这就造成了国企在经营上的种种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大量的工人失业。
国企职工退休和下岗后,他们将成为城镇中的低收入者。
关于我区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019
关于我区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全区拆迁工作加快推进,我区相继实施了一批配套安置房建设项目,对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安置房建设中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将我区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简要汇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一)安置房建设周期长安置房建设周期长是我区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拆迁项目启动早于安置房的规划建设,也有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原因,需要先拆迁后建设,导致安置房建设周期长,例如汇贤苑1#楼地块有1幢民房11年未动迁,该安置房至今未开工;徐塘新村西区安置房项目,2011年滨湖新城北区动迁安置后,安置房所在地块直到2014年拆迁结束后才启动建设。
二是虽然有的拆迁项目开始实施时,安置房建设已同步设计,但由于受土地指标、报批程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建设周期延长,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进度跟不上拆迁的进度,例如开发区东方新都紫荆苑、金江东苑三村、海棠明都玉兰园等。
三是安置房建设管理上,由于一些建设主体不够重视,组织管理水平不高,有些项目的法定材料不齐全,手续办理不及时,不完善,导致安置房建设开工不及时、建设进度缓慢,延长了建设周期,例如岸头佳园、九洲里花园等安置房项目在动迁结束一年后才启动项目建设。
(二)安置过渡费高一是目前我区拆迁安置方式仍较单一,产权调换的政策优惠幅度相对较大,大多数拆迁户倾向于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二是近年来我区新建的安置房项目以高层为主,安置房的平均建设周期都在24个月以上,特别像新城东苑三区、新安花园等少数项目建设周期超过了32个月。
三是我区长期执行超过18个月(或24个月)过渡期就翻倍支付过渡费的政策,逾期安置导致政府过渡费支出较大,特别像岸头佳园、九洲里花园等规模较大的安置房项目过渡期甚至超过了36个月。
经统计,我区2016年应发放过渡费约2.3亿元,其中超过18个月(或24个月)外支付的过渡费就近2亿元。
浅谈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对旧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房涉及税款征收不及时(1)税收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征纳双方对计税依据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在地税部门内部也未达成共识。
(2)房地产企业通过转嫁税负逃避纳税义务。
某些房地产企业钻法律、政策的空子,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村(居)委会,法定纳税主体与名义纳税主体互相推诿、扯皮,造成所涉及税款征收不及时。
(3)房地产企业存在攀比心理。
目前除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及部分被税务检查过的企业外,房地产企业回迁安置所涉及的税金大部分未缴纳,企业间存在攀比心理,有的企业甚至寄希望于政府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是旧村改造项目前期投入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加上近年来国家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紧缺、周转困难的问题,不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2.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不到位(1)在纳税义务起征时点的选择上,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审计发现,还是有部分企业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时间作为起征时点,从延伸审计的情况看这两个时点少则相差几个月、多则几年,这期间所涉及的税款形成了征管“盲区”。
(2)在计算方法的选择上,部分企业人为简化计算方法,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割计算过程中,不是按月比例扣除法,有的按年扣除,有的按季扣除,以达到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
(3)在纳税义务终结时点的选择上,部分企业不以房屋交付时间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而是在预收购房定金或预收部分房款时就视为产品实现销售,减除相应土地面积。
上述做法造成了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3.市政建设配套费涉及契税普遍未征收(1)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某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此前由财政部门负责。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篇一: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发布时间:_-_-_ _:48:_来源:四川日报网打印字号:T|T棚户区改造可谓是可特殊先行的新型城镇化措施.6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_0万户.日前,住建部对>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行情专区)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篇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二.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四.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摘自>(吉政发〔_〕34号)篇三: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_-_-_ _:42:32 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有0人参与分享到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发〔_〕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_%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七.本通知自_年7月4日起执行.>(财税〔_〕42号)同时废止._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_年_月2日(原标题: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
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拆一还一”涉税难点分析
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拆一还一”涉税难点分析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亦成为加强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的一种主要手段。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般来讲,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可以作为拆迁补偿费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
对于实物补偿即房屋产权调换又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即:开发商以异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所谓就地安置是指,通过拆迁安置,把地块上原有旧房拆掉,就地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并用新建住房安置地块上原有居民,余下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从而达到盈利的目标。
当然,开发商也可以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对原有居民进行拆迁。
在此过程中将涉及到诸多涉税事项,如何处理拆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涉税事项一直以来都是税企双方争论不休而又棘手的难点问题。
从拆迁补偿形式来看,货币补偿涉税问题通常较为简单,难点在于实物补偿即“拆一还一”形式下的补偿涉及到的各项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及政策层面对“拆一还一”的涉税事项进行剖析,以期对开发企业拆迁安置过程中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有所帮助。
一、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被拆迁户,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未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XX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即将开始启动,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房建设的重点。
回顾20XX年10月10日召开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提到,把棚改放在民生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围绕重点难点、抓住“硬骨头”矢力攻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一步严格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既定任务。
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也在会议上强调,要切实管好用好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严格审计、加强监管,对挪用套取和闲置浪费资金的要追究责任。
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司长陈太辉曾说过:棚改资金运行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审计机关将继续用“火眼金睛”看好民生资金。
可见上级领导对棚改监督工作的决心和力度。
一、棚户区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违规享受保障待遇1、将不符合棚户区改造的区域纳入棚房区改造计划,界定为棚户区,将政府自行开发的项目界定为棚户区项目。
2、一些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重复享受了相关保障待遇。
1/ 43、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
因保障对象未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保障管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享受保障性待遇。
(二)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地方政府为急于完成上级下达的棚改任务,确保当年目标任务的开工数、基本建成数,在项目建设手续没有办理情况下,采取边建边办或先建后补办的办法,赶工程目标进度。
有的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甚至在建设完成后仍没办理完审批手续,使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监管存在难度。
1、前期管理手续不全。
一是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是未办理环境影响报批;五是未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六是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七是未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旨在改善城市的生存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
但是随着棚户改造的推进,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些涉税问题如下:1. 土地使用税问题棚户改造需要占用土地,因此相关的土地使用税也需要纳税。
部分居民在改造后会拥有自己的住房,但是需要在改造过程中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拥有新房的居民,棚户改造后的占用地应当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问题在棚户改造中,由于涉及到拆迁和补偿,涉及到的协议和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
这些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或企业方支付,但是如果居民需要参与支付一部分的费用,那么他们也需要了解印花税方面的税务问题。
3. 个人所得税问题棚户改造过程中,一些居民可能会获得补偿款等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在人口流动大城市的棚户改造过程中,补偿款的收入比例相对更高,这就需要精准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建议1. 做好税务宣传工作因为居民对税务问题理解不够深入,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税务宣传,将居民纳税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例如可以开展税务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单和发放手册等方式,让居民了解税务方面的问题。
2. 严格按照政策并约束施工方棚户改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而受益者是最处于劣势地位的居民群体,因此在税收方面应当认真对待。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费,同时对违规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和惩罚。
3. 强化税务协调总之,实行涉税政策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对于棚户改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更为重要。
政府部门应认真对待涉税问题,加强税务宣传,加强税务协调,最终实现棚户改造惠及更多的居民。
安置房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法规
安置房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法规在房地产领域,安置房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居民的安置问题,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税收法规,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理解这些法规对于相关各方,如政府、开发商和安置居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安置房的建设和交易过程中,增值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其参与了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那么在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安置房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以政府指定的价格或方式进行销售,可能会享受一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如果超出了政府规定的范围,或者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销售,就需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
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明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销售额通常是指销售安置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而进项税额则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采购材料、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如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另外,对于政府回购的安置房,增值税的处理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成本,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特殊处理。
接下来,我们看看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安置房项目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转让,就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安置房是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会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然而,如果在安置房项目中,存在部分房屋用于商业销售,那么这部分房屋的销售收入就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纳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准确确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再来说说所得税。
对于开发商而言,安置房项目的所得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安置房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合理的核算和扣除。
房屋回迁业务涉税问题分析
房屋回迁业务涉税问题分析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房屋回迁业务逐渐成为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涉税问题成为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针对房屋回迁业务涉税问题展开分析,重点探讨涉税问题的产生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首先,涉税问题在房屋回迁业务中的产生原因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房屋回迁业务涉及大量的房产转移、过户、交易等环节,涉及的税种多样,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
繁琐的税务规定和程序使得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遗漏或错误。
第二,房屋回迁业务常常涉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土地补偿等相关事宜。
而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税务处理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第三,房屋回迁业务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些业主可能存在逃税、隐瞒收入等行为,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增加。
其次,涉税问题对房屋回迁业务有着重大影响。
首先,涉税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房屋回迁业务的延误和拖延。
税务部门对于房屋回迁业务的税收查验和审核过程都需要时间和人力资源,如果出现涉税问题,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解决,从而拖延整个回迁业务的进程。
其次,涉税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方面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如果涉税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公众对于政府部门不公正行为的质疑,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最后,涉税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逃税、隐瞒收入等行为会影响国家税收的合法征收,从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共事业的发展。
针对房屋回迁业务涉税问题,有几点应对措施值得关注。
首先,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普及工作,提升从业人员对于税务规定的了解和认识。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制定操作指引等方式,加强专业知识的传授,提高从业人员的税务意识和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涉税事项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税务部门与房屋回迁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效率。
税务部门可以与地方政府部门、开发商等密切合作,共享相关数据和信息,提高纳税人和从业人员的便利性。
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棚改是指对城市中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更新或重建的一种政策措施。
由于改变了房屋的性质,所以在进行棚改过程中不动产的价值往往会有所增加。
棚改项目涉及到的不动产增值税问题却成为了一个引发争议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由于不动产增值税是根据不动产的增值额来计算的,而棚改后的不动产价值是不动产原值与改建后价值之差,所以要准确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棚改项目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的,改建后的房屋由政府统一管理出租或销售,所以应将不动产的增值税计算基准调整为不动产的改建成本与销售价格之差,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
应对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可以适当减免或延缓缴纳增值税。
由于棚改项目主要是为了改善城市住房条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所以对于棚改项目中的不动产增值税可以适当给予减免或延缓缴纳的政策优惠。
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
还可以加强不动产增值税的监管。
对于棚改项目中的不动产增值税,应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税收的公正与透明。
建立起完善的不动产增值税征收和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运行。
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棚改不动产增值税的认识。
通过加大对棚改不动产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可以让企业和公众更加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增强市场主体对政策的合规性和自觉性。
通过提供更多的相关资讯和政策解读,帮助企业和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
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应通过调整计税依据、减免或延缓缴纳增值税、加强监管以及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来应对棚改不动产增值税问题,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存在的废旧房屋或者棚户区进行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工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完善,棚户改造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实施棚户改造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需要高度关注和认真对待。
本文将针对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在进行棚户改造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如下税收问题:1. 土地增值税在棚户改造过程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更新,可能会触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个人和单位在出售自有住房或者土地使用权时,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进行棚户改造时,需要特别关注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事宜,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增值税在进行棚户改造时,可能会涉及到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等各种费用支出,这些费用支出可能会触发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所得到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进行棚户改造时,需要认真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确保合规合法,避免因增值税问题而导致额外的税收支出。
二、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应对建议针对上述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1. 提前规划规避税收风险在进行棚户改造之前,有必要提前规划和预测可能触发的税收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规避策略,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引发额外的费用支出和纠纷。
2. 合规合法办理税收手续在进行棚户改造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办理税收手续,确保合规合法,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在进行棚户改造工作时,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税收事务的规范和有效性。
4.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在进行棚户改造工作时,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沟通交流,共同解决税收问题,确保棚户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的问题。
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璐
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璐发布时间:2022-04-10T12:09:04.119Z 来源:《探索科学》2022年1月上作者:李璐[导读] 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程基本完成,棚改安置新区成为一种新的社区类型。
山西财经大学李璐摘要: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程基本完成,棚改安置新区成为一种新的社区类型。
棚改新区居民面临着社区再造与生活结构重建的境况,但实际上住户的经济状况和社区生活水平在来到安置区后有所下降,为进一步提升棚户区改造住户安置后生活满意度,本文从经济、社会保障、配套设施等角度分析了安置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让棚改政策持续发挥更大作用,帮助安置区居民重塑生活体系之“根”以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棚户区安置区对策一、我国棚户区改造及安置区发展现状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了改善住户的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而进行的民心工程和民生工程,是我国住房保障领域的重要课题。
2004年,辽宁省拉开了中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序幕。
2008年末,棚户区改造从辽宁省的区域性政策上升为全国性政策,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区被纳入改造范围,棚改工程成为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复苏的重要政策手段。
2013年起,我国棚改大规模推进,取得历史性成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即从2016年到2020年8月,全国棚改累计开工超过2300万套,帮助5000多万居民出棚进楼,超额完成任务。
截至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程基本完成时,共计约5300万套的棚改新区住宅,居住者超过1.5亿人,棚改新区无疑成为城市的新型社区。
然而,棚户区改造不仅是一个居住空间的转移过程,更是一个社会重组的过程,打乱了住户已经形成的社交网络,棚改并不仅仅是拆迁、搬迁那么简单,会涉及到包括就业、环境、社会生活保障等问题。
棚改社区绝大部分住房都已经进入了维修期,大部分社区居民也已步入了老龄化,其特殊保障需求迫在眉睫,随着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完成,棚改新区部分居民“返贫”现象将是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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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提速及中心城区的发展,旧城改造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要选择,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自然呈上升的趋势,带来的是对税收征管的新要求。
面对目前日常管理滞后、控税手段单一、政策执行混乱的现状,笔者认为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征管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当前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日常管理滞后,未进行项目登记。
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为政府的重点工程,政府投入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都很大,在各部门的审批环节都开通了“绿色通道”,很多项目都实行了边审批边施工,有些项目甚至在工程完工后,部分审批手续都没办下来,给我们的征收管理带来了无限的挑战,造成了很多项目在安置房建成后需分户安置时,才来办理立项审批和税款核算,有些项目被政府以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特事来办,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纳税义务发生,未自行申报纳税。
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立项纳入日常管理,开发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仗着政府重点工程的“牌子”,即使发生了纳税义务,也不会主动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大量的税款滞留,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更有甚者,有的项目最后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为尽快给拆迁户办理产权证,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审批手续、拆迁安置合同等资料制作《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申报汇总表》和《拆迁安置户税款核算表》,开发企业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核算表缴纳税款,而不是自行填报工程项目申报表缴纳税款。
(三)控税手段单一,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由于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及时纳入项目管理,造成日常管理不到位,因此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税收不能及时入库,有的项目因为种种原因至使房屋延期交付,或交付使用了但产权证几年或十几年没办下来,造成拆迁户群体上访。
政府为平息社会矛盾,往往要求地税部门暂时搁置施工企业的建筑劳务税收,先核算房地产开发应纳税额,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票,以便尽快为安置户办理产权证。
一旦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以票控税的手段失灵,这就给施工企业建筑劳务税款的征缴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四)政策执行偏差,未坚持依法治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明确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
但在政策执行上,地方政府往往将拆迁安置比同棚户区改造向地税部门施压,要求将拆迁安置项目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来执行,给依法治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不仅如此,有的历史遗留的拆迁项目,
由于没有纳入正常的管理,最后由政府作为维稳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税收政策相违背的解决办法,比如“拆一还一”部分的营业税按照开发成本(或当年的重置成本)计征,开发成本(或当年的重置成本)的固定基数是:“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公寓式安置房,按照600元/平方米的固定开发成本基数计征税款。
2006年至2013年期间建设的公寓式安置房税款计征,以700元/平方米为起始基数,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逐年递增。
2013年12月31日前划地自建安置房如涉及缴纳相关税费的,按500元/平方米的固定重置成本计征税款。
”等等。
二、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护税协税网络存在漏洞。
由于地税部门没有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或共享平台,地税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立项的拆迁安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造成信息掌握不及时,跟踪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形成上述的被动局面。
(二)巡查巡管制度出现空当。
作为税收管理的部门,对所辖管理范围内的税源状况,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巡查巡管。
拆迁安置或棚户区改造项目历时时间长,且工程项目大,即使在第一手信息掌握不及时的情况下,只要我们认真落实巡查巡管制度,同样可以纠正前期出现的漏洞。
(三)企业税法遵从意识不强。
虽然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意识呈上升的趋势,但也不泛存在想尽可能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纳税人,如果我们的管理不到位,自然会给一些纳税人提供偷、逃税的可能。
(四)严格依法行政观念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但有的部门在处理具体事情时,往往凭经验和主观意愿擅作主张,指令或作出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的决定,即使有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单一部门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征管的建议与对策
(一)搭建护税平台,解决涉税信息不畅。
加强税源控管,解决涉税信息不畅问题是关键。
各级地税部门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对护税协税网络的最大支持。
由当地政府牵头,联合国税、地税、工商、房管、国土等14个部门,建立起了以“政府领导、财税主管、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平台,在当地政府设立了依法治税办,各部门派专人负责,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享相关涉税信息。
同时,通过设立电子税收征管地图,随时监控到企业的基本情况,还可实现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实时比对;既可以户籍比对,还可以实现税种的比对。
(二)加强源泉管控,全面纳入项目管理。
无论是拆迁安置项目还是棚户区改造项目,都应按照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操作流程,自领取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签订建筑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纳入省局“两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收法律遵从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应主动和超前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和解释,争取在政府针对具体部署多从税收法律出发,多听取税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遵从税收法律的决定,形成良性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环境。
各级地税部门在当地政府作出有背税法的决定时,应主动作为,在维护税法严肃性上,敢于担当,据理力争,执行税收政策上不偏差、不妥协、不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