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盈: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
海兰信: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6-12
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公告编号:2010-014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份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11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二层国际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申万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29,420,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1 %。
二、议案审议情况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一)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29,420,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29,420,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29,420,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公司2009年度以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797.94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72元。
兴民钢圈: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09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31号致: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0年4月8日在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嘉民先生主持。
汉威电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6
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1209-1212室电话:8620-8327 6630 传真:8620-8327 6487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卢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0年3月25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13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0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议于2010年3月2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任红军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通客车: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经信纬义律意见(2010)第005号 致: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郭永强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4月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在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95701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8%。
广发证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4-28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A座5层(100022)电话:010-5879-3300 传真:010-5879-3311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洋律师和韩文龙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1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福星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27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2010年2月 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0年2月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关于召开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功炎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193443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2010年2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将《关于同意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参与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P(2009)129号地块竞拍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给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次董事会决议刊登在2010年2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路翔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路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路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默、陈涵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3. 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4. 公司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5. 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公告的《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1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5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会议地点:广州天河软件园国际会议交流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6号205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30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紫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5-29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广宁伯2号中国铁通集团东区七层 郵編: 100140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8日在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扬律师、郭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2010年3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10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10年5月28日上午10:00在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广宁伯2号中国铁通集团东区七层 郵編: 100140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ST博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16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博盈 公告编号:2010-033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9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9月13日以书面及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实际收回有效表决票9份。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拟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转让本公司所持成都博盈车桥有限公司51%的股权。
本公司拟进行此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进行本次股权转让主要是为了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为公司增加一些流动资金。
预计该项交易可获得投资收益45.38万元,由于成都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的会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成都博盈车桥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其主要财务指标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披露的2010-028号公告,具体审计报告全文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披露的公告。
另外,根据相关要求,本公司的会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成都博盈车桥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会计报表也进行了审计,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截止2010年6月30日,成都博盈车桥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95,176,939.64元;负债总额为84,015,417.43元;净资产为11,161,522.21元;应收账款总额为27,624,648.99元。
奥普光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第三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三届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3.公司董事会2010年6月9日作出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迟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4.公司董事会2010年7月9日作出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临时提案暨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5.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2010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迟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2010年7月9日作出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临时提案暨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已在上述通知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经依法披露。
万邦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4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秀梅律师、钟节平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专项意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泛海建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5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受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经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2010年3月3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2008年3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董事会于2010年3月20日再次公告了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后,董事会未对公告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
本次会议议案为:1、《关于公司董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监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5、《关于公司200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6、《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7、《关于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泛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履行《项目工程合作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8、《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9、《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10、《关于公司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1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12、《关于公司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ST科苑: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现行的公司章程;2.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3.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10年2月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10年2月5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19号楼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穗恒运A: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1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3 月30 日下午14时在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 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仅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而召集,公司董事长黄中发先生主持。
经验证: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3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万丰奥威: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7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万丰奥威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验证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万丰奥威董事会于2010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网站上刊登的《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万丰奥威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万丰奥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万丰奥威定于2010年4月26日上午9:00时在浙江省新昌县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的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万丰奥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万丰奥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圣农发展: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传真:(0591)87855741电子邮箱:zlflssws@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0]第26号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ST国农: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4
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农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于2010年5月13日出席了国农科技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农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国农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国农科技董事会根据2010年4月1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1议决议召集,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
国农科技董事会还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事项为:《2009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管薪酬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ST博盈: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3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一○年十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霞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召开的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航三鑫: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 (SHENZHEN)中国深圳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51800914、24/F, Shenzhen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zhen Blvd., Shenzhen, P.R.China P.C: 518009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总机)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 8351 5090电子信箱/E-mail: grandallsz@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GLG/SZ/A1280/FY/2010-034号致: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三鑫”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余平律师、韦佩律师出席中航三鑫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中航三鑫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5月6日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0年4月9日,中航三鑫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通知。
由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博盈投资 公告编号:2009-032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8月3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第四层写字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8月28日以电子、书面及传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
董事赵伟先生因公出差在外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李楠先生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由董事胡和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吉朋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吉朋松先生简历附后) 本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由于本公司已于2009年8月31日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原成员多数已离任,为了保证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本公司董事会拟对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人员名单:由现全体董事组成:胡和建先生、冯启泰先生、吉朋松先生、王海滨先生、李楠先生、赵伟先生、王远明先生、赵德军先生、孙德生先生召集人:董事长吉朋松先生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名单: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王远明先生、赵德军先生、孙德生先生、赵伟先生、李楠先生召集人:赵德军先生(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人员名单: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王远明先生、赵德军先生、孙德生先生、李楠先生、吉朋松先生召集人:王远明先生(独立董事)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名单: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王远明先生、赵德军先生、孙德生先生、胡和建先生、王海滨先生召集人:孙德生先生(独立董事)本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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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0]070号
致: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刊登了《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2010年5月1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刊登了《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以下简称《通知(更新后)》)。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根据《公告》,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补充通知。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上午10:30在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胡和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49,296,09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8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24日、2010年5月11日分别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通知》、《公告》及《通知(更新后)》,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召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临时提案由贵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其持有贵公司43,850,063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18.51%,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该临时提案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关于提名杨富年先生为公司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9,296,098股。
其中:赞成股份为49,296,0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依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见证律师:谭桂红
赵雅维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201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