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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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四)汇票的流通程序
汇票的签发
•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 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汇票的付款
• 付款的提示 • 付款的方法 • 付款的责任
(五)汇 • • ⒈ 2. 3. 汇票持票人的权利 汇票付款人的权利 汇票承兑人的权利
汇票当事人的义务
• • • • 1. 2. 3. 4. 持票人的义务 汇票承兑人的义务 汇票付款人的义务 汇票出票人的义务
三、本票与支票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及特征 (二)本票的作用 (三)本票的种类 (四)本票的记载事项 (五)本票的付款
支票
•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 支票的当事人 • 支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出票地 1.付款地 相对应记载事项
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 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要式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 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 得票面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 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概述
• 票据概念及特征 1. 票据概念:由当事人签发的、 票据概念:由当事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特定日期无条件 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英文名称:Syllabus of《Economic Law》课程代码:221103012课程类别:专业拓展课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第5学期总学时: 36(讲课:36)总学分:2考核方式:随堂考试先修课程:经济学原理适用专业:经济学专业一、课程简介《经济法》是经济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拓展课程,总共36学时,以理论知识讲授与案例分析为主。

本课程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

二、课程目标及其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在经济法律制度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造就学生成(备注:毕业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经济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三、课程内容及要求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渊源、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 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三节法律责任1.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能够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理解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教学重点: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管辖与时效。

教学难点:表见代理;诉讼时效。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制度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3.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4.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制度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的流程2.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和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了解企业合伙制度的类型与内涵,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单选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O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Io日内B.15日内C.20日内D.1个月内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汇票持票人应当按照以下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江南博哥)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单选持有汇票的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O内足额付款。

A.2日B.当日C.3日D.10日正确答案:B3、W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说明票据行为是OoA.无因行为B.独立行为C.要式行为D.基础行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而不管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已无效或存在其他缺陷,也不会对票据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4、单选银行存有出票人资金,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他们之间产生OoA.原因性票据关系B.资金性票据关系C.票据预约D.购销关系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简称资金关系。

它是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入之间的基础关系。

例如,付款人(如银行)处存有出票人(存款人)的资金时,若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则出票人可以因某项支出开出一张支票,这样在付款人与出票人(存款人)之间产生资金性票据关系。

5、单选根据《票据法》,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后果是OoA.该支票无效B.该记载无效C.由付款人决定付款期限D.由出票人决定付款期限正确答案:B6、多选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有OoA.公告宣告票据无效B.民事请求C.诉讼D.公示催告E.挂失止付正确答案:A,C,D,E参考解析:采取的补救办法主要有两类:一是通过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二是通过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持有人因票据丧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法律制度(整体变动)--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票据法律制度(整体变动)--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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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票据法律制度(整体变动)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了解)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VS 本票VS 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NOT 证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二、票据关系(掌握)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权利人持票人要求下,对其开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于汇票规定的到期日支付该汇票金额的票据。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信用背书票据,发行、支付、承兑、贴现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种类包括信用可转让汇票、凭空可转让汇票等,具体种类根据银行内部规定执行。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和责任分工,遵循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业务运作顺畅。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对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准则,确保发行对象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应当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发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发行金额、承兑期限、利率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保障资金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银行高层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确保合规合法发行。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必须在合法、规范的市场机制下进行,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误导客户。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第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遵守合同原则,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平等,不得强制、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依法履行合同订立、履行、修改、变更等法律程序,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支付,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挪用或逾期支付。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票据管理,保障票据业务正常运作,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从事票据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票据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全面落实、适时更新,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存款人第四条票据指银行承认并对其停当付款责任的一种财务格式的书面付款凭证。

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等。

第五条存款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组织,存款人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和相应的存款单据;存款人也可通过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办理存款业务。

第六条存款人办理的票据存款应符合我行规定的申请手续。

第三章票据存款业务的受理和办理第七条我行接受存款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存款,并在对存款人身份的合法性和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后,及时予以受理。

第八条存款人在办理票据存款业务时,须填写有关存款单据,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同时,所提供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未经背书转让或保证担保。

第九条存款人存放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符合法律和我行相关规定的票据存入条件。

第十条存款人办理的汇票、本票、支票存款业务,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行对所受理的存款应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存款人持票据到我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可选择自助存款或柜台存款方式。

第十二条存款人办理票据存款业务时,我行应当对所提供的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包括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存款单据的真实性等。

第四章票据存款的结算与清分第十三条我行对受理的存款进行结算和清分时,应当对存款单据进行核对、汇总,并及时办理存款手续。

第十四条受理存款人的票据存款后,我行应当尽快将其纳入结算清分程序中,并确保存款业务的正常结算及清分。

人民大2023国际商法(第四版)课件第8章 票据法

人民大2023国际商法(第四版)课件第8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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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 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 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 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 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 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 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 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含义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 义务的行为。即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所行使的承兑或付款的请 求权,可以提出某种合法的理由加以拒绝。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 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 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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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票据的概念或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 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 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 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我们这里所讲的票据, 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票据法基本制度

票据法基本制度
票据义务
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付款义务是票据主债务人向持票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偿还义务是当付款义务不能履行时 ,由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损失的责 任。
03
票据行为制度
出票行为规定
出票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等。
出票人应按照法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票据,包括票据种类、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 日期等必要记载事项。
等必要记载事项并签章。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向 被保证人或者保证人中的任何一
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 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
追索权。
04
票据权利保护制度
票据权利取得与行使
01
02
03
票据权利的取得
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票据,如出票、背书转让、 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 取得票据权利。
违反票据法规定责任
违反规定开具票据的法律责任
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违反规定开具票据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 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和使用票据的法律责任
非法持有和使用票据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来防止票据金额的损失。申请挂失止付需要提供相 应的证明和担保。
公示催告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 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驳回的,持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会计票据的相关制度(3篇)

会计票据的相关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票据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在经营活动中涉及会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票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票据应当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

(二)合法性原则:会计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被非法篡改。

(四)完整性原则:会计票据的取得、开具、传递、使用、保管等环节应当完整记录,不得遗漏。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票据的真实、合法、安全、完整。

第二章会计票据的种类第五条会计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等。

(二)收据:包括现金收据、转账收据等。

(三)支出凭证:包括银行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等。

(四)其他会计凭证:如银行对账单、保险单、运输单据等。

第三章会计票据的取得第六条会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合法:取得的会计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

(二)内容完整:取得的会计票据应当包含必要的项目,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价税合计等。

(三)加盖印章:取得的会计票据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其他规定的印章。

第七条取得会计票据的方式:(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取得发票。

(二)收取款项时取得收据。

(三)支付款项时取得支出凭证。

(四)取得其他会计凭证。

第四章会计票据的开具第八条开具会计票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开具的会计票据应当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虚开发票。

(二)内容完整:开具的会计票据应当包含必要的项目,与实际业务相符。

《票据法律制度》课件

《票据法律制度》课件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是指规范票据使用、发行、转让和兑付等行为的法律规定。学 习票据法律制度有助于了解票据的定义、类型以及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问 题。
票据的定义和类型
1 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依法规定的具有支付、转让和保证 等功能的书面文书。
2 票据的类型
常见的票据类型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 单等。
票据的背书和追索权1追索权 Nhomakorabea2
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票据的权益,
包括要求票据付款人兑付票据的权利。
3
背书
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行 为,背书过程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则 和形式。
案例
如果票据权利发生纠纷,持票人可以向 法院请求追索权的保护和支持。
票据的保证和保证人责任
保证
保证是指担保人为票据债务人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的要素和特点
要素
票据的主要要素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金额、付款期限等。
特点
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兑付性、 保证性和流通性等特点。
案例
根据金额和付款期限等要素, 票据可分为短期票据和长期 票据。
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发行
票据的发行由出票人进行,发行过程需要遵守法律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转让
票据的转让是指将票据权利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通常通过背书和交付实现。
兑付拒绝可能由于票据损坏、过期、金额错误等原因造成。
票据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影响
1
作用
票据法律制度为票据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影响
合理、完善的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3
案例
各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差异对于跨国票据交易和国际金融合作产生了影响。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3篇)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票据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票据报销应遵循真实、合法、合规、节约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票据报销范围第四条票据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客户、参加行业会议等产生的费用。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四)会议费:包括举办各类会议所产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包括员工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章票据报销程序第五条票据报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生费用后,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

(二)填写《报销单》,详细列明报销事项、金额、用途等。

(三)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保报销事项真实、合法。

(四)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合规性、金额的准确性等。

(五)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报销单进行记账,并支付报销款项。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报销程序:(一)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二)报销金额较大的,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票据报销要求第七条票据报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票据真实、合法、合规,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二)报销单填写完整,内容真实,不得虚报冒领。

(三)报销事项与票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报销。

(四)报销金额准确,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票据报销审核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报销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三)报销金额是否准确。

(四)报销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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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21日 施行。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8月21 发布)
▪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发布)
▪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
▪ (一)票据权利:
▪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 付款请求权the right of claim for payment
▪ The term "prior parties" means other persons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who put their signatures thereon prior to the current signer or holder.
the right of recourse.
▪ 1、付款请求权:the right of claim for payment
▪ 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按票 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 2、追索权: the right of recourse
▪ 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在票据的承兑人或付 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依法 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 The term "negotiable instrument" as used in this Law means bill of exchange, promissory note and cheque.
▪ 目前我国银行结算领域中票据种类:
▪ 银行汇票
▪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章 票据法律制度
▪ 一、票据与票据法 ▪ (一)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 广义:指 一切与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有价
证券。
▪ 狭义:仅指货币证券,是出票人依票据 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 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 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种类: ▪ 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 本票promissory note ▪ 支票cheque
▪ (二)票据活动的一般规则
▪ 1、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保全与抗辩
▪ (1)取得:
▪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 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Article 10 The issue, acquisition and negotiation of an instrument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reflect the true relationship of transaction and between the creditor and the debtor.
▪ 追索权
the right of recourse
▪ The right o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as used in this Law means the right of a holder to demand from the person liable for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payment of the sum payable by the instrument, including the right of claim for payment and
▪ 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 其前手的权利。
▪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
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Article 11 Acquisition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through taxation, inheritance or donation which, according to law, may be realized without payment shall be exempted from payment of consideration. However, the holder's rights to the instrument shall not exceed those of his prior parties thereto.
▪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式,分定额(1000元、 5000元、10 000元和50000元)、不定额 两种]
▪ 支票(现金支票及转帐支票)
▪ (二)票据法:
▪ 调整在票据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6/1/1 施行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 ②从票据行为: ▪ 又称附票据行为,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
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 背书Endorsement 、 ▪ 承兑Acceptance 、 ▪ 保证Guaranty 、 ▪ 付款Payment 、 ▪ 追索Recourse
▪ 三、票据活动的原则与规则 ▪ (一)票据活动的原则 ▪ 1、合法原则 ▪ 2、诚信原则 ▪ 3、对价原则
▪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shall be acquired by payment of consideration, that is, the price corresponding to what is agreed upon by the two parties to the instrument.
▪ (二)票据行为:
▪ 1、概念: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 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 ①主票据行为: ▪ 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 ▪ 出票 = 签发票据 + 交付
▪ "issue" means a drawer's signing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and delivering of it to the pa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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