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著作权法文稿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第五章-文档资料
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 确认合作作品的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以便使 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
3.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Nhomakorabea内容的选择或者编
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归为汇编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 权由汇编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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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定作作品也被称为委托作品,在出版界习惯上 把应人之约创作的作品。定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定作人和作者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归 作者所有。
一、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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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为什么只有自然人才能创作作品? 2.比较在各类不同的情况下,完成作品的著 作权归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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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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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一、汇编作品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
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汇 编行为是一种原创行为。 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 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求的作品的标准。 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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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一、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
著作权法4
3、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 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 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表演者权的期限 1、表演者的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 歪曲权,不受时间限制。
2、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日。
(一)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 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 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
1974年5月在布鲁塞尔缔结《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 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自1979年生效。
二、邻接权的法律特征(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 别)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地位不同 4、创新高度不同
三、表演者权
表演者既可以是单独的表演者个人,也可以是 一个演出单位
《罗马公约》第9条允许缔约国把保护扩 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
四、录制者权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源于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 的专门音响录音。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等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 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一)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作用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 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 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一、版权(著作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版权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翻译权、改变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传播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转售的版税权),质押权(二)版权的精神权利:发表权(是否及如何公之于众),署名权(真名、笔名及是否署名),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贬毁作品),收回权(收回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二、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三、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四、版权法五、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一、版权保护的对象:主体及客体(一)作品(二)作品的分类: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有审美意义),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模型作品(二)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国家机关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公约及WTO 以外国家作者的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公约成员国,与中国没有版权保护协定,如伊朗(三)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出版者权(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权(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录制者权(录音录像作品,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第三节版权的权利归属一、版权的归属(一)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组织是作者,著作权归作者。
(二)单位作品(三)职务作品(四)委托作品(五)合作作品(六)汇编作品(七)演绎作品(八)影视作品(九)作者不明:除署名外,原件持有人行使其他著作权“著作权限制”:将中国已发表个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可以不经同意,不付报酬二、版权的继受归属(一)公民死亡后(二)单位变更、终止后(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四)作者不明作品的继受第四节版权保护期一、版权保护期的起算二、版权的保护期三、邻接权的保护期对外国录音录像制品按版权保护,不是按邻接权保护,保护水平比国内高(出版物版式设计保护期10年)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二、邻接权的保护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一)权利限制的原则(二)合理使用(三)法定许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四)版权对邻接权限制第六节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一、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依法自动产生保护二、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盗版问题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更多采用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不断降低犯罪标准,提高打击力度(2004、2007年的解释)四、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案例: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著作权纠纷案徐志摩,是位才华横溢,有如天马行空的诗人,其活动于文坛不过十年,但留下了无数令人惊叹的永难磨灭的瑰丽果实。
知识产权第4部分 著作权法
• 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 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问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他创作人 员的法律地位?
• (六)职务作品著作权人 • 职务作品 •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 务作品. • 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 当履行的职责. •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 • • •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以国籍为标准,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区别: 1.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依据《著作 权法》即可取得保护. • 外国主体的著作权要获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 (1)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或 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 有著作权。 • (2)外国主体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 《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 保护.
• 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为作者,特殊情况下,法人或 国家也可以成为原始主体. • 所谓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 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 区别: •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 产生. • 继受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的, 是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而成为主体.
•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 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 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 类别:一是对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 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二 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 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 2.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 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4
•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 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 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 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 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续)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 属
• • • • • • 合作作品 职务作品 汇编作品 定作作品 视听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1、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创作是基于合作作者之间合意的共同创作。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 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 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 著作权。 • • • •
•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P108)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简)
• 著作财产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继承。 • 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或 松树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简)
• 著作财产权是一项财产权,可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利用。如担保等。
• 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财产权 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 年的12月31日。 • 表演者表演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使 用表演者的表演不仅要取得表演者的许可,还要 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节
录制者权
知识产权法第四编 著作权法
第四编 著作权法录制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的 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等共同属于,但不同有1、权利客体不同;2、权利内容不同;3、权利特性不同;4、权利限制不同。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均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但有不同:1、权利客休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3、权利的取得和存续条件不同;4、权利的保护期不同。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其客体都是无形财,但有不同:1、权利客体规范的总和。
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1886年,英、法、德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颁布实施后,为解决该法与国际版权公约的差距,我国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形成了对外国著作权人的保护优于中国著作权的所谓“超国民待遇”的局面。
这次修订,解决了著作权保护中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能被各方面所接受;2、增加权利客体,整合权利内容;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等与美术作品归入同一类;3、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确立法定赔偿制度;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则: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具体讲就是要维护作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是连接作品创作和作品使用的桥梁;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品都是在继承和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著作权的客体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7、计算机软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知识产权法第4版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大陆法系强调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是自然 人;而强调传播者的英美法系则允许法人成为 第一著作权人。 第一著作权人。 (4)在权利的内容方面大陆法系注重保护作者 的人身权利; 的人身权利;而英美法系则多注重其财产权利 的一面; 的一面; (5)大陆法系对作者向他人转让自己的权利的 自由作了严格的限制, 自由作了严格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则不作类似 限制。 限制。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 无传播即无权利 ” 。 著 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 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 财产所有权制度。 财产所有权制度。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1、著作权的令状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 著作权的令状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 宋朝 而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版权(著作权) 而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声明出 现于我国北宋的历史著述《东都事略》 现于我国北宋的历史著述《东都事略》中。但 是直到晚清宣统二年我国才颁布了一个专门保 护著作权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 护著作权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不过该法 未及实际实施。 未及实际实施。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从词源的角度来看,“版权”和 著作权” “ 著作权 ” 两个词汇本身都是从西方引 copyright和 进的 。 与它们相对应的是 copyright 和 right。 author's right 。 最初在汉语中创造了 这两个词汇的是19 世纪的日本法学家。 19世纪的日本法学家 这两个词汇的是 19 世纪的日本法学家 。 它们在19 世纪和20 19世纪和20世纪更迭之际先后传 它们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更迭之际先后传 入中国。 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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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著作权事务中占 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现已批准或参 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 的成员国中,大约有一半以上的国家是 发展中国家。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 1952 年 《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 , 1961 年 《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 公约》,197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 其 唱 片 被 擅 自 复 制 的 公 约 》 , 1974 年 《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从词源的角度来看,“版权”和 “著作权”两个词汇本身都是从西方引 进的。与它们相对应的是copyright和 author's right。最初在汉语中创造了 这两个词汇的是19世纪的日本法学家。 它们在19世纪和20世纪更迭之际先后传 入中国。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2、演变: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18世纪初世界上诞生了具有现代意 义的著作权法——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令》。随后法国在大革命后于1791年和 1793年颁布了两个法令,确立了作者对 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这两个先驱国家的影响下,世界上的著作 权法制逐渐分流成了两个哲学派别,即英美国 家的“版权”(Copyright)法系和欧洲大陆 的“作者权”(Urheberrecht)法系。前者 强调著作权是一种经济意义的专有权利,它的 代表是英国和美国。后者则基于人权和自然法 的精神来理解著作权,它的代表是法国和德国。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四、著作权的性质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第4版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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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 时事新闻
就时事新闻而言,如果是指新闻事件本身, 则作为客观现象根本就不是智力成果;如果是 指新闻报道,就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较长 篇幅的报道,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性 质属于共识;而那些简短的消息,其本身一般 都不具备独创性,因而并不是作品,本来就不 受保护。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其中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交响
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供 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 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例如相声、 快书、大鼓、评书等。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 如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杂技作品是 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品,包括魔术、马戏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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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述作品 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的问题或者 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创性。人际间随 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 品。另外,宣读讲稿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 是对文字作品的一种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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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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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智力成果 2、独创性 3、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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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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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四著作权法文稿
。
第三种原则,就是互惠原则。互惠原则就是根据国与国之 间签署的协议,或者是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来 确定是不是适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的国家, 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国家,跟我们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的保护。 就是说,《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四款 的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可以用三种原则,一个是属人的原 则,一个属地的原则,一个互惠的原则,来解释《著作权 法》的适用范围。从适用范围来看,中国《著作权法》保 护的范围还是很宽的。
第一个是属人原则,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或者是法人,或 者是其它组织的作品,只要是中国人的作 品,不论你是不是发表,在哪里发表,都 可以享受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就是属人的原则。实际上是根据创作者 的国籍,来决定他是不是受保护。只要你 是中国人,是中国国籍,就受保护。所以, 这个属人原则又叫做“国籍原则”。
从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发端来看,著作权的保护是起源于对 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的利用。这种商业性的利用,它首先是从 出版业来开始的。最早“版权”这个词在英语里面叫 “Copyright”,这个“Copyright”,它首先指的并不是指作者的权 益,而是指出版商专有垄断的出版权,不是指作者的权益。但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逐渐地意识到,真正需要特别保护 的是作者的创造性,只有很好的保护作者的创造性的劳动,才能 鼓励他们更多地、更积极地来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进行创造。 作者的创造才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基于这个 认识,在1709年的时候,英国通过了一部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这 么一个法案,以保护作者权益为目的的法案,这个法案就叫《安 纳法案》。这个法案就是首次确立了作者对他的作品的支配地位, 而且规定作者的权利是依法来产生的,而不是由于授权而取得的。 因此,这个《安纳法案》就是在学术界就认为它是现代著作权制 度产生的一种标志。有人也把它称作世界上、历史上第一部真正 的《著作权法》,也可以说它就是为现代的著作权制度起到奠基 石的这么一种作用。
着作权法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 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 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 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 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 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 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 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 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 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 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 的作品;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 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 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第十一 条第三款)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 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 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 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 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4
发表权包括决定作品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发表权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
4、著作权
钱钟书书信案
案例
1997年5月,钱钟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 投诉辽宁大连出版社未经其授权,擅自将他 们的私人信函、诗文、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失实的报道,编 成《记钱钟书先生》一书出版发行,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 予以查处。 经查,被投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记钱钟书先生》一书中 擅自刊出,钱钟书书信108通,诗73首,手迹65件,其中未公开 发表的书信41通,手迹20件,杨绛书信1通,手迹2件;另外还对 杨绛所著《记钱钟书与〈围城〉》一文进行了笺注。国家版权局 裁定被投诉人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复制权、注释权等多项著作权。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停止发行该书。2.封存并销毁该书的库存。3.对出版社罚 款1万元。没收出版社付给作者的稿费和折抵稿费的该书。
4、著作权
案例
改换《绿化树》名称案 小说《绿化树》是著名作家张贤亮的代 表作。作品描述了男主人公被打成右派劳改释放后的一段生活 经历,通过对男主人公与农村妇女马缨花的爱情故事,折射出 艰难岁月中人性的光辉。作者在作品中写道:在植物学中“马 缨花”一名“合欢”,又为“绿化树”,并通过对绿化树的歌 颂,表达了对女主人公马缨花的颂扬。作品中多次提到绿化树, 可以说绿化树一词在作品中具有特殊含义,处于相当重要的地 位。 但某出版社在出版这部作品时认为“绿化树”这一名称不吸引 人,将其改名为“合欢”。并认为合欢同样是马缨花的别称, 仅仅将其进行这样的改动,不会侵犯作者的权利。
4、著作权
4.1 著作权的内容 4.3 著作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 第4章 著作权内容
(12)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13) the right of making cinematographic work (14)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15) the right of translation (16) the right of compilation (17) any other rights a copyright owner is entitled to en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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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right of publication)
5 发表权的行使: 一般由作者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 1)作者身份不明时,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得发表作品(实 施条例第13条) 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 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原件的合 法所有人得发表作品(实施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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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的人身权 (人格权、精神权利 Moral Right)
一、著作权人身权的特征:
(一)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 (二)具有专署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 放弃 (三)基于创作(而非生存)的法律事实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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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的人身权 (人格权、精神权利 Mor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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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的人身权 (人格权、精神权利 Moral Right)
- The right to claim paternity of the work (right of attribution)
- The right to the work’s 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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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是WTO下面的一个文件。 WTO总共有21个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是其中的一个。《TRIPS协议》 是WTO下面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个综合性的 一个多边条约。就是说,加入了世贸组织, 就意味着要遵守世贸组织的一系列的规则 和法律文件,其中就包括了《TRIPS协议》。
第二个原则是属地原则。就是根据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它的首先出版 地,就是首先在哪里出版,来确定是不是受我们国家著作权保护的原 则。如果不是中国人,是外国人,或者有一类人是没有国籍的人的作 品,如果你的作品首先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那么也享受我们国家 《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有一种情况,外国人、无国籍人,他的国家 或者无国籍、经常居住地的国家,没有跟中国签订协议,也没有共同 参加国际公约,但是他如果首次在与中国签订了协议,或者是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作品,那么他的作品也享受中国《著作 权法》的保护。比如说中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但 是有的不参加任何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国家的作者,如果他在法国 首先出版他的作品,那么他同样也享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首 先出版,还有一种,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这种情况也享受中 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个情况就是属地原则
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 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 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 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 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 或者称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有个别立 法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 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的法律文本,条文非常少, 总共只有60条。但是《著作权法》中间体 现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甚至有的专 家都把这个《著作权法》称作“鬼法”, 讲的就是著作权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现 在,我主要是就《著作权法》的一些基础 知识做一些介绍。
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它保护是两大 方面的权利,一个就是作者对他创作的作 品所享有的权利。第二方面,保护作品的 传播者,由于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创 造性劳动,享有这个权利。传播者包括表 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表 演者对于他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对 于他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还有就是广 播电台、电视台对于他制作和传送的广播 电视节目享有的传播者的权利。
在1886年的时候,有十个国家签署了一个保护文学和 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这个公约在1887年12月的 时候正式生效。 《伯尔尼公约》是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因为 它是1886年签署的,到现在也已经有100多年了。《伯尔 尼公约》又先后进行了两次增补和五次修订。现在实施的 《伯尔尼公约》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就是巴黎修订本。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一个基本的公 约,而且是对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开放的国际公约。它确 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的架构,就是对作者,因为他创作的 作品都享有人身权利,就是他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
知识产权法
第四编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 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 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 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 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 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原来表演者,比如说他的表演主要是在舞 台上和一些现场的表演,但是随着爱迪生发明 留声机之后,随着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等等 这些技术的发展,表演就可以被一些技术手段 固定下来,然后通过其它的手段来进行传播。 这样对表演者的利益就是一个损害。因此,国 际劳工组织有一个统计,在四五十年代的时候, 表演者的人数有一个非常急剧的下降,这个就 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同样,唱片制作者和我们的广播组织,也非常 容易由于技术的发展,造成权利也被侵害。
1、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 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随着著作权国际交流的扩大,我国政府在实施《著 作权法》的第二年,即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 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按照《伯尔尼公约》和 《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两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分别 于1992年10月15日和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 3、《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历时数年,几经兴废反 复,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完成,从而使我 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向现代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因此,在1961年的时候,就由联合国的世 界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还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起制定、签订 了一个《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 组织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因为是在罗 马签订的,所以简称为《罗马公约》。这 儿我还想说明一点,就是这个广播组织是 指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包括了电视的, 广播的概念是包括了电视的。
第三个原则是独立保护原则,也叫著作 权的独立性原则。就是每个成员国对外国 作者提供的法律保护,都是依照本国的法 律来进行保护,依照本国的国内法来向外 国作者提供法律的实体保护。当然他的保 护水平不能低于国际公约——《伯尔尼公 约》的最低要求。
第四个原则,就是最低标准保护原则。各 个成员国给予的保护的最低限度,不能低 于《伯尔尼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比如 说作者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作品应 该来给予保护,保护期最低不能低于多少 年,等等。这些就是说你不能低于《伯尔 尼公约》要求的最低的保护标准。当然这 个保护标准可以比这个《伯尔尼公约》的 要求高,但是不能低于最低的保护标准。 这是《伯尔尼公约》的保护的原则。
从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发端来看,著作权的保护是起源于对 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的利用。这种商业性的利用,它首先是从 出版业来开始的。最早“版权”这个词在英语里面叫 “Copyright”,这个“Copyright”,它首先指的并不是指作者的权 益,而是指出版商专有垄断的出版权,不是指作者的权益。但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逐渐地意识到,真正需要特别保护 的是作者的创造性,只有很好的保护作者的创造性的劳动,才能 鼓励他们更多地、更积极地来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进行创造。 作者的创造才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基于这个 认识,在1709年的时候,英国通过了一部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这 么一个法案,以保护作者权益为目的的法案,这个法案就叫《安 纳法案》。这个法案就是首次确立了作者对他的作品的支配地位, 而且规定作者的权利是依法来产生的,而不是由于授权而取得的。 因此,这个《安纳法案》就是在学术界就认为它是现代著作权制 度产生的一种标志。有人也把它称作世界上、历史上第一部真正 的《著作权法》,也可以说它就是为现代的著作权制度起到奠基 石的这么一种作用。
《TRIPS协议》还有一个原则,就是它完全 接受《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旦一个国 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哪怕它没有加入 《伯尔尼公约》,但是它也要执行《伯尔 尼公约》的规定,因此我们国家的《著作 权法》的修订,主要就是依据《伯尔尼公 约》和《TRIPS协议》来进行修订。
下面还有两个新签订的国际条约。这个是 在1996年的时候,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 新的条约,一个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 权条约》,一个是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版权条约》简 称WCT,《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 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 部分。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既有与人 身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如作者主张自己为 某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资格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 整性权。这些权利没有财产性质,故属于 著作人身权。同时,它也有属于财产内容 的权利,如复制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 展示权、改编权等一系列财产权。
在作品的传播者中间,唱片是最容易被复制的, 因此唱片制作者的权利是最容易被侵害的。所以, 为了有效地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1971年 10月的时候,在日内瓦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公约。 这个公约叫做《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被擅自 复制公约》,也简称叫《录音制品公约》。这个 公约是1973年正式生效,到1997年的时候已经有 54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公约。我们国家也加入了这 个《录音制品公约》,在1992年加入这个《录音 制品公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1961年的时候,又签订了一个叫做《保护表演 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这个 国际公约非常重要,它是一个“邻接权公约”, 什么叫“邻接权公约”?就是保护作品传播者的 权利。就是说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他不是作 者,他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 这些法律主体,他们也要付出很多的创造性的劳 动,因此,他们的劳动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在1961年的时候国际上就签署了这么一个 新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还确立了一系列著作权保 护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个就是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那就是 给予成员国作者的待遇跟本国作者是一样 的,就是说我保护其它成员国的国民,就 像保护本国的国民一样,那你到我这个国 家来,我保护你就像保护本国人一样,这 个就是国民待遇原则,通俗地说。
第二个是自动保护原则。就是说著作权 的产生和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那他到你这个国家来,你就自动给予他进 行保护,就不用进行登记,也不用进行注 册,就不用按照你这个国家的法律来履行 任何的手续,是自动产生的,这就是自动 保护原则。
(一)《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我们国 家《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在《著作权 法》的第二条,做出了专门的规定。适用 范围就是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 候发表的作品是不是享受《著作权法》的 保护,就是适不适用于我们国家《著作权 法》的保护。第二条,总共有四款,看起 来也比较难懂,我总结了三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