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
著作权对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影响
著作权对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影响作者:朱蕊来源:《商情》2013年第42期【摘要】通过对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法律定性,分析了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提出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对策。
【关键词】馆藏文献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目前,我国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处于比较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馆藏资源的来源具有多渠道、内容形式多样化等特点,这就需要更多地考虑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一、馆藏文献数字化中的著作权法律定性关于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法律定性,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但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在权利限制中另外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以合理使用的方式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的立场》中也指出“版权法不应该阻止图书馆依靠新技术来改进保存资料的技巧”,“版权立法应该允许图书馆转换版权保护资料成数字形式,以便实现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目的”[3]。
所以,图书馆在尊重作者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应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本馆收藏的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
至于是否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就要视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和作品的使用方式而定。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并进行网络传播,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复制传播。
二、馆藏文献数字化建设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一)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
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的保护
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的保护【摘要】伴随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有关其中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面临严峻考验。
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引进“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结合中国与数字图书馆有关著作权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方案。
并强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管理制度,达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共赢。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权利弱化与分享理论;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创造者的智力成果,鼓励创作的产生。
同时,将创造过程,方法和成果公开,使之为所有人所利用,并以此激励技术的发展进步,传承文明,创造未来。
但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随着互联网的发达,人们获得知识的途径更为快捷方便,也更难被法律所约束。
更有许多诸如网上作品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适用,数据库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问题值得探讨研究。
本文着重讨论有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概念,立法精神和法律适用的探索。
一、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涵义解析我国自1998年起兴起数字图书馆定义的讨论热潮,最初有学者定义它为:网站支持多种搜索功能的强大海量数据库。
2000年以后的观点统一是:数字图书馆是提供电子图书文献的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是超大规模的,分布的,可以跨越检索的海量信息数字化资源库。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诸多不同之处。
它的独立性,独创性和地域性都被淡化,失去了本来的特质。
同时显示出实用性,国际性的特点。
数字图书馆更是由于特殊的建构和服务模式,使传统图书馆中早已解决的著作权问题重新成为讨论的焦点。
这一问题关系着众多创作人的权利,更关系着文化的发展交流,影响着世界的进步。
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目前的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涉及两个方面:数字作品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之所以没有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很大原因是数字图书馆建设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并不急迫。
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制度改进
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制度改进马海群教授2012-12-25 14:58:06 来源:《情报资料工作》2010年04期主持人:马海群教授主持人导语本专题系2007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7-0260)项目,旨在研究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制度改进。
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末,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已初具规模,并能够实现数字信息资源的无障碍传播与全球共享。
然而,不可否认,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在某些方面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带来重重阻碍,迫使数字图书馆(尤其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信息资源建设方式的多重性、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信息共享的必然性,既是数字图书馆的突出特征,也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几个关键环节,这些环节中都涉及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的使用,也都需要明确的法律定位。
因而有必要探索新型授权许可机制、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如有效的法定许可、授权要约、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等,以改进著作权制度的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价值。
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的角度探讨著作权制度的改进有两个重点。
其一是如何重构合理使用制度促进公益数字图书馆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在保证著作权人的创作激情和公众利用信息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它是著作权制度兼顾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最直接体现。
因此,合理使用制度不能成为技术的牺牲品,必须动态地坚持,为此有必要将“合理使用”的原则适当延伸到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作品。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数字图书馆构建了一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但仍需扩张。
基本思路是:著作权的适度保护与数字图书馆行为的适度扩张,即引进适度保护理论,体现著作权保护与使用中的效率与公平,给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更多的合理使用空间。
其二是优化法定许可制度。
由于互联网络的特点,缺乏法定许可将可能导致更多的侵权问题,为此,我国法律界有识之士多年前就提出数字图书馆应被赋予法定许可权限的观点。
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的几点认识
二、 从立法中找出路
1.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信息网络环境的版权
立法
19% 年国际上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针对数字环境制定了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版权保护; 著作 权集体管理制
一、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版 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1.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是
WCT 和WPPT 两个新条约, 但我国至今未将条 权有关的 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 约内容完全转化为国内版权立法,虽然在修订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 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 、 仲 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其设立方式、 权利义务、 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 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
后的( 著作权法》 中增加规定了“ 信息网络传输 权”但规定过于笼统, , 在体例、 内容等方面存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权
利, 实现著作权人、 中介服务者及受众之间的利 益平衡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网 络环境下,集体管理组织的这种优势体现得更 为明显: 传统著作权法的基础是有限的复制技 术, 复制作品的成本很高, 相应地著作权人行使 权利的成本较低。 而在数字环境下, 虽然权利的 范围被扩充了, 但作品一旦脱离作者, 就几乎随 时处于被浸权的威胁之下,权利人会感到无法 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其个人行使权利的成本激
据悉, 国务院法制办己将制定 《 信息网络 传播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国家版权局 的官员透露,该 《 条例》的内容主要将包括: 达国家中,已经建立了许多针对不同类作品的 第一, 避风港制 度。即对于仅仅提供网络技术 服务的服务商,例如接入服务、表面链接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 务、暂存或者缓存服务等,给予一种豁免权, 权集体管理制度尚有较大差距,目前仅有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 以避免其承受过大的责任。但是, 如果服务商 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声像作品、计算机软 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仍不采取移除侵权信息 件作品等都没有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的,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 《 著作 权法》规定的禁止规避措施,在哪些情况下规 但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加快了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的建设步伐。2000 年 8 月,中国文字作 避技术措施是允许的,哪些情况下是不允许 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作品著 的;在网络环境下应该给科教事亚哪些特殊的 作权协会筹委会在北京成立。该协会主要管理 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在不违背 《 著作权法》规
浅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著作权许可的可行之路
现实中,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版权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对于未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所有者很难找到真正的权利人;即便是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够联系的版权人,而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到授权。从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与版权人的关系来看,双方像处于“断桥”的两端,“相望但不能相见”。一方面,版权人要想与作品的使用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难度较大,因为其不能够一一找到合适的作品使用者;另外,即使版权人能够找到作品的使用者,但由于其在拥有强大“实力”的作品传播商面前较为渺小,很难获得公平谈判与定价的机会。当自己的作品被无偿使用后,其维权有着不小的成本,而在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之后,版权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大幅度的低于版权维护费用。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想合法获得作品授权许可的使用者来说,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极难找到权利人。因此,建立一种沟通机制以把版权人与作品潜在的合法使用者间的“断桥”连接起来将是当务之急。在此种需求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
三、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在法律上合理定位数字图书馆
实践中,数字图书馆制作者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建设,因此法律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则显得极为必要。但是从目的上来看,我国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的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而使版权作品能够最大限度的被使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置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放任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免费使用。从性质来看,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作品的传播者,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该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我国数字化图书馆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相关立法中也没有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合理定位,这无疑逼迫后者有利于传统的作品传播者的范畴之外,因此,明确数字图书馆作为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版权集体管理规则。
数字图书馆的若干著作权问题
一
、
数字 图 书馆及 其发 展
还原成 文字 、 数值、 图形 、 图像 、 声 音等 。 文 献 被转 化 为数 字 化 信息后 , 可 以存 储在 计算 机 系 统 中 , 用 户 可 以通 过 与 局域
库 无缝 浏览 与智 能检索 的信息 中心 。
数 字 图书馆是 人类科 学技 术不 断进步 的必 然产 物 , 加 快
论 已有作 品以何 种形 式表 现 和 固定 , 都属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权法 》 ( 以下 简称《 著 作权 法》 ) 所称 的 复制行 为 。 ” 对于馆 藏文献 数字 化 , 学者 普遍认 为应 根据《 著 作 权法 》
法 哲 园地
数字 图书馆 的若干著作权 问题
王 琛
( 山 东 轻 工 业 学 院 东校 区 图 书 馆 , 山东 济 南 2 5 0 1 0 0 )
摘要 : 本 文 旨在 分析 数 字图书馆 中涉及 的 著作权 法律 问题 , 探 讨 著作权 法等规 定 的现状 与缺 陷 , 并在 此基 础上 提 出重新确 定合 理使 用和 法定许 可的界 限 , 充分发 挥 著作权 集体 管理机 构的作 用 , 进 一 步推行授 权要 约机 制 。
第 2 2条 第 8项 “ 图书 馆 、 档案馆、 纪念 馆 、 博物馆、 美 术 馆 等
了传播 人类 优秀文 化遗 产的速 度与 广度 , 突破 了手写 时代 和 印刷 品载体单 一 的局 限 , 具 有存储 量大 、 更 新周 期短 、 检索 便 捷、 声 像并 重 、 形式 多样等 特点 , 改 变 了印刷 型文 献容 易变 质 和 自然 老化 的缺 陷 , 使 图书 馆业走 向现 代化 。 近几 年来 , 我 国数 字图 书馆呈 现高速 发展 的 态势 , 国家 、 省 市及各 高校 图书 馆都 把数 字 化 和 网络 化 作 为本 馆 发 展 的 新 方式 和新 目标 , 在 向美 国 、 欧 洲 等 国家 数 字 图 书技 术 不 断 学 习的基 础上 , 结合 中国文 献 资料 和受 众 群 体 的特 点 , 在软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许可问题探讨
一
而将馆藏作品数字 化可 以不经著 作权 人 的同意 , 也 不需向其支付报酬 。除此之外 的数字化行 为都必 须
、
不同种类作品数字化时的版权许可问题
经过著作权人的 同意并 向其支付报 酬 , 否则 会侵 犯 著作权人 的复制权 。
根据我 国 2 0 0 0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的< 关于制 作数字 化制 品的著作权 规定》 将 已有 作 品数字 化 , ,
护期不 受限制。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期一般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后 五十年 , 或者作 品首次发表后五十 年。 对这类 作品 , 只要其超过保护期 , 就可以直接将其数 字化, 但必须尊重作者 的署名权 、 修改权和保护作 品
完整权 。
而使用者却 因为没有权利而不能合法利用 作品的两 难境地 。因此 , 学术 界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案 : 第一 , 合理使用 。由于 我国 的《 著作权 法》 只规 定为保存版 本 的需 要 , 书馆 可 以复 制馆 藏 作 品。 图
理公 司签约付 费即可使 用 , 理公 司再 向作 者转交 代
使用获得的报酬。但是 , 国的版 权代 理机 构数量 我 少, 规模小 , 专业 化程度 较低 , 因此 很难 胜任 海量 的 版权许 可的代理。所谓 “ 约模式 ” 即著作 权人在 要 ,
能的。此外 , 2 0 于 0 2年正 式生效 的< 界知识 产权 世 组织 版权条约》 某些 “ 对 合理 使用 ” 以 限制 , 如 字 图书馆建设 中的版权许 可问题探讨
学术研究
合理使 用的标 准一般 很难确定 , 我国< 著作 权法》 没 有 给予 具体 的法律支 持 , 现实 中著作 权人 的权 利 且
意识 日益加强 , 因此 , 想借助合理使用制度来从根本 上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的海量许可 问题几乎是不 可
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第1 期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un l f h n z o a w yV c t n l T c n a C H g o ra o e g h u R i a o a o a & eh i l o e e Z l i c
V1 4 N. o. o 1 2
Ma. 0 2 r2 1
、
高校 数 字 图书馆概 述
( ) 一 高校 数字 图书馆 的概念
三种情况 : 第一种是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 品数字化
并 提供使 用 。对 于此类 作 品 , 以随 意利 用 , 应 注 可 但 意 保护作 者 的人身 权利 、 名权 、 改 权及 作 品完 整 署 修 权 。第二 种是合 理 使用 , 国《 我 著作 权法 》 2 第 第 2条 8款规定 : 图书馆 、 案 馆 、 念 馆 、 物馆 、 术 馆 “ 档 纪 博 美 等 为陈列 或者保 存 版本 的需 要 复制 本 馆 收藏 的作 品 是合 理使 用 的一 种 。 因 此 , ” 图书 馆 为保 存 版 本 的 需 要数 字化 馆藏作 品 , 可不 经权 利 人许 可 , 向其 支 付 不 报酬 , 但数 量 上 有 限 制 。但 若 数 字 化 是 为 了放 于 网 上, 向公众 传播 , 则不 在合 理 使用 之 内。第 三种 在著
用。
2 购买 电子资 源 中的著作权 问题 . 现 在大 学 图书馆大 多是通 过 购买 商 业性 的数据 库来 建 设 自己 的 数 字 图 书 馆 , 比如 万 方 、 星 图 书 超 馆 、 国知 网等 著名 的数 据 库 。 图书 馆 将 购 买 的电 中 子 出版物 放在 图书 馆 内网 上 , 者 可用 图书 馆 设 施 读 阅览 , 也可 以利 用 自有设 备 通过 I 议 进 行 浏 览 。 P协 图书馆购 买 的这 种数 据库 本身 所包 含 作 品 的著作 权 问题 已经 由数据 库 出售 方 解 决 了 , 不存 在 著 作 权 授 权 问题 。但拥 有 著 作 权 不 等 于拥 有 网络 传 播 权 , 不
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Ya g x a we n io i
(h colo s r n oi yF Ja oma U iesy F zo 5 0 7 C ia T e Sho fHioy ad S c t uin N r l nvri ,uhu 3 0 0 , hn) t e t
Ke r c p rg t c l c ie ma a e n ;d gt l l r r o s u t y wo d: o y h ol t n g me t i i - i a y C n t c i e v a b r
Ab t a tAs te a e c fte c p rg th le n h no main rs u c s r ii ll rr i a e te sr c : h g n y o h o y ih od ra d te ifr t eo re u e,dgt —i ay w l fc h o a ・b l
p o l ms a d c a ln e r m h n e lc u l p o e t g t,e p c al t e c p rg t d rn h p o e s o r be n h l g s f e o t e i tl t a r p ry r h s s e il h o y h , u g t e r c s f e i y i i i c n t c in n e vc .W h l t e d a c n a d r cie f t e o y g t ol ci i ma a e n ,I t o sr t a d s r i e s u o i h a v n i g n p a t o h c p r h c l t t e c i e v y n g me t t
新《著作权法》意义下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的问题
20 06年 3月 第 3 卷 第 2期 1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Jun l f nnUnvri f r dS i c(oi o ra o a iesyo A t a c n  ̄S c Hu t sn c c nc i  ̄Edi n c t ) i o
则集中精 力进行著作权 问题解 决的数字化工作。
( 数字化后的作 品能否在 网上传播 二)
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 最终的 目的是服 务于用户, 将
数 字 化 后 的作 品存 网 . 传 播 是 目前 最方 便 、 最 快 捷 的 方 , I
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新 < 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五 款规定 ,复制权 是指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 、翻 录 、翻拍等方 式将 作品制作 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种采用
在网上传播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签 订许可协议 , 定其 确
使用对象 、使用时间、使用地 点、使用范 围等 。
十二款合理使用 的规定:合理使用作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 当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二
数 字图 书馆建 设 中的超 链接
并且不得侵 犯著 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与图
题应 采取相 应 的解决 办法。
关键词 :数字 图书馆;数字化 ;超链接 ;( 《 著作权法 》
中图分类号 :D 2 .1 93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6 5 (0 60 6 2— 142 0 )2—04 0 10— 2
一
馆藏 文献数 字 化 中的著作权 问题
书馆将馆藏作 品数字化有 关的规定分别是 < 著作权法》第 二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制度创新
1 数 字环 境 下我 国合 理 使用 制 度 的发 展 现状
点。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 的 目的就是通 过制度建 设促进网络公共文化传播事业的发展 ,实现对弱者权
益 的特殊保护 。数字环境下 的合理使用的主体是普通
19 年我 国首次 颁布 《 91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著作权 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合 理使 用成为我 国著 ) 作权法 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内容 。随着国际国内著 作权环境 的变化 ,20 年又对 《 01 著作权法》 进行 了修 订 ,在第 2 2条第 ( 八)款规定 了图书馆合 理使用 的
图 书 馆 理 论 与 实 践
学 术 探讨 ・ 工作 研 究
21 () 00 8
●郭海 明 (坊 院图 馆 山 潍 20) 潍 学 书 , 东 坊 66 11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制度创新
[ 关键词]图书馆 ;著作权法 ;合理使
用 制 度
例》 《 著作权集体管理 条例》 《 互联 网著作 权行政保护 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例》 。其 中最重要 的是
又显示 了著作权制度本身的制度弹性和韧度 。数字信 息技术带来 了新的利益格局 ,著作 权制度对于新利益
格局的认识与回应 ,促进 了合理使用制度 的发展与创
新 。只有 不 断地 突 破 与创 新 ,才能 摆 脱 当前 的合 理使
共文化服务 体系建设 列为 “ 十一五 ”文化建 设 的重
用发展 困境 ,为 图书馆等公共机构 的合理使用实践提
[ 要】在 分 析 图书馆 合 理使 用制 摘
度 的 发 展 现 状 与 不 足 的 基 础 上 ,探 讨 了数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以下称 条例》 '它首 《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对策
健 康 、 速 发展 。 快 1 我 国《 著作权 集体 管理条例 》 在 的 问题 存 I1 关于著作 权集体 管理 组 织的定 位 问题 . 《 例 》 3条 所 称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织 , 指 条 第 是 为 权利 人 的利益 依法设 立 , 据权 利人 授 权 、 根 对权 利 人 的著作 权 或者 与著作 权有 关 的权 利 进行 集 体管 理 的社 会 团体 。社会 团体实 际上 附属 在 业务 主 管部 门
的有效实施 。 ④完善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体系 , 障 保 法律法规的约束力。⑤ 建立与疏通信息政策与法律 反 馈渠 道 , 时 了解反 馈情 况 , 及 对信 息政 策 实施 效 果
和 发展 状态 进行 评估 , 以及 时调 整法 律法 规政 策 。
参 考 文 献
1 春 玲 . 销 — — 发 展 图书 馆 信 息 资 源 的 新 思 路 . 金 营 冶
4 张 安 珍 . 济 信 息 学 理 论 与 应 用 研 究 . 沙 :湖 南 科 经 长
学 技 术 出版 社 . o 2 20
及其营销过程的法制建设 :①设立一个 国家层次的
全 国性 、 行业 、 有 力 的管 理 协 调 机 构 , 织实 施 跨 强 组 信息 政 策和 信息 法制 .加 强对 图 书馆 信息 资 源 开发
20 09年 5月
情报 探 索
第 5期 ( 1 9期 ) 总 3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对策
王 斌
( 南商 学 院 图 书馆 长 沙 湖
摘 要 版权需要 . 为数 字 图 书馆 建 设 拓 展 发 展 空 间 。
关键 词 数 字 图书 馆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浅谈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浅谈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刘雪飞长安大学图书馆【摘要】本文从法律角度来简要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图书馆作为现代信息中心,处于网络信息化发展的前沿,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传统法律和现代数字图书馆提出的新考验。
一、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1.数字图书馆。
图书馆是人类信息收集、处理和传播的中心,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图书馆模式已很难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于是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这是一种拥有存储于多种媒体、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数字化信息资源,能为读者方便快捷地提供服务的信息机构。
我国许多图书情报单位已陆续开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逐步把一些具有本馆特色的文献资源数字化或将各类数字资源整理上网并提供相应服务。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图书馆传播的正是这种无形的知识产品,这就要求我们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一方面,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
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管理方法,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十分严重,有些人甚至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在各类文献资源采集过程中,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由于认知不足和法律意识薄弱,忽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知识产权法现有条例不完善。
虽然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已经引进国内多年,但具体涉及图书馆方面的条例、条款还不够完善。
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
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摘要】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影响备受关注。
本文将首先讨论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服务的影响,包括著作权法修改对图书馆服务的影响和数字化图书馆的法律依据。
将探讨新法律对图书馆面临的挑战,如保护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数字资源的合法传播。
结合新著作权法,分析图书馆数字化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新法对图书馆服务的促进和解决数字化服务中的关键问题。
新著作权法为图书馆带来机遇与挑战,但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通过探讨新法律下图书馆的发展前景,可以更好地了解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行业的影响。
【关键词】关键词:著作权法、图书馆、服务、数字化、用户隐私、合法获取、传播、未来发展、促进、解决问题、发展前景1. 引言1.1 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重要性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重要性体现在对知识共享和文化传承的推动作用上。
作为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场所,图书馆在传播知识和文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的著作权法为图书馆提供了更广泛的合法使用权和保护措施,使得图书馆能够更好地使用数字资源,推广数字化服务,满足读者的需求。
新的著作权法也增加了对数字资源的合法获取和传播的规范,保护了知识产权,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为图书馆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对知识保护和用户隐私的关注上。
随着数字化服务的发展,图书馆面临着更多的用户数据和隐私保护问题。
新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图书馆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权限,保护了用户的个人隐私。
通过新的法律规定,图书馆可以更加规范地处理用户数据,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信任。
新的著作权法为图书馆带来了更多的法律支持和规范,促进了图书馆服务的提升和发展。
它为图书馆提供了更广阔的法律空间,保护了知识产权,促进了数字化服务的发展,为图书馆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挑战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何平衡著作权法的保护和图书馆服务的提供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法与数字化书馆知识传承与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持
著作权法与数字化书馆知识传承与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化书馆逐渐成为知识传承与共享的重要平台。
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法起到了关键作用,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为数字化书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与数字化书馆知识传承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著作权法与数字化书馆的背景数字化书馆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传承和共享平台,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了图书、报纸、期刊、音像资料等资源的数字化存储、检索和传播。
数字化书馆便利了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方式,加速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
然而,在数字化书馆发展的过程中,著作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著作权法的适用成为数字化书馆发展与知识保护中的关键问题。
二、著作权法对数字化书馆的法律支持1. 数字化书籍的数字化处理与传播数字化书馆利用数字技术将纸质图书数字化处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环境下的存储和传播需求。
著作权法为数字化书籍的数字化处理与传播提供了法律支持。
首先,著作权法承认数字化书籍对原作品的改编、重构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保护了数字化书籍的合法性。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数字化书籍经过合法的数字化处理和传播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而促进了数字化书籍的发展与传播。
2. 数字化书籍的存储与检索数字化书馆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了图书、报纸、期刊等资源的数字化存储和检索。
著作权法为数字化书籍的存储与检索提供了法律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数字化书馆存储和检索数字化书籍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障了数字化书籍的合法性。
同时,著作权法还强调,数字化书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数字化书籍的安全,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和传播数字化书籍,从而维护了数字化书籍的权益。
3. 数字化书籍的授权与许可数字化书馆在提供数字化书籍服务的同时,需要与著作权人进行授权和许可的谈判。
著作权法为数字化书籍的授权与许可提供了法律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与数字化书馆达成协议的方式,授权或许可数字化书馆使用其著作,使数字化书馆能够合法地提供数字化书籍服务。
图书馆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保护
图书馆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图书馆的数字化馆藏逐渐成为现代图书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化馆藏使得读者可以方便地在线获取各种图书、期刊、报纸等资料,大大提高了图书馆资源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然而,数字化馆藏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探讨图书馆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保护,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化馆藏对著作权的影响数字化馆藏将图书馆的纸质文献转化为电子形式,并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访问。
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图书馆资源的利用方式,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数字化馆藏的便利性和丰富性极大地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共享,符合了图书馆的公共教育使命。
但另一方面,数字化馆藏也使得著作权面临更广泛的侵权风险,需要图书馆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保护原则针对数字化馆藏的特点,可以提出以下著作权保护原则:1. 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前提下,图书馆在数字化馆藏中可以对不受保护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例如,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可以免费提供数字化版本给用户访问。
同时,对于符合教育和科研目的的文献使用,也应该允许图书馆按照合理范围进行数字化馆藏和提供服务。
2. 版权许可原则版权许可原则要求图书馆在数字化馆藏中尊重著作权人的许可意愿,严格遵守其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如果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和传播有特定的限制,图书馆应该尊重并遵守相关条款。
3. 平衡原则平衡原则是指图书馆在数字化馆藏中要兼顾著作权人的权益和读者的合理需求。
图书馆应该积极推动数字化馆藏的开放与共享,但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图书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著作权登记图书馆应当将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登记,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著作权登记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使著作权人能够依法主张权益,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数字图书馆和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数字图书馆和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探讨数字图书馆建设和运行中面临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并针对一个案例对数字图书馆公益性进行分析。
【摘要题】信息法学1 数字图书馆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现有馆藏的数字化现有馆藏数字化是把馆藏的印刷型文献作数字化处理,使读者可以在网上直接阅读文献,而不需亲自到图书馆借阅。
图书馆现有馆藏,作品包括公有领域作品和非公有领域作品两部分。
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已经超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比如国内外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名著,以及法律法规、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
对这部分作品,数字图书馆在尊重作者人身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播。
对于非公有领域的作品应该考虑到尊重其著作权问题。
首先,把作品的数字化视为一种复制行为,这在法律界已成为一种主流观点。
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所附的议定声明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回答:“《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1]。
1999年12月9日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复制其作品是侵权行为。
同时,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权利的限制”中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数字图书馆的馆藏应该是数字型的,对现有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是否应该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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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数 字图书馆在取得授权的过程 中存在 障碍 ,著作权集体 管理制度 有利于解决数 字图 书馆 的授 权 困难 。结合 《 著
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主要 内容,阐述了 《 条例》对解决数 字图书馆著作权 问题起 到的积极作 用,并就 《 奈例 》 中存在 的问题
作品之前必需取得授权 。然 而 ,取得授 权 的道 路往 往异 常
坎坷和艰难 ,种种不确定 因素 都可能阻断授权过程。
境与数字技术更 加 拉近 了 图书馆 和集体 管理 制度 的距 离 ,
集 体管理机 制健 全与否将 在很大程 度上影 响着 数字 版权问 题 的解决。为此 ,必 须关 注、研究 、健 全和创新 集体 管理 制度 ,使其适应数字 图书馆建设 的需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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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 t eu tn’addsr e e‘ euaos a naterl i cprh i us n i usdtepol s f oy g gl os n e i dt R gli ’w s cv o oy gts e.A dd cse rb m i R a h i cb h tn a i en i s s h e o
进行 探 讨 。
( 关键词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 ; 字图书馆 数
( 中图分类号]G5 ;D2. ( 20 93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 — 81(00 4 05 — 08 02 21)0 — 11 0 4
Th m p c f “ p rg tColcie M a g m e tRe u a in ” e I a to Co y ih l tv na e n g lto s e t h gtlLi r re o t e Diia b a is
21 00年 4 月
现 代 情 报
Ju a o or l fMo e Ifr t n n dm noma o i
Ap . 2 0 r , 01
第3 o卷第 4 期
・
V0《 著作权集体 管理条例》 对数字 图书馆的 影响
卢国强 刘 芳
1 1 权利 调查 的障碍 .
取得授权 的前提是弄 清作 品的版权状 态及 权利人 的授 权条件 ,大致包括三 项 内容。第 一 ,识别 哪些作 品受 版权 保护 ,哪些作 品处 于公有 领 域 ,哪 些作 品 必须 取得 授 权 , 哪些作 品在合理使用 之列 ,哪些作 品可 以采取 法定许 可方
为贯彻落实 《 著作权 法》第 8条对著 作权集 体管理 的
规定 ,国务 院第 7 次常务会议于 20 4 04年 1 月 2 2 2日审议批
1 图 书馆 向每 位权 利人 单独取 得授 权 的障碍
在数字图书馆中 ,解决版权 问题 将采取 合理 使用 、授 权许可 、法定许 可 、强制许 可等相互 配合 、相 得益 彰 的综
合协调模式 。在适用 于图书馆 的全面 的法定许 可制度 尚未
准 了由国家版权局起草 的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草案 ) 。 》 随后 ,温家宝 总理签 署第 49号 国务 院令 ,颁 布 《 2 著作权 集体管理条例》 ( 以下 简称 《 条例》 ,规定 《 ) 条例》 自 20 05 年 3 1日起正式生效 。著作权集 体管理 制度 的主要 目的 月 是消除权利人授权与使 用者获权 之间 的障碍 ,而解决 授权 和获权 的矛盾 正是图 书馆 ,尤其是数 字图书馆 著作权保 护 的核心 问题 。由于传 统图 书馆 在绝大 多数情况 下以合理 使 用方式利用版权作 品 ,使得我们 没有对 图书馆 和集 体管理
c n u iet e oin e df l e f i a l rr .T i at l o ie e man c ne t fte ‘ o e t e Ma a e n f o d cv ors l g t i h i %u t so tl i ay i d b hs r cec mbn d t i o tn i h o h C l c i n g me t l v o
制度的关系给予足够 的重视 ,尽 管二者 素有渊 源。网络环
建立以及强制许 可制 度的条件 还没有 取得 十分 宽松或 没有
延伸到网络环境之 前 ,授 权许可 就成为 图书馆 利用版 权作
品的重要规范 ,成为指导图书馆行为的准则 。无论是 国外 ,
还是 国内新 的版权立 法 ,大都赋予 了权利 人在作 品数字 化 利用方面的绝对权利 ,意 味着图 书馆 在 以数 字化方 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