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是在财政活动中制定、实施和监督财政法规的学科,其核心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应遵守的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财政活动的规范、提高财政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财政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财政活动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证财政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只有依法制定和执行财政行政法规,确保财政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财政活动才能有效推进。
在实践中,为确保财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必须依据立法程序、监管程序和法律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法制体系。
财政法制的体系可以包括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这些法规要求实行生效前公众讨论、政府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应以现实的财政预算、财政政策、财务状况和财政法规间相互协调为前提,建立合理的制度,保证财政活动的规范和效益。
这意味着,在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时,应考虑财政资源的周转效益、资源配置效益、公共服务效益,努力创造最佳的财政效益。
从现实层面看,实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科学财政预算,推行合理的收支管理方式,实施透明的财政监督制度,开展公开透明的预算决策程序和财务报表披露等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是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所有的财政活动和交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财政行政法规的规范进行,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财政活动的健康发展。
规范性原则是财政法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财政活动的各个环节。
在实践中,推行规范性原则需要建立明确的财政制度和规章制度,并要求全体财政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严格遵照制度实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制止和打击任何形式的财政违法行为,促进财政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财政行政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应依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进行简要介绍和概述。
财政法是一门涉及国家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2.1 法定原则财政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财政职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2.2 平衡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3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法注重财政事务的公开透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4 公正合理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3. 财政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3.1 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
3.2 财政收入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征收、使用和分配等。
3.3 财政支出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等。
3.4 财政监督财政法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财政法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在持续发展中展现出以下趋势:4.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财政法需要适应国际财务规则和国际经济关系的要求。
4.2 创新性财政法需要根据国家财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财政制度和管理方式。
4.3 法治化财政法的法治化是当前的重要趋势,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实施能力,提高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5.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秩序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加强对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以上是对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简要介绍,不包含详细法规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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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摘要】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基础,具有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从法治、合法性、效率和公平四个方面探讨了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在财政管理中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
合法性原则要求财政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法乱纪。
效率原则强调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公平原则是指财政政策要公平合理,照顾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财政管理的合法性、效率性和公平性。
展望未来,财政法仍需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财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合法性、效率、公平、引言、概述、总结、展望、发展。
1. 引言1.1 引言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对国家财政活动的规范,也是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效率性和法治性,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当今社会,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越发重要和必要,它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包括财政法的法治原则、财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财政法的效率原则和财政法的公平原则。
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财政管理的规范和要求,为我们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概述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的法治原则是指财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依法行使财政职权,确保财政管理活动合法、公正、公开、规范。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行使财政权力,保障公共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财政法的效率原则是指财政管理活动应当注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财政法的公平原则是指财政管理活动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享有。
要坚持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财政法基本原则
【论文摘抄】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
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
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
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
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
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财政民主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权。
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
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
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1)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引言财政法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财政法律体系中普遍适用的一些原则,它们是财政法制度的根本准则,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财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包括财政法的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合规原则和适度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法律制度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的财政权益。
具体而言,公平原则包括对纳税人的公平对待、对国家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首先,对纳税人的公平对待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政法应当确保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上得到平等对待,不得出现任何歧视行为。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纳税人还是企业纳税人,都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大小和支付方式。
其次,公平原则还要求财政管理体制能够维护国家利益的平等。
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方纳税义务的平等,防止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出现任何偏袒和歧视的情况。
二、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财政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法律制度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
这意味着财政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和财政决策的科学合理。
首先,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效益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政法应当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合理调节资源的分配,推动资源向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所需的领域倾斜,以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公共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是效益原则的核心之一。
财政法应当确保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合理管理和运用公共财政资源,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财政体系的长期稳定。
最后,财政决策的科学合理是效益原则的重要体现。
财政法应当确保财政决策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遵循客观规律,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分析建立,以实现财政目标和效益的最大化。
三、合规原则合规原则是财政法的又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各方在财政活动中必须合法、合规地行使财政权利和履行财政义务。
财税法重点整理
财税法重点整理1、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政法的体系: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监督法。
3、我国财政监督机关是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法表现为《审计法》;政府内部的监督形式是:审计监督。
4、(1)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其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具有普遍效力。
主要包括: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等。
(2)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又称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内容包括: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等。
(3)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预算可以成为人们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4)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财政贷款法。
财政转移支付法主要规范政府无对价的资金拨付行为;财政采购法主要规范政府有对价的资金拨付行为;财政投资法主要规范政府对公用企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等的投资行为;财政贷款法主要规范中央对地方政府,以及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借款行为,甚至还可以规范政策性银行对企业或重大工程项目的贷款行为。
(5)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公债法、费用征收法、彩票法,还包括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6)财政监督法:专门规范和保障财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财政监督权,内容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职权,财政监督机关的途径与程序等。
5、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主义。
6、财政健全主义:(1)含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课件 (一)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课件 (一)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财政管理工作的基石,是保证财政体制健康运转和提高国家财政管理效能的重要法律规定,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民主主义是财政法的核心原则。
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平等参与财政管理的理念。
财政民主主义要求凡是涉及公共财政的决策,都应该基于公众的参与、听证和建议。
财政民主主义提倡政府在制定预算和决策其他重要财政事项时,充分发扬民主的优势,尽量让市民通过各种途径及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确立公众意志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要求国家在财政收支方面严格遵守法律。
依照财政法定主义的原则,国家在收支方面必须依法行事,不得以喜怒哀乐、个人偏颇、私人利益等非法定因素干预财政决策。
只有财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得以实施,以确保财政的权力行使、财政资源配置和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财政责任制财政责任制是指财政部门对其行为及财政资源的分配,应承担全面的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等责任和义务。
财政责任制是保证财政收支秩序正常、财政事项公正、透明的前提。
要求财政部门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确保财政行为的规范性,以保证财政行为合法、合理及公正。
四、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财政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分类管理的本质是对财政收支对象做出细分,分配到相应的预算类别和具体专项代码内,从而确保财政收支的透明、规范、优化和公可审。
以财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和预算作为准绳,划分各项目预算,明确各类预算的用途、范围以及接收者和保证者,以保证财政资金在正确的预算项、正确的用途上得以使用。
以上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通过这些基本原则,可以使国家财政管理方式更加规范,保证政府的财政行为合法、合理、透明、公正,并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为财政专业学生,应该进一步学习、理解和贯彻涉及财政原则的知识,加强对财政法制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财政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财政法13.1复习笔记一、财政法概述1.财政法的基本范畴(1)财政法的概念与性质①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a.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共经济关系;b.政府性收支及监督、管理关系是公共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c.政府性收支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d.政府性收支置于代议制民主决策与预算约束之下。
②调整对象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具体包括:a.财政管理权限关系;b.预算关系;c.税收与非税收入收征纳关系、税收管理关系、税收征收程序关系和税收监督关系;d.政府信用关系;e.财政监督关系;③财政法的性质a.财政法是公法;b.财政法是经济法;c.财政法是宏观经济调控法。
(2)财政法的基本原则①财政公共性原则;②财政民主性原则;③财政法治性原则。
(3)财政法的渊源与体系①财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②财政法的体系a.财政管理体制法,即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权限的法律制度。
b.预算法,即调整财政收支及其管理关系的法律。
c.财政收入法,即调整财政收入关系和财政收入管理关系的法律。
d.财政支出法,即调整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的法律。
e.财政监督法,即调整财政监督关系的法律。
(4)中国财政法治的建设与发展①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成就;②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发展。
2.财政权及其法律规范(1)财政权的概念与特征①财政权的概念a.广义上的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所确立的人大财政权、政府财政权与司法财政权的统称。
b.狭义上的财政权则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明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从而确立各级政府的财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财政支配、财政使用、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权力。
②财政权的特征a.财政权是与私人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共权力。
b.财政权是基于公共管理的国家权力。
c.财政权是与政治权力密切相关的经济权力。
财税法-知识点整理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
1.财政民主主义
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
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
财政民主的首要内容仍然落脚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
2.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
3、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4、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8.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9.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全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摘要】财政法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财政法的定义入手,探讨了其发展历史、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调整方法。
通过对财政法的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财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财政法的作用在于确保国家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财政支出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
未来,财政法应当注重对新兴财政领域的监管和规范,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财政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科学、规范和适应性强的财政管理法律体系。
通过不断完善财政法,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财政法, 重要性, 定义, 发展历史, 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 规范内容, 调整方法, 作用, 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财政法的重要性财政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财政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国家财政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上。
财政是国家的经济命脉,财政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有效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防止财政领域的腐败和滥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财政权益,确保公共财政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财政法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财政法的健全和实施可以有效引导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财政法的规定也可以为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制约,防止过度支出和债务风险,维护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财政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深入理解财政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权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财政法的定义财政法是指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国家财政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包括国家财政的法律规范、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及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财政法立法展望
❖ 制定国债法,建立国 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 革
❖ 制定财政监督法,完 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西方国家财政立法概况
❖ 德国财政立法概况 ❖ 日本财政立法概况 ❖ 英国财政立法概况 ❖ 美国财政法立法概况
财政法总论思考题
财政关系:从形式看包括 ❖ 财政收入关系 ❖ 财政管理关系 ❖ 财政支出关系
从质的属性看
❖ 财政关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必须通过国家筹集资金加以 实现的社会关系。
❖ 公共性,是指某种物品(包括制度、服务)可以用来满足 人们的一般需要,但却不能经由市场交换而实现的特性。 完全公共性 部分公共性 不具有公共性 公共性是判断财政关系内涵和外延的一条基本准则。
政府采购法
❖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采购法》正式 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四条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政府采购按其性质将采购对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大类。
❖ 门槛金额:又叫门槛价,指法律设定的适用政府采购 法特定采购模式的采购项目的最低金额标准。门槛金 额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体现为“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限额标准”两种技术性指标,同时规定禁止 拆分采购对象。
财政健全主义的理论依据
❖ 随着财政平衡被打破,公债的规模日益扩张, 财政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更 应该强调财政健全,防止财政突破最大承受 能力,引发财政危机。
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内容
❖ 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 ❖ 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 ❖ 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 ❖ 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的审查监督手续 ❖ 有限肯定地方财政的募债主体资格
【财税法学】作业及答案
财税法教程第一单元1.名詞解释财政:就是国家的收支活动,但确切地说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财政活动: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国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内容是筹集供给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以及进行财政管理与监督的活动。
财权:是宪法、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预算、预算单位等)在法律上享有组织财政收入,拨付或支配财政支出,进行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的权力。
财力:是指财政资金分配的“数额”或“额度”,包括经济发达地区保持较快发展势头所需财政资金的额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额度,包括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的财政资金的额度。
财政法:是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和确认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两种对财政法定义的说法,内容和实质都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的形式不而已。
财政法学:是以研究各个时代的财政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法律关系和相关关系为对象的科学。
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修改、废止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
财政法制:是指把财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包括财政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全部内容。
依法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财政事务,实行对财政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保证国家和社会各项财政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财政管理和财政发展的民主化、法制化,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财政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
财政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对财政工作、检查、监督和管理的总称,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实现财政管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严肃财政纪律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表明在财政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则。
这些原则是财政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障财政活动合理、有序、公正的重要依据。
本文从“稳定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阐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财政法最基本的原则,它强调财政收支必须保持平衡,防止财政的严重赤字和过度赤字。
稳定性原则要求制定财政预算时必须考虑充分,要尽量保证财政预算的稳健性,以应对经济变化和应急需求。
同时,应该加强执法力度,防范和减少财政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财政秩序的正常运转。
稳定性原则的落实,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财政活动逐步走向合理有序。
公益性原则体现了财政法公正合理的基本要求,其核心设计是财政活动应当服务于公益,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公益性原则要求政府在财政活动中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计,尽力做好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稳步减轻社会经济基础脆弱层次及贫困人口生存压力。
同时,政府还应重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政策,增大财政支出在必要的公共事业上,不断扩大经济发展空间。
效率性原则是财政利用的关键,其要求采取最优解、最小成本原则,增加财政收益和支出效益,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
效率性原则的具体表现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与优化政府管理等。
财政活动的效率也体现在提高公共资源流动和配置的效率中,对财政资源进行合理的番组和有序的配置,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控制财政支出和降低财政支出的效率缺陷,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水平。
公平性原则是财政法制度体系健全的重要保障,其要求政府在财政活动中尽可能实现公共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公正使用。
在税收领域,财政法应通过税制改革等措施实现公平,公民和企业应按照收入大小进行相应的税率调整。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财政资源的监管,严厉打击腐败、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大力开展反腐斗争,加强财政监督和评估,社会监督,确保公共资源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使用。
试论公共财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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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4
第6 期
天 中 学 刊
J u n l f in h n o r a T a z o g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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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9年 1 月 2
试论公共财政立法 的基本原则
邓建 宏 ,王 坤2
论述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
一、概述财政法是指国家层面对财政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对于国家财政运作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二、财政法的调整手段1. 立法财政法的调整手段之一是立法。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财政活动。
通过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执行过程,通过税法规定各项税收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等。
2. 行政手段财政法的调整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
国家财政部门通过制定和发布财政政策、财政规章等,对财政活动进行具体的管理和调整。
3. 司法手段司法手段也是财政法调整手段的一种。
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财政案件,对违反财政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保护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财政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即在财政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超越法律规定。
2.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地公布财政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保障财政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财政稳健原则在进行财政调整时,应当遵循财政稳健原则,防范各种风险。
财政支出应当和财政收入保持平衡,防范因财政活动过度而导致的财政危机。
4. 公共利益原则财政法律的调整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结语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对于国家财政管理的规范和运作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才能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健运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对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不仅在国家层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在地方政府层面以及国际财政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
在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的完善与贯彻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五、财政法的适用范围扩展1. 地方政府层面在地方政府层面,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行法律规范。
2. 财政活动:是国家为了现实其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但财政法从形式上只关注财政收支行为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分配,资金管理和监督制衡。
3. 财政法:以国家为主题的收入和支出或以及在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4.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国):是指上下级预算主题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已经由行政法规形成全国统一规定的还只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5. 预算法:又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趁许编制、审查、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6.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7.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指定的调整国债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 一级自营商:是在国债时常上建立的国债中介机构,他们直接向国债发行人承销国债,然后通过自己的营业网络进行销售,将国债最终推销给投资者;当国债进入流通市场后,国债一级自营商要在国债二级时常上承担做市商义务。
9. 国债做市商:是国债场外市场上一种特殊交易商,他们不间断地在其愿意的水平上报出国债的买入价和卖出介,并在其他交易商要求以其报出的价格加以任何书数量的该种国债时,保证随时成交。
10.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的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这个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
11. 税收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12.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关于财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关于财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关于财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
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法律调整的一般规律是规范行为、调整关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系、达致目的,所以,我们研究财政法也应从探讨财政、财政关系入手。
财政一词,从字义上解释,英文是Finance,源出拉丁文Finis,原意指支出的期限,后来指公共收入,现在演变为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公共(部门)经济(Public economics),其意义主要是指公共收入和支出的方法、募集、典守及管理。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现代财政学,认为财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政是包括国家财政、个人经济活动与企业组织的经济活动在内的(即私人财政),而狭义的财政,仅指国家财政,亦即政府财政。
一般情况下研究的财政,多指狭义财政而言.财政是指政府部门和人民(纳税人)基于一国宪法所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依照符合宪法准则和精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公共经济资源(即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收支运转所进行的筹划、汇集、支用及相应的管理、监督行为,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特定政策目的的法定的公共经济行为。
对财政的这一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财政是一种围绕公共经济资源(国库资金)的收支运转所为的公共经济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
1990年法国财政法基本原则
3. 单一原则(Principe de l'unité):财政法要求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统一、协调,避免 分散和重复。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该集中在一个统一的财政预算中。
1990年法国财政法基本原则
4. 公共利益原则(Principe de l'intérêt général):财政法要求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以 公共利为导向,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支出应该合理分配,满足社 会的基本需求。
1990年法国财政法基本原则
1990年法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原则(Principe de légalité):根据法国宪法,财政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税收和财政 支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财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政府不能擅自增加税收或支出。
2. 平衡原则(Principe d'équilibre):财政法要求政府收支平衡,即财政收入要与支出相 匹配,不能长期处于赤字状态。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财政管理和预算编制,保持财政平衡。
5. 透明原则(Principe de transparence):财政法要求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透明,向公 众提供财政信息和预算执行情况。政府应该公开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这些基本原则旨在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同时,这些原则也为法国财政体系的运行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指导。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 可能会根据法国法律的发展和变化而有所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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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
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
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
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
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
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1.财政民主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权。
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
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
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
具体到财政权力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
正因为如此,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
剥夺人民的财政决定权,进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人民头上的行为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理的。
从制度上看,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受制于选民意志,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成为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
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一些立法和文献非常重视财政议会主义原则,其所强调的重点在保障人民的财政参与权上与财政民主主义的要求是相同的。
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
这首先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其次还要求依法保证新闻媒体对财政事务的采访自由,使财政行为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最后,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模式中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关,使人大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当然,监督的目的在于提高财政执行的效率,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民对重大财政事务的决定权。
因此,财政民主的首要内容仍然落脚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
2.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
这里所谓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财政权力(利)法定。
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广的,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
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权利,甚至包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享有的财政权利。
它既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禁止权,也包括财政相对人对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
财政权力(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财政义务法定。
和财政权力(利)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
由于在财政法领域权力(利)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
(3)财政程序法定。
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救济程序。
财政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财政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财政民主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4)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责任是一种督促财政主体合法行使财政权力,切实履行财政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
虽然它不是一种常态,但由于它对当事人的财产、职位、机会等影响甚深,因此必须于法有据。
财政责任的种类除了属于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随着财政法治进程的深入,类似引咎辞职之类的政治责任和罚息、支付违约金、强制支付之类的经济责任也应当适时引入财政法,以增强其可救济性成分和刚性色彩。
3.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资本主义早期,财政健全主义一般要求年度财政平衡,不得在预算中列赤字。
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
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不得不大规模干预经济。
由于财政开支的数额剧增,而传统的收入来源不升反降,因此财政赤字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
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公债手段开始被大量使用,并且逐渐合法化。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人们对财政健全主义开始持怀疑态度。
在公债发行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强调财政健全主义?如果是,那么财政健全主义的内容如何衡量?这些问题一直缠绕在人们的心中,不得其解。
针对这些问题,有的人主张,年度财政平衡事实上无法做到,财政平衡应该建立在动态基础上。
如果在一个经济周期内,萧条时期的赤字与高涨时期的盈余能够相抵,这也是一种平衡;还有的人主张,考虑财政本身的平衡问题没有意义,需要考虑的应当是财政的经济效果。
如果财政能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即便出现财政赤字也没有关系。
我们认为,随着财政平衡被打破,公债的规模日益扩张,财政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该强调财政健全,防止财政突破最大承受能力,引发财政危机。
应该说,虽然实现财政健全的方式可以变,但财政健全的理念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毫无疑问,财政平衡是实现财政健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理想的财政状态。
但是,当年度财政平衡无法坚持时,财政健全主义的重点也应当随之调整。
既然公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法避免,就不妨肯定其合法存在。
但是,借债毕竟是引发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应当着重对公债的发行主体、审批程序、发行方式和限额、使用范围、偿还方式、债务管理等作出限制,以最大可能地发挥公债的积极功效,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
当公债的规模和结构已经超出风险预警线时,法律还应该设置紧急应对措施,如强制性要求收缩财政开支规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等。
4.财政平等主义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公平原则虽然在我国财政法上没能得到普遍肯定,但由于它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领域的延伸,因此完全应该成为一条现实有效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目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主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内,有助于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最低人权的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点的公平,也包括过程的公平,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
也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的不同领域其要求会有所不同。
例如:(1)在税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为量能课税,即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收入高的人,需缴纳更多的税收;收入少的人,相应的税收负担则较轻。
(2)在费用征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在受益的关联度上。
如,规费应当体现一种直接受益性,不能要求没有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体缴纳;又如,建设基金应当根据工程的受益面合理确定义务人的范围。
受益程度不同的人,缴费的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
如,除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增加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供给能力外,还可以设计一种地区间横向财政均衡的模式,由富裕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贫困地区进行财政援助。
(4)在社会阶层间的财政关系方面,应该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不能出现制度性歧视。
如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很大程度上即与财政支出的不平衡有关,因此应该通过一定的财政法律措施予以反向调节,以促进城乡的机会均等。
(5)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除了公务所需或无法逾越的客观困难外,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不能认为人为原因导致受体之间的差异过大。
正因为如此,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门间行政管理费用贫富不均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变。
(6)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救济。
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不仅限于城市,农村同样也应该普遍推行。
如果本级财政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上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足额补充。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除基本原则外,还存在一些仅仅在某一个方面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如预算法中的公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财政自治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或者是基本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适用,或者是从该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总结和提炼而来,但它们无疑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规范效力。
有关这些原则的内容,可参照相关章节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