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调查报告——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情况调研分析
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林文安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项修改将读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原《刑事诉讼规则》也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原则作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对此,我们侦监部门全体干警采取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应对,为明年起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规则》侦监工作挑战作者简介:林文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7-02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机遇,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将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统一认识,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后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
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另一方面,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
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三是适当延长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的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将原来规定的十日延至十四日,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至三日,新《刑事诉讼法》第343条则明确规定将这一至三日的延长期限留给侦监部门,有利于缓解实行“上提一级”以后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
四是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增加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拓展了监督内容的领域。
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查监督工作来了新挑战,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逮捕杈位提一级纱时自侵案件的影响&对策刘晓溪摘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自侦案件逮捕权‘乞L提一级”的新规定。
新规定颁布后,对于自侦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自侦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诸如办案时限紧、侦捕关系不顺、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提出了相关应对策略。
关键词逮捕权侦查权自侦案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t i-马: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32一02~直以来,我国法律在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的同时,又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权授予检察机关,这种“自我监督”的模式,一直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
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学者、专家也进行了许多讨论和研究。
终于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克服了侦查、逮捕在同一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把关,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实际存在的对自侦案件“以捕代侦”等问题。
《规定》在将自侦、批捕、起诉3个职能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如下分离,即将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权力与决定逮捕权力相对分离。
这一改革举措,列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有重大意义。
但是,每一种新的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下面笔者试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经验,略谈~下自侦查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一、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一)观念上带来的冲击从事过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同志都深有体会,职务犯罪者往往具有高学历、高职位、高智商,从东窗事发到被依法逮捕,这期间既是接受调查和审讯的过程,也往往是某种权利和“关系”在暗中博弈的过程。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Lega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垒竺!堡!三星型.兰兰.●■圜匿圈一习检察机关蜀修李斜决定逮捕仅幺握一级改佯钓罂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摘要《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迄今已有一段时间,本文对其实际运行效果和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ha z,Y,配套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检察权配置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1.02《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均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至今已有10个月。
本文就这一阶段以来的施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效果(一)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互不相容,也有学者认为,在现有中国法律体系下,批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因此一直以来,学界对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异议不断。
此次,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出台了该项《规定》,主动深化改革自己内部的办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符合了当前社会各界要求对自侦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机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必须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同时,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的相关问题
处于 中立位置的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逮捕进行
审查 。 这种观点强调 , 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甚至所有刑 事案件批准逮捕权交 由中立 的法院行使 , 是大势所趋 。 另一种 观点认为 , 根据我国现行 的司法制度及宪政体制 ,
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比如, 全面把握逮捕的
三个条件 , 高度重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 建立轻罪案件不捕 风险评估机制 ;加 强讯 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 工
作; 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和不捕说理制度等 。 在完
善现行逮捕羁 押制度的各种改革方案 中,职务犯 罪案件 审查 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 , 是率先完成并实施的一项改革 。 这是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审查逮捕程序 “ 上提一级 "改革 的相关 问题
刘 慧玲
( 高人 民检 察 院, 最 北京 10 2 0 7 6)
长期 以来 , 理论界对我 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非常关注 , 对 行外部监督 的改革呼声较为强烈 ,但对 于如何引进有效 的外 部监督机制 , 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取消检察机关侦查权 、 取消检
阶段
理论 界对检察 机关 自侦 自捕等 内部制约 机制一 直存 在
( ) 一 第一 个 阶段
“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 , 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 侦查 活动进
收稿 日期 :0 9 1一 O 2 0 — 0 l
20 年前后 , 04 在研究司法改革方案 时, 有关方面 曾经提出
作者 简介 : 慧玲 ( 9 5 刘 16 一
中央 司法 改革 的要求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制定 了 《 于省级 以 关 下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 逮捕 的规定 ( 试行 ) 下称 《 》( 规定 》) 已于 20 , 0 9年 9 月起在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配置改革审视
上 一级 检 察院行 使 ; 3 事 后 备案 审查 。 一种 观点 () 第
在 学术 界 的呼声很 高 。但 正 如我们 前 面所说 , 由法 院
以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 行 。 本身 就意 味着批 捕 权 这 既不具 有裁 判性 质 , 也不会 对 刑事诉 讼 的结 局产 生任 何实 质性 的影 响。检 察机 关行 使批 捕权 , 不会 强 化 既 检察机 关 的诉讼 地位 , 也不 会影 响公 诉人 或辩 护 人在
重 庆 科 技 学 院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21年第3 01 期
Ju a o C ogigU i rt o c neadTc nl ySc lSi csE i n N . 2 1 or l f hnq nv s fSi c n eh o g (oi e e dt ) n n ei y e o ac n i o o3 0 1
二 、 务 犯 罪 逮 捕 决 定 权 的 行 使 问题 职
( ) 一 职务 犯罪 逮捕 决定 权 的行使 主体 检 察机 关 对直接 立 案侦 查案 件具 有逮 捕决 定权 . 这 一 直为人 所垢 病 。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据 《 根 宪 法 和刑事 诉讼 法对 此作 了司法解 释 . 具体 阐释 了检
职 务犯罪案件逮捕 决定权 配置改革审视
李君 冀 , 易琦
摘 要 : 绍 了检 察 院 直接 受 理 侦 查 案 件 由上 一 级 检 察 院 审 查逮 捕 的 法 理 依 据 , 介 分析 了职 务 犯 罪案 件 决 定逮 捕 权 上 提 一 级 后 将 面 临 的 问题 , 出 了克服 问题 的措 施 建 议 。 提 关 键 词 : 务 犯 罪 ; 捕 权 ; 察 院 ; 权 配 置 职 批 检 职 中 图 分类 号 :) 2 . 19 6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3 9 9 2 1 )3 05 3 1 7 —1 9 ( 0 1 0 —0 3 —0
浅谈“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
济 钆会发 展和 依法 治围要求 进 一 步宄善 , 把 足 点放 愠化 法{ = l I 髓 督 Ⅱ能 _, j l 把着 眼点 放 障 礼会 实现 公 hl 上 , 落脚 { i展大 局 中的从属地 位 , 国家 即检察工 作必 须服务 侵犯 公 民权利 的现 象 , 以有 必要 进行 有 比例的 衡 。“ 所 逮捕 之
乖保 障经济 社会 发展 , 足 J I 这 l 因特也 社会 义事 业的 必然要 求。 L ‘ ’ 悲 不应 当超 过犯 罪之 ‘ ” 。 恶 ’ ( ) 理解科 学发展 的核 心理念 , 二 深刻 把握检 察 工作 的人 民性 I 审查逮 捕 决定应 具备 正当住 。将 遽 捕而 施 被逮捕 人 . 检察 权足 来源于 人 民的权 力 , 直接 接受 人 民监督 , 好 的 要 更 的惩 罚超过 其应受 刑 罚的可能 性降低 到最低 的限度 , 用最 小的代 服 务 ] 人 民。 检察 作 要 实 重 人权 和保 障人权 , 充 分 认 价 实现遽 捕 的积 极功 能 。 葵 { 要维 护逮 捕 的正 当惟 , 捕就 必须足 适 逮 人 的 伞面 、 凋、J 续发展 才足 昂人 的发展 , l持 j 人的币 谐才 足最人 度 的和合 的。 先 , H < 当被 滥川 , ¨ 逮4 H 应  ̄ 要 可 能避 免适用 于 的和 凿 。因此 , 察机 芙要 增 强人权 意 识, 决 制 1刑 事 诉 讼l 检 L { 】 无辜 的人 身上 ; 次 , 其 逮捕所 施 于被逮 捕者 的“ 先予 惩 罚” 不应 超
( ) 三 深刻理 解科 学发展 的基 本要求 , 握检 察工作 的监督 性 I 、j 人的代 价 。 把 f f 更 j』
2 审 查逮 捕 决定应 具备 妥遁性 。 U 审 查逮捕应 当 符合逮 捕 . n 设萱 的 口的 , 是保 障嫌 疑人到 案 , 逃 避 或妨 碍刑 事 诉讼 的顺 利 须 充 分行使 包括 职务 犯罪 侦查 权 、 批准 边捕 权 、 公诉权 平 诉讼 l l 进{ , 『 l 因此 , 能将逮 捕作 为逼取嫌 疑人 口供 的于段 , 为捞取 个 作 督权在 内的检 察权 , 不能 r … 舣 督方 向随意 { 张 , 只能适 应经 人利 的 : 。 口 ‘ J r “ E具
审视与剖析
审视与剖析:司改背景下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研究钱云灿内容提要内部行政化已经成为妨碍检察官独立执法的主要原因,我国检察权履行的行政性有违司法规律且影响司法公正,必须增强检察官执法的独立性。
本文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切入,试提出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的制度构建:建立有利于检察官独立执法的办案组织,同时健全检察官独立执法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加强对检察官独立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化检察一体检察独立主任检察官一、问题的提出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也是中央明确的一项司法改革重要任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笔者认为,我们在批判人民法院“审而不定、定而不审”时,不应忘记这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内部普遍存在的“察而不定,定而不察”有违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也与司法公正的理念不符。
司法实践中,真正不当干预和影响检察官独立执法,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还来自于检察机关内部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来自其内部已经高度行政化的官僚体制。
虽然,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经常受到地方党政机关、党政官员、人大的非法干预是事实,但检察机关内部未参与办案的检察长、副、部门负责人等对案件的干预更方便、更频繁,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干预大多数也是通过内部干预间接进行的,这也很容易使检察机关本身的领导成为党政机关间接干预检察独立的中介。
这样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怎么实现司法公正?当下检察机关具有过于浓厚的科层式行政化管理机制,检察办案中实行检察人员承办案件、办案部门行政科处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行政审批模式,既不符合检察司法属性,也限制了个体检察官的独立性与积极性,更为上级干预下级办案提供了正当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而且,这种上下一体,层层审批必须导致文牍主义,影响诉讼效率。
职务犯罪的特点_成因及对策_从厦门特大走私案谈起
来非常重视加强民主与监督, 但由于几千年的封建 ! 人治∀ 传 统影响, 一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 特权思想严重; 以权压法、 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等, 仍是一些部门和领导者的习惯做法; 讳言监督, 害怕监督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仍然严重存在。权 力失去制约势必导致腐败。由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和一些领 导者不习惯于接受监督, 致使一些必要的监督流于形式。例 如, 腐败分子蓝甫刚调任厦门副市长不到两个月就多次出面 施压, 以权压人, 越权管辖, 利用身为副市长的特权, 大肆索 贿受贿。他在向某港商索贿未遂的情况下, 就找赖昌星要到 了 30 万澳元。这种赤裸裸地谋取私利行为, 竟然没有受到任 何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使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其次, 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膨胀, 是产生腐败的思想根 源。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西方社会 ! 个人至上∀、! 拜金主义∀ 的影响, 人生观 ! 世俗化∀, 见利忘义, 崇尚享乐。赖昌星连小 学都没毕业, 为什么能够在我们执法执纪的重点部位纵横无 阻, 公然违法犯罪而未受追究。主要原因, 就是因为赖昌星他 深知 ! 官场∀ 之道, 对腐蚀拉拢干部工于心计, 无所不用其 极。赖昌星花巨资建 ! 红楼∀, 许多政府官员把这里当成自己 的家, 甚至连上班时间都泡在这里。对于一些比较 ! 爱好∀ 名 声的领导干部, 赖昌星则采取转送的方式, 或者将金钱送给 其关系亲密的人, 或者以高薪聘其子女到远华集团工作, 安 排他们赴国外定居等, 以达到送钱的目的。在送物方面, 也十 分讲究, 汽车的牌照仍然挂在远华公司名下, 房屋产权登记 在远华公司或第三人的名下, 此举也是在远华案件中许多涉 案官员辩称自己并无接受贿赂的重要理由之一。杨前线、蓝 甫、刘丰等一些 ! 高官∀ 更是在! 红楼∀ 尽情享乐, 全然忘却了 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江泽民同志指出: 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 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影响必然趁机而入, 同我国历史上 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 滋长拜金主 义, 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现象, 对人们正确的思 想 信念和价 值观产生冲 击, 也会 侵蚀我们的 干部和党 员队 伍, 甚至毁掉一些意识薄弱者。面对这场新的考验, 我们的同 志, 一定要提高警觉性, 对消极的、腐朽的东西, 做到见微知 著, 防微杜渐。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加. 配套 和完善 的建议 。
关键 词
犯罪嫌疑 人 自侦 案件
检察 权配 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0I一7-2 10—5 22 1)2l1 O ( ) 五 面对批 捕标 准严格化 , 自 部 门注重强化 对提请 逮捕 使 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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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己 ( ) 『口 1月 r ] I 】
检 察 机 关 自侦 李 斜 定透 捕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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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
摘 要 《 于省 级 以下人 民检 察院立案 侦 查的案 件 由上 一级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决 定逮捕 的规定 ( 行 )( 下简称“ 定》 关 试 )以 ) 规 )
一
些案件 甚至实 际上借 用 了一 部分批捕 时间 ,
自侦案件 审查
审 返些 做 法部有利 于准 确作 出捕与 不捕 的决 定, 有利 于维 护 逮 捕决 定权上 提一 级之 后 , 审查逮 捕工 作又 大 多 片地 问进 行 , 这 样一来 , 捕案 件移送 上级 院侦查临 督部 门, 报 除去 案卷川转 、 公
一
通 过 白行把 关 , 并进 一步 考量 罪与 非 及逮 捕之 必 要性 , 从
f 嫌 疑人 的, i 犯‘ 均须报 清上 一级 检察 院审 查决定 , 今 而 避免 了盲 目报捕 , 低 了 自坝案 什的 捕牢 。 至 降 对十构 但 无逮
基层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与制约
呻l鼠f8协m A nd Soci et y ■—圜匿匪鋈i=.竺婴墅!f叁型查塾金基层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与制约武装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切实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现象而在近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但由于现有人员素质、力量、思想观念、办案制度、工作机制等还存在与之不相应的地方,应当强化对自侦案件监督的观念。
建立统一指导协调的职务犯罪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逮捕权侦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2-02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腐败的关键作用。
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更好对本院自侦部门行使侦查监督权,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行使监督权。
一、现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现状分析通过最近几年我院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在目侦案件中占据相对多数,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及特点,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运作的基本现状,从而折射出改革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配置的实务动因、实践难题。
第一,逮捕率高。
近三年(已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为界),我院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件68人。
其中,反贪部门报捕67件68人: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6l件62人,决定不捕的2件2人。
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反映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相对较高,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
第二,报捕质量不高。
反贪部门在报捕时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6l件62人;仍有部分案件报捕时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具体数量为2件2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4%。
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L e∞JSys t em A ndSoci嘶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刘敏崔庆林马洁摘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改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项改革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取得明显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对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逮捕决定司法体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叭O)11.139.03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改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行使,通过“上下一体”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用上级的权力来制约和监督下级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克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监督弱化的缺陷。
解决了“同体监督”存在的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制约不力和制约不到位的难题,更能体现监督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更能体现办案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有效避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滥用,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人民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木4料、通过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一)关于报捕程序《规定》明确了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具体程序和报送内容。
与现行的移送审查逮捕程序相比,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
浅谈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囝圆强—▲塑鍪。
.竺堡!型生f叁型圭塾垒嚣谈“职芬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握一缓”——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侯卫鹏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Ⅸ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以下(不合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变革。
一方面,《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的监督、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另一方面,《规定》也限制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
“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改变上一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无权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
”虽然《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为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责任’。
但在科学发展语境中,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上述限制值得商榷。
关键词科学发展人权保护审查逮捕决定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 o)10-16802一、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意义(一)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把握检察工作的服务性一方面要认清检察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宪法地位,即以法律监督丸主要特征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认清检察机关在和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的从属地位,’即检察工作必须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
(二)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l酗J-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检察权足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要直接接受人民监督,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1001415388
第
期
� � � �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 月
国家对审查批捕权的配置也坚持了司法审查,由法院或者法 官行使. 综观两大法系不难看出,尽管具体运作方式会有一定差 异, 但法官司法审查, 令状主义和逮捕羁押的分离是一种普遍 做法.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刑事司法中普遍实行逮捕与羁押相 分离制度. 西方国家的逮捕和羁押分离意味着, 逮捕更多是一 种强制嫌疑人到案的方法,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长期 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而我国的逮捕是西方逮捕和羁押 的总和.当分析我国逮捕问题时, 必需将西方的逮捕, 羁押一 起加以考察, 比较, 这样才不致片面. 逮捕并不意味着羁押, 在 逮捕之后, 仍然需要向法官提出羁押申请, 由法官听取犯罪嫌 疑人的意见, 并最终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 这种做法甚至成为 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例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摘 要: 最高检作出的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 "上提一级" 的规定, 此项改革有进步之处也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从
长远来看, 逮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 应当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 才能保障公正.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 可以采 取 "三步走" 的改革方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审查决定逮捕权; "上提一级" 改革 中图分类号:� � .� � � � � � 文献标识码: � � � � 文章编号:00 ( 0 0 ) 0 -00 -0
一, 问题的提出 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最为 严厉的强制措施. 它有时限地剥夺了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 直 接关乎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鉴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和防 止司法权被滥用, 实现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 现代各国都对逮 捕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在国际上, 禁止随意 逮捕,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已经成 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 中国对保障人权, 依法适用逮捕问题 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问题均有明 确的规定. 尽管如此, 由于我国逮捕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仍存在一些缺陷, 使得现行逮捕制度出现了不少问题, 如超期 羁押, 逮捕羁押合一, 自侦自捕等. 其中, 职务犯罪案件 "自侦自捕 " 的诉 讼程序最为学界所 诟病,00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 "部署实施职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200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颁布实施《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决定(试行)》,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了同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检察机关办理、诉讼权力过于集中的检察办案机制。
这有利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有利于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下文简称社旗县院)共立查贪贿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提请南阳市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8件8人,决定逮捕7件7人,决定不予逮捕1件1人。
通过对所办理的这些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的来看,这项改革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干警的业务素质、证据意识和诉讼程序意识以及成案率都有了明显提高,检察机关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抵制了说情风。
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应对,将使改革的成果打折扣并影响检察机关的长远科学发展。
本文拟以社旗县院反贪办案实践为基础,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粗浅的解决办法。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存在的问题1、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受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抵触心理和消极情绪等错误倾向仍然存在。
部分单位认为上提一级只是换人审查,抱着无所谓的心态,不积极主动配合,对介入侦查、后续监督等事项不积极推进,消极懈怠。
同时个别单位领导对此项改革不重视、不研究、不协调,没有充分认识到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重要意义,导致贯彻落实改革精神和措施不积极、不及时、不到位,使部分案件未提请逮捕而走了直诉程序,为侦查后期固定证据带来麻烦。
2、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力量、业务能力、诉讼时效等压力增大。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同步录音录像、文书报送、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出现了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运行效果、问题及完善对策
}北京市人 民检 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 究院博 士研 究生[00 0 10 4 ]
2 1 年第 4期( 00 司法实务版)总第 9 / 7期
改革后不捕率上升的情况 .如根据河 南省人 民检察 院 的统计 .09年 9月 1日至 l 20 0月 1 4日. 河南省检察机 关 共 受理 上提 一 级 的职 务 犯 罪 审查 逮 捕 案件 8 9件
四是职务犯 罪案 件审查 逮捕程 序改革后 .上下级 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部门和侦查 部 门通过 召开会 议 、 座
谈 、 论案件 等方式 加强沟通与交 流 , 讨 双方对正确把握 逮捕条件和证 据标 准达成一定共识 .初 步理顺 了上下 级检察机关侦查 、 侦监部 门相互之 间横 向、 向的监督 纵
一
万元 , 犯罪数额 刚刚达到追诉标准 , 情节较轻 , 案件 且 证据基本收集 固定齐全 .不致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和发
生社会危险 , 最终 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 另
是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 审查逮捕后 .不捕案
件的比例明显上升 .对 自侦案件 的监督制约力度显著
外。 从其他省份的统计数字来看 , 也不 同程度地体现出
捕 4件 4 , 人 无逮捕必要 不予决定逮捕 1 1 . 件 人 不捕 率为 1.1 5件不捕案件中其 中一起单位行贿 1 4 % 在 7 O
、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运行情况及效果
自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 实施 以来 . 根
据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报道反映的情况 .程序改革措施 正在平稳运行 , 有序 推进 . 康开展 , 健 并且逐渐 向制度 化、 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 改革实施情 况来看 . 总体而言 . 改革后 的新程 序运行不 久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初显成效
论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堕尘查塾金三!!!!!型圭!筌i篮豳圜筮圈论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詹太健谢琥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对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不当逮捕行为的侵害,保证检察院公正有效地办理自侦案件,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保障上提一级顺利实施。
关键词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17.02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标志着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在此次改革过程中失去对本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权力,转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行使。
此次改革的目的在于解决之自i 倍受诟病的检察院自侦案件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公诉同属一检察院,而造成的监督失位问题。
一、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必要性(一)批捕制度成立的意旨传统的检察理论认为,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法律不仅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将批准逮捕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是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的一项重要权力。
o’《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在域外,由于与中国具体情况不同,审查批准逮捕的权力一般属于法院,其考虑也在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和掌握了最精湛法律知识、具备最高法律素养的社会正义中枢,能够不偏不倚地审慎地考量具体案情,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不当的逮捕。
我们可以认为,审查批准逮捕制度成立的最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事侦查机关不当逮捕的侵害。
应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若干思考
应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若干思考[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检察实务中将面临侦查部门办案时间压力过大、侦捕联动受限、不捕决定不服的案件缺少异议沟通机制、律师介入的程序面临调整,人员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审查逮捕办案模式、提高侦查工作能力、调整外部监督等方面予以解决,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一直以来。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到提起公诉,都是由同一检察机关来行使职权,这种自侦自捕自诉的办案模式备受理论界学者的质疑Ⅲ,他们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在监督着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但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作为侦查主体又自行决定逮捕,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200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案件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民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一方面是对学界质疑的回应,另一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法律和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逮捕、提起公诉都是由同一个检察院来完成,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一是不利于排除地方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干扰和阻力,不利于保障职务犯罪监督权的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理论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理论探讨[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能否取得最终成功,其监督范围的合理确定尤为重要。
范围过大,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范围过小,难以取得监督实效。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应在遵守监督的实效性、效益性和平衡性的原则下合理确定,以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监督原则;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监督范围为“三类案件”、“五种情形”,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监督范围中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足。
笔者认为,应当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到对整个检察权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检察业务的透明度,切实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从监督性质上看,首先是权利监督。
属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表达的是一种民意。
其次,属于社会监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种岗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产生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其表达的意见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评价。
因此,检察机关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就是让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人员的办案过程,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办案,让社会来评价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让整个检察权纳入被监督的范围。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但这一思路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①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的确定,应当是对整个检察权的一种权利监督和社会监督。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监督范围的无限扩大,必须既要考虑到监督实效,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又要使监督针对检察权行使中容易发生问题的案件和情形,避免重复监督和资源浪费,还要兼顾“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双重价值的总体平衡。
论我国逮捕权的归属——以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为前提
逮 捕 权 归 属 的 理 论 之争
( 一 )逮 捕 权 归属 的 争 议 观 点
关于 逮捕权 的归属 , 理论 界 的争论 主要有 两 种观点 : 一 种观 点认 为 , 应 当取 消 检察 机关 的逮捕 权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0 9 — 1 3
作者简介 : 楼伯坤 , 男, 浙 江 萧 山人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教授 , 诉讼法 研究 中心研究 员 , 法 学博 士, 主 要 从 事 刑 事
一
种 中立态度 。 若将 职务犯 罪案件 的侦 查权 与决定 逮捕权 配 置在 同一 检察 院 , 逮捕 程序 缺 乏 中立性 和
必要 的监 督 。 尽 管检 察机关 是法 律监 督 机关 , 但 逮 捕权 与 法律 监 督权 是 两种 不 同性 质 的 权利 , 二 者 之
间并 不存 在包容 关 系 。 同时 , 检察 机关 只享有 裁判 的 申请 权而 不享 有裁 判权 。 另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应 当保
留检察 机关 的逮捕权 。 因为逮捕权 具 有法 律 监督 性 质 , 是 法律 监 督权 的组成 部 分 , 根据 中 国的宪 政
制 度和 司法制 度 , 逮捕权 由检察 院行使 比由法 院行 使具 有更 多 的合理 性 。 一方 面 , 我 国公安 机关 、 检 察 机 关和 人 民法 院均 承担 打击犯 罪和 追究犯 罪行 为人刑 事责任 的职责 , 如果 要谈 中立性 , 它 们 的 中立 性
楼 伯 坤
( 浙江工 商大 学 法 学院 , 杭州 3 1 0 0 1 8 )
摘 要 : 逮 捕权 是 一种程 序性 权利 。 逮 捕 决 定 需 要 由 中立 的机 关 或人 员来做 出。 我 国现 行 的司 法体制 并 没有给 公检 法机 关在各 自履 行基 本 职能 的前 提 下再 以完 全 中立 的 身份 行使 该权 力 的空 间。 检察权 的行政 性仅仅 表现 在运 作上 。 以宪 法规 定 为依 据 , 以强化监 督 为 目标 , 改 良检察机 关 的权 力运 行模 式 , 可 以营造 出具有 中立 性要 求 的组 织形 态 。 法 院对 自诉 案 件 的 逮捕 决定 权具 有“ 捕 审合 一 ” 的弊 端 , 应 当取 消 。 检 察机 关对 公安 机关侦 查 案件和 自行侦 查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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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调查报告———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情况调研分析施春典(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361012) 摘要: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等职权行为一直为人质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促进检察机关加强逮捕职权的自我监督,保证审查决定逮捕的质量,但司法实践中受执法理念、侦查机制、办案水平、检务保障等因素的制约,限制了程序设计的功能,因此应进一步规范逮捕条件,优化检察职权,完善配套机制,健全制裁措施,以保障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落实,更好地实现逮捕强制措施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自我监督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09-04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施春典(),男,福建漳州人,研究室副主任科员,法律硕士。
审查批准逮捕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职权配置框架内,既是司法审查的重要表现形式,又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的体制,以捕代侦的侦查方法,构罪即捕的执法思想,职务犯罪侦查权地方化(侦查权受制于地方)等一直为民众所争议。
同时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出现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呼声,社会对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有着更高的司法期待和需求。
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以下简称“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就是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检察职权的自我调整和重构。
但是,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这一改革举措在检察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的障碍和制约因素。
本文拟从厦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执行情况,分析该改革措施对检察职权运行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启动了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相关工作,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共办理下级院报捕案件15件18人,其中反贪部门办理的案件14件17人,反渎部门办理1件1人,均作出逮捕决定。
目前,4件4人移送审查起诉,2件2人起诉。
此外,市院报请省院审查逮捕决定的案件有1件1人。
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
(二)厦门的主要做法1.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出台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结合实际,从刑拘通知、介入时间、市区院审查时限、材料移送、案件提审、审查决定等环节制定了具体规定。
集美区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从衔接内部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促进严格执法,确保案件质量的目的,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自侦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工作细则(试行)》,在侦监部门成立由主办检察官以及科室骨干力量组成的自侦案件办案小组。
2.提前介入,同步审查。
厦门市院规定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通知市区两级院侦监部门,如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市院侦监处指定专人提前介入。
各区院自侦部门在立案的当天或次日向侦监科发出《商请提前介入函》,侦监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提请市院派员介入。
侦监科对自侦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同步审查,掌握案情和证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
3.职权调配,确保审限。
厦门市院规定自侦部门一般要预留4天时间给区院侦监科审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保证给市院侦监处留够7天时间审查决定逮捕。
区院规定自侦部门认为需报请市院决定逮捕的,大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日,材料于刑拘3日内报送侦监科,侦监科认为应当逮捕的,通知自侦部门制作《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于刑拘7日内将报捕材料(包括案卷材料、视听资料等)一并报送市院侦监部门。
4.确实监督,有错必纠。
厦门市院规定在卷宗移送上,:2010-0-22:1972-901原则上要求一律由自侦部门移送;讯问笔录有电子文本的与卷宗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坚持每案讨论。
报捕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两人承办以及处领导参加的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部门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区检察院则规定侦监科在审查中发现自侦部门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市院决定不予逮捕的,自侦部门认为该决定错误的,在收到决定书后2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报请市院重新审查。
“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市院侦监处就一例区院自侦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中未体现时间、地点、承办人员签字等制作笔录不规范的现象发出纠正通知书,保证了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效果明显。
二、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好的制度,实践起来有可能完全是有害的和破坏性的[1]。
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是检察机关检察职权配置上审级的调整,虽然符合刑事司法程序正当的路径,但也承载着法治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逮捕条件的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必要性条件的概括性和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证据的具体性,加上办案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不同的审查决定的状况。
1.职务犯罪的复杂特点影响检察机关立案、逮捕、追诉的基础和标准。
从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类型看,类型多样,案件复杂,而且新型犯罪推陈出新,而各地对于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均有具体的刑事政策指导。
实践中经济差异、地区差异、办案差异导致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来适用于全市乃至全省的司法实践,如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追诉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渎职罪中的情节严重或经济损失,各地都会有不同的内部把握标准,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统一的质疑。
2.证据条件的把握决定着逮捕必要性的认定。
逮捕的三个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害性条件)是一个整体,实践中,往往会忽视甚至有意忽略后两个条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实践中“构罪即捕”,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大都适用逮捕措施。
在“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区级院上报市级院、各分市院上报省级院当中,由于案件性质、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认知、刑事政策、执法考评机制问题等差异导致上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法定逮捕条件的理解、掌握不同产生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对“可捕可不捕”的界限把握更是差别迥异。
(二)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制的影响1.审级的提高冲击了检察机关一体化的侦查机制。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
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下,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自己侦查的案件交办给下级检察院或者将下级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交办到异地管辖。
这些所谓的交办案件要报请逮捕时,即使是上级检察机关来审查逮捕,实质上也面临着“自侦、自捕”的现象。
2.证据标准的严格门槛一定程度压缩了自侦部门深挖线索和扩大侦办的侦查功能。
基层院反映在“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出现了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监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决定不予逮捕后,丧失了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时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侦部门的查案力度,影响了办案的积极性。
3.诉讼审查的时限与技侦手段的滞后加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的困境及成本。
目前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比较落后,侦查方法比较原始,侦查手段匮乏,办案手段显得滞后。
而且目前检察机关在立案前能采取的调查手段有限。
从现实操作看,检察机关经常不得不借用一些职能部门的措施,一定程度增加了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难度。
(三)刑事诉讼程序面临的问题1.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配置与其担负的查证保障功能之间比例失衡。
当前职务犯罪案情复杂,共犯、窝案、串案、大案要案,呈现关联性、群体性和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且证据大都繁杂,目前不少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大都比较紧张,同时在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而且报送审查逮捕工作大多在异地进行,扣除摘录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和“在途时间”,显然会限缩审查时间。
2.审级交错下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审级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应对《律师法》的挑战,在“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审查逮捕部门上下交错,对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势必产生一定影响。
《规定》第4条规定上级院应当审查律师意见。
而对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如何提出的会见要求、是由下级院侦监部门还是由上级院侦监部门决定和接待以及如何接收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等问题,《规定》未有具体的规定。
3.审级上提后的对下监督机制与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的程序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遇到是由下级院自侦部门或侦监部门还是上级院侦监部门告知等问题。
(四)程序改革下的执法观念上的变化1.传统的办案模式下,案件、卷宗在本院机关内流转,效率较高。
“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由于执法思维、侦办方式、法律素养、人员素质等因素,上级院侦监部门和下级院侦监部门、自侦部门之间对证据把握可能产生分歧。
2.考核机制标准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逮捕强制措施承载了一些它不应该承载的功能,检察机关要求确保逮捕的案件绝大多数能够定罪,这导致在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的风险转移、责任转嫁,进而产生国家赔偿的问题。
“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监部门开展侦查监督势必与下级院侦监部门、自侦部门产生问责的博弈过程,同时《规定》对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没有沟通机制,对于审查逮捕决定中的下级院侦监部门的侦监职能容易出现虚置状态。
(五)司法资源有限的障碍在现有体制下,司法资源的紧张和匮乏,越来越显得不能满足司法职能正常运作的需要。
目前我市两级院侦监部0 11门也面临了案件多、人员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区院侦监部门的人均年办案数均在50至70件之间(包括非职务犯罪报捕案件)。
“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各基层院的审查决定逮捕的任务由上一级检察院承担,厦门市院对于报捕案件还坚持每案提审的做法,以此推算,市院目前每年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任务量可能增加3到4倍以上。
从福建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办案情况看,部分基层院侦监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①。
此外,技术保障、物质保障仍比较滞后。
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程序改革的若干对策 要使设定的刑事侦查监督措施能够满足刑事侦查监督目标的要求,就必须保障措施与目标之间存在紧密的顺乎事物发展规律的逻辑关联,必须准确把握刑事侦查监督的直接目标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