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02 作品 2011 L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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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2

著作权法2
二、著作权人
(一)作者


⑴ 作者的定义: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 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视为作者。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 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⑵ 作者身份的认定: 形式标准: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 人为作者。 实质标准:真正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即为作 品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为作者。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 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 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 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薛某是中国作家协会、音乐家协会和翻译家协会会员,翻 译过大量外国作品,其中有一部分是外国歌曲。1988年2 月,A出版社出版的《新编中外优秀抒情歌曲200首》收 入了薛某翻译的外国歌曲19首,未署译者姓名,也未付 稿酬。1990年10月,薛某又发现,B出版社出版的《当 代中外流行歌曲大观》收入其翻译歌曲27首,同样未署 名未付稿酬。薛某遂至国家版权局申诉,请求责令两出版 社及编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查薛某翻译外国歌曲之时,我国尚未加入国际著作权保 护公约,对外国人的著作权我国还不保护。因而薛某并未 征得外国歌曲作者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问:(1)薛某对其翻译的外国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 么?

原告王定芳诉称:自己应征获奖的广告语已 被被告大量使用在企业的广告中,去信向被 告交涉后方知被告已于1992年9月,单方面 在上海《解放日报》的评选结果公告中宣布 “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因此,原 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确认其 所创作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 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损失计10000元。
⒉合作作品

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解读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其中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著作权对象、权利范围、权利归属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

一、著作权对象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论文、报告、讲演稿等,这些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作者通过口头形式进行创作,比如演讲稿、口述历史等。

3.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等。

4.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指的是歌曲、曲谱、音乐剧等音乐创作。

5.戏剧作品:戏剧作品包括剧本、舞台表演等。

6.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是指电影及其制作过程中的各种文学、美术、音乐等作品。

7.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以照片的形式表现创作者的创作观点和个性。

二、权利范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这些权利通常需要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行合理使用和交易。

2.人身权: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公开发表作品,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修改。

三、权利归属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一般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个人或团体。

1.个人著作权:个人著作权是指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2.团体著作权:团体著作权是指由组织、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可以通过合同、法定规定或依据创作事实来确定。

四、权利保护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1.侵权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如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他人著作等。

2.司法救济: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侵权行为人可能面临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法律追究。

《著作权法》传播权修改建议

《著作权法》传播权修改建议

《著作权法》传播权修改建议万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传播权的规定,体系杂乱,各项权利涵盖范围之间存在重叠,文字表述过于僵化。

不具弹性,无法很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传播技术。

建议对现行的传播权类型进行整合,引入技术中立、涵盖范围广泛的“向公众传播权”的概念。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国际著作权公约;向公众传播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095(2012)02—0034—092011年7月13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启动会议,据悉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将是比较全面的修订。

在《著作权法》的各项内容中,作者享有的财产权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然而现行的《著作权法》在这一内容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般而言,著作财产权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型:复制权、演绎权以及传播权。

[1]85目前,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中存在问题最严重的是传播权,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只讨论传播权的问题。

此前,中国于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以及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在有关著作财产权的规定上,吸收借鉴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TR I P 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 I P0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但遗憾的是,立法者不仅误解了上述国际公约有关著作财产权条款的含义,而且也将这些国际公约中所存在的漏洞以及含混之处一并写进了中国《著作权法》中。

本文首先将论述上述国际公约中与传播权有关的专有权的含义,分析其中某些规定所存在的缺陷与漏洞。

随后,本文将论述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指出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本文提出修改中国著作权法的建议:引入“向公众传播权”的概念。

一、国际公约中传播权的发展趋势:由分散到集中著作权领域最古老,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无疑是《伯尔尼公约》,后来缔结的T R I Ps协定以及《W l PO版权条约》都是在其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发展的。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它规定了哪些作品可以受到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内容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作品:
1.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性表达。

这包括小说、散文、诗歌、
戏剧、音乐、绘画、雕塑等各种形式的艺术创作,以及科学研究成果。

2. 个人独创的软件程序。

软件程序是计算机语言编写的代码,它们可
以运行在计算机上,并执行特定任务。

只有当软件程序符合原创性要
求时才能受到保护。

3. 演出和录音制品。

演出包括音乐会、戏剧表演等各种形式的现场表演;录音制品则是将演出或其他声音记录下来并复制成唱片或数字媒体。

4. 摄影和电影作品。

摄影可以是静态图像或动态视频,而电影则是由
多个镜头组合而成的长篇影片。

5. 广播和电视节目。

广播和电视节目包括新闻报道、电视剧、综艺节
目等各种形式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总之,著作权法作品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创造的原创性作品,这些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可以享有一定的专有权利。

2024版著作权法的概述

2024版著作权法的概述

著作权定义及保护对象著作权定义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与原则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国内外著作权法发展历程国内发展历程国外发展历程国外著作权法历史悠久,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030201著作权主体类型及权利范围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客体分类及保护标准特殊类型作品保护规定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让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使用的制度。

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等因素。

一般来说,合理使用应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

法定许可制度及其适用情形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发行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复制未经许可表演未经许可改编未经许可展览常见侵权行为类型及表现形式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实质性相似+接触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有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

专业机构鉴定在涉及复杂、专业性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以帮助法官对技术问题进行理解和判断。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及救济途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救济途径著作权合同类型和必备条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01著作权转让合同02委托创作合同0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事项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登记制度及其意义和作用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制度。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二)(2024)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二)(2024)

引言概述: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是保护个人或组织在创造性表达上的权利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包括一系列规定,涉及著作权的确立、范围、终止以及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继续探讨知识产权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重点关注作品分类、权利范围、权利限制、国际保护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正文内容:一、作品分类1.1原创作品:原创作品是指个人或组织独立创造的作品,包括文学、音乐、美术、摄影、建筑等多种形式。

1.2衍生作品:衍生作品是在原创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例如改编、翻译、编译等。

1.3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由多个个人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中共享创作权利。

1.4匿名作品:匿名作品是作者没有公开发表自己的姓名,而使得作品无法追溯作者身份。

二、权利范围2.1著作权人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著作备案权等权利。

2.2衍生权利:著作权人还享有对他人依法使用其作品所产生的衍生作品著作权的合理报酬权。

2.3邻接权:邻接权是指那些在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中与著作权有关联的权利。

2.4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对他人进行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的许可。

三、权利限制3.1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面对教育、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3.2剪报权:著作权法为报刊杂志等信息传播法人特别设定了剪报权,允许其收集、整理和分发新闻报道等。

3.3公共领域:当作品的保护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保护不再有效时,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四、国际保护4.1著作权公约:著作权公约是国际上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各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著作权的保护。

4.2国际特许利可合作组织:国际特许利可合作组织为各国之间提供了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保护协调机制。

4.3双边协议:某些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实现著作权方面的保护并加强合作。

五、维权途径5.1诉讼维权: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 第4章 著作权内容

知识产权法 第4章 著作权内容
上外法学院 3
(12)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13) the right of making cinematographic work (14)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15) the right of translation (16) the right of compilation (17) any other rights a copyright owner is entitled to en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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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right of publication)
5 发表权的行使: 一般由作者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 1)作者身份不明时,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得发表作品(实 施条例第13条) 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 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原件的合 法所有人得发表作品(实施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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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著作权的人身权 (人格权、精神权利 Moral Right)
一、著作权人身权的特征:
(一)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 (二)具有专署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 放弃 (三)基于创作(而非生存)的法律事实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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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的人身权 (人格权、精神权利 Mor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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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的人身权 (人格权、精神权利 Moral Right)
- The right to claim paternity of the work (right of attribution)
- The right to the work’s integrity

著作权法1

著作权法1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维护文学艺术家、科学家和其他创作人员权益的基础。

在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一般通过国家法律体系来进行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著作权的含义、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内容和著作权的实现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含义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权利。

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作品,如小说、诗歌、美术、音乐、电影、计算机程序等等,这些作品是创作者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和个性化表现,并以某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表现出来。

著作权是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的,它保证了文艺创作和科技进步,同时也保证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和威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版权,它表现为一系列包括复制、发行、公开演出和传播等权利。

这些权利在著作权行为发生的国家都是具有普遍性的,尽管这些权利可能在不同国家的范围和操作上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具体的作品包括了图画、设计照片、文字、乐曲、电影、计算机程序以及其它艺术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方式,例如“小明吃苹果”这句话构成的语句是不受保护的,但是如果它被诗歌、小说甚至是学术论文所包含,其表现形式则可以受到保护。

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各自有着保护的规定和特点,比如对于版权的保护期限、保护的权利内容、以及著作权的使用和授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三、内容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复制权:指著作权人独占地复制作品的权利。

(2)发行权:指著作权人独占地发行作品的权利。

(3)公开演出、放映、展览权:指著作权人独占地用公共的方式对作品进行展览、演出和放映的权利。

(4)改编权:指著作权人独占地改编作品的权利。

(5)翻译权:指著作权人独占地将作品翻译成其它语言的权利。

(6)出租权和放映权:指著作权人独占地对作品进行出租和放映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指著作权人独占地利用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

四、实现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限制和规定。

著作权法课件.

著作权法课件.


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录像制品,需得到著作权 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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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商标法

一、商标法
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
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 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 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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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的标志 (二)注册商标的种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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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六、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终止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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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
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的区别 录制者的义务:

经作品作者许可 与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制演绎作品前的双许可、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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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
录制者的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网络信息传播权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录音作 品中的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法定许 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正版CD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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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邻接权(传播者权)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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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出版者的义务:

法定许可义务
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

出版演绎作品(双许可、双付费)
出版者的权利:

(二)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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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四编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四编  著作权法

第四编 著作权法录制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的 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等共同属于,但不同有1、权利客体不同;2、权利内容不同;3、权利特性不同;4、权利限制不同。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均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但有不同:1、权利客休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3、权利的取得和存续条件不同;4、权利的保护期不同。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其客体都是无形财,但有不同:1、权利客体规范的总和。

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1886年,英、法、德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颁布实施后,为解决该法与国际版权公约的差距,我国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形成了对外国著作权人的保护优于中国著作权的所谓“超国民待遇”的局面。

这次修订,解决了著作权保护中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能被各方面所接受;2、增加权利客体,整合权利内容;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等与美术作品归入同一类;3、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确立法定赔偿制度;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则: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具体讲就是要维护作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是连接作品创作和作品使用的桥梁;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品都是在继承和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著作权的客体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7、计算机软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

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

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

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

(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

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

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的公布实施,为保护知识财产权、增强社会创造力、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该法一共有共计十章56条,下面我们重点来看其中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定了“本法调整作品的版权和与作品有关的邻接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作品的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益。

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软件等。

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地位,并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社会责任,同时也是维护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著作权信息管理第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向著作权局登记作品的相关信息,使其更容易被公众所知和认可。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也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作品的著作权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

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作品的保护期限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包括了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不同形式上的发表/创作。

总体情况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依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第五章邻接权第40条规定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不同,邻接权主要是对那些和表演相似且为公众所知的表演活动,如音乐、诗歌、舞蹈等等。

邻接权由表演者或制作人拥有。

第六章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第45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在合同书面签订时,应当明确相关权益的转让、许可等细节问题。

以上是该法草案的主要条款,该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规范作品的保护期限,并通过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的相关手段,有力地保护了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这对于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催化社会的创新极其重要。

L3 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1

L3 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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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著作权保护的两种理论基础—— 作者权理论与版权理论 一、大陆法系的著作权理论 Urhebersrecht——著作权 构筑在人格价值观的基础上,强调对作 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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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1、版权制度和作者权制度有何差别? 2、两种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 么?
第二编 著作权法 Copyright Law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Introduction to Copyright Law
§1 著作权的概念 §2 著作权法的沿革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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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著作权法 Copyright Law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Protected works §1 著作权客体和作品的概念 §2 独创性 §3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4 作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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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二、“独创性”中的创 a modicum of creativity
三、表达的独创, 非思想的独创 (idea/expression dicht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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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originate from"
Article 2 Implementing Rules of the Copyright Law The term "works" as used in the Copyright Law means intellectual creations with originality in the literary, artistic or scientific domain, insofar as they are capable of being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知识产权法教程》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教程》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1 无线广播 2 有线转播 3 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展览权
四、演绎权
(一)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将作 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二)改编权
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三)翻译权
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的权利”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 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 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 核心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发行权与出租权
(一)发行权
1 发行行为的构成 2 发行权一次用尽
(二)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 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公开传播权
(一)表演权
1 现场表演 2 机械表演
(二)放映权 (三)广播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其他著作人身权
(一)收回作品权 (二)接触作品权 (三)追续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一)“复制行为”的构成
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 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
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四)汇编权
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 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护原创作品的创作权和使用权。

作品保护和权利归属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进行逐一解析。

第一、原创作品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创作品是指个人在独立创作时,以某种形式将思想表达固定在某种媒介上所创作的作品。

原创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技作品等。

著作权法规定,原创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权利归属的规定权利归属是指著作权法对创作作品权利的归属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作者所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职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

对于这些情况,著作权法也有着相应的规定,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三、作品权利的内容著作权法对作品权利的内容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作品权利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个人创作的普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

在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全部权利。

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第五、作品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以及表达的思想、感情等。

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作品的文字、图画等表现形式受到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感情等也受到保护。

总结: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是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通过规定原创作品的保护和权利归属、规定作品权利的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作品保护的范围等,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创作活力的释放。

第二编-著作权法

第二编-著作权法
完成人 (5)职务开发的:归属单位 (6)软件著作权的继受归属:继承人、承受人、受让人
(三)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
2,著作财产权
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翻译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其他
3,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
(四)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1,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体及相关主体 软件著作权人(软件开发者)、被许可人、软件的合 法复制品所有人
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软件开发者 (2)合作开发软件的:协议、协商 (3)委托开发软件的:协议优先,没有协议的归受托人 (4)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进行软件开发的:协议、任务
1,著作权的客体是没有形体的思想或感情的 一定表现。
2,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不同于作为普通 财产权的物权,区别在于:首先,标的是否 有形。其次,标的物能否被实际占有,著作 权的标的只要求被公开,实际上不能被占有, 同一作品可以同时被多人作同样使用。
3,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1)标的物的 表现形式不同。工业产权的标的物表现在工 商领域中的一定产品、方法或标识、而著作 权则表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一定作 品。(2)其独占性、排他性的程度不同,著 作权要弱一些。(3)著作权自动产生,而工 业产权需要由国家授权的方式来确认。
• 其他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上述成员国 首次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电视剧《三国演义》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
A导演 B原作者 C编剧 D制片人
小说《胡同史话》由王某编纂,李某提 供史料和咨询意见,于某进行书稿录入 ,张某出版,该书的著作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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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哪些是作品,哪些有著作权《阿Q正传》;周作人的作品;CCTV电视节目预告表;天气预报;“女子十二乐坊”策划创意;《老照片》书名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二、作品的构成条件:(一)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idea-- expression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Copyright protection shall extend to expressions and not to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广西煤矿工人报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案:/article/default.asp?id=33984美国Feist案:/copyright/cases/499_US_340.htm1.独创性是指作者对思想的表达,体现其取舍、选择与安排。

美国法官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作者独立创作,还要具备“最低创造性”(at least some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标准。

故对于电话号码簿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pyright in Rural's directory protects the names, towns, and telephone numbers copied by FeistThe most fundamental axiom of copyright law is that [p*345] "no author may copyright his ideas or the facts he narrates." 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prises, 471 U.S. 539, 556 (1985)To qualify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a work must be original to the author.To qualify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a work must be original to the author. See Harper & Row, supra, at 547-549. Original, as the term is used in copyright, means only that the work was independently created by the author (as opposed to copied from other works), and that it possesses at least some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 1 M. Nimmer & D. Nimmer, Copyright §§ 2.01[A], [B] (1990) (hereinafter Nimmer). To be sure, the requisite level of creativity is extremely low; even a slight amount will suffice. The vast majority of works make the grade quite easily, as they possess some creative spark, "no matter how crude, humble or obvious" it might be. Id., §1.08[C][1].Originality does not signify novelty; a work may be original even though it closely resembles other works so long as the similarity is fortuitous, not the result of copying. To illustrate, [p*346] assume that two poets, each ignorant of the other, compose identical poems. Neither work is novel, yet both are original and, hence, copyrightable. See Sheldon v. Metro-Goldwyn Pictures Corp., 81 F. 2d 49, 54 (CA2 1936).The “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 had numerous flaws, the most glaring being that it extended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a compilation beyond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 the compiler's original contributions -- to the facts themselves.2.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WCT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

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也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

TRIPS协定第10条规定:/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1_e.htmArticle 10Computer Programs and Compilations of Data1) Computer programs, whether in source or object code, shall be protected as literary works under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2) Compilations of data or other material, whether in machine readable or other form, which by reason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constitute intellectual creations shall be protected as such. Such protection, which shall not extend to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copyright subsisting in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欧盟数据库指令: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1996)http://eur-lex.europa.eu/smartapi/cgi/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CELEXnumdoc&lg=en&nu mdoc=31996L0009&model=guichettArticle 3. Object of protection1.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Directive, databases which, by person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constitute the 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 shall be protected as such by copyright. No other criteria shall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their eligibility for the protection.2.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provided for by this Directive shall not extend to their contents and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ights subsisting in those contents themselves. ArticleArticle 7 Object of protection of sui generis right1. Member States shall provide for a right for the maker of a database which shows that there has been qualitatively and / or quantitatively a 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either the obtaining, verification or presentation of the contents to prevent extraction and / or re-utilization of the whole or of a substantial part, evaluated qualitatively and / or quantitatively, of the contents of thatdatabase.(Term of protection, 15 years from completion or publication)3.临摹是否具有独创性临摹而成复制,并非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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