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挖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270
18
挡车球安装300*300
个
480
备注:
1、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15】76号文件,2015年4月3日开始实行。
2、道路挖掘修复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序号
设施种类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彩色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2
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40.5
3
SMA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60
4
普通重交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5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574.5
6
麻石火烧板行道板
平方米
810
7
彩色水泥砼板行道板
平方米
606
8
瓷质广场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1.5
9
透水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7.5.
10
水泥砼人行道
平方米
507
11
烧结砖行道板
平方米
750
12
麻石侧平石
套/米
456
13
麻石锁边石
套/米
289.5
14
顶管(管径200mm以上含)
米
172.5
15
顶管(管径200mm以下)
米
112.5Βιβλιοθήκη 16D60-3U型防撞钢柱
个
300
17
D120*4立式防撞钢柱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公示如下:
城市道路占用费: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7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2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4元/平方米/天;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3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5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462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394元/平方米;
2、城市主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335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31元/平方米;
3、城市次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268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03元/平方米;
4、混凝土方砖:(彩色)花砖路面110元/平方米;
(素色)花砖路面93元/平方米;
5、浆砌、铺装砼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
6、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
7、路沿石L型45元/米;条型30元/米;
8、路肩石16元/米
9、路基150元/立方米。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系数×冬季系数
城市道路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乌市价费字[2000]第123号文件《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7]60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维修改造技术水平标准,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并结合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参照《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关于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标准应按照《指导意见》严格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测算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资〔2017〕5号)要求,驻我市中央企业、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使维修改造后的设施设备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方案办法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颁布日期: 2016年03月09日实施日期: 2016年03月0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挖掘及回填等施工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路面恢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管沟进行路面恢复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
特殊时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
道路挖掘施工的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区城(建)管局负责区级审批工作及道路挖掘监管工作,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由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市、区两级计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同时各挖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项目,形成当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区级管理挖掘计划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论证后调整挖掘计划,调整后不得超出原计划的10%。
各类建设项目在同一条路段上涉及配套设施的各类管线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并同步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道路挖掘工程涉及重点区域、窗口区域、跨行政区域的,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要召开多部门的协调会,确保挖掘工程有序实施。
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辽宁电信传输线路工程施工赔补费取费参考标准
辽宁电信传输线路工程施工赔补费取费参考标准(试行)一、总则为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赔补费的管理,压缩无效的工程成本支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实现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省公司招标入围的固网和无线网施工单位。
三、工程赔补费计取标准及赔付办法(一)市政路面赔补1.市政路面赔补费计取标准:参照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执行。
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序号 赔补项目 赔补费(元/平方米)1 沥青(柏油)路面 3452 条(料)石路面 3303 水泥砼路面 3004 彩色方砖 1725 人行步道方砖 1446 边石,卧石 1387 砂石路面 528 土路 259 规划路 2510 草坪 1502.赔补费赔付办法:(1)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图纸且有市政开具的正规行政事业收据(路面开挖赔补费收据)的项目,赔补费按国家标准1倍全额计取。
(2)对于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图纸但没有市政开具的正规行政事业收据(路面开挖赔补费收据)的项目,开挖赔补费按标准的50%计取。
(3)对于即没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图纸也没有市政开具的正规行政事业收据(路面开挖赔补费收据)的项目,须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保证协议,赔补费按标准的30%计取。
(二)非市政路面赔补(企业园区、住宅小区等)能提供与路面产权单位签订路面开挖协议的项目,赔补费按市政路面赔补标准的50%计取;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的项目,须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保证协议,赔补费按上述标准30%计取;无保证协议的不计取赔补费用。
(三)公路路产赔补1.公路路产赔补费计取标准:参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执行。
辽宁省公路路产主要项目赔(补)偿标准序号 赔补项目 赔补费1 水泥混凝土路面 290元/平米2 沥青混凝土路面 170元/平米3 普通沥青路面 100元/平米4 沙石路面 58元/平米5 路面基层(不含沙石路) 100元/平米7 路基内设置管线 40元/米/年8 路基外设置管线 20元/米/年9 公路控制区内立杆 120元/棵/年2.赔补费赔付办法:(1)在路基以内、以外设置管线的,按占用期限计算占用费,占用期不得超过5年(占用期如超过5年,须由工程实施部门前期同相关产权单位进行沟通,工程会审时明确赔补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3-16 09:46:33.67 浏览次数254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1992]197号 1992年11月1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证书费属于规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允许项目缩减、标准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等)及标准另行发布。
六、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沈价发2000340号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五次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权限调整结果公告》,目前我局共个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市政道桥、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大类18负责7 7大类审批项目做详细介绍:五个专业。
下面我就以上第一类市政道桥类,共有四个子项: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一)城市道路挖掘或者占用级以下道实行市区两级审批,市里负责除铁西区外的一、二级道路审批,区里负责3路审批。
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年国务院198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例》、现场勘、需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线审批许可和设计图纸;2 审批条件:1验符合审批要求。
、审验合格后、审验资料、与公安部门共同勘验现场;31、窗口受理; 2 审批流程: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个工作日审批时限:1种收费审批收费:共有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费以及市政设施补偿费3;二级m2元/日/日m2,一年以上4.00 关于道路占用费:一级街路:一年以内2.00元日/0.50元元/日m2;街巷路:一年以内街路:一年以内1.00元/日m2,一年以上2.00 ;日m2,一年以上1.00元/m2[1993]8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收取占道费标准的通知》(沈文城发号)、;3、条(料)石路面:330元/ m2关于道路挖掘费:1、沥青路面:345元/ m2;2、6元/ m2;、人行步道方砖:172元/ m2;5144;水泥砼路面:300元/ m24、彩色方砖:25、规划路:;98、土路:25元/ m2/ m2138边石、卧石:元/m;7、砂石路面:52元;。
元/ m2[2000]150《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收费依据:号;按照《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付使用后5 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 沈价发[2000]340号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五次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权限调整结果公告》,目前我局共负责7大类18个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市政道桥、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五个专业。
下面我就以上7大类审批项目做详细介绍:第一类市政道桥类,共有四个子项: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一)城市道路挖掘或者占用实行市区两级审批,市里负责除铁西区外的一、二级道路审批,区里负责3级以下道路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审批条件:1、需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线审批许可和设计图纸;2、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审批流程:1、窗口受理; 2、审验资料、与公安部门共同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审批收费:共有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费以及市政设施补偿费3种收费关于道路占用费:一级街路:一年以内2.00元/日m2,一年以上4.00元/日m2;二级街路:一年以内1.00元/日m2,一年以上2.00元/日m2;街巷路:一年以内0.50元/日m2,一年以上1.00元/日m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收取占道费标准的通知》(沈文城发[1993]8号)关于道路挖掘费:1、沥青路面:345元/ m2;2、条(料)石路面:330元/ m2;3、水泥砼路面:300元/ m2;4、彩色方砖:172元/ m2;5、人行步道方砖:144元/ m2;6、边石、卧石:138元/m;7、砂石路面:52元/ m2;8、土路:25元/ m2;9、规划路:25元/ m2。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按照《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3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辽价函[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省交通厅:你厅《请求延长<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函》(辽交公[2005]229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执行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各市制定收费标准不一、社会反响较大等问题。
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继续执行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对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附表中未列的路产项目发生损坏,赔偿费应根据实际恢复成本向责任人收取,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双方发生争议,具体赔偿标准可向当地价格认证部门申请认证,责任人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属国家资产,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按规定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7•【字号】辽政发[1994]26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4]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我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部门对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其所属的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政、农机、银行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六条征稽人员执行职务应当统一着装,持省统一制发的证件。
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装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标牌,并由公安机关批准,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二章征收和减征免征范围第七条下列车辆应当全额缴纳养路费:(一)各种民用机动客车、货车、特种车、平板车、专用车、牵引车、挂车、胶轮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以及公路运输畜力车;(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以及租给地方单位、个人的车辆;(三)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四)跨行公路在20公里以上的(不含20公里)公共汽车、电车;(五)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六)驻我省的国际组织、外国办事机构及个人使用的车辆;(七)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人使用的车辆;(八)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范围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4、审批依据(1)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审批条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是:(1)已经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2)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8、需提交的材料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一式3份);(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文件;(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
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辽宁省规定道路大修后3年内不得再挖
辽宁省规定道路大修后3年内不得再挖辽宁省规定道路大修后3年内不得再挖我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月施行除抢险等外擅挖马路,罚款1到3万省内所有道路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开敷设地下管线,违者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建、改扩建道路使用后 5年内不能现“拉链”“马路拉链”现象,既浪费又给百姓带来不便。
《办法》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
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超出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未到时限私自施工将处1~3万元罚款对于没有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等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拉链”回填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免费查地下管线信息按《办法》规定,政府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破路收费依据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0月27日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的规定,现将城市道路
挖掘修复收费准进行公布。
)
道路挖掘收费标准
序号道路类型原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
1 沥青路面 345/平方米 520元/平方米
2 条(料)石路面 330/平方米 500元/平方米
3 水泥砼路面 300/平方米 300元/平方米
4 彩色方砖 172/平方米 230元/平方米
5 人行步道方砖 144/平方米 215元/平方米
6 边石、卧石 138/平方米 158元/平方米
7 沙石路面 52/平方米 87元/平方米
8 土路 25/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9 规划路 25/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10 其它。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住建发[2011]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
工资单价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1]5号)
各市建委、财政局:
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在2010年《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基础上,再调增8元/工日。
具体调整方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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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2000]150号
各市建委(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物价局建城字[1993]410号文件中“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1999年全国统一市政定额辽宁省估价表中的新建道路定额和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结合我省各市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实际情况,经过测算。
决定对原《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辽建发[1996]162号)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建设厅
二○○○年十一月九日附件
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