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_--_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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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
--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谈起
中文摘要:
《著作权法》自出台后,围绕第四条第一款的争议从未间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其迟迟未作修改。时至2009年,修订该条款的导火索终被点燃,根源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纸裁决——2007年,美国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认为,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2010年2月26日,中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本文以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及影响作分析,透析对文化产品的保护及其国际影响。
关键词: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
文化产品
Keyword: Article 4 of the amended Copyright Law ;
U.S. Publications; Market Access; Culture Product;
目录
一、由“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引起的著作权法的修改 (5)
(一)“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
基本案情 (5)
(二)修改原因及其背景 (6)
二、与《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有关的国际贸易文化保护 (7)
(一)认识与评价《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 (7)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外国著作权保护 (8)
三、著作权法领域内文化产品的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9)
(一)著作权法修改和文化产品保护的相关性 (9)
(二)文化产品保护的意义与方式 (9)
1.以文化产品的分类为抗辩 (10)
2.以公共道德的例外为抗辩 (10)
3.寻求WTO以外的文件保护 (11)
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国际效应和经济贸易影响 (12)
(一)著作权法修改的美国社会效应利益 (12)
(二)著作权法修改后我国如何应对文化产品的全面进入 (13)
(三)对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件的再思考 (14)
五、小结 (15)
致谢 (15)
参考文献 (16)
1990 年9 月7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实施于1991 年6 月1 日。该法的实施,在建立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保护广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的科学、文化与教育事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自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与国际公约,国际条约间约定的不相配套,以至于近几年来,不断的在与美国,日本,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贸易产业中产生贸易摩擦。在《著作权法》的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的整体趋势下,2002年对91版的《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的、客观的、有效的修改。而时至今日,对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构建和对于法律条文的修改还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中。2010年2月26日,中国《著作权法》又一次进行了修订。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①”。引起如此修改的直接原因以及背景在于美国诉中国案---美国诉WTO的“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一、由“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引起的著作权法的修改
(一)“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基本案情
07年4月29日起,美国向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发起咨询要求,指控中国限制外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限制外商的营销权;同年6月和7月,中美双方进行了数轮磋商,但未能弥合分歧。2007年11月27日,WTO
成立专家组审议美中音像制品争端。
2009年8月12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其成员散发“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案件编号WT/DS363)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限制音像和图书进口及外商分销领域的限制措施,违反了中
①修改前的第四条第一款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国入世承诺及WTO相关规定。专家组作出一审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美国的指控,同时认为中国没有充分证明这些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美国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禁止外企申请许可证并分销进口电影。报告同时认为,美国关于审查制度、审批手续等指控,不在WTO规则框架之内,对此未做出裁决。中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WTO上诉机构除了认为专家组在“公共道德例外”方面分析有误之外,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2010年7月12日,中国和美国就如何执行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达成一致:中国同意在裁决生效后14个月内,即2011年3月19日以前执行裁决。
这是WTO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咨询程序中,第三次作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定,上一次是2008年7月作出的“中国对进口汽车部件征收过高关税的裁决”和“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
(二)修改原因及其背景
谈及著作权法修改的直接原因不得不说道“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在“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②”(WT/DS362)案中,美国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剥夺了对美国的未能够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的著作权,我国则认为,“第四条第一款并不否认版权,而只是否认对版权的保护,这样第四条第一款并不影响依据第二条所授予的版权。因此具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作品并不被剥夺版权,但一些具体的私权将得不到保护和执行。”美国一次次的向WTO提起诉讼,除了维持其自身的出版物受保护的权利之外,其真正的目的显而易见。如果说“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WT/DS362),是想我国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那么“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WT/DS363)一案中,美国提出中国的措施不符合WTO的文化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即是想借此契机打开我国的文化产品市场大门。
②WTO, Report of the Panel, 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362 /R, Para. 7.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