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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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鉴定、评审范围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

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根据课程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评审范围:最终成果形式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咨询或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鉴定、评审组织

第十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由科研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鉴定、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评审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鉴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该课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鉴定的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采用检测鉴定时,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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