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_--_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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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以对美国第3项指控的分析为中心宋杰2013-4-14 20:50:36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京)2008年5期内容提要: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

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4条是建立在保护我国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伯尔尼公约》,都认可国家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的权利,因此,第4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

美国的指控是建立在错误解释的基础之上的,应该予以驳回。

关键词:知识产权争端国民待遇公共秩序作者简介:宋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007年4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华盛顿宣布,将于4月10日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向WTO提出两起申诉。

4月10日,美国就“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和“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①向中国提出WTO磋商。

这是自2001年中国入世后,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诉讼。

4月20日,中国接受了美国提出的磋商请求。

随后,在6月和7月间,中美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轮次磋商。

8月13日,美国宣布,由于与中国的磋商没有获得满意结果,将在8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要求WTO成立专家组。

②这一请求为中国拒绝后,在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美国再次请求设立专家组。

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在第二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后,专家组将自动设立。

12月13日,WTO秘书长组建了以Adrian Macey为主席的专家组。

至此,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目前已经进入到了专家组审理争端阶段。

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美国共提出了3项指控,③其中,第3项指控主要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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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1. 著作权归属条款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新法还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网络创作者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2. 著作权保护期限条款新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延长,以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作品,如合作作品、匿名作品等,保护期限也有所调整。

这些调整有助于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优秀作品。

3. 合理使用条款新法在合理使用方面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合理的使用作品的权利。

合理使用包括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的使用,但需遵守一定范围和条件。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相应报酬的特殊使用方式。

4. 网络著作权保护条款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法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包括网络内容传播、网络版权登记、网络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网络创作者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发展。

三、关键条款分析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多个方面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如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明确著作权归属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作活力。

2. 平衡创作者与公众利益新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公众的利益。

通过合理使用条款和网络著作权保护条款等规定,实现了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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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数次修订与完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期,《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改,对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把握新的法律精神。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例如,增加了对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二)合理使用条款的调整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限制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这有助于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加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这主要体现在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许可费、维权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问题。

这有助于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保护范围扩大对文化产业的积极影响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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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目的以及部分关键条款进行了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本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分析其内容、影响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关键条款解读1.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中,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延长。

这一条款的修改,意味着作品在更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然而,这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如对于一些时效性较强的作品,过长的保护期限可能会限制其后续发展和创新。

2.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强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次修改中,强化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对于网络转载、网络直播等行为的规范。

这一条款的修改,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职能等进行了改革,旨在提高其管理效率和公正性。

这一修改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创作者的权益,推动著作权管理的规范化。

三、分析关键条款的影响1.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这将为文化创新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2. 维护网络秩序与安全强化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网络秩序与安全。

通过规范网络转载、网络直播等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为网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3. 提高著作权管理效率与公正性通过改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高其管理效率和公正性,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著作权管理的规范化,提高社会对著作权管理的认可度。

四、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建议1. 实施难度与执行力度《著作权法》的修改虽然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难度。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作者:常紫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5期摘要: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虽然这次修改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制度变迁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存在着立法技术的欠缺与遗憾之处。

关键词:著作权法的修改;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自动保护;法律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DF52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83-02一、争端的由来及影响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第4条有关违法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后的第4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为什么要将上述第4条作如此的修改?这恐怕不得不谈到WTO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应该就是此次修法的原因与背景。

在这一案件中,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美国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虽然中国提出《伯尔尼公约》第17条进行抗辩,但并未得到专家组的认可。

专家组经过审理,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

该裁决的生效意味着我国应于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作出修改。

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保护_兼评我国_著作权法_第4条第1款

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保护_兼评我国_著作权法_第4条第1款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基础”,批号为07CFX037的部分成果。

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保护———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李雨峰/文【摘要】我国对境外作品实行行政审批制度。

这一制度不应影响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在中国的保护水平。

在有关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纠纷中,法院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进路。

如果以境外作品未经审批为由而降低其保护水平,既误读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也混淆了著作权法与出版法的界限。

【关键词】境外作品行政审批著作权保护法禁作品我国对境外作品进入大陆市场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没有经过职能部门批准的作品(主要包括影视、书籍等作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发行。

如果有关机构擅自发行,其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作品复制件也会被没收。

这一做法的前提是涉案作品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为所谓的“没收”显然指的是没收作品的有形载体。

然而,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对这一制度提出了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无需载体,就可以穿越国界进行传播。

如此,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功能丧失殆尽。

这种情况下,如果境外的作品擅自被中国的网络服务商在中国发行,除了主管机关对这些网络商给予行政处罚之外,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人能否受到保护与此相关,这些未经行政批准的境外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禁作品)?一、法院的三种进路近几年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起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

在这些维权活动中,中凯公司是韩国一些影视作品(如电影《生死拳》、电视剧《宫S 》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许可人,其有权处理本地区之内的盗版行为。

这些作品在进入1.有关判决请参见(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0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2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2008)昆知民初字第10号;等等。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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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目的以及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

本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并分析《著作权法》修改中关键的几个条款,以及它们如何对文化创作和传播产生影响。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1.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做出了重要调整。

其中规定,作品的保护期自创作完成起自动获得五十年期限。

此条款的意义在于确保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在较长的时间里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作品被他人恶意盗用或侵权。

2. 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更加明确。

这一条款的修改,有助于平衡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又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交流。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作品进行引用、摘录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只要不损害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价值,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3. 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对网络作品传播、转载、链接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创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内容。

这一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创作者和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更好地协调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影响分析1.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为文化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延长、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更加明确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作环境,促进了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活力。

2. 平衡创作者与公众的利益关系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公众的利益需求。

通过明确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限、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等措施,实现了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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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在信息化和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法在保障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法》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市场需求。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著作权法》修改后,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作品的类型:新法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还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作品等新型作品形式。

2. 保护作品的范围:新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的保护,使更多形式的作品得以受到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侵权责任明确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新法明确了侵权责任和处罚措施。

一方面,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使用与著作权限制新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

因此,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在一定条件下,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某些作品而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费用。

此外,新法还对著作权的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对教育、科研等领域的限制性使用等。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对创新文化的促进作用通过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明确侵权责任等措施,新《著作权法》为创新文化的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不仅有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作动力,还能有效保护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多样性,从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对著作权管理的影响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著作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作品的登记、审查和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

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

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

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

(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

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

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著作权法》是我国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在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针对其关键条款的修改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旨在为相关从业者、学者及公众提供参考与指导。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者终身加五十年延长至作者终身加七十年。

这一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确保其作品在更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这也将鼓励创作者积极创作,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强化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强化。

包括对网络转载、链接等行为的规范,以及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这将有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作品类型与著作权内容的扩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新型作品类型的保护,如网络作品、短视频等。

同时,著作权内容也得到了扩展,包括了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保护。

这将为各类创作者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推动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分析讨论(一)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必要性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励其积极创作。

通过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及对网络著作权的强化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创作者的权益,提高其创作的积极性。

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二)作品类型与著作权内容的扩展对文化产业的影响作品类型与著作权内容的扩展将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随着新型作品类型的出现,如网络作品、短视频等,它们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同,以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这些新兴领域。

这将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同时,对邻接权人的保护也将确保产业链上下游的公平竞争,推动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

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

2007年4月10日,美国在WTO向中国提出两起诉讼。

其中一起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不力。

美国方面认为,中国政府对相关作品采取内容审查,导致很多作品在中国被侵权却无法追究。

比如美国的一些影视作品,由于尚未通过中国的行政审查,正版音像制品不能进入中国市场,但大量盗版光碟等却在中国大肆流通。

但是,美国相关著作权人却无法对这些盗版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因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删除了《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

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

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

但法学界的前述意见未被采纳,该条款最终被写进《著作权法》。

“这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对出版等一些情况的担心和敏感。

”《著作权法》出台后,围绕该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对该条款迟迟未修改。

时至2009年,修订该条款的导火索终被点燃,根源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纸裁决——2007年,美国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美国方面认为,中国政府对相关作品采取内容审查,导致很多作品在中国被侵权却无法追究。

比如美国的一些影视作品,由于尚未通过中国的行政审查,正版音像制品不能进入中国市场,但大量盗版光碟等却在中国大肆流通。

但是,美国相关著作权人却无法对这些盗版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因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009年3月20日,WTO针对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作出裁决。

该裁决对中国相对有利,因为美国向WTO专家组共提出七项指控,仅有两项得到专家组明确支持。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上文我们已经对《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及重要性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分析,接下来,我们将对《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与探讨。

本文将主要围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类型、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二、作品类型的修改与解读《著作权法》修改后,对作品类型的划分更加细致和全面。

新增了如网络作品、影视作品等新兴作品的类型,并对传统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这些修改不仅适应了互联网时代下作品形式多样化的趋势,也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著作权归属的修改与解读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更加注重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中,明确了在委托创作、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情形下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使得著作权的归属更加明确,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外,还增加了关于合作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修改与解读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修改,旨在更好地平衡公众利益与创作者权益之间的关系。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适当延长了部分作品的保护期限。

例如,对于电影作品和类似作品、摄影作品等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为创作者提供了更长久的法律保护。

同时,还对一些作品的续展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作品的后续保护提供了依据。

五、影响分析这些关键条款的修改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创作者而言,更加细致和全面的作品类型划分以及明确的著作权归属规定,为他们的创作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其次,对于公众而言,这些修改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程度,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

最后,对于国家而言,这些修改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吸引更多的文化投资和交流。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作者:付雪晴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19期付雪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北京 100070)【摘要】自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发生以来,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相关修订一直备受多方关注,此案也推动了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新发展,在立法技术方面对我国今后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后,我国一直密切关注国际著作权法的新动向,2013年时我国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实施及执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以求得使《著作权法》能更好的保护著作权的行使,让我国著作权执法更加有力,发挥最大的效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中美知识产权争端1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介绍1.1 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始末2007年时,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和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进行了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中国政府与其就该问题进行磋商。

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首次被美国提出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有关的纠纷。

中美知识产权的WTO争端中的四个主要争论焦点分别是:(1)中国打击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处罚标准;(2)对于中国海关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进行处理的条例规定;(3)关于在中国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相关问题的市场准入标准。

在本案件中,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1.2 专家组裁判结果在历经13个多月的审理之后,在2009年初,WTO的专家组公布出了该案件的裁决报告,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中认为:(1)TRIPS协议的第59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件中针对出口货物的中国海关措施的相关争议,对于美国提出的中国海关违反TRIPS协议的措施,专家组予以驳回;(2)对于美国提出的中国的“刑事门槛”不符合TRIPS第61条的原则,专家组也予以驳回;(3)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的第4条第1款违背了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该项条款所纳入的《伯尔尼公约》中的第5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也和TRIPS第41条第1款协议下的义务不一致。

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_--_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谈起

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_--_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谈起

《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谈起中文摘要:《著作权法》自出台后,围绕第四条第一款的争议从未间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其迟迟未作修改。

时至2009年,修订该条款的导火索终被点燃,根源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纸裁决——2007年,美国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专家组认为,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

2010年2月26日,中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以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及影响作分析,透析对文化产品的保护及其国际影响。

关键词: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文化产品Keyword: Article 4 of the amended Copyright Law ;U.S. Publications; Market Access; Culture Product;目录一、由“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引起的著作权法的修改 (5)(一)“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基本案情 (5)(二)修改原因及其背景 (6)二、与《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有关的国际贸易文化保护 (7)(一)认识与评价《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 (7)(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外国著作权保护 (8)三、著作权法领域内文化产品的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9)(一)著作权法修改和文化产品保护的相关性 (9)(二)文化产品保护的意义与方式 (9)1.以文化产品的分类为抗辩 (10)2.以公共道德的例外为抗辩 (10)3.寻求WTO以外的文件保护 (11)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国际效应和经济贸易影响 (12)(一)著作权法修改的美国社会效应利益 (12)(二)著作权法修改后我国如何应对文化产品的全面进入 (13)(三)对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件的再思考 (14)五、小结 (15)致谢 (15)参考文献 (16)1990 年9 月7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实施于1991 年6 月1 日。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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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持续进行,针对一些关键条款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洞见。

二、关键条款的解读1. 作品登记制度的改革《著作权法》对作品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扩大了登记范围,加强了登记效力。

新法规定,著作权登记不再仅限于计算机软件等特定类型作品,而是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作品。

同时,登记成为著作权确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利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解读:这一改革有利于鼓励创作者积极进行作品登记,提高作品的确权效率。

在数字化时代,作品的创作与传播速度日益加快,作品登记制度的改革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水平。

2. 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新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意味着侵权者不仅需要承担侵权损失的赔偿责任,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款的修改将进一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

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多的维权手段和保障。

3.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强化新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强化,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也更加严厉。

解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这一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加强自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三、关键条款的分析《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对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期待。

关键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创作环境与保障。

同时,这些修改也将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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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在信息化和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法对于保障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解读和分析《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1. 作品类型及保护范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更多类型的作品,如短视频、数字创意作品等,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下新兴作品的保护需求。

同时,对于传统作品的保护范围也进行了扩展,如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

2. 著作权归属与权利内容新法明确了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

同时,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这些修改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合理使用与例外条款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和例外条款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合理使用作品的途径,如个人学习、研究、评论等。

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如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

这些修改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文化传播和社会进步。

三、关键条款分析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著作权法》的修改将更加注重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尤其是对于互联网时代下新兴作品的保护。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2. 维护公众利益与合理使用在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充分考虑了公众的利益和需求。

通过明确合理使用和例外条款的界定,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合理使用作品的途径。

这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文化传播和社会进步。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1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介绍1.1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始末2007年时,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和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进行了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中国政府与其就该问题进行磋商。

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首次被美国提出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有关的纠纷。

中美知识产权的WTO争端中的四个主要争论焦点分别是:(1)中国打击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处罚标准;(2)对于中国海关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进行处理的条例规定;(3)关于在中国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相关问题的市场准入标准。

在本案件中,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1.2专家组裁判结果在历经13个多月的审理之后,在2009年初,WTO的专家组公布出了该案件的裁决报告,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中认为:(1)TRIPS协议的第59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件中针对出口货物的中国海关措施的相关争议,对于美国提出的中国海关违反TRIPS协议的措施,专家组予以驳回;(2)对于美国提出的中国的“刑事门槛”不符合TRIPS第61条的原则,专家组也予以驳回;(3)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的第4条第1款违背了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该项条款所纳入的《伯尔尼公约》中的第5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也和TRIPS第41条第1款协议下的义务不一致。

2WTO争端下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实质内容,专家组认为不符合TRIPS协议的原则规定,但是我国法学专家认为《著作权法》的这条规定只是表明我国对于违禁作品依然赋予了其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并不对其予以保护。

违禁作品从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了其著作权,而如果有关机关依法认定一项作品是违禁作品,那么它就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我国的抗辩就是基于这种观点的反映。

我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却享有著作权”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合乎一般的法律逻辑,但根据我国现实中的情况来看,我国除了司法救济,我国还存在如行政救济、私力救济等途径以实现对权利的救济。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在当下信息化与数字化浪潮不断高涨的背景之下,对著作权法的完善和修改,无疑是对于保障创新创作,保护知识财产,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本篇分析,旨在探讨近期《著作权法》的修改,尤其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解析,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晰、深入的理解视角。

二、关键条款的修改概述《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了作品权利的界定、侵权行为的处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作品权利归属、侵权赔偿标准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等关键条款的修改。

三、作品权利归属条款的解读首先,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修改,主要在于明确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无论是否进行登记。

这一修改进一步强调了创作者的权利地位,同时也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此外,对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四、侵权赔偿标准条款的分析其次,关于侵权赔偿标准的修改,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新的《著作权法》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

这一修改不仅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的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使得赔偿更为公正、合理。

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条款的解读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新的《著作权法》增加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等。

这些条款的增加,无疑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六、结语《著作权法》的修改,是适应时代发展,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解读和分析关键条款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到,新的法律在保障创作者权益、提高侵权成本、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努力。

然而,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也同样重要,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执法机制和严格的执法力度来确保新法律的顺利实施。

国际贸易视角下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际贸易视角下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际贸易视角下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
苏如飞
【期刊名称】《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年(卷),期】2010(017)001
【摘要】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在2009年3月20日该裁决发生了效力,这使得我国必须修改<著作权法>的第四条第一款.对此,要正确评价<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走出该条仅仅规制国内的反动、淫秽作品的误区.同时在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运用WTO规则对该条进行修改.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苏如飞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TPIPS协定视角下违禁作品的版权保护——以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为中心[J], 黎桑
2.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兼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 [J], 梁琳
3.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当代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与当代国际贸易》评介 [J], 彭磊
4.探析我国违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著作权法》第四条的变迁与维持为视角 [J], 胡莹
5.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下的海外资产管理--评《金融发展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资本流动与经济增长》 [J], 卢彦翰;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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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谈起中文摘要:《著作权法》自出台后,围绕第四条第一款的争议从未间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其迟迟未作修改。

时至2009年,修订该条款的导火索终被点燃,根源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纸裁决——2007年,美国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专家组认为,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

2010年2月26日,中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以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及影响作分析,透析对文化产品的保护及其国际影响。

关键词: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文化产品Keyword: Article 4 of the amended Copyright Law ;U.S. Publications; Market Access; Culture Product;目录一、由“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引起的著作权法的修改 (5)(一)“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基本案情 (5)(二)修改原因及其背景 (6)二、与《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有关的国际贸易文化保护 (7)(一)认识与评价《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 (7)(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外国著作权保护 (8)三、著作权法领域内文化产品的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9)(一)著作权法修改和文化产品保护的相关性 (9)(二)文化产品保护的意义与方式 (9)1.以文化产品的分类为抗辩 (10)2.以公共道德的例外为抗辩 (10)3.寻求WTO以外的文件保护 (11)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国际效应和经济贸易影响 (12)(一)著作权法修改的美国社会效应利益 (12)(二)著作权法修改后我国如何应对文化产品的全面进入 (13)(三)对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件的再思考 (14)五、小结 (15)致谢 (15)参考文献 (16)1990 年9 月7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实施于1991 年6 月1 日。

该法的实施,在建立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保护广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的科学、文化与教育事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自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与国际公约,国际条约间约定的不相配套,以至于近几年来,不断的在与美国,日本,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贸易产业中产生贸易摩擦。

在《著作权法》的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的整体趋势下,2002年对91版的《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的、客观的、有效的修改。

而时至今日,对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构建和对于法律条文的修改还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中。

2010年2月26日,中国《著作权法》又一次进行了修订。

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①”。

引起如此修改的直接原因以及背景在于美国诉中国案---美国诉WTO的“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一、由“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引起的著作权法的修改(一)“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基本案情07年4月29日起,美国向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发起咨询要求,指控中国限制外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限制外商的营销权;同年6月和7月,中美双方进行了数轮磋商,但未能弥合分歧。

2007年11月27日,WTO成立专家组审议美中音像制品争端。

2009年8月12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其成员散发“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案件编号WT/DS363)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限制音像和图书进口及外商分销领域的限制措施,违反了中①修改前的第四条第一款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国入世承诺及WTO相关规定。

专家组作出一审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美国的指控,同时认为中国没有充分证明这些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美国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禁止外企申请许可证并分销进口电影。

报告同时认为,美国关于审查制度、审批手续等指控,不在WTO规则框架之内,对此未做出裁决。

中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WTO上诉机构除了认为专家组在“公共道德例外”方面分析有误之外,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2010年7月12日,中国和美国就如何执行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达成一致:中国同意在裁决生效后14个月内,即2011年3月19日以前执行裁决。

这是WTO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咨询程序中,第三次作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定,上一次是2008年7月作出的“中国对进口汽车部件征收过高关税的裁决”和“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

(二)修改原因及其背景谈及著作权法修改的直接原因不得不说道“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

在“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②”(WT/DS362)案中,美国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剥夺了对美国的未能够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的著作权,我国则认为,“第四条第一款并不否认版权,而只是否认对版权的保护,这样第四条第一款并不影响依据第二条所授予的版权。

因此具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作品并不被剥夺版权,但一些具体的私权将得不到保护和执行。

”美国一次次的向WTO提起诉讼,除了维持其自身的出版物受保护的权利之外,其真正的目的显而易见。

如果说“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WT/DS362),是想我国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那么“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案”((WT/DS363)一案中,美国提出中国的措施不符合WTO的文化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即是想借此契机打开我国的文化产品市场大门。

②WTO, Report of the Panel, 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362 /R, Para. 7. 52.联系美国在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诉求,WTD S362 案对美国来说, 专家组的裁决实质上满足了美国的意图。

美国的意图很明显, 就是拆除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 因为该条款在不经意间形成了我国文化产品市场的国际贸易屏障。

拆除了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后, 美国就可以发动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诉讼。

二、与《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有关的国际贸易文化保护(一)认识与评价《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从字面上看,不受著作权法的法保护,又凭什么取得著作权?但是我国的著作权的确是采取自动发生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不限于全部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中也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

那么,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给于作者保护的权利,著作权还享有什么权利?的确,对著作权保护来说,强调法律的保护是必要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我们应该认识到“著作权法保护某种作品,该作品就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不保护某种作品,该作品就不享有著作权。

某种作品之所以享有著作权,就是由著作权法赋予的③”。

显然,在中国,法律人士、学者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达成一致的共识,也即那些内容淫秽不良,违反宪法的根本性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作品。

在不违反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前提下,对非法作品不保护,也是情理之中的。

这也反映了我国的法制现实,在不能取得法律保护的同时,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然而,在大量外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入中国后,问题随即产生。

例如,在③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二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1.电影产业,中国每年限制进口20部外国优秀电影,那么这20部意外的电影作品即为“非法出版、传播”的作品。

这不是我国立法的本意,但却是现实难以解释的问题。

案件中,专家组立于法律本身的文意,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行了范围扩大的认定,“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指“那些未能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以及为了通过内容审查而被删除的部分,只要这些部分仍然还能构成作品”。

因为我国无法合理解释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却依然能得到全面有效救济的典型例证。

是我国立法不重视技术因素的后果,也有被美国误导的成分。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外国著作权保护美国在追求其本身的超级利益的时候,当然的会尽力排除所有的障碍。

正如学者所言“《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始终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保不准中国是否哪一天会启动,按照该条的字面意思来进行操作,把美国的大部分出版物在我国著作权法下解释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拒绝提供著作权法的保护,使得其即使进入中国文化产品市场也意义不大。

”在美国一次次挑起的争端中,我们不难发现其目的无非是想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名正言顺的保护,为顺利的打开我国文化市场的大门扫清障碍。

正因为有《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守住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大门,有效的维护了文化市场内部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而这一条却与《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公约,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背道而驰。

正因为这样对于一直想打开中国市场的外国出版商而言,删除《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按照WTO 下的中美协定,虽美国出版物进入中国市场的数量受到限制,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来打开我国的文化产品市场,使其没有通过内容审查或是程序审查的作品依旧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候,获得经济利益。

那么为保护中国文化市场而设置的数量限制,其作用仿佛微乎其微了。

这样说来,我们必须理清“著作权的产生”和“作品的传播”这两者之间的问题。

我们的立法本意是不保护内容违法的作品,要以更好的解释姿态应对于外国和WTO专家组的扩大解释。

从《伯尔尼公约》第十七条可以看出,该条虽然肯定各成员有权自行断定哪些作品不得传播,但其要旨仍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创作,任何作品一经创作即产生著作权;只不过,基于各成员的价值判断,其可以禁止某些作品的发行和传播。

固然如此,我们现在要解决的仍是解释我们的立法目的,以及对外国作品的传播加以更好的限制,以维护我们自己的文化市场。

三、著作权法领域内文化产品的保护所面临的挑战(一)著作权法修改和文化产品保护的相关性正是由于著作权法涉及领域的特殊性,也基于文化产品的独特个性,文化产品的重任理所当然地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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