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
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
三、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律依法处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2.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预防胜于打击,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3.依法严惩: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4.审判公开透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职务犯罪案件的分类五、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1.立案条件: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证据确凿、罪名明确、有法可依的原则进行立案。
2.立案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1.侦查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
2.取证手段: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严禁非法收集和使用证据。
3.保护证人和当事人权益: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对证人和当事人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和执行1.审判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审理、争议适当解决、证据真实合法的原则。
2.刑事责任:依法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
3.执行结果公示:职务犯罪案件的执行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1.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的公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2.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机制,提高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警和防范能力。
3.制度建设:健全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行为。
九、监督和评估1.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2.内部评估: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鉴查院八处职能
鉴查院八处职能
鉴查院八处是中国政府监察部门之一,负责侦办犯罪、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国家安全。
其职能包括:
1. 执行侦查职能:负责调查犯罪行为,收集证据,揭示犯罪事实,侦办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 打击贪污腐败:负责侦查和打击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3. 维护国家安全:负责打击涉及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间谍活动、恐怖主义、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4. 治安管理:负责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
5. 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侦办和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等。
6. 执行请求协助:根据需要,接受其他部门、组织的调查请求,并提供协助和支持。
7. 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打击犯罪和维护国际安全的合作,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8. 其他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其他相关职能和任务。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
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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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翟翟置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轧红芸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开始屡遭质疑.本文经过论述证明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是历史的选择,是现实的需要.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7.02一、职务犯罪侦查的概述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就是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证实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运用强制手段强行纠正或者防范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严重偏差,追究实施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忠实的执行法律,最终有效的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的行使。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一侦查行为,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防止和遏制了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体现了权力对于权力的制约,通过审视我国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独占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权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反腐败组织体系
反腐败组织体系反腐败组织体系是各国政府为打击官员贪污腐败行为而建立的一种组织体系,它包括了防止、查处和惩治腐败的机构、部门和法规。
一、机构和部门:1.1 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负责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破坏国家利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2 反贪污侦查局:反贪污侦查局是香港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打击腐败的机构,它负责侦查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出指控。
1.3 公务员纪律检查机关:公务员纪律检查机关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职人员行为的机构,它负责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公职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1.4 具有控制权的机构:具有控制权的机构是指拥有公共资源、决策权、行政权等权力的机构。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政府应该设置一些机构来监督和管理这些机构的行为。
二、法规:2.1 政治道德法规:政治道德法规是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法规,它包括有关廉洁自律、诚实守信、规范行为、保守机密等内容。
2.3 反腐败法规:反腐败法规是打击腐败行为的法规,它包括有关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内容。
三、其他:3.1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通过舆论、媒体、公众等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2 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在行政行为中要求透明度。
政府应当公开政策制定过程、行政行为依据、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公众对政府及其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3.3 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公众对腐败危害的了解,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反腐斗争。
总之,反腐败组织体系是各国政府为建立廉洁、透明、稳定的政治生态而努力的一种方式,它作为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可以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效率,使政府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职务犯罪大要案(专案)的侦查组织与指挥
是侦查取证组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外 围证据的收
集调取。侦查取证小组还可根据取证方向、 任务量的多 少等再划分若干小组 。 二是侦查预审组 主要负责对犯 罪嫌疑人的全程预审讯问。 三是法律研究组 负责专案 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的查询 支持 , 同时对办案 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 提出指
调各 方 。 领导 组 下设 侦 查 指挥 组 , 由本 院检 察 长亲 自任 指 挥 长 . 协调 当地 各个 方 面 关 由 : 以 由分 管 副检 察 长任
是选好各小组组长。小组长必须政治坚定 . 精通
业务, 擅长靠前指挥, 有很强的执行力。二是根据各小组
任务牛 | 寺 点和参战干警的个人禀赋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
践中多 以专案的形式推进 。从 20 05年到现在 . 我们连 续办理 了三个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专案 通过成功办理
专案 . 积累了较 丰富的职务犯罪大要案 ( 专案 ) 的侦查 行专家论证会 。 四是侦查指导组。 主要任务是熟悉案情 .
根据证据规格 , 指导侦查活动. 办理批准逮捕手续等。 五
一
和信 息的撰写与起草工作 , 同时还负责各种法律文书、 手
、
职 务 犯 罪大 要 案 ( 案 ) 专 的特 殊 性 决定 必 须 高
续和收集 的证据原件 的保管借 阅工作 七是技术保障
组。包括审计 、 司法会计鉴定、 全程录音录像和多媒体示 证等工作 八是追赃组 。 负责赃款赃物的追缴和保管工
笔 银 行 帐进 行 逐 笔 证 明 . 以此 为 主 干 来廓 清哪 些是 应
当给付的工程款 . 些是虚构的 、 哪 贪污的。以此发散 开 来, 打造证明链条 , 清除 了主要证据严 重冲突的矛盾 .
职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南
职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南一、职务违法的对象根据《监察法》规定,职务违法的对象,主要包括六类:(一)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1.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2)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各级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各级工商联的公务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述机关中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
3.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公管理人员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除工勤人员外、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主要包括三类:(1)各级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科协、侨联、社科联、残联、作协、台联、法学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中的参公管理人员;(2)各级事业单位中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3)各级事业单位中由政府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之外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包括上述组织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含正式在编及在职聘用制人员)。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摘要]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有着其特殊的构成部分。
首先是特殊的侦查主体,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侦查权都归于检察机关;其次是特殊的侦查制度;再次是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
[关键词]法理依归;侦查模式;侦查规则;改革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的逐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大,作案手法日益隐蔽,作案类型层出不穷,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难度大大增加。
而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要素,能否建构完善而合理的证据链条对于侦破职务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较为客观和宏观的视角对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进行概括评析,旨为更好的解决各种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诉讼活动中所出现的矛盾。
一、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依据(一)特殊的侦查主体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是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侦查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所以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又被称为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二)特殊的侦查程序1.侦查程序概述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活动,也有其需特别遵循的特殊程序。
此种侦查程序有两大特点:(1)检察机关有着极大的能动性,是侦查活动的指挥以及行为机构,不受其他机构的强制干涉和限制。
(2)证据侦查和起诉程序融合,不存在一般犯罪中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侦查所认定的证据直接适用于起诉。
2.特殊的侦查程序的法理依归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之所以适用此特殊的侦查程序,第一是由其特殊的侦查主体所决定的;第二,是由于证据侦查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出真相,从而确定嫌疑人是否应确定为有罪”,[1]因此侦查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适用于该类型案件。
”(三)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1.监督权和侦查权合一性概述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对司法机关实施的各种法律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然而在打击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同时肩负侦查和监督这种本应相互制约的权力,这是否会产生权属的混乱和腐败?是否影响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在何种法系,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中,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恰恰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系。 宪法确 定 的检察机 关 的这种领 导体制 是科学 的 , 由于相 关 但 的具 体制度 安排的不 合理 , 造成这 一领导体 制在实 践中不 能落实 到位 , 察机关 人事管 理权 的缺 失直接影 响到职务犯 罪侦 查权的 检 2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犯 罪 、 .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 用职 独立 行使 。 其次 , 上级检察 机关对 下级检察机 关的业务领 导缺乏 制度保 权实施 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 权利 的犯罪案件 , 由检 察机关 的反渎 职侵 权局负 责侦 查。渎职 犯罪 案件 是指 《 法》 刑 分则 第九 障 。从实 践来看 , 目前上 级检 察机关主要 通过 统计报 表 、 法律 文 章规 定的 3 5种渎职 犯罪 , 包括 滥用 职权 、 忽职 守、 玩 徇私舞 弊和 书备 案、 查研 究 以及下级检 察机关的书面 报告等途 径来 掌握下 调 泄露 国家秘 密 四类犯 罪案件 。侵 权类 犯罪案 件 是指 由国家 机关 级 检察机 关的 工作情 况 。 对下级检 察机 关的业 务领 导, 主要 采用 督 目标 考核等 方式 。 实践证 明 , 仅依 靠这些 仅 工作 人员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权 利 的犯罪 案件 , 7种 , 共 分 宏 观指 导、 办案件 、 既不 能保证上 级检察 机关全面掌握 下级检察 机关 的工作情 别为 : 法拘禁 罪, 非 非法搜 查罪 , 讯逼供 罪, 刑 暴力 取证罪 , 虐待被 方 式 , 况, 更不能 充分保证 上级检 察机关对下 级检察机 关实行有 效的工 监管 人罪 , 复 陷害罪 , 坏选 举罪 。 报 破 3 国家工作人 员利 用职权 实施 的其 他重大 的犯罪 案件 , . 根据 作 领 导。 最 后 , 察机关 的经 费保障也缺 乏独 立性 。当前 , 察机 关 检 检 案件 性质 由相应各部 门侦 查 。这 类 犯罪 如果需 要检 察机 关直接 上级检察 机关 的拨 受理 的 , 需经 省级 以上检 察机关 决定 , 可 以由检 察机关 立案侦 的经 费基 本上都 是由 同级政 府财政 部门供给 , 才 款 很 少, 国法 律对地 方财 政每年 拨给检 察机关 的经 费项 目、 我 标 查。 准 等 等, 未做 出 明确 规定 。地方政 府控制 了检 察机 关的经 费 , 都 此外 , 检察机 关 内部的监所 检察 部 门、 民事行 政检察 部 门以 及控 告 申诉 检察部 门也享有 一定的职 务犯罪侦 查职 能 , 主要 是对 检察 机关 的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的 行使也 在一定 程度 上受 到地方 政 这些 部 门在其检察监 督工作 中发现 的监所部 门发生 的职务犯罪 、 府 的影响 。 2侦 查部 门多头 设置 , 查力量 分散 。 . 侦 目前在 我 国检察机 关 民事行政 审 判中法官 的职 务犯罪 等案件 进行 侦 查。 内部 行使 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主 要是 反贪污 贿赂部 门和 反渎职 侵 二 、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权配 置的现 实 困境 我 权 部 门, 且是 从中央 到基层 , 层设 置。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设有 而 层 ( ) 国职务犯 罪侦 查权 的横 向配置 一 我 省级检 察院 、 分州 市检 察院 我 国的职 务犯罪侦 查权 配置于 各级人 民检察 院, 检察机 关即 反贪 污贿 赂总 局和渎 职侵权 检察 厅: 区基 层检 察院 分别 设有 反贪 污贿赂 局和反 渎职侵 权局 。 只 为职 务犯 罪侦查 机关 。检察 机关 的 设置在我 国 国家机 构 中属 于 和 县 、 如重 庆市检 察院 , 这两 个部 门是合 为一 体的 。 与行政 平 行的模式 , 有独 立的 系统 , 并对 产生它 的 国家权 力机关 是 在个 别检察 院 , 各级检 察院 的反 贪污 贿赂 部门和 反滨职侵 权 部门分别 负 责各 自 负责 , 受其监 督 。 检察 机关相 对独 立的 、 方面 , 察机关接 受上级 院的领 导, 检 主要 体现在业 务方面 , 管 辖范 围 内的职务 犯罪案 件的侦 查工作 。 分 限 其依据 除 了《 法》 《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有《 宪 和 人 外 还 刑事诉 讼法》 小而全 的侦 查机构 设置 , 散 了检 察机关 的以 务犯罪侦 查权 ,
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
、
专 门调 查手 段 落后
我 国职 务犯 罪 的专 门调 查 手段 主 要包 括 传统 的 讯 问、 问、 询 查帐 、 查和 一般 性 的调 查 等。面对 日 严 峻 搜 益 的职 务犯 罪形势 和花 样 翻新 的作 案 手段 , 与职务 犯罪侦 查运 行 比较 良好 的 国家和 地 区相 比 , 国职务 犯罪 侦 查 我 的专 门调 查手段 比较 落后 , 当把下 列重 要侦查 措施 纳 应
上都有完善和优化的必要。职务犯罪侦查权都应该具备
普通 犯罪 侦查权 所具 备 的侦查措 施 , 而且应该 针对 职务 犯罪 的特 点 , 采用 特别 的侦 查措施 。
一
力。 很多国家和地 区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如香港地区 的 17 年 《 港 防止贿赂 条例 》 l7 规定 “ 判 司 91 香 第 1条 裁 可依专员 的单方面申请,以通知书饬令因被指控或涉嫌
关键 词 : 职务犯 罪 侦 查措 施 完善
职务 犯罪侦查工作是依托一定 的侦查措施所展开
的, 完善 的职务 犯罪 侦查 措施 体系 是职务 犯罪 侦查 权有 效 运行 的保 障 。所 谓 侦查措 施 , 侦查机 关对 犯罪 案件 是 事 实实 施侦查 所采 取 的各种 策略 方法 。 主要包 括现 场勘 查、 侦查实 验 、 问 、 询 搜查 等 ” 。 目前我 国职务 犯罪 侦查 1 权 运行 过程 中 ,侦查 措施 单调 残缺 ,已经影 响到职 务犯 罪侦查 权 的有效行 使 , 一般 侦查 措施 和技术 侦查 措施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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稔糍 赫 *
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
13职务犯罪考试题(带答案)
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预防考试题姓名单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2分)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B)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A)A、标本兼治综合治理B、惩防并举重在打击C、惩防并举重在预防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B)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一般人员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A)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一般人员5、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最大优势(A)A、查办案件的职能优势B、思想道德教育优势C、机构设置优势6、监察、审计、质检等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B)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7、(A)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
A、职务犯罪B、危害国家安全犯罪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8、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在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书送达后(C)日内,主动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A、五B、十日C、十五9、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为部门、单位、或者公职人员提供(C)A、检察建议B、法律服务C、预防咨询10、(C)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
A、各级政府B、地方政府C、各级党委D、地方党委11、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A)处罚。
A、从重B、加重C、从旧兼从轻1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B)A、行贿B、不是行贿C、介绍行贿1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A)处罚。
A、累计贪污数额B、每次贪污的数额C、最后一次贪污数额14、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A)应予立案。
A、1万B、2万C、3万D、5万15、私分国有资产在(B)上的,应当立案。
A 5万元B 10万元C 20万元D 30万元1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C)活动。
职务犯罪检察部职责有哪些?
职务犯罪检察部职责有哪些?1、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建议,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2、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刑事立案;3、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政府赋予官员权利,是希望他们能够给百姓造福。
但是,部分官员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和地位,做出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事,这就是职务犯罪。
为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此法律可以对国家官员起到警示和严惩的作用。
那么,职务犯罪检察部职责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职务犯罪检察部职责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建议,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2、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刑事立案;3、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4、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管辖;5、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6、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7、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8、指导和考核全省职务犯罪检察工作;9、对检察环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0、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监察委员会体制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及协调机制
2018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8 第31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1 No.2【检察建设】收稿日期:2018-04-02作者简介:乔 沙(1983-),女,天津人,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刑事法学;赵继军(1971-),男,天津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研究方向:检察实务与刑事诉讼法学。
监察委员会体制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及协调机制乔 沙1,赵继军2(1.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301636;2.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摘 要〕 监察体制改革以反贪污腐败为核心目标,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部门、检察机关、预防腐败局等多方反腐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责机构,统一行使监察职能。
检察机关在剥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后,需要厘清检察机关职权内容,重新界定“法律监督机关”的内涵,充分发挥诉讼监督的作用。
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在互相监督的基础上应加强协作,通过案件移送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证据转化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共同推进反腐工作有效进行。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职能分工;协调机制〔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8)02-0054-04 在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言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移到监察委员会,这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工作重心将产生直接深刻的影响。
在监察委员会体制下,重新定位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工作重心,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分工和衔接,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察委员会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影响(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整合转移《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
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对于检察院,⼀般都是管理的刑事案件,⼀些⽐较重⼤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关于检察院的侦查权的范围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的,由⼈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
⼈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送达后,公安机关应当⽴即执⾏,⼈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
对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24⼩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程序将发⽣重⼤变化。
2006年1⽉17⽇,在浙江宁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全程同步录⾳录像⼯作现场会要求,⼈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时都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录像。
这项⼯作将分“三步⾛”:第⼀步,从2006年3⽉1⽇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必须实⾏全程同步录⾳,最⾼⼈民检察院、省级⼈民检察院、省会(⾸府)市⼈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还必须实⾏讯问犯罪嫌疑⼈全程同步录像。
第⼆步,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讯问犯罪嫌疑⼈全程同步录像。
第三步,从2007年10⽉1⽇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必须实⾏全程同步录⾳录像。
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有哪些规定?
Knowing the world without being sophisticated is the most kind-hearted matur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有哪些规定?严格定案把关,确保审判质量。
一是坚持从严的定案证据要求,始终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采信标准。
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侦查机关又无法补查补证的,不勉强下判。
二是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职务犯罪指的是事业单位的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牟取金钱,滥用权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上对于职务犯罪的定义和审理流程有详细的规定。
下文对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定(一)、严格定案把关,确保审判质量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始终把案件质量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一是坚持从严的定案证据要求,始终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采信标准。
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侦查机关又无法补查补证的,不勉强下判。
二是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依法按证据定案,做到不枉不纵。
六机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版)————————————————————————————————作者:————————————————————————————————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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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职务犯罪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职务侵占罪,而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规定。
那么对于这样的犯罪,侦查机关是谁呢?即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对于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为各地的人民检察院。
而我国规定的职务犯罪,也主要被划分为了三大类,这些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