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结合2012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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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东莞市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东莞市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东莞市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引言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

对于东莞市的工伤员工来说,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了解并掌握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东莞市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以便工伤员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东莞市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1. 工伤鉴定和认定在享受工伤待遇之前,必须先进行工伤鉴定和认定。

工伤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的,主要是判断工伤是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

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的,主要是确认工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件。

2. 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对于因工作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比例如下:在职期间发生工伤:100%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离职后发生工伤:在离职后的2年内,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

第1年赔偿比例为80%,第2年赔偿比例为60%;离职2年后发生工伤: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3. 工伤津贴的赔偿标准工伤津贴是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减退或丧失后的经济补偿。

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伤津贴的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0%;五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20%。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减退或丧失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三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四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五级伤残:不低于个人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

结论通过了解东莞市新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工伤员工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东莞10级工伤赔偿标准

东莞10级工伤赔偿标准

东莞10级工伤赔偿标准摘要:1.引言2.东莞10 级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3.停工留薪期的规定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式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规定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7.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8.结论正文: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东莞市10 级工伤赔偿的标准和相关规定,以便于工伤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赔偿待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有明确的标准和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二、东莞10 级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1.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可以获得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个月的工资待遇。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 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6 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 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 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仍按照工伤职工的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 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6 个月。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

根据规定,10 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 个月。

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

根据规定,10 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 个月。

七、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工伤赔偿的标准和项目、计算方式等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最新 各种工伤赔偿标准

2012最新 各种工伤赔偿标准
20
18
16
14
12
10
由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月)(全市当年平均工资)
35
30
25
20
15
10
由企业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造成死亡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2、伤残职工停工留新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3、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新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次性工亡补助金: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两人者:56个月;供养-人以上者: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1、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2、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3、因公外出发生事故火救灾抢险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宣告死亡的,按因公死亡规定处理。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31条1款
护理费
条件:A,生活不能自理B.停工留薪期间(12个月内)
单位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31条3款
工伤造成伤残
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期限至其生活能自理为止,最多不超过20年。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是2012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2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375号【发文字号】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03-4-27 【修订时间】2010-12-20【实施时间】2004-1-1 【实施时间】201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012年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2012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2012年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2012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0年为:19109即382180,2011年为21810即436200)。
(4)本人工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
(5)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
级别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付
法定最低赔偿金额3090×60%=1854)
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按月发放,解除劳动关系可一次计发10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支付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发放)社保支付
(3)劳鉴会自收到申请日起60日,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4)不服鉴定结论,15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再鉴定,也可直接再鉴

11个月
4个月
15个月
55620

9个月
2个月
8个月
35226

7个月
1个月
4个月
22248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90元的60%—30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社保支付)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27个月
15个月
77868
90%
60%
(1)丧葬补助: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老人,孤儿可另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每年提供户籍部门生存证明。

广东单项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单项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单项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的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单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广东省范围内的单项工伤保险制度,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等内容。

首先,根据《条例》,广东省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经诊断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还对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受到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同时,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和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此外,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地支付工伤保险金。

同时,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医疗救治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东省单项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广东省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工伤保险保障。

通过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标准等,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并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2 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

2012 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

2012 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伤认定 (2)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5)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6)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12)第六章监督管理 (13)第七章法律责任 (14)第八章附则 (16)2012 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标准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伤保险经办规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1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2-06【生效时间】2012-02-06【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О一二年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经办机构内设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征缴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东莞市是广东省一个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拥有大量的工业企业和劳动力。

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东莞市制定了一套工伤赔偿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东莞市规定了工伤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标准。

根据这些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赔偿: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二是因工作受到伤害或患病;三是医院认定与工作相关。

其次,东莞市对于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分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几个方面。

对于医疗费,东莞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受伤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医院的级别和治疗费用而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针对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劳动者,每天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

伤残津贴是一种长期性的赔偿,用于补偿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的损失。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东莞市将伤残分为十级,并根据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给予受工伤劳动者合法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一种经济救助,其金额根据受伤劳动者的收入和抚恤对象的人数而定。

丧葬费是指在工伤劳动者死亡后,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赔偿,用于支付葬礼等相关费用。

最后,东莞市对于工伤赔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工伤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工伤赔偿,东莞市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支付责任,并要求用人单位偿还相应的款项。

同时,东莞市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的渠道,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总之,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具体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工伤赔偿将更加公平合理。

相信这一标准的落实将有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

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2年⼯伤保险条例全⽂2012年的⼯伤保险条例还是沿袭2003年公布发⾏的条例全⽂。

(2003年4⽉27⽇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20⽇《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下⾯是具体的条例内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

第四条⽤⼈单位应当将参加⼯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

⽤⼈单位和职⼯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安全卫⽣规程和标准,预防⼯伤事故发⽣,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发⽣⼯伤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伤职⼯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伤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社会保险⾏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会组织、⽤⼈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章⼯伤保险基⾦第七条⼯伤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伤保险基⾦的利息和依法纳⼊⼯伤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

第⼋条⼯伤保险费根据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

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

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
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该条例总共有28条,包括了工伤保险的缴纳与支付、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预防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纳与支付方式。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的设定原则,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使用范围,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程序和标准。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

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并规定了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合理补偿,提高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该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的重要性。

相关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工伤预防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追究程序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纳与支付、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预防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该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的
重要性,促进了安全生产的实施。

未来,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还应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东莞工伤保险条例

东莞工伤保险条例

东莞工伤保险条例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对东莞市内的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提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下面是一份关于东莞工伤保险条例的700字说明: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待遇,保障其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权益而发起的。

该条例自从规定以来,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动力的积极性。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东莞市对工伤保险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首先,在保障范围上,东莞市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对象,即所有在东莞市就业的劳动者,无论其户籍在不在东莞市内,都可以申请工伤保险。

这样一来,劳动者只要在东莞市工作,就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保障。

其次,在保障金额上,东莞市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者受伤情况的认定,东莞市将支付医疗费、住院补助费、伤残津贴以及供养人员抚恤金等,以保障受伤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同时,东莞市还设立了补充医疗保险,为参保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再次,在参保和投保义务方面,东莞市条例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劳动者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也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用人单位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有效地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在保障机制上,东莞市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和赔付的程序。

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进行医疗救治。

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总之,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条例,它的出台为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通过明确保障对象、规定保障标准、界定参保义务以及规范赔付程序,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东莞省工伤保险第九条

东莞省工伤保险第九条

东莞省工伤保险第九条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工伤保险第九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包括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申领条件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包括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工伤进行认定的程序,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员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根据《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对工伤进行鉴定的程序。

工伤鉴定需要由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只有经过工伤鉴定的工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根据《东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待遇的申领条件包括工伤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等。

工伤保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残疾的职工,按照残疾程度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次性补助金。

工亡家属抚恤金是指因工伤死亡的职工的家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

综上所述,东莞市工伤保险第九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包括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申领条件等。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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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适用至2012年6月)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东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81元的60%—300%
(下限2328元——上限11643元)范围内,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0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10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342.33元。

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57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881.33元。

为便于操作,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340元执行,其中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80元执行。

根据《关于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79号)的批复意见,现将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按35元/人/天执行。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300元/次的定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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