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植物品种审定品种权保护及种子生产与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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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植物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繁殖、生产和销售进行合法保护。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育种人的知识产权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通过对植物品种的审查和比较,对其品质和适应性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

以下是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植物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1.育种人权利:育种人拥有对新品种或改良品种进行合法繁殖、生产、销售等行为的权利。

2.品种权证书:品种权证书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证明该品种具有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证明文件。

3.繁殖材料:指种植新品种或改良品种所需要的种子、种苗、组织培养物等。

4.植物品种归属权:指对育种人所拥有的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况进行法律保护。

二、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及法规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颁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合法保护,育种人权利的认定和行使、品种权的申请与授予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实施细则》:该细则于1999年颁布,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3.《品种审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颁布,明确了品种审定的规范、流程和标准。

三、植物品种审定的重要性1.促进良种选育:对于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审定可以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2.规范市场秩序:对于通过审定的品种,可以得到权威的认证,有利于消费者判断和选择,制定更加合理的市场价格。

3.保护育种知识产权:通过品种审定的过程,可以保护育种人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植物品种审定的具体流程1.材料准备:育种人需要提供有关的品种说明资料,包括品种的历史、特征、适宜生长环境等相关信息。

2.初步审查:国家机构对育种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品种审定的基本要求。

3.试验研究:国家机构对育种人提供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进行试验研究,评价其品质和适应性。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章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现代农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

它不仅涉及到农业生产的效益问题,也涉及到国家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介绍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相关内容。

一、植物品种保护概述植物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品种的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利用和开发,保证植物遗传资源长期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活动。

它的目的是保护植物资源多样性和发展植物资源利用与保护产业,提高农林牧渔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共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保护、品种鉴定、品种分类和品种资源收集、保存。

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对植物育种和遗传资料保护不可或缺的一份法律法规文献。

它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查、授权以及新品种管理等一系列的关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应该保障合法权益,顺应市场化、法制、科技化发展需要,促进农业加快发展的基本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该规划纲要对于科技、育种、遗传资源保护等多方面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与指导。

三、植物品种审定概述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对于不同的植物品种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价的过程。

通过对植物品种的品质、生育特点、生产表现等多方面进行评价,确定其品种分类、适宜种植的地区和条件,同时有助于科学生产和利用植物资源。

四、植物品种审定方法1、外部形态特征鉴定法运用外观形态特征对植物品种进行判断。

2、生物学特征鉴定法研究植物的生长、花期、成熟期等生物学特征,进行鉴定。

3、化学特征鉴定法分析植物内部成分和物质结构,进行鉴定。

4、分子生物学特征鉴定法通过PCR系统、电泳及基于Z勿阿德定律的宏基因组学等技术鉴定植物品种。

五、结语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概念、法律法规、鉴定方法等方面,都是现代农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并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利。

在植物种类繁多、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保护新品种不仅是保护科技成果,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在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进行管理。

具体的,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相关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植物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对申请的植物品种进行科学评审和审定,以判断该植物品种是否符合新品种的要求。

主要涉及该植物的遗传特性、形态学特性、生物学特性以及生产应用价值等方面。

植物品种审定的结果将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植物品种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是指通过植物品种特许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来对新品种进行保护。

专利法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利益。

同时也对植物品种的不正当侵犯进行打击和处罚。

第三,推广与利用。

植物品种的推广与利用是保护植物品种的重要手段。

它既有助于保护新品种权益,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新的植物种植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开发。

总之,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和促进国家农业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加
强科学评估和审定机制的建设,改善新品种保护规范制度,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为植物品种的研发和推广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新种子法解读(2017)

新种子法解读(2017)

修订重点
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 • 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 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 罚款(原:1万-5万)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明确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 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 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78 条)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严厉处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 • 处罚机关:省级以上农业部门 • 处罚行为:自行试验造假 • 处罚内容:100-500万罚款;不得再 自行试验。 • 民事赔偿:赔偿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损失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5万,货值5-10倍(原:1-5倍)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
第三十条 种子由县以上(包括县)种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经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购代销。
需要由其它单位和个人经营时,必须经当地种子公司审查批准列入计划,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种子公司没有经营的小宗作物种子,允许自产自销。
第三十一条 种子公司根据品种布局,按计划采取预约繁殖、预约收购、预约供应的办法,实行合同制,组织统一供种。省种子公司可以设立供种站、销售点和不脱产的种子员,做好种子的调剂供应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准收购和供应。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不合格种子时,应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种子检疫工作,由植物检疫部门按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执行。
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执行。
第六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实行微利政策。银行给予低息贷款,其盈利用于种子建设。
第十一条 育种单位或个人培育出的并经审定合格的品种,在生产利用期间应定期向种子公司提交规定数量的原原种,进行高倍繁殖,并提出相应的栽培技术,供生产上推广应用。
第三章 品种审定
第十二条 省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统一管理全省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农作物新品种中间试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二十四条 调出省的种子,必须经省或调出方的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调运。否则,运输、邮电部门不得承运或邮寄。
第二十五条 调入省的种子,须持调出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调入方进行复检。
省内调剂的种子由调出方自检,调入方复检。
第二十六条 到南繁基地繁育种子必须报省种子部门批准。未经检验、检疫的种子严禁带运,严禁在南繁基地作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26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棉、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5.08•【字号】•【施行日期】1985.05.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4月23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资源管理与审定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四章种子检验和检疫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搞好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育种、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绿肥作物的种子。

第四条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因地制宜,使用良种,并随着生产的发展,对品种适时进行更换。

第五条种子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选育和引进新品种;组织品种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审定;搞好种子生产、加工、检疫和检验;积极推广良种,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多种形式供种。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种子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良种区划;负责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农作物种子技术标准及良种繁育、更换和经营管理制度;培训种子技术、管理人才。

各级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的育种单位,各级农业部门的原(良)种场和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新品种选育、栽培技术、区域试验、示范和繁殖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推广。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之间的关系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之间的关系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之间的关系随着农业现代化和种业的发展,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等相关政策和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着一国的农业种业的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将分别从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三方面介绍它们之间的关系。

品种保护是指对新的农作物品种和新的动植物品种实行法律保护。

品种保护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保护品种权益,鼓励科学技术开发。

一个国家要建立健全的品种保护制度,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还需要创新机构、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和农民的广泛参与。

品种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新的农作物品种和新的动植物品种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生产能力,提出的品种必须具备明显的创新性和进步性,才能获得品种保护权。

品种审定是指对新的农作物品种和新的动植物品种进行技术评价和鉴定。

品种审定是农业部门科学评价新品种是否符合国家的农业生产需要,在品种审定之后,才能得到相应的品种证书。

品种审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品种审定的流程包括对新品种的生物学特性、农艺性状、耐性和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鉴定。

只有通过严格的技术评价和鉴定,新品种才能获得国家认可。

品种登记是指将经过品种审定的新品种登记在国家或地方的品种登记机构,以示权属和使用权。

品种登记是对新品种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种种子、苗木、动物品种的生产和流通的必备手续。

品种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品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新品种的规范生产和流通。

品种登记的流程包括提交登记申请、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和颁发登记证书等环节。

只有通过严格的品种登记程序,新品种才能合法推广和使用。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是三个相互通联的环节,缺一不可。

品种保护乃是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的前提条件,品种审定乃是品种登记的前提条件,品种登记体现和保障了品种审定的成果。

一国的农业种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取决于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地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地决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地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地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地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地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地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地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地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地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地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地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地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地,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地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地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地,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地方案;受理申请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地,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地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地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地产学研相结合地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地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地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地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地育种成果地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地,批准建立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地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审定地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地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地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地品种地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地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地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地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地品种依法公布地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地上述人员地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地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地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地,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地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地监督.第十八条审定未通过地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地,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地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地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地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地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地,引种者应当将引种地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地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地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地选育和推广.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地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地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地,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地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地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地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地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地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地,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地,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地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地严重缺陷等情形地,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地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地,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地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地,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地,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地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地,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地名义销售.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地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地,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地境内种子企业代理.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地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地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地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地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地品种得到推广应用地,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地经济利益.第二十六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地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地,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地人;同时申请地,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地人.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地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第二十七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地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地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地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地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地命名:(一)仅以数字表示地;(二)违反社会公德地;(三)对植物新品种地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地.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地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地样品相符.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地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地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地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地将该授权品种地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地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地除外.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地,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地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地繁殖材料.第三十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地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地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地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地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地种子企业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地其他种子地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地,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地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地,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地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地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地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地书面同意.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地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地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地,由种子生产基地地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地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地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地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地常规种子有剩余地,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地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地,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地包装种子地,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地,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地种子企业地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有效区域为全国.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地林木种子.第四十条销售地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地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地,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销售地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地内容应当与销售地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地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地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地,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地,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地,必须用明显地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地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地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地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地生产经营自主权.第四十二条种子广告地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地法律、法规地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第四十三条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进行检疫.第四十四条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地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五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地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地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地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地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地,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地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地,出售种子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地经营者责任地,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地经营者追偿.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地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地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地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地,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地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地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地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地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地;(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地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地.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地;(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地;(三)带有国家规定地检疫性有害生物地.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地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地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地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地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地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第五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地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地,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地农作物种子地,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地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第五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地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第五十六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广东省种子条例

广东省种子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广东省种子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种业安全,促进农业、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将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种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涉农资金,支持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重点储备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用种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种子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种子、政府补贴种子企业储存种子等方式实施。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植物品种保护是指对特定植物品种进行法律保护,保护其独特的遗传特征、形态特征等,防止别人在未经允许情况下擅自使用这些特征。

而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对植物品种进行鉴定、评估、测试,以确定其品质、性状、产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技术要求,从而达到保护植物品种、提高植物品种生产价值等目的。

植物品种保护的意义植物品种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独特的植物品种。

对于一些罕见的、独一无二的植物品种,及其重要的遗传基因和优异的生长条件,保护其的不可替代性十分关键。

此外,植物品种保护还能推动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业品种多样性,提高生产效率等。

植物品种审定的意义植物品种审定的意义在于从技术角度全面评估植物品种的性状、品质、适应能力等,并确保这些植物品种符合与生产相关的指定要求。

在农业生产中,植物品种审定对于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质量、改进农业物质生产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对于植物品种的商业化开发,植物品种审定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植物品种保护与审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法律对植物品种保护和审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植物品种审定办法等。

在国际层面,相关法律法规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联合会规约》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审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植物品种保护与审定的保护方式植物品种保护和审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保护,二是商业化的保护。

法律保护重在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力度,保护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专利保护、新品种权保护、商标保护等。

商业化的保护方式包括品种认证、品牌塑造、产地认证等。

其中品种认证是指通过评估、测试、量化等方式,将某一植物品种认定为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植物品种,从而提高其市场价值,为其拓宽市场,带来经济收益。

品牌塑造则是通过推广特有品牌,让消费者更加认可这种植物品种,从而提高市场认知度和市场地位。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林业发展需要,编制种业发展规划,建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林业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繁育推广、质量监督检验、种子储备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流动、利益分配、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开展育种公益性研究。

一分钟看懂新《种子法》

一分钟看懂新《种子法》

关注F OCUS ON◆增加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新《种子法》第十七条)审定品种撤销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新《种子法》第二十一条)部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新《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加强标签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要求赔偿。

(新《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扶持措施”单列一章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

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

(新《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修改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原《种子法》第十六条)改为: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备案。

(新《种子法》第十九条)分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原《种子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改为:合并为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种子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剑阁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09-1612: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县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生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县种子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从事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种子的生产管理,其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真正具有技术和经营实力、市场信誉度高的大型种子龙头企业按照“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基地+协会”等模式在本县开展种子生产活动,鼓励和保护生产条件好、法制观念强、诚信度较高的乡镇承揽种子生产任务,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县农业局要加大引导和规划力度,引进实力强、信誉好、效益佳的大型龙头企业,加快我县种子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县农业局主管本县农作物种子工作。

制定本县种业发展规划,安排生产基地,审核企业资质,监督生产行为,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协调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之间关系,维护种子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种子行为。

第五条县工商、公安、物价、法制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种子生产基地各级干部要树立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乡镇和村组干部管理,加强种子法制宣传和市场诚信教育。

遵从农业局的统一规划安排,确保我县种子产业的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各种子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遵循同业规范,积极维护种子生产正常秩序,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八条种子生产基地要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专职协调组织种子生产活动,确保种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九条县农业局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

第二章生产准入管理第十条种子生产要坚持先办证后生产的原则。

限量品种管理制度范本

限量品种管理制度范本

品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品种管理,规范品种审定、登记和保护工作,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农作物、林木、花卉等植物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品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品种审定第四条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品种植株及其繁殖材料进行的评价和认定,以确保品种的优良性状、生产性能和适应性。

第五条品种审定分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由农业部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

第六条品种审定应当依据科学的数据和试验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品种审定指标包括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等方面。

第七条品种审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品种审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品种审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农民和市场选择。

第三章品种登记第九条品种登记是指对已审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的登记,以确保品种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品种登记由农业部负责。

品种登记应当提交品种说明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品种登记过程中,应当对品种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保品种登记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品种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农民和市场选择。

第四章品种保护第十三条品种保护是指对具有创新性、特异性、实用性的植物新品种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以鼓励育种创新。

第十四条品种保护由农业部负责。

品种保护申请应当提交品种说明书、育种方法、繁殖材料等材料。

第十五条品种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品种保护期内,未经授权使用 protected variety 标志,不得生产、销售、推广该品种。

第十六条品种保护期内,品种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品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品种管理数据库,提高品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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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 木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 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 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国家级品 种审定工作; 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则分别设立省级农作物品 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通过在农业生态区域相对不同的自然、栽培条件下进行 区域试验,可探讨和了解同一品种在不同生态区的适宜 栽培技术,便于在制定规范化栽培技术规程时做到良种 良法配套。
(三)品种区域试验的方法
1、试验区、试验组的划分和试验点的选择 2.对照品种的设置
3.品种区域试验的设计
4.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
品种生产试验
(1)根据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情况,准确地评定新育成或 新引进的植物品种在生产上的利用价值、经济效益; (2)确定新品种的适应地区及相应的栽培技术; (3)对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通过审定,可以因地制宜推广良种,最大限度地发挥良种的作用, 加速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同时,可避免无计划地盲目引种、推 广所造成的生产用种“多、乱、杂”现象,是实现生产用种标准化、 品种布局区域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节
植物品种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明文规定,主要农作物品 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 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因 此,品种审定是品种选育至推广过程中的必需环节。 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审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
主要农作物
国家规定: 水稻 小麦 大豆 农业部规定: 油菜 马铃薯 × 西瓜 × 棉花 玉米
植物品种审定的组织体制
农业植物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 菜(含西瓜、甜瓜)、烟草、桑、茶、果树(干果除 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 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植物;林业植物品种则主要包括 用材林树种、经济林树种、园林树种和木本花卉的种源、 品种、无性系等。
植物品种审定的组织体制
品种区域试验
预备试验(简称预试) 有的作物在进行品种区域试验之 前先进行预备试验,通过预备试验,可以鉴定各参试品 种(组合)的生态适应性、丰产性和抗逆性等。进行预备 试验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大区筛选,从新选育的品种(组 合)中将丰产、优质、抗病、适应性广的优良品种(组合) 推荐到下年区域试验中,为下年区域试验选拔品种提供 科学依据。 在某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提供的参试品种较多时,往往先 组织预备试验。
植物品种审定的组织体制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 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 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一般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 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 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品种丰产性、稳定性及适应性分析
常用Eberhart稳定参数模型,进行稳定性参数的估算, 再进行品种稳定性分析。若某品种的回归系数<1,表 明其对环境反应不敏感,稳定性好; 若某品种的回归系数>1,则其稳定性差。 需要说明的是,品种对环境的反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 题,仅用一、二个参数来表示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 稳定性分析结果只能作为品种审定的参考。
二、植物品种审定的组织体制
我国的植物品种审定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是和群众 性良种评选活动结合进行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 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了品种审定委员会。 1981年,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成立,并颁布了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开始了国家级品种 审定工作。 1989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 例》,使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 范化轨道。
四、品种真实性、特异性及一致性检测
首先,根据各试验点品种农艺性状与经济性状的调查、考种结果, 判断各品种的真实性、特异性、一致性与稳定性;其次,由区域试 验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应用DNA指纹分子生物学技术鉴定 参试品种个体间的遗传一致性,两年间同一参试品种的遗传一致性 以及不同品种间的特异性等。
值得一提的是,自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对果树进行鉴定, 以鉴定取代审定;陆续有许多省(市、自治区)对果树 品种不再审定,如浙江等省对果树进行认定,湖南、辽 宁等省对果树进行登记,但四川、湖北等省仍在对果树 品种进行审定。
三、植物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申请 ①已完成国家或省级种子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品种试验, 并达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标准; ②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③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生产试验在不同的生态区选有代表性的试验点进行,面 积大且接近大田生产条件,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 抗逆性等的鉴定更具代表性。 参试品种2~3个为宜,以区试对照品种或当地生产上的 主推品种作对照,设1~2次重复;若地力均匀,亦可一 个品种种植一区。试验区面积视植物类型而定,一般小 株作物1/15 hm2以上,大株作物2/15 hm2左右。在 生育期间尤其是收获前,应组织观察评比。
品种区域试验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指新选育或引进的品种经育(引) 种单位试验表现优良,并有可能通过审定而大面积推广 的品种,由育(引)种者向国家或省级种子管理单位申 请参加品种区域试验,然后,由国家或省级种子管理单 位统一安排,在不同生态区域内选有代表性的若干地点, 采用同一试验设计所进行的联合品种比较试验,又称品 种区域适应性试验。
真实性--品种来源、类型等必须真实可靠;
特异性--是指本品种具有一个或多个不同于其他品种的形态、生理 等特性; 一致性--是指同品种内个体间植株性状和产品主要经济性状的整齐 一致; 稳定性--是指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相关的特征特性保持不变。
五、品种丰产性、稳定性及适应性分析
品种丰产性、稳定性及适应性分析
品种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程度,是进行品种适应性和稳定 性分析的重要依据。 在品种区域试验的联合分析中,若某品种与环境(地点、 年份)的交互作用极为显著,表明该品种对某些特定环 境具有很好的适应性,但对其他环境表现为不适应或很 不适应。 品种的稳定性分析实际上也是对其遗传型与环境交互作 用的一种解释。
(一)区域试验的组织体系
我国植物品种区域试验分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两级 进行。 国家级区域试验是由全国种子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研究 部门共同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按生态区域,挑选生态条 件比较接近而生产条件较好的跨省的较大农业区内进行 的联合试验。 省级区域试验是由省级种子管理部门与同级农业研究部 门共同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的不同生态区选有代表性的 试验点,进行的多点联合试验。
1、可预测环境:主要指大范围的环境 因子,如不同的气候带、生态区;
植物生产环境
2、不可预测环境:如年份间的气 候差异。
品种丰产性、稳定性及适应性分析
对于育种者来讲,可预测环境较好把握,不可预测环境 则很难把握。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分析品种的稳定性,一 般是先从数理的角度提出数学模型,然后根据这一模型 来分析解释这种交互作用现象,确定一个或几个参数来 代表品种的稳定性。
区域试验在不同的生态区域进行试验,然后,根据多年 多点区域试验的丰产性、稳产性和适应性分析结果,可 确定优良品种的最适推广地区,为因地制宜选择良种, 合理搭配品种,以及品种的专业化种植提供科学依据。
品种区域试验的任务
3.了解新品种的适宜栽培技术,做到良种良法配套 同一作物的不同品种由于主要特征特性的差异,可能对 栽培技术的要求不同,如株型为紧凑型的玉米品种其种 植密度一般比半紧凑型和平展型的品种要大,有些作物 品种对氮、磷的利用率较高,因此需肥量相对较少等等。
湖南省规定:
辣椒
一、植物品种审定的任务和意义
植物新品种通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后,还应经省级或 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才能推广,否则,由 于种植品种不当造成的生产损失,应用、经营该种子的 有关单位负全部责任。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有利于加强植物的品种管理。
植物品种审定的任务和意义
品种审定的主要任务:
(二)品种区域试验的任务
1.客观鉴定新品种(系)的主要特征、特性 区域试验在自然栽培条件有代表性、技术条件较好的地 方进行,试验结果代表性强、精确性高,有利于更客观、 公正地对新品种的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综合抗性 和品质等特征、特性进行评价。
品种区域试验的任务
2.为因地制宜选择良种提供科学依据 新品种的适应性越广,应用推广范围愈宽,开发前景越 好。但品种的适应性广只是相对的,任何品种的适应性 又有地域性和一定的适宜范围,越过这个范围,就可能 失去其优良特性。
植物品种审定的程序
2.品种审定受理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应做出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报审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品种,应当受理,并通 知申请者交纳品种审定费。对于不符合品种审定标准或 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品种丰产性、稳定性及适应性分析
植物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与其和环境的交互作用大小 密切相关。 因此,重视对品种和环境交互作用的研究,对品种的适 应性、稳定性进行科学分析,有利于对品种做出客观合 理的评价,最终有利于优良品种的审定与划定推广区域。 从表22-1看出,品种×地点互作达1%的差异显著标准, 说明品种对不同环境有不同反应。
④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⑤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⑥具有适当的名称。
植物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申请 欲申请品种审定的品种,首先应由选育(或引进)者向 相应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同时申请 国家级审定和一至多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审定。
植物品种审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章 植物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
第一节 植物品种试验 第二节 植物品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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