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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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十

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十

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十摘要:本条例旨在修订和综合与危险药物有关的法例。

第134章第38K条附表5的修订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3号第3条(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5。

(由1999年第13号第3条修订)(2)在决定何谓过量危险药物的问题时,须参照在发现当时附表5所指明的分量;如在本部实施日期前发现者,则须参照在实施日期所指明的分量。

(第VA部由1982年第48号第2条增补;自1983年1月15日起生效)第134章第38L条在香港船舶上的罪行第VB部海上的罪行如任何事情在香港陆上任何地方进行会构成本条例所订的罪行,则如该等事情在香港船舶上进行,即构成该罪行。

(由1994年第63号第2条增补)第134章第38M条用作非法贩运的船舶(1)本条适用于香港船舶、在香港以外的《维也纳公约》缔约成员(“公约国”)的司法管辖区注册的船舶及没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注册的船舶。

(2)任何人如在本条适用的船舶上(不论该船舶位于何处)─(a)管有危险药物;(b)在任何方面明知而涉及在船舶上运载或收藏危险药物;或(c)制造危险药物或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为,以准备制造或目的是制造危险药物,并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药物是拟进口或已出口而违反本条例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即属犯罪。

(3)任何人犯了─(a)第(2)(a)款所订的罪项─(i)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ii)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b)第2(b)款所订的罪项─(i)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0及终身监禁;或(ii)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及(c)第2(c)款所订的罪项,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0及终身监禁。

(由1994年第63号第2条增补)第134章第38N条执行的权力(1)由本条例授予海关人员的权力,对于第38L或38M条适用的任何船舶,可为了此等条次所述及的罪行,进行侦查及采取适当行动而行使。

销售违禁药品管理制度

销售违禁药品管理制度

销售违禁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的药品销售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药店、药房和药品销售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违禁药品: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药品。

2.合法药品: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要求的药品。

第二章销售违禁药品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条销售违禁药品的禁止医院内全部药店、药房和药品销售相关人员严禁销售违禁药品,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

第五条药品审批与备案制度1.医院内设置特地的药品审批部门负责对药品进行审批与备案工作。

2.药品审批部门应定期检查药店、药房内的药品销售情况,确保没有违禁药品的销售。

第六条药品进货与验收1.医院内药店、药房应与合法药品供应商建立固定的进货渠道,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可靠。

2.药品进货时应严格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规定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品质和数量与进货单全都。

第七条药品销售记录1.医院内药店、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制度,包含销售药品种类、数量、购药人的身份信息等。

2.药品销售记录应当保管在电子系统中,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销售违禁药品的监管措施第八条内部巡查和抽查制度1.医院内应设立特地的内部巡查部门,负责对药店、药房的销售行为进行巡查。

2.内部巡查部门应定期对药店、药房进行抽查,确保销售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外部监管协作机制1.医院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外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违禁药品的销售管控。

2.医院应乐观搭配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并搭配处理违禁药品的销售行为。

第十条惩罚措施1.对于发现的违禁药品销售行为,医院内部将立刻停止销售,并进行内部调查。

2.对于严重违法乃至犯罪的销售行为,将移交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全员培训与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药店、药房和药品销售相关人员参加销售违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九

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九

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九摘要:本条例旨在修订和综合与危险药物有关的法例。

第134章第38C条裁判官可下令拘禁及扣留船舶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凡裁判官接获香港海关关长提出的申请及律政司司长的书面同意,而觉得有合理因由怀疑─ (由1985年第40号第9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a)在一艘总吨位超过250吨的船舶上发现过量的危险药物;及(b)在(a)段指明发现过量危险药物前18个月内,在该船舶上曾发现过量的危险药物,他须作出以下的命令─(i)如已根据第38B条扣押及扣留该船舶,则下令继续扣留;及(ii)如属其他情况,则下令拘禁及扣留该船舶。

(2)凡扣留命令或拘禁及扣留命令是由裁判官根据第(1)款作出的,他须进一步命令将法律程序移交原讼法庭。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第134章第38D条司法常务官下令向船舶送达传票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在根据第38C(2)条将法律程序移交原讼法庭后,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须下令向该船舶送达传票,其内详细载列原讼法庭将于何时何地聆讯由香港海关关长提出的申请,要求根据第38F条发出支付罚款的命令。

(由1985年第40号第9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2)根据第(1)款下令送达的传票,须张贴于船桅上或该船舶的其他显眼地方。

第134章第38E条保释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在根据第38C(1)条发出扣留船舶或拘禁及扣留船舶的命令后,根据第38F(1)条决定香港海关关长所提出的申请前的任何时候,法官如接获船东或船长提出的申请(而该申请亦同时送达律政司司长),并信纳第(2)及(3)款的规定已获遵从,他可批准该船舶保释,并下令将其放行。

(由1985年第40号第9条修订)(2)根据第(1)款为船舶保释的款额须不少于$5000000,并可─(a)为一笔存放于原讼法庭的款项;或(b)为在第(3)款的规限下作出的担保。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正文:----------------------------------------------------------------------------------------------------------------------------------------------------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2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

第七条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药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文件副本;(四)申请人与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药品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合同副本。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

知识窗牛g 玄祐1易制I 雷化学品管理亲例「a(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 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 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岀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 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岀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 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 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 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六

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六

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六摘要:本条例旨在修订和综合与危险药物有关的法例。

(3)第(1)款并不授权不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规定零售毒药资格的人以零售方式出售毒药,亦不授权以并非按照该条例办理的方式作该项出售;对于该条例中禁止、限制或规管毒药出售的条文亦无减损。

(由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修订)(4)第(1)款并不授权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管有任何危险药物,但在其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注册的处所内管有的危险药物则不在此限。

(由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修订)(5)任何危险药物(附表1第II部指明的制剂除外),如在根据本条获授权管有的人的实际保管下,须存放于一个锁上的容器内,只能由该人或其助手开启,而该助手须为注册药剂师,且其权限并没有根据第33条遭撤销者。

[比照 S.I. 1964/1811 reg. 12 U.K.]第134章第25条管有由注册医生等供应、或根据处方或由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供应的危险药物的法定权限(1)任何人如─(a)获注册医生或注册兽医合法地供应危险药物; (由1997年第96号第34条修订)(b)按照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合法地开出并给予的处方,获合法地供应危险药物; (由1997年第96号第34条修订)(c)由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合法地供应附表1第Ⅲ部指明的危险药物;(d)由第24(2)条提述的人合法地供应附表1第Ⅳ部指明的制剂;(e)获指明的人合法地供应指明危险药物, (由1992年第2号第6条增补)现获授权管有上述所供应的危险药物或制剂。

(由1992年第2号第6条修订)(2)即使有第(1)款的规定,获注册医生供应或按照注册医生开出并给予的处方获供应危险药物的人,或获指明的人供应指明危险药物的人,如有以下情况,须当作为未获该款授权管有该危险药物─(a)他曾─(i)获另一名注册医生供应或按照其开出并给予的处方获供应危险药物;或(ii)获指明的人供应指明危险药物,而在获前述的注册医生供应或根据其处方获供应该药物前,他没有向该前述的医生透露此事,或在获前述的指明的人供应该药物前,他没有向该前述的人透露此事(不论属何情况);或(b)他或其代表为获得该项供应或处方(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曾作出有虚假资料的声明或陈述。

危险药品管理制度

危险药品管理制度

危险药品管理制度1. 引言危险药品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体、环境等形成严重伤害或危害的药品。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有效管理危险药品的使用与储存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危险药品的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

2. 危险药品分类根据危险性等级,危险药品可分为以下几类:2.1 一类危险药品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药品,一旦泄漏或错误使用,极易引发严重事故,危害程度最高。

2.2 二类危险药品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药品,泄漏或错误使用会造成一定的伤害或危害。

2.3 三类危险药品具有一般危险性的药品,泄漏或错误使用会对人体、环境等造成较轻微的伤害或危害。

3. 危险药品管理责任3.1 上级管理部门责任上级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危险药品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3.2 部门主管责任部门主管应领导危险药品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3 员工责任员工是危险药品管理的主体,应熟悉危险药品的特性和正确使用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安全使用和储存。

4. 危险药品管理措施4.1 采购控制在采购危险药品时,应考虑使用量、贮存期限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并采取合理的订购和使用计划。

4.2 入库管理危险药品的入库应由负责人或专人进行,严格按照标签上的要求进行储存,并定期检查库存情况。

4.3 出库管理危险药品的出库需经过审批程序,并由专人负责出库操作。

出库记录应详细记录出库数量、用途和领用人等信息。

4.4 储存管理危险药品的储存应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要求,定期检查并记录药品的储存情况。

4.5 使用管理使用危险药品的员工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在使用过程中穿戴防护用具。

4.6 废弃处理危险药品的废弃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禁将废弃药品随意丢弃或倒入下水道。

5. 事故应急处理在发生危险药品泄漏、事故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危险化学药品是指那些能够对人、动植物、环境产生危害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对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责任、登记备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立法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以法律为基础,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立法工作应当立足于实际,明确危险化学药品的定义和范围,规范危险化学药品的进出口和使用。

此外,立法还应当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责任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环节。

企业、生产者和使用者都应当承担起管理危险化学药品的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药品,并遵循相关操作规程。

三、登记备案危险化学药品的登记备案是确保其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药品的登记备案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药品的基本信息、来源、去向等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应当包括企业内部的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对外销售的情况。

通过登记备案,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到危险化学药品的流向,便于后续的监管工作。

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管理危险化学药品的关键。

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储存和保管,确保其不会泄漏或者损坏。

企业应当对危险化学药品的作业过程进行严格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此外,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几率。

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五、事故应急即便各种安全工作措施都得到了落实,事故仍然是可能发生的。

因此,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机制十分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协调机制。

预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药品事故的预防、处置和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度

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度

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药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公众利益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危险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危险药品是指能够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等危险属性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四条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应坚持“谁生产、谁经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危险药品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生产安全、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做到安全生产。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危险药品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或者职业资格,并经过专门安全培训,掌握危险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紧急应急措施。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危险药品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确保危险药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药品使用档案,包括危险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报废等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第九条使用危险药品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迅速地处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药品的监控和检测,确保危险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者未经检验的药品。

第三章危险药品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清点、报废等环节的规范和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操作程序。

第134A章 危险药物规例一

第134A章 危险药物规例一

第134A章危险药物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4A章危险药物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4章第51条)〔1969年1月17日〕(本为1968年第113号法律公告)第134A章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危险药物规例》。

第134A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身分证”(identity card) 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给的身分证,并包括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1996年第191号法律公告)“身分证明文件”(proof of identity) 指《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B(1)条所指明的任何身分证明文件; (1996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3条)“零售商”(retail dealer) 指进行零售业务的人;“零售业务”(retail business) 指在商店内进行零售、调配或合成危险药物的业务;(1996年第191号法律公告)第134A章第3条关于处方的规定(1)开出危险药物处方的人须遵从以下规定,即─(a)该处方须属书面形式,由开出并给予处方的人以常用的签名式样签署,并由其注明日期;(b)该处方须用墨水书写或以其他不能去掉的方法书写;(c)该处方须指明开出处方的人的地址;(d)该处方须指明开出处方所治疗的人的姓名、身分证号码及地址;如由一名注册兽医开出者,则指明获交付处方订明物件的人的姓名、身分证号码及地址; (1996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56号法律公告)(e)(i)如该处方是由注册牙医开出并给予,则须在其上写明“仅供本地牙科治疗之用”(For local dental treatment only);及(ii)如该处方是由注册兽医开出并给予,则须在其上写明“仅供动物治疗之用”(For animal treatment only); (1997年第556号法律公告)(f)如开出的危险药物属制剂,或如开出的所有危险药物均属制剂,则─ (1996年第191号法律公告)(i)该处方须指明制剂的总量或每一制剂的总量;或(ii)倘制剂是以小玻璃管包装,则该处方须作出一如前述的指明,或指明拟供施用或注射的制剂总量或每一制剂的总量;及(g)如危险药物并非制剂,则该处方须指明将予供应药物的总量。

医院危险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危险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危险药品的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预防和减少用药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药品的定义危险药品是指具有毒副作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特性,若使用不当或发生用药错误,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品。

三、危险药品的分类1. 高警示药品:如抗凝药、麻醉药、抗肿瘤药等,具有显著药理作用,使用不当易导致严重后果。

2. 放射性药品:如放射性同位素制剂、放射性药物等,具有放射性,使用不当可能对患者和环境造成危害。

3. 易燃易爆药品:如氧气、乙醚、氯仿等,易燃易爆,使用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 腐蚀性药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具有强腐蚀性,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皮肤、黏膜损伤。

四、危险药品的管理1. 采购与验收(1)医院采购危险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

(2)采购员在采购危险药品时,应认真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2. 保管与储存(1)危险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存放,实行专库专柜管理。

(2)储存危险药品的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确保药品安全。

(3)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储存环境,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3. 使用与调配(1)使用危险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熟悉药品的药理作用、毒副作用、适应症、禁忌症等。

(2)医务人员在调配危险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确保用药安全。

(3)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应遵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患者和环境安全。

4. 废弃物处理(1)危险药品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危险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药物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奖励条例

药物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奖励条例

药物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奖励条例背景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会对人们的健康产生巨大的潜在威胁。

因此,为了提高医生和患者报告药物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积极性,鼓励药企加强药物安全方面的研究,国务院日前颁布了《药物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奖励条例》。

主要内容该条例分为五章,共计33条。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和报告时间等;第三章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奖励办法及保密规定;第四章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为附则。

条例明确,有关方面对主动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要及时处理并作出奖励。

对于一般性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奖励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之间;对于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奖励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之间。

此外,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给予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机构和个人适当的荣誉表彰和其他奖励。

意义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完善的一次重要举措。

一方面,这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监管水平、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从而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这也将有助于加强药品研究,提高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不过,该条例也面临一些实施问题。

目前,人们面对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舆情压力和社会责任感并不足够,为其支付现金奖励难以促进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真实报告。

因此,如何让更多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能被及时的监管和治理,还需要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探索,从而更好的发挥奖励扶持的积极作用。

结论总之,药物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奖励条例的发布,旨在提高药品监管的水平,促进药品的安全性和疗效,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这一条例也有望为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完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实验室危险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实验室危险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实验室危险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实验室危险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生产、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规范实验室危险药品管理行为,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内进行的与危险药品有关的实验和操作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药品,是指对人体或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物质或制品。

第二章购置、使用和储存第四条实验室应对危险药品进行分类、编码、登记,建立危险药品库存台账,确保进、出库的数量和品种与登记一致。

第五条购置危险药品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实验室主任审批,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

第六条购置危险药品前,实验室应进行危险评价,评估其对实验室的危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购置的危险药品必须具备完整的相关资料,包括危险化学品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处置措施等,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第八条实验室应根据危险药品的特性和数量合理划定储存区域,并标示清晰、明确。

第九条危险药品的储存室,应远离明火、热源、阳光直射等易燃易爆环境,防止危险药品与其他物质混合存放。

第十条危险药品的储存室应保持干燥通风、地板防滑,储存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和非实验需要的物品。

第十一条危险药品的容器应密封良好,标签清晰,不得任意更换或涂改。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药品前,必须查验药品标签和有效期,确保药品没有超过保质期限。

第十三条在实验室操作危险药品时,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如手套、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定期对危险药品进行检查、清理、防尘,确保药品储存安全可靠。

第三章废弃物的处理第十五条废弃的危险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混入一般垃圾。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制定废弃危险药品处理制度,将废弃危险药品进行分类、分类分开储存和封存,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专业处理。

第十七条废弃危险药品的处理过程应记录详细,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药品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安全,保障剧毒药品的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管理剧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剧毒药品的使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剧毒药品的管理应注重科学化、规范化、安全化,强化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剧毒药品的使用管理第五条剧毒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剧毒药品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剧毒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剂量和用途要求,严禁超量使用或滥用。

第八条剧毒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期限进行管理,过期药品禁止使用。

第九条剧毒药品的使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剧毒药品的管理责任第十条剧毒药品的管理责任属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剧毒药品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一条剧毒药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剧毒药品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第十三条剧毒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做好库存记录和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剧毒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报告,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构对剧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剧毒药品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做出整改要求,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剧毒药品的违规使用和管理不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针对已使用的剧毒药品,应按照规定转入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经审核后予以解决。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剧毒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药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范围内剧毒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销售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剧毒药品指列入《剧毒药品品种目录》的药品,也包括经批准或备案准入的其他剧毒药物。

第四条剧毒药品的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严管为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剧毒药品的使用和储存,同时加强剧毒药品的监管和控制,确保药品的安全。

第二章剧毒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剧毒药品根据其毒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六条一类剧毒药品指对人体有极高毒性或有可能对人体造成重大伤害的药品。

第七条二类剧毒药品指对人体有中等毒性或有可能对人体造成较大伤害的药品。

第八条三类剧毒药品指对人体有一定毒性或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的药品。

第九条剧毒药品的管理应采取分类管理、严格登记、密封储存和专人负责的措施。

第十条生产剧毒药品的企业应取得《剧毒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剧毒药品类别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经营剧毒药品的企业应取得《剧毒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剧毒药品类别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使用剧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剧毒药品类别及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并遵守有关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储存剧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

第十四条销售剧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五条运输剧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剧毒药品类别及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剧毒药品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剧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使用记录,记录使用药品的日期、用量、用途等信息,并妥善保存至少2年。

第十七条使用剧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药品存放区域,对剧毒药品进行专门储存并进行标注。

科室高危药物目录管理制度范文

科室高危药物目录管理制度范文

科室高危药物目录管理制度范文科室高危药物目录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科室高危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室内各类高危药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高危药物是指具有较高危险程度的药物,具有可能对人体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或增加患者死亡的风险。

第四条科室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危药物目录管理制度,对高危药物实施严格的管理,确保高危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应用。

第二章高危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第五条科室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科室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室内高危药物的目录管理制度。

第六条高危药物目录应包括药物的名称、分类、特殊管理要求、适应症等内容。

第七条高危药物的目录应经科室内药学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通过,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八条高危药物目录应在科室内公布,并向医护人员及患者进行宣传。

第九条科室应建立高危药物目录的使用和更新流程,确保目录的有效管理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高危药物使用管理第十条医务人员在使用高危药物前,应仔细核对药物的名称、剂量、适应症等信息,确保使用正确的药物。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高危药物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合理评估患者的用药风险。

第十二条在使用高危药物时,医务人员应遵循科学、规范的用药原则,准确掌握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用法等使用要点。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使用高危药物时,要严格遵循药物的储存、配制和给药等操作规程,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时间等信息,确保用药的追溯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使用高危药物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失误或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高危药物使用后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不良反应和疗效等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确保患者的安全和疗效。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高危药物使用后,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好用药指导和告知工作,提醒患者注意不良反应和用药注意事项。

剧毒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剧毒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剧毒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剧毒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剧毒药品是指有毒副作用且易引发严重中毒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化学品等。

第四条剧毒药品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治理、安全第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剧毒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剧毒药品的安全。

第二章剧毒药品的安全生产第六条所有生产剧毒药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第七条剧毒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八条剧毒药品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剧毒药品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控和追溯体系,确保生产的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剧毒药品生产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和监护工作,定期进行健康体检,避免因药品接触引发职业病。

第三章剧毒药品的安全流通第十一条所有流通剧毒药品的单位必须经过相应的核准和备案,取得合法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剧毒药品的流通必须遵循“入厂查验、批发经营、零售销售”的原则,确保流通环节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三条剧毒药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货品管理和环境清洁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剧毒药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定期检测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并及时处理过期、变质和破损的药品。

第十五条剧毒药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药品的供应和流通可追溯。

第四章剧毒药品的安全使用第十六条所有使用剧毒药品的单位必须经过培训和资质认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十七条剧毒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处方和剂量进行,避免错误使用和滥用。

危险药物管理制度

危险药物管理制度

危险药物管理制度一、概述危险药物是指那些具有潜在危害性、易引起药物中毒或依赖性的药物,如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致癌药物、放射性药物等。

这些药物一旦被误用或滥用,不仅可能对个体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对社会稳定及公共健康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对危险药物的管理尤为重要。

危险药物管理制度是指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对危险药物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和控制,以确保危险药物在合理范围内得到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个体和社会的危害。

危险药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公共健康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危险药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的制定危险药物管理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危险药物的上市、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取得途径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对危险药物的全面管理。

2. 许可管理危险药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合法进行。

对于危险药物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人,均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资质,方可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明,否则一律不得从事相应的行为。

3. 购买和使用凭证制度对于一些特别危险的化学品或药品,必须具备特别的购买和使用凭证,才能取得相关产品。

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危险药物的流通,防止非法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4. 严格的处方管理对于一些危险药物,其处方的获取和使用须经过特别严格的审核和控制,医生开具处方须持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证,患者须提供实名信息和合理的用药理由,避免滥用和非法使用。

5. 监管和监督体系建设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和监督体系,实现对危险药物的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不因滥用和非法使用而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

6. 教育和宣传对危险药物的危害性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药物的认识和警惕性,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7. 处罚制度的建立对于违反危险药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实施严厉的处罚,对违法者作出相应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公众利益。

危险药品管理制度

危险药品管理制度

危险药品管理制度一、生产环节管理。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危险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性。

同时,对危险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生产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运作。

二、销售和流通环节管理。

建立健全危险药品销售和流通许可证制度,对销售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查,规范销售环节的经营行为。

同时,加强对危险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经营状况的检查和审核,确保销售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三、使用环节管理。

建立和完善危险药品使用登记和许可制度,对危险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使用危险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同时需要记录使用情况并进行定期报告。

通过对危险药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危险药品的滥用和无序使用。

四、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

加强对危险药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药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对危险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建立危险药品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加强对危险药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药品的认识和了解。

公布危险药品的相关信息和管理政策,提供危险药品的安全使用指南和知识,加强对危险药品的风险提示和警示。

总之,危险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药品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确保危险药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公众也应提高对危险药品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以防止危险药品带来的潜在风险。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剧毒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剧毒药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剧毒药品是指能够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极强致瘾作用的药品。

第四条对剧毒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剧毒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须经许可或审批,并按照许可或审批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从事剧毒药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条剧毒药品的生产必须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场所进行,场所必须安装有相应的防爆设施,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剧毒药品的生产操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剧毒药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十条剧毒药品的生产过程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参数进行检测和验证,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剧毒药品储存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储存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剧毒药品的储存必须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仓库进行,仓库必须装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报警系统,以确保储存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剧毒药品的储存必须由专人负责,储存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剧毒药品的储存过程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对仓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参数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十五条剧毒药品的储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对过期或者损坏的药品必须及时处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剧毒药品销售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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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三
摘要:本条例旨在修订和综合与危险药物有关的法例。

第134章第5条除向获授权或获发许可证管有危险药物的人供应外,不得供应危险药物
(1)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向他人供应或为他人获取,或提出向他人供应或为他人获取危险药物,除非─
(a)该他人根据本条例获授权或获发许可证管有该危险药物;
(b)该危险药物乃按照本条例供应或获取者;及
(c)该人乃根据本条例获发许可证管有危险药物,而危险药物乃按照其许可证的条件而供应或获取者。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以下罚则─
(a)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5年;及
(b)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3年。

(3)就本条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向他人施用危险药物,不当作供应危险药物─
(a)有一名注册医生在场,并由他或在他直接亲身监督下向他人施用;
(b)有一名注册牙医在场,在牙科治疗的过程中,由他或在他直接亲身监督下向他人施用;
(c)由一名当其时主管一间订明医院的病房、手术室或其他部门的护士长,或由在一间官办健康院或诊疗所的护士长,在按照注册医生的指示下,向一名在该病房、手术室、部门、健康院或诊疗所内的病人施用;或
(d)该危险药物是在指明诊疗所进行医疗的过程中,于一名指明的人在场,并由他或在他直接亲身监督下向他人施用的指明危险药物。

(由1992年第2号第3条增补)
(由1992年第2号第3条修订)
〔比照S.I. 1964/1811 reg.8 U.K.〕
第134章第6条危险药物的制造
(1)除非根据及按照本条例,或根据及按照署长根据本条例而发出的许可证,并在该许可证所指明的处所内进行,否则任何人不得─
(a)制造危险药物;或
(b)作出或提出作出准备制造或目的是制造危险药物的作为。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0及终身监禁。

(由1974年第43号第3条修订)
第134章第7条(废除)
(由1992年第52号第3条废除)
第134章第8条管有危险药物非作贩运用途及危险药物的服用
(1)除根据及按照本条例,或根据及按照署长根据本条例而发出的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
(a)管有危险药物;或
(b)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以下罚则─
(a)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0,并在符合第54A条的规定下,可处监禁7年;或
(b)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并在符合第54A条的规定下,可处监禁3年。

(由1979年第67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52号第4条修订)
第134章第9条大麻植物及鸦片罂粟的栽植及经营
(1)任何人不得栽植任何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但本款的规定并不妨碍政府化验师为担任其受雇职务的需要及以其职位的身分裁植大麻属植物。

(由1994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2)任何人不得为其本人或代表不论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a)供应或获取,或提出供应或获取任何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
(b)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处理,或提出或宣称经营或处理任何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或
(c)将任何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进口入香港或从香港出口,或作出任何作为,以准备该等进出口,或目的是该等进出口,不论该等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是否在香港,或是否被确定、据有或存在。

(3)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除非该大麻属植物或鸦片罂粟是在过境途中。

(4)第14条适用于任何过境途中大麻属植物及鸦片罂粟,犹如其适用于过境途中的危险药物一样。

(5)任何人违反本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5年。

第134章第10条危险药物进口许可证
第Ⅲ部
许可证及证明书的发出,与合法进口及
出口危险药物相关的规定,
及过境途中的危险药物
(1)署长可发出进口许可证,授权证上指名的人,在证上指明的期限内,将证上指明分量的危险药物进口入香港。

(2)当署长根据第(1)款向任何人发出进口许可证,须同时发给该人一份进口证明书;如该人拟分多次托运进口该危险药物,署长须就每一次托运分别发给他有关的进口证明书。

第134章第11条有关进口危险药物须遵守的规定
(1)根据第10(2)条获发进口证明书的人,须将该证明书递送予向他供应危险药物的人,而该等药物乃证明书所指的。

(2)从一个公约缔约国进口入香港的危险药物,须附有一份有效的出口授权书或转运证明书。

(3)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4)如有违反第(2)款的情况,则将危险药物进口入香港的人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除非他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遵从该款。

第134章第12条危险药物出口许可证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署长可发出出口许可证,授权证上指名的人,在证上指明的期限内,将证上指明分量的危险药物,从香港出口往证上指明的国家。

(2)除非署长获出示一份危险药物进口国主管当局所发出的进口证明书,否则他不得根据第(1)款发出出口许可证,而该许可证亦仅限于发给在该证明书上指名的人,以及仅就证明书内所指明的危险药物而发出;但如该危险药物乃出口往非公约缔约国,则不在此限。

(3)当署长根据第(1)款发给任何人出口许可证,须同时发给该人一份许可证副本。

第134章第13条出口危险药物时须遵守的规定
(1)当与出口许可证有关的危险药物从香港出口时,根据第12(1)条获发该出口许可证的人须将依据该条第(3)款发给他的许可证副本,连同该危险药物一并送出。

(由1971年第46号第3条修订)
(2)任何人如拟从香港出口危险药物,而有关该危险药物的出口许可证已根据第12(1)条发出,则该人须─
(a)在有此要求下,向署长出示该危险药物及出口许可证;
(aa)确保一切与出口该危险药物有关的商业及船务文件之中载有出口的危险药物的名称、出口的数量及出口人和进口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 (由1994年第62号第4条增补)
(b)出示署长要求的其他证据,使其信纳该危险药物乃合法地出口往出口许可证上所指明的地方及出口给许可证上指明的人。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的规定,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134章第14条过境途中的危险药物
(1)如过境途中的危险药物─
(a)并非正从一个可合法出口该危险药物的国家往另一个可合法进口该危险药物的国家的过境途中;或
(b)是从一个公约缔约国出口,但并未附有一份有效的出口授权书或转运证明书,则进口该危险药物的人即属犯罪(如属违反(b)段的规定,除非能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遵从该段,否则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0年,及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3年。

(由1978年第46号第3条修订)
(2)除非根据及按照署长根据第15条发出的移走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
(a)将过境途中的危险药物,从运载其进口入香港的船舶、航空器、车辆或火车上移走;或
(b)当危险药物从运载其进口入香港的船舶、航空器、车辆或火车上移走后,在香港境内以任何方式移动该等药物。

(3)任何人不得─
(a)安排过境途中的危险药物经过任何处理程序,以改变其性质;或
(b)蓄意开启或弄破任何容载过境途中危险药物的包装或其他物品,但依署长的指导,并以其指示的方式作出,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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