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全文)2014-08-2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工伤一级至四级案例
工伤一级至四级案例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工伤可以分为一级至四级。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工伤一级至四级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工伤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一级工伤案例:小王是一名建筑工人,一天在施工现场不慎摔倒,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王的手部伤情属于一级工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王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二级工伤案例:张女士是一名厂里的工人,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慢性呼吸道疾病。
经医院诊断,张女士的病情属于二级工伤,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张女士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同时享受康复护理。
三级工伤案例:李先生是一名机械维修工,一次在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导致严重的手部伤残。
经医院诊断,李先生的伤情属于三级工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李先生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同时享受职业康复服务。
四级工伤案例:王先生是一名矿工,一次在矿井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双下肢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截肢手术。
经医院诊断,王先生的伤情属于四级工伤,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王先生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同时享受生活护理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工伤一级至四级的不同特点和处理方式,也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及时申请工伤保险,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医疗照顾,尽快康复回归工作岗位。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工伤保险违规操作案例
工伤保险违规操作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隐瞒工伤事实
某企业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部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但是企业为了避免工伤保险责任,隐瞒了小张的工伤事实,导致小张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和医疗救助。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损害了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虚报工伤事故
某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工伤保险报销,存在虚报工伤事故的情况。
他们将一些非工伤事故冒充为工伤事故进行报销,严重扰乱了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秩序,也损害了其他真实受伤员工的利益。
案例三: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保险赔偿
一些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故意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甚至以各种借口拖延医疗救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员工因此而雪上加霜。
以上案例反映了一些单位在工伤保险操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也伤害了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工伤保
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受伤员工提供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工伤案例汇总
工伤案例汇总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或健康问题。
下面将列举一些工伤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防范工伤。
1. 工厂机械事故
小明在一家工厂上班,一天在操作机械时不慎被夹住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严重的软组织损伤。
经过长期的治疗和康复,小明虽然恢复了健康,但也错过了很多工作时间,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2. 建筑工地坠落事故
张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工地上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受伤。
经过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虽然张师傅康复了,但他的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3. 化工厂化学品中毒
王女士在一家化工厂从事化学品操作工作,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吸入了有毒化学品,导致呼吸系统受损,严重影响了她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4. 医院护士误伤
李护士在医院工作时,因为疏忽大意,误将错误的药物注射给了病人,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不仅给病人带来了伤害,也给医院带
来了不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 超市清洁工人滑倒
赵阿姨是一名超市清洁工人,一天在清洁地面时不慎滑倒摔伤,导
致腰椎受伤和骨折。
经过长期的治疗和康复,虽然赵阿姨康复了,
但她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工伤案例提醒我们,工伤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
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
视工作安全,加强安全教育,规范操作流程,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中国工伤保险案例
中国工伤保险案例中国工伤保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的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
下面列举了一些中国工伤保险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该制度的运作和效果。
1. 2017年,河南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导致多名工人受伤。
根据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受伤工人可以享受免费医疗救治,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2. 同年,江苏某电子厂发生一起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多名工人中毒。
这些工人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补偿。
3. 在广东某家具厂,一名工人在操作机械时不慎被夹伤,导致手指截肢。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该工人获得了相应的伤残赔偿,并得到了康复治疗的支持。
4. 2018年,北京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该员工享受了免费的医疗救治和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5. 去年,浙江某化工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多名工人受伤。
这些工人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全面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赔偿。
6. 湖南某餐馆的一名厨师在工作时手部被热油烫伤,导致严重烧伤。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该厨师享受了免费的医疗救治和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7. 江西某矿山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多名矿工被困。
这些矿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补偿。
8. 2019年,黑龙江某纺织厂发生一起火灾,造成多名工人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工人获得了全面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赔偿。
9. 山东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导致多名工人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这些工人享受了免费的医疗救治和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10. 2020年,福建某电子厂发生一起化学泄漏事故,造成多名工人中毒。
这些工人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补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中国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通过工伤保险,受伤工人可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并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或疾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理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下面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及相关政策。
案例一:李某的工伤理赔经历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倒,导致双腿严重受伤。
经过紧急救治后,李某向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
根据相应的程序,李某提交了相关的医疗报告、伤残评定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工伤保险机构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范围。
随后,他获得了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并得到了相关的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流程。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等待保险机构的调查和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将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并有权获得康复治疗。
案例二:张某的工伤理赔争议张某是一名从事采矿工作的矿工,他在一次作业中被矿石砸伤,导致严重的脊椎损伤。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但保险机构认为他的伤情严重程度与其工作相关性存疑,提出了异议。
接着,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鉴定,最终达成了共识,认定张某的伤情与其工作有关,并已经造成了长期伤残。
于是,张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突显了工伤保险理赔中的争议和调解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机构和劳动者可能对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与工作相关性有不同的看法。
双方需要通过调查、鉴定等方式来解决分歧,以确保公平的理赔结果。
案例三:王某的二次理赔经历王某是一名厂车司机,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确诊为伤残。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了工伤理赔,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然而,由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之前的预期,王某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手术。
他再次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二次理赔申请,并提供了新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足案例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足案例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行业的差异以及保险政策的执行问题,有些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可能会存在差额补足的情况。
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以展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足的问题。
1.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建筑工人,因工作中受伤导致手部残疾。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他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
然而,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较低,小明的伤残津贴无法满足他的生活需求,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补足差额。
2. 案例二:张女士是一名服务员,因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她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然而,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工伤保险报销比例无法覆盖全部费用,导致张女士需要自己承担差额费用。
3. 案例三:王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长期驾驶导致腰椎间盘突出。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他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和康复费用。
然而,由于康复费用较高且需要长期治疗,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满足他的康复需求,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补足差额。
4. 案例四:李先生是一名厨师,因工作中被热油溅伤导致面部烧伤。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他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
然而,由于面部烧伤需要进行整容手术,医疗费用超出了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导致李先生需要自己承担差额费用。
5. 案例五:赵女士是一名护士,因长期工作导致职业病患者。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她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
然而,由于职业病治疗需要长期进行,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满足她的治疗需求,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补足差额。
6. 案例六:刘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因工作中受伤导致下肢残疾。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他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和康复费用。
然而,由于下肢残疾需要使用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训练,费用较高且需要长期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满足他的康复需求,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补足差额。
特殊工伤案例
特殊工伤案例在工作中,特殊工伤案例是不可避免的。
特殊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特殊工伤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特殊工伤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工厂事故小明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需要需要操作机器,不慎被机器夹住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严重切割伤。
经医院诊断,小明手指丧失了正常功能,无法再从事原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明可以申请特殊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待遇。
案例二:建筑行业职业病张师傅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水泥工作,由于长期吸入粉尘,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和肺部疾病。
经医院诊断,张师傅的职业病属于特殊工伤范畴,可以向单位申请特殊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治疗费用报销。
案例三:交通事故王先生在上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需要长期休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案例四:医护行业意外护士小玲在医院工作时,因照顾重病患者不慎被感染,导致严重传染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医护人员因工作受到感染,可以申请特殊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治疗费用报销。
特殊工伤案例的处理,不仅需要员工本人的申请和医院的诊断,还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和相关部门的审核。
特殊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比较复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流程来进行申请和处理。
总之,特殊工伤案例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用人单位、员工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虚假申请和不当处理,保持特殊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让我们共同关注特殊工伤问题,为员工的权益保驾护航。
工伤骗保6个案例
案例一工伤骗保三倍罚款还追刑责一公司负责人被抓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记者:周晋华;通讯员:赵庆利桑圣洁)记者3月18日从黄岛区人社局获悉,该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期查处了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诈骗工伤保险待遇38136.75元的违法案件,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并对该公司处以骗取保险待遇额3倍的罚款。
目前,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海已经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黄岛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移送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以其公司职工赵某军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该申请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嫌疑。
”说起对这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事件,黄岛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
经过多方调查,查明原来这是一起“张冠李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经调查核实,该案真实情况为2014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该公司职工王某臣(未缴社会保险费)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并致右手2~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该公司车间主任陈某堂送至医院进行诊治,治疗期间,该公司将王某臣以同公司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赵某军的名义进行住院诊治;在王某臣受伤后,该单位负责人冯某海即安排公司会计韩某红以单位职工赵某军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14日,该公司会计根据冯某海的安排,伪造部分证明材料以赵某军的名义向人社局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4年6月26日,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给该公司住院伙食补贴及住院统筹全额38136.75元,该公司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事实成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赔偿 经济赔偿案例点评
工伤赔偿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经济补偿。
以下是一些工伤赔偿案例的点评:案例一: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腰椎骨折。
经过工伤认定,李某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李某可以获得以下赔偿: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津贴:根据李某的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津贴。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李某的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补助金。
点评: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过工伤认定,张某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张某可以获得以下赔偿: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津贴: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津贴。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补助金。
4.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点评:这个案例中,张某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患上职业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赔偿是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加强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及时维权。
员工工伤骗保6个案例
员工工伤骗保6个案例工伤骗保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受伤,企图通过虚构或故意夸大事实来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工伤保险体系运行。
下面我们将介绍6个员工工伤骗保的案例,以便大家警惕和防范此类行为。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受伤。
但在接受医院诊断时,小王故意夸大伤情,企图获得更多的工伤赔偿。
经过调查,发现小王的伤情并不严重,是其故意夸大事实,企图骗取保险金。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小李在工作中被机器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但在事发后,小李私下找人进行伤情虚构,企图以此骗取更多的工伤保险金。
经过调查,发现小李的伤情并非如其所说,是其故意虚构伤情,企图骗取保险金。
案例三:某员工小张在工作中被烫伤,导致皮肤受损。
但在接受医院诊断时,小张故意夸大伤情,企图获得更多的工伤赔偿。
经过调查,发现小张的伤情并不严重,是其故意夸大事实,企图骗取保险金。
案例四:某公司员工小刘在工作中受伤,导致腰部受伤。
但在事发后,小刘私下找人进行伤情虚构,企图以此骗取更多的工伤保险金。
经过调查,发现小刘的伤情并非如其所说,是其故意虚构伤情,企图骗取保险金。
案例五:小王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受伤。
但在接受医院诊断时,小王故意夸大伤情,企图获得更多的工伤赔偿。
经过调查,发现小王的伤情并不严重,是其故意夸大事实,企图骗取保险金。
案例六:某公司员工小李在工作中被机器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但在事发后,小李私下找人进行伤情虚构,企图以此骗取更多的工伤保险金。
经过调查,发现小李的伤情并非如其所说,是其故意虚构伤情,企图骗取保险金。
以上几个案例都是员工工伤骗保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工伤保险体系运行。
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员工工伤骗保行为的监管和预防,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范和打击员工工伤骗保行为的发生。
同时,员工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珍惜工伤保险制度,不得利用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欺诈行为,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工伤保险基金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基金典型案例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享受医疗待遇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伤保险基金的典型案例,以展示工伤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和作用。
1. 张某因工作中受伤,导致手部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张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不仅可以免费治疗,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补助。
2. 王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划伤,导致大面积出血。
由于王某所在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他可以及时得到急救和治疗,避免了生命危险。
3. 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腰部受伤,导致腰椎间盘突出。
由于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享受到工伤康复治疗,减轻疼痛,提高康复效果。
4. 小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施工现场被坠落物砸中,导致头部受伤。
由于小明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和康复治疗,恢复健康。
5. 小红是一名服务员,她在工作中被热水烫伤,导致皮肤烧伤。
由于小红参加了工伤保险,她可以得到免费的医疗治疗和康复护理,减轻疼痛并加速伤口愈合。
6. 张先生是一名厨师,他在工作中不慎切到手指,导致指甲脱落和出血。
由于张先生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享受到免费的伤残补助和康复治疗,帮助他恢复手指功能。
7. 李女士是一名护士,她在工作中被病人误伤,导致手臂骨折。
由于李女士参加了工伤保险,她可以得到免费的医疗和康复治疗,恢复手臂功能。
8. 王先生是一名工程师,他在工作中被高处坠物砸到,导致颅脑损伤。
由于王先生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得到免费的医疗治疗和伤残补助,减轻经济负担。
9. 小李是一名销售人员,他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
由于小李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享受到工伤康复治疗,减轻疼痛,提高康复效果。
10. 小刚是一名快递员,他在工作中被狗咬伤,导致手臂受伤。
由于小刚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得到免费的医疗治疗和康复护理,促进伤口愈合。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基金的重要作用,能够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治疗,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并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和安责险案例
工伤保险和安责险案例
工伤保险和安责险是保障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险制度,下
面我们就来看两个实际案例,了解工伤保险和安责险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工地施工意外
某建筑公司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名工人因操作不慎摔落受伤。
根
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当为受伤工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并支
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和伤残赔偿金。
同时,公司应当购买安责险,以应对因施工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依法履行了工伤保险和安责险的责任,保障了受伤工人的权益,也保障了公司的经济利益。
案例二:交通事故伤亡
某物流公司的一辆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和
另一车辆的驾驶员受伤。
根据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公司应当为受伤
司机和对方驾驶员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伤
残赔偿。
同时,公司也应当购买工伤保险,为自家司机提供工伤保障。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启动了安责险和工伤保险的赔付程序,
保障了受伤人员的权益,也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和安责险在实际中的重
要性。
企业要严格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和安责险,做好员工的保障工作,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启动保
险赔付程序,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也能够让受伤员工得
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和安责险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险制度,企
业应当充分重视,严格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
业利益,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工伤保险案例的启示录
工伤保险案例的启示录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受伤或患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一些工伤保险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我们带来震撼,更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工伤保险案例,从中汲取经验,探讨工伤保险的启示。
案例一:小明工厂意外受伤小明是某家工厂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一次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导致手部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小明所在的工厂购买了工伤保险,小明得到了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让他在治疗期间不至于因为经济困难而影响到治疗效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在员工意外受伤时,提供及时的救助和经济支持,让员工能够安心治疗,不至于因为经济问题而耽误治疗。
案例二:工地施工意外某工地上,一名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严重的骨折。
由于工地所在的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人得到了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让他在伤愈后能够顺利恢复工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在员工受伤后,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经济支持,让员工能够尽快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案例三:公司员工患病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为长期工作压力大,导致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
由于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员工得到了必要的治疗和经济补偿,让他在病情稳定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康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能够在员工意外受伤时提供帮助,还能够在员工患病时给予必要的支持,让员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休息。
以上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意外和疾病难以避免,而工伤保险正是为了在这些时候给予我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作为员工,我们应该对工伤保险有更深刻的认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作为用人单位,更应该重视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让员工在工作中能够更加安心,更加放心。
工伤保险法制宣传教育案例
工伤保险法制宣传教育案例案例:李明的工伤保险之路李明是某家中小型企业的一名职工,从事高空作业工作。
一天,他正在进行高空维修工作时,不幸发生摔落事故,造成右臂骨折和腰部受伤。
李明由于长期高空作业,体质较差,往常也多次遭受类似伤害。
这一次的事故使他不得不停工休假,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
受伤后,李明的直接家庭经济负担变得沉重,小家的支出开始逐渐超出他们的财务承受能力。
为了减轻李明一家的压力,他们决定向企业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李明妻子来到企业人事部门,向负责人报告了李明的工伤情况,并提交了相关的医疗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与之前多次意外相关的证明。
人事负责人对李明妻子表示同情,并详细解释了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和相关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李明是一名高风险工种的劳动者,因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
在医疗机构证实李明的伤情并出具相应医疗证明后,企业会将理赔申请提交给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角色,会对李明的工伤案件展开调查。
他们将考察李明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相关的安全措施、工伤原因等。
仲裁委员会会依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审查李明的案件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整个理赔过程中,企业和李明都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的调查,以确保理赔申请的速度和准确性。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李明和他的家人终于收到了工伤保险金。
这笔钱为他们缓解了一部分经济压力,李明也能够专注于康复和返岗的准备。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伤保险是职工的一项重要权益。
雇主有责任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理赔偿。
雇员也需主动了解和维护自己的保险权益,及时申请理赔,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进行申诉。
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降低他们工作中发生事故的风险。
在工作场所,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赔偿3个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3个案例分享
案例一:工地坠落
小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工地上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多处
骨折和严重头部受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应当支付小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残疾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
小明的家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功
获得了雇主的工伤赔偿,为小明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重要保障。
案例二:交通事故
张三是一名快递员,他在工作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严重的脑
部和脊椎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张三可以获得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残疾补助金和
丧葬补助金等。
经过法律程序,张三成功获得了雇主和保险公司的
工伤赔偿,为他的康复和生活提供了重要支持。
案例三:化工厂中毒
王五是一名化工厂工人,他在工作中不慎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中
毒并严重影响了身体健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王五可以获得的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残
疾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
经过相关程序,王五成功获得了工伤赔偿,为他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重要保障。
这三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性,它为工人在工
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经济补偿。
雇主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安全和权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及时
进行赔偿和补偿,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希望通过这些
案例的分享,能够加强大家对工伤保险的了解,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确保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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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负责教师:李波博士)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
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
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
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
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
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
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
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 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
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
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
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
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
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
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
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
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
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
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
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
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
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