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内容的表现形式而非内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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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内容的表现形式而非内容本身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作品一词在相当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但在《著作权法》中它有特定的含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对《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作如下分析:
(1)作品应当限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成果。因此,创造了某种游戏规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也就是说,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并包含作者的创造性工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推演而来。前者如临摹,后者如依一定公式或定律得到一套数据。但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因巧合而与别人的作品相同或相似并不影响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也不影响作品的独创性,这是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地方。
(3)具备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以文字、色彩或图像的形式表现出来,纯粹的思想感情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保护应给予表达的方式,但不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这阐述了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内容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容本身。
要注意的是,作品必须依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4条对其含义具体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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