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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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相关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海南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重铬酸钾法
(2)
快速消解
项次
60
重铬酸钾法
31
生化需氧量
项次
35
生化培养法
32
磷酸盐
项次
50
光度法
33
硫酸盐
(1)
光度法
项次
50
光度法
(2)
离子色谱法
项次
60
离子色谱法
34
硫化物
项次
55
比色法
35
石油类
(1)
紫外光度法
项次
70
紫外光度法
(2)
红外光度法
项次
75
红外光度法
36
有机氯农药
项次
100
气相色谱法
48
仪器法
7
外照射
点.次
24-40
原野测试法
8
电磁辐射
点.次
40
仪器法
9
振动测定
点.次
40
仪器法
五、烟道烟气、生产工艺尾气采样、测试
序号
检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方法
备注
47
Au(金)
项次
80
原子吸收法
48
AL(铝)
项次
80
原子吸收法
49
Ti(钛)
项次
80
原子吸收法
50
K(钾)
项次
80
原子吸收法
51
Na(钠)
项次
80
原子吸收法
52
Ag(银)
项次
80
原子吸收法
53
Sr(锶)
项次
80
原子吸收法

海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海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促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含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监测数据或者结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或者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1要求,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范围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承接以下环境监测业务,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一)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六)按规定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范围的其他环境监测服务活动。

第七条基本要求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资质证书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承接业务;(二)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使2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三)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四)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五)在本省设有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所需要的实验室;(六)实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许可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较大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电力生产、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质进行监测和分析,以评估环境质量和保护公共健康。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为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时,收费标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合理的收费标准既可以保障服务质量,又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的环境监测项目,如大气、水质、土壤等监测,收费标准可以根据监测点位数量、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

而对于复杂的监测项目,如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特殊项目的监测,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技术要求和实验流程进行个性化定价,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监测设备和人力成本。

监测设备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工具,不同的监测项目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而这些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更新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

因此,收费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设备成本的摊销和维护成本。

同时,人力成本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质量,因此合理的人力成本也应纳入收费考量范围。

另外,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监测报告的编制和解读成本。

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解读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监测报告的编制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和结果解读,这些人员的工作也需要纳入收费标准的考量范围。

同时,监测报告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因此合理的编制成本也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最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情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情况,避免因为收费过高而导致服务需求下降,也避免因为收费过低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竞争情况进行合理定价,以保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2007年)

海南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2007年)
一个数据
10
4
工作方案编制
(1)
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方案
每个方案
1200
(2)
一般监测调查方案
每个方案
500
5
数据处理及监测报告编制
(1)
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每个报告 Nhomakorabea2800
(2)
一般监测调查报告
每个报告
1000
(3)
监测数据报告
每个报告
50-250
以上收费标准中未列入项目参照外省、市同类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1
遥感监测
(1)
高分辨率遥感监测(地面分辨率0.61-2.5米)
Km2
630
仪器法
(2)
中分辨率遥感监测(地面分辨率5-15米)
Km2
400
仪器法
(3)
低分辨率遥感监测(地面分辨率20-30米)
Km2
350
仪器法
2
植被样方调查
1个样方
240
3
群落分析
1个群落
240
4
景观格局分析
Km2.项
10
5
制图
Km2.项
10
6
彩色出图
m2
150
八、现场监测采样
序号
检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方法
备注
1
大气采样
(1)
大气采样
点.次.项
30
大气采样器
(2)
大气采样
点.次.项
15
简易设备
(3)
降水
点.次
15
收集器
(4)
气象条件(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2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信息公开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建设项目(包含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第三条审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审查、审批。

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由本厅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编制机关组织编制并提交。

编制机关报送审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规划环评审查申请文件;(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电子版)。

第五条本厅规划环评主管处室应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由规划环评主管处室作退件处理并出具退件函。

第六条经初步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审查要求的,应报分管厅领导召开厅长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海南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海南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50
仪器法
79
B(硼)
项次
50
比色法
80
Br(溴)
项次
50
比色法
81
甲醇
项次
74
气相色谱法
82
多氯联苯
项次
80
气相色谱法
83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项次
100
仪器法
84
硫份
项次
80
仪器法
85
细菌总数
项次
50
平板计数法
86
大肠杆菌
项次
55
多管发酵法
87
沙门氏菌
项次
60
增菌生化法
88
粪便球菌
项次
30
化学法
比色法
22
挥发酚
项次
50
比色法
23
氟化物
项次
50
电极法
24
凯氏氮
项次
60
比色法
25
氨氮
项次
30
比色法
26
硝酸盐氮
项次
40
紫外光度法
27
亚硝酸盐氮
项次
30
光度法
28
溶解氧
(1)
碘量法
项次
18
碘量法
(2)
溶解氧仪
项次
30
仪器法
29
高锰酸盐指数
项次
30
高锰酸钾法
30
化学需氧量
(1)
重铬酸钾法
项次
80
重铬酸钾法
项次
75
光度法
38
残渣
项次
40
重量法
39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二)水利工程、江湖整治工程以及海域、水域工程建设项目;(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车站、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大型停车场(站)等建设项目;(四)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有毒物品贮存设施建设项目;(五)大中型饭店、宾馆、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六)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项目;(七)微波通讯、雷达、发射台、大型输变电站(所)等电讯工程建设项目;(八)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开发区、文化科技区、工业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九)矿藏、石油、天然气、地面水、地下水开采等资源开发项目;(十)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等废弃物处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十一)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批制度;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定点、设计、施工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拟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安排和工业布局、区域功能规划的要求进行。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原有污染,恢复整治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四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设污染、破坏水源的开发建设项目。

1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附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单位与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机动车排放检测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07•【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1998.10.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8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制市、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环境监测站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站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站收费标准环境监测站是为了监测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质及其浓度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其收费标准是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以及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监测项目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监测项目一般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等,每一类监测项目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大气环境监测包括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监测,其收费标准会根据监测点的数量、监测频次以及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水环境监测则包括水质监测、水体污染物监测等,其收费标准也会根据监测点的数量、监测频次以及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还与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

不同地区的环境监测站所处的环境情况不同,监测项目的难易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环境监测站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情况、监测技术水平等都会影响收费标准的确定。

最后,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成本。

环境监测站在进行监测项目时需要使用各种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这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成本也会直接影响到收费标准的确定。

同时,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也会影响到监测站的收费标准,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监测项目可能会有较高的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以及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监测项目的分类和技术要求、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监测设备成本等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排污单位: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3.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

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

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可自行建立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可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资质(CMA)认证,但其监测人员、场所和设备应满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琼环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海南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海南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1) 表层(深度≤0.15 米)

中层(0.15 米<深度≤0.5
(2) 米)

(3) 下层(深度>0.5 米)

8 底质采样
(1) 河流、湖库底质采样

(2) 海洋底质采样

放射性、剧毒、致癌物质
9 采样

10 动用监测车
Km
九、样品前处理
序号
检测项目
计算单位
生物、动植物及底
1 质、土壤样品制备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28
滴定法
28
DETA 滴定法
40
容量法
40
容量法
55
容量法
18
容量法
18
容量法
18
容量法
40
比色法
60
比色法
50
比色法
50
电极法
60
比色法
30
比色法
高分辨率遥感监测
(1) (地面分辨率
Km2
0.61-2.5 米)
630
仪器法
中分辨率遥感监测
(2) (地面分辨率 5-
Km2
15 米)
400
仪器法
低分辨率遥感监测
(3) (地面分辨率 20-
Km2
30 米)
350
仪器法
2 植被样方调查
1 个样方
240
3 群落分析
1 个群落
240
4 景观格局分析
Km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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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8号
1 生物、动植物及底质、土壤样品制备次30
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 现场调研
(1)高级工程师人.天300 (2)工程师人.天200 (3)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人.天100 2 咨询服务
(1)高级工程师小时60 (2)工程师小时50 (3)助理工程师小时30 (4)技术员小时20
3 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提供日均值、月均值、季均
值等统计值按参与统计的全部原始数据计)
一个数据10
4 工作方案编制
(1)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方案每个方案1200
(2)一般监测调查方案每个方案500
5 数据处理及监测报告编制
(1)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每个报告2800
(2)一般监测调查报告每个报告1000
(3)监测数据报告每个报告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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