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要约的隐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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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要约,合同法

广告要约,合同法

广告要约,合同法篇一:什么是要约——合同法小常识什么是要约——合同法小常识所谓要约与承诺,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个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承诺,就订立完成了。

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完成,合同就成立,只要合同没有法定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问题,合同就生效,双方就要受合同的约束。

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其内容具体确定且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些法律规定看似枯燥难懂,但如果我们举一些具体例子来说,就变得十分简单了。

第一种情况,一方提供合同文本给对方,包含了品种、价格、数量、付款等主要条款的,无疑构成一个要约。

第二种情况,一方发给对方产品清单上列明了品种,品名,价格等等,如果产品清单上有任何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该清单就构成要约。

受要约人只要依照该清单上的条件全部承诺的,要约人就要受产品清单的约束,合同成立。

如果该产品清单上没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该产品清单就不是要约。

第三种情况,广告,这里据两种广告的实例,一种广告是一般商业广告,一般商业广告不是要约。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说明了商品的价格,并且说:“几月几日前到店,享受此优惠”。

那这样的广告就构成了要约,受要约人只要在几月几日前到店,要约人就必须依照广告中的条件执行。

再有就是电视购物的广告,这类广告构成要约。

了解了什么是要约,对于我们理解合同成立是十分重要的。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次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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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经济学领域中常见的概念,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简单来说,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获得对方同意的交易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广告宣传活动,目的是邀请潜在的买家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

下面给出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要约的例子:
小明有一张演唱会门票,他在网上发布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出售这张门票,并希望能够以100元的价格卖出。

这条信息就是小明的要约,他的意图是想将门票卖给愿意支付100元的人。

2. 要约邀请的例子:
某家商场在周末推出了一个大打折的促销活动,广告上写明只有在周六和周日到店购物的顾客才能享受折扣。

这个广告就是商场的要约邀请,它的目的是邀请消费者前来购物,并以此来增加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具体的交易条件,而后者则是一种广告推广手段。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进行交易前通常会先进行要约的交流,以确定各自的意愿和条件,从而达成最终的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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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要约的条件有哪些大家知道要约的条件有哪些吗?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所有的意思表示都构成要约。

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要约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

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

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

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

再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那么就不是要约。

论广告要约

论广告要约

论广告要约内容提要:《合同法》把广告分化为广告要约邀请和广告要约。

广告要约邀请与广告要约有本质区别。

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及广告要约成就的合同,对于正确把握广告要约的法律性质及违反广告要约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执法、司法实践中,对广告主的广告违法行为,主要按照虚假广告性质追究其侵权责任、行政责任。

《合同法》把广告分为要约邀请和广告要约,传统的违法广告归责原则必须讨论。

广告要约是一种新的法律行为,本文拟对广告要约的构成、特点、广告要约成就的合同的特点及违反广告要约的法律责任进行讨论。

一、广告要约的构成及特点广告一词源于拉丁语,有“注意”、“诱导”和“广而告之”的意思。

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广告的定义是:“广告是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推荐商品、劳务,影响舆论,博得政治支持,推进一种事业,或引起广告主所希望的其他反映。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把广告分为要约邀请和广告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其构成条件为: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1〕《合同法》第14条把上述条件规范为:(1)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⑷。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把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广告制度的突破。

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

“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广告要约,合同法

广告要约,合同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广告要约,合同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什么是要约——合同法小常识什么是要约——合同法小常识所谓要约与承诺,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个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承诺,就订立完成了。

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完成,合同就成立,只要合同没有法定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问题,合同就生效,双方就要受合同的约束。

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其内容具体确定且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些法律规定看似枯燥难懂,但如果我们举一些具体例子来说,就变得十分简单了。

第一种情况,一方提供合同文本给对方,包含了品种、价格、数量、付款等主要条款的,无疑构成一个要约第二种情况,一方发给对方产品清单上列明了品种,品名,价格等等,如果产品清单上有任何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该清单就构成要约。

受要约人只要依照该清单上的条件全部承诺的,要约人就要受产品清单的约束,合同成立。

如果该产品清单上没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该产品清单就不是要约。

第三种情况,广告,这里据两种广告的实例,一种广告是一般商业广告,一般商业广告不是要约。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说明了商品的价格,并且说:“几月几日前到店,享受此优惠”。

那这样的广告就构成了要约,受要约人只要在几月几日前到店,要约人就必须依照广告中的条件执行。

法律规定广告要约效力(3篇)

法律规定广告要约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传递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而且在消费者决策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广告活动中,广告要约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律和商业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广告要约的定义、效力、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案例分析,以期对广告要约效力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二、广告要约的定义广告要约,是指广告主通过广告媒介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广告要约具有以下特点:1. 广告要约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即广告主并不针对特定的主体,而是希望广而告之。

2. 广告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即广告主希望通过广告要约与消费者达成某种合同关系。

3. 广告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广告主通过广告表达其意愿。

三、广告要约的效力1. 广告要约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广告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广告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广告要约一旦发出,广告主应当受其约束,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承诺效力: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对广告要约作出承诺,即视为双方达成合同关系。

(3)违约责任:若广告主违反广告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广告要约的生效条件广告要约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1)符合法律规定:广告要约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真实合法:广告要约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3)明确具体:广告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广告主的意思表示。

四、广告要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自投寄该信件或者电报之日生效。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双十一的商家活动广告属于要约吗

双十一的商家活动广告属于要约吗

双十一的商家活动广告属于要约吗双十一是中国最大的购物狂欢节,每年11月11日,许多商家都会推出丰富的促销和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

这些商家活动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呢?首先,要了解要约的定义。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背景下,双十一的商家活动广告可以被认定为要约的原因如下:1.明确的意思表示:商家广告明确定义了具体的商品和优惠条件,例如折扣、满减等。

这样的广告表明商家希望消费者按照广告上的标示购买商品。

2.广告的公开性:广告通常会在商家的线上和线下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向广大消费者传达订立合同的意图。

广告的大规模、广泛传播表明商家希望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参加促销活动。

3.在广告中明确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商家广告中通常会明确指示优惠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这说明商家有明确的意图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与消费者达成购买合同。

4.消费者的接受:广告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而只有消费者对广告的邀约作出接受的行为,才能让广告成为有效的要约。

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单、付款等行为接受商家的要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法律下,商家活动广告并不总是构成要约。

广告也可能仅仅是商家宣传促销活动的信息,并非真正的要约。

这取决于广告的具体表述和背景。

如果广告明确表示“欢迎您参加活动”、“优惠有限,先到先得”等表述,这样的广告就更有可能构成要约。

总的来说,商家活动广告可以被视为要约,但具体是否构成要约需要根据广告的表述、广告的公开性和广告的背景等因素来判断。

无论如何,消费者在参与双十一促销活动时,应对商家的广告和优惠条件进行仔细分析,并在明确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才进行消费。

如果有任何争议,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又叫邀约、要约或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一项邀请,表示愿意在未来的时间或某些事件发生时达成协议。

要约邀请常见于商业中的广告、招标等。

在合同法领域,要约邀请虽然不是正式的要约,但其效力应该被承认。

具体来说,要约邀请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一、要约邀请需要明确的表述要约邀请必须是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出来,让其他人可以理解。

如果某个邀请被视为模糊或不确定的,那么它就不会成为合法的要约邀请。

例如,一家商店在其广告中列出一个价值100元的商品,但没有明确说明这个商品的现价,那么这个广告就不会被视为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含有模糊的信息。

二、要约邀请需要足够明确的指示要约邀请也需要足够明确的指示。

这意味着要约邀请必须能够表明邀请者预期的协议条款,以及对潜在合同工具的要求。

例如,一家酒店发布一则广告,称“我们的单人房每晚88元,双人房每晚128元”,那么这个广告就被视为合法的要约邀请。

因为广告中包含了足够明确的指示,预期的协议条款以及潜在合同工具也非常清晰。

三、要约邀请不能构成拒绝要约邀请不能被视为拒绝。

否则,要约邀请就失去了效力。

这意味着,要约邀请应该是问询的、邀请性的、非强制性的并且必须允许对方做出回应。

例如,一位餐馆服务员在问询顾客是否需要更多的餐具时就构成了一个要约邀请,因为这个问题是基于问询和邀请的,而不是强制上菜的行为。

容纳规则是指合同法中的一项规则,它决定了要约邀请的有效接受。

容纳规则有以下几种:一、顺延接受原则如果一方在接受要约邀请时提出了其他条款或条件,而要约邀请没有绝对反对这些条款或条件,那么合同就会根据要约邀请的要求达成。

这个原则叫做顺延接受原则。

例如,如果一家酒店在它的网站上宣称每晚单人房的房价是100元,而预定者要求一张双人床,那么如果酒店没有反对这个要求,合同就会在单人房和一张双人床的基础上达成。

二、反对接受原则如果一方在接受要约邀请时提出了其他条款或条件,而要约邀请明确反对这些条款或条件,那么合同就不会根据要约邀请的要求达成。

发布广告是否为要约

发布广告是否为要约

发布⼴告是否为要约
⼴告是企业进⾏品牌推⼴的重要措施,⽽企业发布⼴告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进⾏虚假宣传的,就是属于违法的⾏为,可以进⾏⾏政处罚,那么发布⼴告是不是属于要约?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发布⼴告是否为要约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发布的⼴告如果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告的发布⼈是属于要约⼈,消费者为受要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第四百七⼗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布的⼴告如果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告的发布⼈是属于要约⼈,消费者为受要约⼈。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如何理解商品房广告宣传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范本

如何理解商品房广告宣传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范本

如何理解商品房广告宣传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两个法律术语,虽然常见,但业外人士不很容易弄清其概念,业内人士也不很容易划分清楚其界限和内涵。

这就给我们――经常要利用各种手段宣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房地产行业出了一道难题。

但因其内涵、法律效力及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如何理解商品房广告中到底哪些宣传属于要约,会构成合同条款的内容,哪些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不会构成合同条款的内容,对我们的意义还是非常重要的。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有明确的定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美国曾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例,一个服装店在自己的橱窗上贴出广告,说某年某月某日第一个到该店购买服装的客人将享有以一个美金的价格购买到价值几千美金的皮大衣。

最新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最新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浅谈要约广告和要约引诱性广告

浅谈要约广告和要约引诱性广告

作者: 李政明
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65-NULL页
主题词: 要约引诱;要约人;合同成立;合同订立;行政制裁;法律约束力;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制裁;法律责任;商品销售
摘要: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引诱,目前的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是:广告只是要约引诱,它不能成为要约;另外一种观点在对广告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广告可以分成两类,即要约性广告和要约引诱性广告。

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实际,更为可取。

下面谈谈我对此的认识。

一、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要约向特定人发出,而广告向不特定人发出,因此不能将广告视作要约。

我。

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

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

⼴告要约的构成条件在⽣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些⼴告,⼴告的存在是很⼴泛的,如果我们要认定⼴告邀约需要构成哪些条件呢?⼴告邀约和⼴告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哪⾥?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告要约的构成条件其构成条件为:(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发出的意思表⽰。

(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

《民法典》第四百七⼗⼆条把上述条件规范为:(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民法典》的这⼀规定,把⼴告要约从⼀般商业⼴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告制度的突破。

⼆、⼴告要约与⼴告要约邀请的区别⼴告要约作为订⽴合同的⽅式,是要约⼈通过发布⼴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订⽴合同的意思表⽰,它有⼀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的可能性。

“这种⼴告,⾏为⼈的⽬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们的注意,⽽是为唤起不特定的⼈响应⽽与之订⽴合同;⼀旦有⼈完成了⼴告所约定的⾏为,合同即告成⽴。

所以,这种⼴告是要约⽽不是要约引诱”。

⼴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通过发布⼴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要约邀请⼈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表、⼴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

”⼴义地从形式上讲,⼴告要约与⼴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告范畴,当事⼈都是通过“⼴⽽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

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告要约邀请就是《⼴告法》所规定的“⼴告”;⼴告要约则不属于《⼴告法》所称的⼴告。

在⼴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告要约和⼴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告要约与⼴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从⼴告内容看:⼴告要约⽐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订⽴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具体信息。

如“我公司现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

怎么样的广告算要约

怎么样的广告算要约

怎么样的⼴告算要约怎么样的⼴告算要约?⼀般来说,我们看到的⼴告是不属于要约的。

所谓的要约是指⼀⽅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当事⼈接受的意思。

相信⼤家不了解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告属于邀约的情形:⽐如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在你购买的时候,推销⼈员所宣传的⼀些资料,⽐如,这个⼩区具有美丽的花园,具有⼩桥流⽔等等风景,⽽且这些附加的环境,对你是否购买这个房⼦,和对这个房⼦的价格有着影响的话,那么这些⼴告就应该属于邀约,⼏如果合同成⽴,就成为合同的⼀部分,对开发商是具有约束⼒的。

要约成⽴条件1.要约⼈应是具有缔约能⼒的特定⼈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的,并表⽰要约⼈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希望与其订⽴合同的受要约⼈5.要约应以明⽰⽅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要约特点(⼀)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作出的意思表⽰。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且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由于要约⼈欲以订⽴某种合同为⽬的⽽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合同的⾏为能⼒。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民事能⼒⼈或依法不能独⽴实施某种⾏为的限制⾏为能⼒⼈发出欲订⽴合同的要约,不应产⽣⾏为⼈预期的效果。

(⼆)必须具有订⽴合同的⽬的。

要约⼈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定要由要约⼈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发出。

要约⼈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其做出的建议是⼀向要约⽽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做出承诺以后履⾏合同的能⼒。

商业广告是要约吗,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是要约吗,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是要约吗,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一、商业广告是要约吗区分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主要应看广告的内容是否已经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果符合的,则为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根据价目表的价格,当事人向零售商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当事人向零售商发出的要约;零售商根据自己寄送的价目表将商品卖给当事人,那是当事人的承诺。

另外,《合同法》第15条同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具体来说,商品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视为要约,否则应视为要约邀请:该产品广告应当具体明确;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示,只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应当受自己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

二、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

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

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其要件包括:(1)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2)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3)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4)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

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要约规定发布日期:2010-08-23 | 发布:中国广告工程网案例黄先生选定一套期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其购买本市某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5万元。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使用时,必须与楼书说明保持一致。

如有违反,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黄先生按约付清房款,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却与楼书说明相去甚远。

购房时,黄先生拿到的彩色印刷品上写明“凯旋门的气度风光、香榭丽舍林阴大道、回旋式丰收女神喷水池、巴黎古典前庭回廊……”等广告词语,并注明交房标准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表均出户设置。

但实际上水、电、煤气等表都在户内,且彩色印刷品中载明的大部分设施未能兑现。

黄先生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但开发商认为,黄先生所称的楼书是广告宣传品而非合同,充其量只能是要约邀请,在销售过程中先后印刷过几种不同形式的广告宣传品,从未出过正式楼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开发商交付房屋与售楼广告不符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业广告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而要约和要约邀请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会引发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发出要约的人自然受到已成立合同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作了更为具体的界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

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使得商品房销售广告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

然而,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广告是否能够被视为合同要约,一直是消费者和开发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内容;(二)具有确定的承诺期限;(三)具有承诺的效力。

而商品房销售广告,从形式上看,确实具备要约的基本特征。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1. 广告内容具体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 广告内容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往往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购买决策和房屋价格。

因此,只有当广告内容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时,才能视为合同要约。

三、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应遵守广告中的承诺一旦商品房销售广告被视为合同要约,当事人应遵守广告中的承诺。

若违反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未能履行广告中的承诺,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四、结语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广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合同要约。

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交易。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1.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广告内容,确保广告中的承诺与合同条款一致。

2. 开发商在制作广告时,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避免误导消费者。

3.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监管,打击虚假广告,维护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要约-即使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要约-即使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要约——即使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上,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销售的主要手段。

然而,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可能存在一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例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

除了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外,房地产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也可能因为构成要约,被视为建立合同的要素之一,从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在一定条件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能构成要约的情形,以及这些条件是如何界定的。

房地产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的地位房地产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然而,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可以是购房者作出购买决策的关键。

在《广告法》中,广告被定义为“赞扬、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公告”,而宣传资料则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销售者用以介绍产品或服务,向社会公众宣传企业形象等非广告的信息。

广告和宣传资料是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常见的形式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

而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形式更加多样,例如楼盘样板间、海报、户型图等。

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条件房地产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要约,即卖方表明出售意向,买方接受出售意向,双方之间形成建立契约的一致意见。

因此,构成要约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卖方必须有出售的意愿和明确的出售标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明示出售的物品或服务,并且表示出售的意愿。

例如,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销售方必须明确地表明买方所购买的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户型等信息,并且表示出售的意愿。

2.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有充分的描述和承诺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描述充分、准确,并且对出售物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效能等进行承诺。

例如,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销售方必须对房屋的建筑质量、周边环境、交通情况等进行充分准确的描述,并且对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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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广告 ; 要约 ; 隐含条件 [ 中图分类号】F7 2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28 (090 —07 —0 02 80 2o )2 09 3 承诺 , 合同 已经 生效。该 汽车销 售机构应 当交付 该 型号
的汽车 2 辆 , 0 鉴于其实际上 已无货 可供 , 因此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 赔偿某运输公司的实际开支损失 2OO 。 OO 元
法协会制定 的《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第 2 2条) ( . 以及 我国
《 同法》 合 都没有要求 要约必须 “ 向一个或 一个 以上特定
的 人 提 出 ”为 广 告要 约 留 下 了 灵 活 的 空 间 。美 国 也采 取 , 了类似 的做法 , 于一项要约 ,美 国判例法的决定性标 对 “ 准不 在 于 建 议 是 否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上 的 特 定 人 提 出 , 而
函购买 。某 运 输 公 司 在 看 到该 广 告 后 , 为该 型 号 汽 车 认
如果广告发布者希望与他人合 同的意思表 示十分 明 确, 其内容也具体确定 , 完全 可 以构 成一 项要 约。但 是 ,
适于长途运输 , 且价位合理 , 于第 5 自带 2 天 o名司机及金
完全有理 由预料到这一点 , 他如果主张合 同成 立 , 那么 以 广告方式发出要约的人必然违约。
二 、 告 要约 中的 隐 含条 件 广
、一
起 案 例 引发 的 悖 论
来 自中国财会 网的消 息报道 了这样一起 纠纷 : 某汽 车销售机构通过 电视发布广告 , 称其有 10 0 辆某型号的汽 车, 每辆售价 1 . 万元 , 48 广告有效期为 l , O天 欢迎来人来
( 东北财经大学 国际经 贸学院 , 辽宁 大连 162 ) 105
[ 摘
要】 广告的特点决定 了其中不确定因素太多, 作为要约容 易引起争议 。但是 , 在广告 内 容非常 明确、
肯定, 以构成一项要约 时, 足 合理地理解其 中的 隐含条件 , 不仅 符合人们 日常对广告的理解 , 也更有利 于公 平 处理 当事 人 之 间 的关 系。
但是 , 随着 商 业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媒 介 手 段 的进 步 , 广 以
告方式作为要 约手段 的做法越来越 多 , 对法律提 出了新
的要 求 。为 适 应 这 种 商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 来 国 际 统 一 私 后
应当视为实质 性条件 , 么 , 照这种理 解 , 何一 个看 那 按 任 到该广告的人都有 权利要求供 应一定 数量 的汽车 , 广告 人不能拒绝。因此 , 任何一 个前 去购车的人都应 当清楚 , 当他之前 , 别人有可能 已经买走若干辆 , 可能剩不下 2 0辆
这起纠纷十分典 型 , 它引 出了广告要 约 中的一个悖
论 : 然 将 该 广 告视 为 要 约 , 么 标 的 物 的 数 量 ( 型 号 既 那 某
的汽车 10 就应 当是一个 实质性条件。根据我 国《 0 辆) 合
议, 如果十分确定 并且表 明要约人在 得到接受 时受约束
的意 旨 , 即构 成 要 约 ” () 向一 个 或 一个 以上 特 定 的 。“2 非 人提出的建议 , 仅应视为邀请做 出要约 , 除非提出建议 的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做 出承诺时不能对要 约的实质性条 件做 出更 改 , 则视为反要 约。而在 这个 否
纠纷中, 法院却认为某运输公司提 出购买 2 0辆车 的行为
构 成 承诺 ; 果 法 院认 为基 于 广 告 的 特 殊 性 , 量 条 件 不 如 数
目表以及促销广告等 向社会不 特定公众 发出的信息排除 在要约的范围之外 , 更多地将它们视为一种要约邀请。 导
致合 同不成 立 ; 如果 认为数量 不是广告 要约 中的实质 性 条件 , 则他人也有权利要求购买若干辆 , 最后总会有 一个
特殊性 , 广告要约的争议也比较多。

人的要求得不 到满足 , 而这个人从 商业 常识角 度出发 也
了, 甚至 已经全部售 出了。那 么, 法院是否应当要求广告 的发布者必须保证 出售给他 2 辆车? o
显然 , 这两点是矛盾的 : 如果认 为数量也是广告要 约
在于该建议 中是否 包含某 种陈述 , 陈述相 当于一项允 该 诺, 它不同于一时的想法 、 主观意见或 预见 的表述 。 (on ”Jh E. ur ,18 ) 由于广告这种商业宣传与促销手段 的 M r y 98但 a
同法》 3 条规定 , 第 o 承诺 的内容应当与要约 的内容一致 。
受要约人 对要 约 的内容 作出 实质 性变 更 的。 新要 约 。 为 有关合同标 的、 数量 、 质量 、 款或 者报酬 、 行期 限、 价 履 履 行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和解决 争议方法等 的变更 , 是对
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 向” 。这种要求“ 向一个或一个 以 上特定 的人提 出” 的订 立合 同的建议 , 就把商 品 目录、 价
广告是一种招揽生意 、 宣传产 品或服务的手段 , 它通 常不是发出要约的形 式 , 以广告为要约 只是特例 。因此 , 各国法律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通常不将广告作为要约 的 重要方式或主要 方式 之一。如联合 国 18 90年《 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 cs , ( IG 以下简称《 合同公约》 第十 四条规 ) 定 :() “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订立合同的建
2O 年 第 2期 09 总第 16 7 期
黑龙 江 对 外 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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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0 2。 O 9 S r lNo.7 ea i 1 6
[ 法律纵横 ]
论 广 告要 约 的隐 含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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