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11月9日第5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三)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2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
准》(2016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7〕27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执法效能,现决定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再次进行调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调整条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调整条目。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企业
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经理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持有效证书上岗,扣1分。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扣1分。
三、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扣2分。
四、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扣2分。
五、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扣
5分。
六、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用地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扣3-10分
不等。
七、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扣3-10分不等。
以上是《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内容,建筑
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
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值,将被列入信用记录,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建筑施工
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尽可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京建法〔2015〕3号-附件-附件
京建法〔2015〕3号附件
关于调整有关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时间:2015年11月18日发布时间:2015年11
月18日浏览次数:3590
京建发〔2015〕36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分别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为强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现决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
责令整改
1
12
安全 GQJL101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 管理 012 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 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
五十条
七十六条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监理 单位
2
企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二)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一)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二)项
安全 GQJL101 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未进 管理 006 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和拆除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 和拆除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 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 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
责令整改
0
监理
企业负责人
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第九条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三)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三)项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企业 记分 对象
企业记 分分值
人员记分对象
责令整改
0
监理
企业负责人
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3版)的紧急通知
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京建法〔2013〕2 号第六条、 逾期未改
1
第七条、第八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责令改正
0
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
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京建法〔2013〕2 号第六条、 逾期未改
1
第七条、第八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责令改正
0
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
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京建法〔2013〕2 号第十一 逾期未改
附件
安全质量评估管理记分标准
序 行为类别 不良行
号
为代码
违法违规 行为描述
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评
估工作 安全质量 GQJZ11 349 评估管理 1001 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评
估工作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项目部未按要求 开展评估工作 安全质量 GQJZ11 350 评估管理 1002 施工企业项目部未按要求 开展评估工作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在评估工作中存 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安全质量 GQJZ11 351 评估管理 1003 施工企业在评估工作中存 在弄虚作假行为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项目部在评估工
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安全质量 GQJZ11
352
施工企业项目部在评估工
评估管理 1004
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逾
期未改
认定 依据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 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 法〔2013〕2 号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 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 法〔2013〕2 号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 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 法〔2013〕2 号第十条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法实施条 标办法》 互串通投
例》四十 第七十四 标或者与
条;
条
《中华人
招标人串 通投标
民共和国
的,投标
招标投标
人以向招 C166460
法实施条
标人或者 0T
例》四十
评标委员
一条;
会成员行
《中华人
贿的手段
民共和国
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
的,中标
法实施条
无效,处
例》第六
中标项目
十七条;
金额千分
《工程建
之五以上
设项目施
C166460 0A030
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 对象
记分对象 修改为
人员记分 对象
未按照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改正,处
的保险、 合同价款
限位等安 1-2倍以下
全设施和 的罚款
装置,涉
及未按1项照的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的保险、 限位等安
5万元以
行处罚
上10万元
以下的罚
款;造成 C161130
损失的, 0A030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
法第十八
31
对提供大
型施工机
械的单位
安全管理
C161880 0
未按照规 定进行检 查和维护
保养的行
为进行处
罚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十八 条第二款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三十 五条
千分之十
工招标投
以下的罚
标办法》
京建法〔2012〕20号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12〕2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城管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通过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切实提升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决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增加13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审核处罚结果后,登陆对接平台,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该记分内容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二、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进行的记分,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记分累加后,当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最终积分达到相应分值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施工企业同一施工现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扬尘治理问题受多次处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至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扬尘治理联合执法通知抄送: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C1632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33
安全管理
C16328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序号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对象
记分对象修改为
人员记分对象
人员记
分分值
分值修改为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23
安全管理
C161030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C1618800B020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期限大于2个月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13
安全管理
GQJZ102021
14
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外窗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附件2外窗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序号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企业记分人员记分处罚处理分值分值记分对象1建设管理FKF214005结构施工前,未组织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或未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三)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三)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2建设管理FKF214006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四)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四)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3建设管理FKF214007外窗大批量进场前,未组织对进场样窗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或未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五)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1序号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企业记分人员记分处罚处理分值分值记分对象4建设管理FKF214008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在施工现场公示外窗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节能性能标识。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六)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一条第(六)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5建设管理FKF214009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外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等。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 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C166620 0T
C166620 0B010
C166620 0B020
C160240 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C160240 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0
0
1
1
7
安全 管理
C160 2400
对施工单位未在 施工现场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行 为进行处罚
《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640 0T
C163640 0C010
C163640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逾期不办理,违法情 节较轻的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 企业记 人员记 分对象 分分值 分对象
C160220 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0
对施工单位未按
C160220 0T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检查细则、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BCD)A、保证建筑工程质量B、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C、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ABC)A、未取得许可生产B、国家明令淘汰C、已经报废D、未办理使用登记3、【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规定,下列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
(ABD)A、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B、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C、深基坑未设置挡水台D、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4、【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ABCD)A、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B、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C、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D、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ABCD)A、安全防护用具B、机械设备C、施工机具及配件D、消防设施和器材6、【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ABCD)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B、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D、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7、【多选题】下列哪些施工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4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4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4
6
安全管理
GQJZ102018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11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2
项目负责人
责令整改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10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建筑工程管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罚款10万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1万元以下罚款
1
1
企业负责人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4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六条
罚款1千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千元-1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1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0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安全管理
SGB033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限期整改
1
1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34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千元-1万元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建
负责
未按照规
设工程施工
工程施
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
巩
安全
C1618
C1618800
行检查和维护
处3000元以上5
人、
31
管理
800
定进行检
现场管理办
工现场
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B020ຫໍສະໝຸດ 保养的期限大000元以下罚款
业
专职
1
0
查和维护
法》第十八条
管理办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
于2个月的
企
安全
保养的行
任。
设施和装置,涉
和装置的
及2项的
行为进行
未按照安全施
处罚
工的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300齐全有效的保
处合同价款3倍
3 0
B030险、限位等安全
的罚款
设施和装置,涉
及3项的
24
安全
C1611
对出租单 位出租未 经安全性 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 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
《建设
工程安
C1632700
违法情节严重
人、
32
管理
700
单位未按
(二)项、第
理规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030
的
00兀以上1万兀
业
专职
1
0
照规定办
(三)项;
第二十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
以下罚款
企
安全
理注销手
《建筑起重
八条第
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
业
员
续的行为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缩减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0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7
安全管理
GQJZ102028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
71
质量管理
GQJZ204016
未建立并执行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四条第(二)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72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82
劳务管理
GQJZ206012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劳务费专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项目负责人
58
质量管理
GQJZ104006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20万元
3
3
项目负责人
罚款20万元
4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62
质量管理
GQJZ10400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京建发〔2019〕260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9〕26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建法〔2019〕8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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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或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施工单位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事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安全性能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未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施工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未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质量管理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拖延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虽持有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中未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质量管理制度未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或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便执行未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后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未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后形成检查记录,或未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对分包工程检查记录未按照经总承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的程序便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未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未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未形成检查记录未按规定程序形成施工检查记录对从业人员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少于30学时未建立并执行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劳务管理建筑业企业使用零散民工施工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未将劳务管理体系图、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等在项目部上墙明示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未每月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劳务作业发包人未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劳务分包企业未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企业允许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使用未取得3C认证的厂家的产品施工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在送检试样上弄虚作假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验的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北京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在混凝土使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未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的,未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劳务合同管理未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未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未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劳务合同中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承包人、发包人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合同价款中包含低值易耗材料费的,双方未明确材料费总额及支付时间方式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在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前,双方未签订解除协议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发包人、承包人未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发包人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