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口发(2009)132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陕卫办发[2009]33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陕卫办发〔2009〕33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陕政发〔2009〕27号),使全省城乡所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现就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我省城乡居民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009年中国大陆城市主城区人口排名榜
都中心城五
城区常住人
口已达到
441万人
(不含高新
区),06中
心建成区面
积396平方
公里,07
建成区面积
409平方公
里规划2010
年城市建设
用地515平
10 陕1
西安市
07常住人口
870万,城
镇人口570
万,市区人
口约510万
06中心建成
区面积
261.4平方
公里;建成
区人口
326.25万
人,07建成
到639万
人,其中市
域城镇人口
402.57万
人)
18 苏2
苏州市
(07中心建
成区面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15平方公
里 08 中心
建成区面积
229平方公
里 2008年
底苏州市区
建成区面积
是317.72平
方公里中心
城区面积为
599.2平方
公里,包括
平江区、沧
浪区、金阊
区;工业园
425
280
140
599
227 区部分地区
口为
2839.00万
人,总人口
3253.32万
人,常取其
概数说“三
千万重庆人
”,但事实
上重庆主城
区户籍人口
只有800万
人,占重庆
全市人口不
到1/4,其
8 辽1
沈阳市
610
460
04城区面积
248.4平方
公里,人口
492.3万07
城镇人口
506万06中
心建成区面
积310平方
公里, 08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陕人口发[2007]1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15【实施日期】2007.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17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现将《陕西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
省人口计生委将加强对规划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将落实本规划情况作为衡量各设区市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陕西省“十一五”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切实做好《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十一五”人口发展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成就与“十一五”面临的形势(一)“十五”主要成就人口规划顺利实现。
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3720万人,比规划少增加40万人;年均人口自增率4.14‰,比规划低2.86个千分点,低生育水平基本保持稳定(见表1)。
表1:陕西省“十五”分年度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单位:万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新进展。
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修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县创建活动取得预期效果;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基本达到规定标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制定了《陕西省“十一五”人口发展专项规划》;综合改革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突破性进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群众生育观念发生新的转变;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化不断加强,优质服务全面展开,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进展;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陕政办发[2010]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陕政办发〔2010〕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抬头,由省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深入全省11个设区市(区)、21个县(区)、42个乡镇、84个行政村、近千家农户和近百所农村中小学校,对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检查。
总体来看,各地能够认真贯彻中、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工作监管力度,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较好,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有所改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得到加强。
各地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措施、目标要求和考核办法,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一票否决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农村水、电、农机、建房、教育、农民务工服务等涉农收费监管部门及责任。
全省95%的乡镇、90%的行政村落实了涉农项目收费“公示制”,设立了公示牌,将主要涉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收费依据、举报电话及受理单位等内容公布出来,接受群众监督。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28号)精神,2014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政发〔2011〕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4-22
83
陕政发〔2011〕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11-4-22
84
陕政发〔201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2011-4-22
2009-12-21
48
陕政发〔2009〕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2-29
49
陕政发〔20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1-7
50
陕政发〔201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09-5-31
30
陕政发〔200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航空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2009-5-31
31
陕政发〔2009〕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31
32
陕政发〔2009〕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69
陕政发〔2010〕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2010-11-27
70
陕政发〔201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12-6
71
陕政发〔2010〕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正文:---------------------------------------------------------------------------------------------------------------------------------------------------- 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3月陕西省统计局)2009年极不平常,我省经济经历了最为艰难的一年。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多重冲击和严峻挑战,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一揽子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全力以赴保增长,经济形势整体回升向好,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年全省生产总值8186.65亿元,比上年增长13.6%。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789.63亿元,增长4.9%,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6%;第二产业增加值4312.11亿元,增长14.7%,占52.7%;第三产业增加值3084.91亿元,增长14.1%,占37.7%。
人均生产总值21732元,比上年增长13.3%。
二、农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全年粮食总产量为1131.4万吨,较上年增长1.8%。
其中夏粮产量426万吨,秋粮产量705.4万吨。
林业生产方式发生转变,经济林快速发展。
全年全省积极转变林业生产方式,壮大经济林业产业,完善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林业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政策扶持力度大,畜牧业发展态势良好。
全年我省按照“保规模增长、调内部结构、促产业发展”的思路,积极加大对畜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群众养殖信心增强,畜禽存出栏全面增长,畜产品产量提高。
全年水产品产量5.6万吨,增长7.3%。
三、工业和建筑业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3578.98亿元,比上年增长12.7%。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3288.24亿元,比上年增长14.8%。
分轻重工业看,规模以上工业中,重工业增加值2797.38亿元,增长14.2%;轻工业490.86亿元,增长18.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9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9【实施日期】2009.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陕西省2009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进入面...
石 C0112005 宏 院
西安市高 C0112004 何 军 男 陵县榆楚 乡政府科 员 1970.01
陵县榆楚 乡安家村 委会主任、 党支部书 记 5 57.5 57.5
王 09c0201004 会 强 男
凤翔县姚 家沟镇党 务工作科 员 凤翔县姚 男 家沟镇党 务工作科 员 凤翔县姚 男 家沟镇党 务工作科 员 1970.1 1971.09
李 C0105002 鹿 民
C0106006
李
男 西安市阎
1972.08 西安市阎
6
51
51
茂 盛
良区关山 镇政府科 员 西安市阎 男 良区关山 镇政府科 员
良区关山 镇康村村 委会主任 西安市阎 良区凤凰 1975.01 路街道三 贤村委会 主任 西安市阎 良区关山 1969.09 镇新义村 党支部书 记 8 47.5 47.5 3 48 48
麟游县招 男 贤镇扶贫 工作科员 麟游县招 男 贤镇扶贫 工作科员 麟游县招 男 贤镇扶贫 工作科员
招贤镇高 1974.11 庄村党支 部书记 招贤镇郭 1974.10 家河村党 支部书记 崔木镇洪 1970.02 泉村党支 部书记 9 9 3
2003 年被中国农村 卫生协会表彰为全 国优秀乡村医生 2008 年被麟游县委、 县政府表彰为烤烟 生产先进工作者 2008 年被麟游县委、 县政府评为新农村 建设先进个人 1 56.5 57.5 1 63.5 64.5 3 67.5 70.5
2008 年被共青团陕 西省委表彰为陕西 省优秀青年村官” 2 76.5 78.5
廖 09c0204001 拴 勤
2006 年被千阳县委 县政府表彰为平安 千阳创建先进个人 1 63 64
李 09c0204002 新 科
陕西省2009年各市县总户数和总人口数统计
总户数 (户) 11737424 2215084 1606357 164039 200321 210534 157656 153299 202887 70653 186755 260213 176525 170032 178691 83479 275118 241056 72282 70396 98378 34062 1107798 421368 139189 123094 159085 153850 138040 116360 91341 72403 39071 25024 32687 17654 1500037 合计 38528156 7816746 5615760 503282 748465 638537 505306 500409 789390 252318 702484 975569 643449 671087 598483 287967 853125 757190 209239 230437 317514 95935 3787753 1413718 434476 378540 600702 517315 468833 441433 312410 259187 132055 88363 102569 51870 5163801
总人口 男 19971092 3992879 2849405 256513 392510 324461 252237 250978 399013 127957 355278 490458 333282 354163 311845 144184 446303 395722 107462 123651 164609 50581 1957845 722447 218820 192072 311555 265352 245839 229526 162226 135221 69243 47064 53365 27562 2667527 女 18557064 3823867 2766355 246769 355955 314076 253069 249431 390377 124361 347206 485111 310167 316924 286638 143783 406822 361468 101777 106786 152905 45354 1829908 691271 215656 186468 289147 251963 222994 211907 150184 123966 62812 41299 49204 24308 2496274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陕人口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口发〔2009〕3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现将《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我委。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内容(一)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下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出生的;(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遗弃新生婴儿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七)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的;(九)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规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举报方式(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陕人口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92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计生协会:为保证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顺利推进,决定成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工程技术等专家组成,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为各项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由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名单如下:主任:冯月菊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副主任:左继良省人口计生委助理巡视员专家:高翔省信息办电子政务处处长何宇飞省信息办信息化推进处处长陈亚东省信息办网络与信息安全处副处长郭鹏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数据业务处副处长丁振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授李卫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朱志祥西安邮电学院教授何明一西北工业大学教授杨尔平西安财经学院教授高岭西北大学教授史晨昱西安未来国际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政务事业部总经理姜伟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技术总监(博士)邴新哲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工程师张应斌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高工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市政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市政发〔2009〕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09〕46号)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市情市力数据,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
通过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将查清自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10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XXX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9年城市社区基本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9年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卫妇发[2010]27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09【实施日期】2010.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9年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陕卫妇发〔2010〕27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省城市社区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步伐,根据国家新颁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我们组织专家制定了《陕西省2009年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本标准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对2009年社区卫生工作的区级自查和市级复核工作,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7月初开展全省督导检查和考核。
本次考核实行千分制,公共卫生服务1000分,占80%;行政管理指标1000分,占20%;满分1000分。
考核结果将与拨付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挂钩,并作为年度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附件:《陕西省2009年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陕西省2009年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第一部分:公共卫生服务指标(效率性指标650分,效果性指标350分)。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
码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陕人口发[2007]3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人口发[2007]39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
统一、规范的区划名称及代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本条件。
为了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启动阶段。
1、6月1日前,落实市、县两级用户身份,报送市本级及所辖县区单位编码及规范性
名称。
2、6月上旬,省人口计生委举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6月16日至7月16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所辖各级单位区划代码数据进行全面核对、整理和变更。
要求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部门相同区划的代码必须一致(不包含。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奖励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甲级县(市、区)的决定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奖励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甲级县
(市、区)的决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陕人口发[2006]11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奖励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甲级县(市、区)的决定
(陕人口发[2006]1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去年以来,各市(区)继续开展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甲级县创建活动,取得了新的进展。
经过省人口计生委验收,决定授予西安市灞桥区、雁塔区、周至县、凤县、扶风县、陇县、眉县、长武县、泾阳县、三原县、白水县、澄城县、韩城市、华县、定边县、米脂县、绥德县、甘泉县、黄陵县、黄龙县、南郑县、镇巴县、岚皋县、镇坪县、紫阳县、白河县等26个县(市、区)“陕西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甲级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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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陕人口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办发〔2009〕2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为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化工作,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函[2009]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是加快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代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函[2009]69号及附件)(可从国家人口网站下载),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编码规则,安排部署辖区内区划名称及代码集中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清理、审核、上报任务。
省人口计生委将把各地开展区划代码工作情况作为信息化建设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严格时限,高质量完成集中清理工作在全省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市、县、乡三级区划代码集中清理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4月底前,各市要督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区划代码清理工作,按照人口厅函[2009]69号文件中规定的区划编码规则,逐一检查本辖区内乡级及以上各级区划代码应用情况,并填写PADIS现用区划代码与本次集中清理后的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清理确定的区划代码表及其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均须经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于4月31日前由各市将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的电子版和文字版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2009)-陕政字[2009]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2009)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字〔2009〕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汉中市和宁陕县、合阳县、黄陵县、淳化县全力推进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各项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改水改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和县城面貌焕然一新。
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省政府200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汉中市为“省级卫生城市”,宁陕县、合阳县、黄陵县、淳化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奖励汉中市10万元,宁陕县、合阳县、黄陵县、淳化县各5万元。
希望以上市、县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促进创卫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向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目标迈进。
同时,全省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实现人与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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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在贯彻执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组织技术鉴定的问题
第八条“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
“组织技术鉴定”指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或子女是否亲生关系,即通常所称的亲子鉴定(包括DNA)鉴定。
二、关于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确认问题
第二十三条(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目前,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上少数民族有壮族、满族,其余均为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
三、关于对有特殊贡献人员照顾生育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六)中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其认定参照《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须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其伤残等级指在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达到三级以上的。
四、关于再婚家庭子女数的计算问题
第二十四条(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是指已生育或收养(含生育后送她人抚养或离婚判随前婚配偶)过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数,不论其身边有无子女,均按双方生育、收养子女(离婚判随前婚配偶的包括在内)的总数计算。
五、关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的认定问题
第二十五条(三)中的“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是指男方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并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到双女户家的只对其中一女给予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照顾。
六、关于“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划定问题
第二十五条(四)中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划定:(1)关中陕南地区在海拔1200米以上;陕北地区在海拔1000米以上(或者居住在海拔800—1200米地带,平均日照不足6小时,无霜期180天以下)且五年来人口出生率在10‟以下或自然增长率5‟以下的地区为人口稀少高寒山区。
(2)“人口稀少高寒山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定,乡镇只有部分村属于人口稀少高寒山区可以村为单位。
(3)由县人口计生局提出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局审定,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核确定。
七、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及相关待遇问题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证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证时间可以延长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
(二)生育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三)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四)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户父母光荣证》,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奖励优待。
(五)独生子女父母系服刑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服刑期满前,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另一方单位全额发给。
双方均系服刑人员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
(六)独生子女父母系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
(七)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八、关于国家、省上特别奖励扶助衔接问题
继续执行国家特别奖励扶助的政策规定。
九、关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问题
“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是指: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十、关于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问题
根据《条例》的有关精神,对未婚生育一个子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按违法生育统计。
十一、关于未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与他人再生育子女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四)中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是指未婚生育一个子女后,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再生育子女的,如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其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审批前先对其当事人未婚生育行为,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予以批准,领取生育证,方可生育。
十二、关于集体财产的认定问题
农村集体财产的范围,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的问题
发放范围、标准、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