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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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5.20•【文号】科教计[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1998年5月20日科教计[1998]46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费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鉴定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经研究、研制和开发的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和计算机新软件等可应用的成果。

第3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按《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4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公司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生产实践和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式获得评价和认可。

第5条科技成果的鉴定结论是审批新产品试投产、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与转让、申报奖励和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6条下列科技成果由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1.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2.公司科技计划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青年科技促进费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3.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4.公司直属科研院所、高校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第7条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性科技成果申请公司组织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和较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 4.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医院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医院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科技成果鉴定制度
为了正确判断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或相关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科研课题完成后,根据成果预测水平进行成果查新,凡符合鉴定申请条件的科研项目,必须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由科研项目完成部门或个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同时递交申请鉴定所需的科技资料,如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推广应用证明和其他需要交附的资料。

四、科教科对所有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注重与组织鉴定部门的沟通,项目完成科室配合共同完成成果鉴定工作。

五、鉴定或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技术评价证明。

六、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式,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一、绪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取得的较突出、较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的肯定和奖励。

为了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范围1. 包括以下类型的科研成果:(1)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成果;(2)教育教学实践探索成果;(3)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成果;(4)教育教学课程教材开发成果;(5)教育教学技术应用成果;(6)其他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科研成果。

2. 科学研究项目、著作出版、领衔参与制定教育教学标准等也可作为评定标准之一。

三、评定标准1. 评定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2. 评定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推动作用;3. 评定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4. 评定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力;5. 评定科研成果的获奖情况和荣誉。

四、评定程序1. 申报及初评(1)教师向学校提交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2)学校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排出初步的评定结果。

2. 评审(1)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初评通过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进行深入讨论和综合评定;(2)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对成果进行综合得分,并形成评审报告。

3. 公示和审核(1)评审报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2)评审委员会进行成果报告的审核工作。

4. 奖励及颁奖(1)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名额;(2)颁发奖项和奖金;(3)进行获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五、评定结果的公布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获奖教师。

六、延伸应用评定的结果还可以用于教师晋职评定、教学奖励和教师教育培训的考核。

七、总结通过本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和公正,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校园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

以上是关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细则范本,其中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立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以促进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质量的成果产出。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内进行的科研项目评比,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申报、成果评价和奖励。

2. 科研成果评比制度2.1 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 学校将定期公布科研项目申报的时间和要求,并设立科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 申报的科研项目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提交给学校指定的人员。

-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项目的科学意义、创新性、可行性和预期成果。

- 评审结果将由学校科研部门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入选科研项目名单。

2.2 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 学校将根据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成果的质量,进行科研成果的评价和奖励。

- 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包括成果的学术影响、创新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成果的数量质量。

- 学校将设立评审委员会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评审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员工和外部专家组成。

-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结果,学校将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成果奖金、学术荣誉和学术职称的评定。

- 学校将公布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的具体细则,并在相关人员中广泛宣传。

3. 评分细则3.1 科研项目申报评分细则- 项目的科学意义(权重40%):项目的研究目标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对学术领域有重要影响。

- 创新性(权重30%):项目提出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具有创新性,并能推动学科的发展。

- 可行性(权重20%):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可行,能够预期取得实质性的研究成果。

- 预期成果(权重10%):项目能够取得明确的研究成果,并对学科领域有积极影响。

3.2 科研成果评价评分细则- 学术影响(权重30%):成果在学术界的引用率和影响力,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和被他人引用情况。

- 创新水平(权重30%):成果的创新性和独特性,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实际应用价值(权重20%):成果能否为社会提供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解决方案或产品。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3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3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旨在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的优秀成果进行认定和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以下是一般性的参考细则: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范围包括教学考核、教育研究成果、教学改革与创新成果等。

2.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个人奖评选按照教师个人的科研项目、科研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进行评定。

团队奖评选按照教师团队的教学项目、科研合作成果、教学改革方案等进行评定。

3.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论文的发表情况、教学效果的评估、教学改革成果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4.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初评、终评和公示环节。

申报时教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评时由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终评时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公示环节可以接受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5.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的奖励措施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表彰、奖金、荣誉称号、资助科研项目等形式。

学校应及时公布评选结果,并对获奖教师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以上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一般性细则,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们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的创新与努力,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有效。

第四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第五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由学校教务处牵头,充分发挥教师工作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作用,形成集体评审的结果。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进行。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创新和推动知识的进步。

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审是对科研工作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本文将制定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科研成果的公正、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鉴定、评审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鉴定、评审的过程应该公正、真实,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或不当干预。

2.客观性:鉴定、评审应该基于科学事实和证据,准确评估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

3.专业性:鉴定、评审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

4.保密性:鉴定、评审过程和结果应该保密,以防止泄露相关信息。

三、鉴定、评审的程序和要求1.提交申请: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申请提交给相应的机构或委员会。

2.成果评估:鉴定、评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申请人的科研背景和资质进行审查,对科研成果进行内部评审。

3.外部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选择专业领域内的评审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4.鉴定、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后,鉴定、评审机构将编写评审报告,对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价和鉴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审批和发布:评审报告将交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结果将向科研人员发布。

四、评审内容和标准1.科研成果创新性: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原创性进行评估,包括对已有研究的贡献以及对学科发展的推动。

2.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进行评估,包括被引用次数、学术引用的广度和深度等。

3.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评估,包括应用前景、技术可行性等。

4.科研成果的完成程度: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完整程度和研究内容的阐述进行评价。

5.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准确性: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数据和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五、鉴定、评审结果和后续措施1.鉴定结果:根据评审结果,科研成果将被鉴定为“优秀成果”、“合格成果”或“不合格成果”等级。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是针对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成果进行评定和奖励的细则。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评定细则:
1. 成果评定的范围包括教改和教研项目、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论文发表等。

2. 教改和教研项目:评定重点应放在项目的创新性、实施效果和应用价值上。

3. 教材编写:评定时应考虑教材的创新性、适用性和教学效果,如是否在本领域填补了空白、是否满足学生的需求等。

4. 教学方法创新:评定时应考虑创新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如是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提高了教学效率等。

5. 教学论文发表:评定时应考虑论文的学术水平、影响力和原创性。

6. 成果评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学校和学科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7. 对于具有重要创新、实用价值和影响力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8. 评定过程应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极端主观和不合理的评价。

9. 评定过程应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包括专家评审和同行评议等。

10. 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对未获奖者给予适当的反馈和指导。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学校和学科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补充。

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

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

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引言:教师科研成果是衡量教师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了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各级教育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用于鉴定教师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

本文将介绍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鉴定对象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专利成果等。

二、鉴定标准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主要以学术标准为依据,包括学术贡献、创新性、应用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三、实施机构教师科研成果鉴定工作主要由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负责,一些学校也会委托专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四、申报和审查程序教师科研成果需要按照一定的申报和审查程序进行鉴定。

申报程序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论文和研究报告等。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公示、评审等环节。

五、鉴定流程教师科研成果鉴定流程一般分为鉴定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初审、复审、结果公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六、评审专家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一般会请来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学校或科研机构挑选并公示。

七、鉴定结果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结果一般分为通过、待定和未通过三种情况。

通过的科研成果将得到相应的认定和奖励,待定的科研成果需要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未通过的科研成果将不被认定。

八、违规行为处理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过程中,如果存在违规行为,比如抄袭、伪造数据等,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取消成果认定、纪律处分等。

九、权威认定机构教师科研成果的权威认定机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机构,其认定结果具备较高的公信力。

十、重要性和意义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总结: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文件,从鉴定对象、鉴定标准、申报和审查程序、鉴定流程、评审专家、鉴定结果、违规行为处理、权威认定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科研成果的评价与管理一直是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一直关心的问题。

为了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和评价的公正性、合理性,我们制定了本文所述的“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2. 申报及鉴定范围2.1 申报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成果均可进行申报。

•已研制成功或已鉴定的科技成果;•具备完备技术资料,形成的科技成果;•实现了科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2 鉴定范围:对已申报的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鉴定工作。

3. 申报及鉴定程序3.1 申报时间:申报周期为每年度。

3.2 申报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陈述所申报成果的名称、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生产应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申报书应补充说明成果的创新性、学术价值等特点。

3.3 申报流程:文件审核→初审→现场考察→专家鉴定→公示评审结果→审核备案。

3.4 鉴定程序:评审专家组根据成果的类别、结合科技政策、市场需求、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鉴定工作。

4. 鉴定标准科研成果的鉴定标准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4.1 创新性:即能否引起国内外相关领域学者对该成果的注意、发表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或专著、申请一定数量的专利、取得科技奖励等方面。

4.2 技术指标:符合科技政策和标准,具有领先同行业其他成果的技术指标。

4.3 经济效益: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公示及奖励申报成果经鉴定合格后,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档案中。

同时,单位将对鉴定合格的成果进行奖励。

6. 建立信息反馈中心本制度应建立信息反馈中心,接受广大科研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改进和完善科研成果的年度成果申报和鉴定管理制度。

7. 总结通过本文制定的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科研单位将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科研工作者将受到更为公正、客观、合理的评价,同时也将更好地发挥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社会效益。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是指依法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科技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科技成果鉴定能力和条件,对鉴定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保护鉴定活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审批、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范围和要求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活动包括科技项目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具备科技成果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确保鉴定活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尽快完成鉴定任务,并按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保护鉴定活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鉴定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制定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鉴定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与鉴定申请人和鉴定对象签订鉴定合同,明确鉴定活动的范围、要求和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据实填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活动的基本情况、鉴定方法和结果等。

第四章科技成果鉴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结果由科技成果鉴定机构负责认定和公布,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鉴定、评审范围第五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九、标准化审查报告;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为了认真履行和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的职责和任务,贯彻实施1998年5月省委宣传部转发的《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范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细则。

一、鉴定管理机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第16号通知精神,省评审委负责对全省社会科学成果进行鉴定。

省评审委对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做出的鉴定属省级鉴定。

省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鉴定性质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是指省评审办根据省评审委的《鉴定办法》,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社会科学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经省评审委批准的合格的鉴定属省级鉴定。

由省评审委颁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三、鉴定小组的组织(一)省评审办负责成果鉴定小组的提名和组织工作,经省评审委批准同意后,以省评审委的名义予以聘任。

被聘专家、学者应符合以下条件:l、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3、对被鉴定的社会科学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状况;4、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5、身体健康,能认真阅读和审查鉴定项目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

(二)鉴定小组通常设组长1人,组长负责鉴定小组的学术事宜。

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鉴定小组组长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在同行有一定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鉴定小组组长可以由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担任。

(三)下列人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或担任鉴定小组组长。

1、被鉴定成果的研究成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2、成果申请鉴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人不得超过三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的正副组长;(四)基础项目的鉴定小组主要聘请同行的专家、学者参加;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的鉴定小组应有同行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加;拟公开出版的研究项目的鉴定小组应聘请出版方面的专家参加。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1. 科研成果、年度成果申报鉴定管理制度
1、各单位要鼓励广大职工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积极主动应
用新技术、新成果,广泛开展“五小”竞赛活动。

2、各机关管理模式科室至少完成1项以上的管理创新阶段性
成果。

管理创新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申请立项,完成后申请科技创新办
公室圆满完成验收。

3、科技创新办公室服务处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确定切合矿井
实际的项目,成立攻关小组或申请部门负责人下级科技创新管理部门
立项解决。

4、公司目前下达我矿的科技创新项目,由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负责科研项目,完成后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5、矿上确定的科技进步投资项目,由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科
技创新办公室负责制订。

完成后申请验收。

6、各单位的科技进步、“五小”成果计划需结合本基层单位
分管工作实际及特点申请立项。

凡不按规定上报立项,矿审核科技创
新办公室予以验收。

7、各单位撰写的科技论文矿内组织后,可在其它刊物上发表。

8、各单位立项项目确定后,按项目计划组织机构实施。

项目
完成后,由矿科技创新办公室组织成立科研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科技厅的有关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一)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适用于经济建设、满足人民物质生活需要和国防建设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研究成果。

(二)理论研究成果:指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理论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本单位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我院科技成果的鉴定、上报登记、申报奖励等组织管理工作,各事业部/项目组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第四条科技成果应经过严格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其鉴定形式有:(一)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国家、部门或省市许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作出鉴定结论。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聘请3~5 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由7~15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实施方案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实施方案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实施方案1. 引言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学校科研成果评比的程序和标准,以促进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 提供公正、公平的科研成果评比机制;- 激励教师和学生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条件有利于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 促进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 评比程序学校科研成果评比的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申报和初步评审- 教师和学生根据科研成果评比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申报;- 学校科研部门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优秀的科研成果。

- 第二阶段:专家评审- 学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初选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评审团队根据科研成果的原创性、创新性、学术价值等指标进行评分和排序;- 最终确定获奖科研成果。

- 第三阶段:公示和奖励- 学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给予获奖科研成果相应的奖励;- 获奖科研成果可以享受学校的相关政策支持。

4. 评比标准学校科研成果评比的标准如下:- 科研成果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实用性;- 科研成果在学科领域内的影响力;- 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情况。

5. 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为了确保科研成果评比的质量和公平性,学校将进行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 定期审查和更新科研成果评比的程序和标准;- 建立科研成果评比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监督评审过程,确保评审的公正和透明;- 定期评估和总结科研成果评比工作,改进不足之处。

6.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学校将根据教师和学生在科研成果评比中的表现,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和激励:- 优秀科研成果的获得者将享受一定的绩效奖励;- 科研成果评比的表现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和学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参考。

7. 实施时间和责任本实施方案将于制定后立即实施,并由学校科研部门和相关各方共同负责监督和执行。

以上是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实施方案的内容,为保证评比的公正和公平,我们将持续改进和优化评比的程序和标准,以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效益,促进学校的科研创新发展。

科研成果评审规定

科研成果评审规定

科研成果评审规定
1. 背景
科研成果评审是对科研成果进行公正、客观评价的过程,以确
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2.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科研成果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提高科研成
果的质量和可信度。

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科研成果的评审,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论文、
科研报告、科研项目成果等。

4. 评审程序
4.1 提交科研成果
科研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交科研成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数据。

4.2 评审小组组建
成立评审小组,由专业人士组成,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研究
人员。

4.3 评审过程
评审小组根据科研成果的性质和要求,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包括文献查阅、技术分析、实地考察等。

4.4 评审结果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科研成果的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5. 评审标准
评审小组应根据科研成果的专业性和实际需求,制定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准确性、实验结果的可重
复性等。

6. 保密措施
评审小组应保证评审过程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审内容和结果。

7. 结果通知
评审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明确评审意见和建议,并解释评审的理由和依据。

8. 申诉机制
若科研人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9. 规定修订
本规定的修订应根据科研环境和实践的需要进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0.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医院科研成果鉴定和评估制度

医院科研成果鉴定和评估制度

医院科研成绩鉴定和评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科研成绩的鉴定和评估工作,规范科研成绩的产出和使用,提高科研成绩的质量和效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科研成绩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鉴定标准与程序第三条医院科研成绩鉴定的标准包含学术水平、创新性、应用性、贡献度等方面,并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条鉴定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复审、评审四个阶段。

第一节申报阶段第五条科研成绩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填写科研成绩鉴定申报表,附上相关料子提交到医院科研管理部门。

第六条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料子后,进行初步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料子,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初审阶段第七条审核通过的申报料子将进入初审阶段,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评审。

第八条初审评审重要目的是检查科研成绩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评估成绩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并初步确定成绩的评审等级。

第九条初审评审结束后,将向申报人反馈初审结果,并对通过初审的成绩进行复审准备。

第三节复审阶段第十条复审将由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召集相关专家构成复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科研成绩进行深入评审和论证。

第十一条复审委员会将对科研成绩的学术水平、应用性、贡献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给出认真的评审看法。

第十二条复审评审结束后,将向申报人反馈复审结果,并对通过复审的成绩进行下一步的评审准备。

第四节评审阶段第十三条评审将由医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参加,并依据复审结果进行评审分组。

第十四条评审分组依据科研成绩的特点,分别进行学术评审、应用评审、贡献度评审等,对成绩进行细致评估。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分组的看法,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科研成绩的鉴定等级和评价效益。

第三章管理与激励第十六条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科研成绩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科研成绩的长期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对于鉴定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成绩,医院应加强对科研团队的激励和嘉奖,鼓舞科研人员进一步深化研究和创新。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制度一、背景介绍教育科研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研成果的鉴定则是评估科研工作质量和价值的关键步骤。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制度的建立,对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目的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科研成果真实可靠、具备一定学术价值,促进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和推广,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制度内容1. 鉴定申请: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需向学校提交鉴定申请,明确所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

2. 鉴定评审:学校设立专门的鉴定评审机构,由相关专家组成,对申请进行评审。

3. 鉴定依据:鉴定评审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依据包括科研项目的原始数据、研究方法、数据处理与分析、实验结果等。

4. 鉴定结果:评审机构会根据评审结果,对科研成果进行判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四、鉴定制度的重要性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对学校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提高科研水平:鉴定制度促使科研人员更加重视科研过程的规范性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性,从而推动学校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2. 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科研成果经过鉴定认定后,可以更好地推广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提升教学效果和质量。

3. 维护学术诚信:鉴定制度可以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校声誉。

五、推进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制度的措施1. 完善制度:学校应建立科研鉴定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培养评审专家:学校应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确保评审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经验。

3. 加强沟通交流:学校要加强与各类科研项目的横向及纵向交流,提升鉴定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评审标准不一致:不同的评审专家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

2. 市场化倾向:有些学校为了追求科研成果的数量和威望,可能存在对科研成果的过度追求和评价偏差的问题。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制度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制度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对科技成果鉴定的要求,为了健全我院所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经领导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国家、部委、省级各有关部门资助的科研课题及院所基金资助课题。

二、提出鉴定注册时科教科对需鉴定的课题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并对其创新点、水平、价值等能有较为客观、正确的评价,衡量有无申请鉴定的价值,在科教科注册。

三、需注册鉴定项目要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填写完结表与经费使用结算表(各对口单位不同,表格也不同),递交研究报告,按要求提供应有的资料。

四、申请、组织鉴定的程序:
I、院内:注册项目-填申请表-学术委员会审核。

2、符合鉴定条件的,正式填写国家制定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研究报告(4号字打印)一式四份。

若同意鉴定另附研究报告(包括查新检索报告、已发表的论文等)共七份供专家鉴定使用。

3、院填写意见盖章一一省卫生厅审批盖章一一下达计划部门审批盖章一一省科委成果处审批后反馈本单位一一实施鉴定。

4、课题负责人将应汇报的材料做成多媒体,鉴定会在多媒体报告厅举行,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7位专家进行鉴定。

5、研究者提出鉴定费用预算,鉴定费由科研费支出,院基金课题经费不足部分由科室或课题组解决,自选项目经费由科室或课题组支出。

五、鉴定会后,课题负责人将鉴定证书填写完整,并送省科学技术厅编号,打印30份。

打印、盖章后的鉴定证书6份留科教科备案,其余自己保存以备次年申报成果。

六、鉴定经费使用完毕,由科教科打印使用明细,科教科与课题组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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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鉴定、评审范围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
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根据课程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评审范围:最终成果形式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咨询或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鉴定、评审组织
第十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由科研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鉴定、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评审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鉴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该课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鉴定的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采用检测鉴定时,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十五条对应聘参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由该项成果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处定期编排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计划表。

第十八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时间前二个月内对参加评定的科研成果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表》的相应栏目中,由专家组给出评语、专家组代表签字并加盖组织鉴定、评审单位章,或出具相应的鉴定、评审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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