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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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作者:刘凤
来源:《商情》2015年第33期
【摘要】本文通过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审计
近年来,为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按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自2012年起加快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程,各级财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推进该项工程的开展。为保障包含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各项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自2012年起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通过3年的跟踪审计情况发现,现阶段,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各地陆续进入了安置使用环节。在安置过程中,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面积差,安置户为改善居住条件,大多数会选择超应安置面积安置,按面积差补房款,这一差额房款就是本文所关注的棚房区改造差额房款收入。
一、现阶段,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房的内容之一,也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因此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对项目和资金管理都非常严格。
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情况。按规定棚改资金来源有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给予的奖补资金;市、县两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安的排其他财政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其资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投入资金,承建单位融资,主要是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兜底,主要来源是土地出让金收入。
房款收入的现状。审计发现,进入安置阶段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安置过程中各安置户缴来差额房款,直接缴入各承建单位的账户中,有的记入单位收入,进入企业利润中;有的则挂在企业往来款项中,由于各建设投资公司所承建的项目繁多,资金或多或少已支付出去。
棚户区改造涉及主体。对于县级政府所属投资建设公司,即属于政府的融资平台,也属于本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作为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承建单位一方面负责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承担着棚改资金的筹集的职能。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投入资金,二是其本身融资,三是其他(包括企业盈利),这就出现了三个主体,一是负责融资并建安置区的建设投资公司,二是负责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三是作为棚户区改造总负责的地方政府。
二、关于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
现阶段,各地棚户区改造的重点还在拆迁、建设阶段,进入分配安置环节的不多,致使各级政府对安置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暂未制定相关的制度对该项资金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明确依据前,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个主体则对该项资金虽持不同意见,但无法对该项资金进行使用或处理,直接后果挂“空账”,即账面往来款中有该项资金,实际钱已使用。
一是承建项目公司认为该资金应属于公司收益。负责融资并建设安置区的建设投资公司认为,其一方面承担了高额的融资成费,另一方面又是项目的承建单位,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企业性质的公司,其目的就是盈利,项目结束后,在安置过程中安置户交来的超安置面积的资金本应属于公司承建该项目的收益。
二是财政部门认为安置区要分配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应属财政资金。从财政角度棚户区改造属政府行为,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配套,不足部分通过融资平台发行债券、争取贷款资金支持,虽然贷款和债券融资属企业债务,但作为各级政府融资金平台及投资管理单位,该债务的最终承担者还是政府。因此,项目产生的收益应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支配。
三是政府则认为,资金要用于当地发展建设。政府站位则要高于部门,认为财政部门是政府资金管理的部门,而投融资平台则属于国有全资公司,负责的是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肩负着地方发展融资功能,所需大量资金需政府投入。对于差额房款,不管是放在财政还是投融资公司,最终都会用于地方经济发展。
三、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款收入管理使用的建议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对于政府自建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产生的房款收入会越来越多,该项资金该如何管理和使用将成为未来棚户区改造安置过程中亟待规范的内容。
以上资料笔者从审计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纳入企业利润违背初衷。虽然政府自建棚户区安置项目交由其所属的建设投资公司建设,但是如果收入归入企业利润核算,就会涉及各项税费,而国家为支持保障房建设,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了各种税费优惠,若其收入再交税就与国家原意相违背;另外,建设投资公司对棚改安置区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政府投入,而其为棚改项目的举债最终负有偿还义务的也是政府,因此归入建设投资公司利润显然不合适。
其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也不合适。在棚改过程中,从拆迁到安置,中间政府不仅投入了大量的拆迁成本、过渡期安置成本,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还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对棚改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收入,增收减支的背后显示出政
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民生工程的重视,对于项目加强管理、对于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如果因项目带来的收益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也不太合适。
通过以上分析,本人认为要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房款收入的使用,并根据棚户区改造的进程设立不同的资金使用方案。
一是政府应出台统一的政策,规定规范政府自建棚改安置房房款收入的管理使用。房款该归集到何处、如何管理使用,上级政府要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县级地方政府在规范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有针对性的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规范房款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二是规范使用范围,钱要花在刀刃上。该项房款收入的管理使用应分阶段有重点的使用,首先是在棚改项目全面铺开的阶段,因项目所需投入很大,要将该资金及时用于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中,从而减轻各级政府负担。其次在项目建设接近尾声时,该资金可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保障棚改房的基本居住需求。最后,在棚改安置基本结束后,可预留部分用于后期的基础设施维护,结余部分纳入预算统一安排或用于其他保障房项目支出。
参考文献:
[1]柳青.实施棚户区改造推动改善民生工程[J]. 新长征.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