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海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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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3【实施日期】2017.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五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船籍港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地指合同的实际履⾏地;合同未实际履⾏的,为合同约定的履⾏地。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

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

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

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

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

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

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

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

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
(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
海字
_________(写明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的名称
因原_________与被_________(写明名称、案由)案,原
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拍卖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拍
_________(写明船舶所有权、船籍_________”轮。

本院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字____号民事裁定,决定拍卖停泊_________港(地)的____”轮。

规定___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写明拍卖地点)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
(院印
说明:通知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公开拍卖船舶前,通知被拍船舶的登记机关时使用。

智慧树答案海商法(教程)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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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中世纪海商法发展的典型标志有:答案: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奥列隆惯例集2.1897年在国际法学会的努力下成立的第一个海事组织是:答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3.下列属于海商法发展的趋势的是:答案: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国际统一的趋势4.下列属于我国海商法的法律渊源的是:答案: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国际公约5.我国海商法生效的日期答案:1993年7月1日第二章1.下列哪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答案: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2.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答案:船籍港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不得超过答案:12海里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海是指()的全部海域。

答案:一个国家领海基线以内向陆地一侧5.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答案:船舶设备;船体;船舶属具6.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答案:甲轮沉没;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有答案:修船人;造船人8.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有答案:法定性;优先性;秘密性;追及性9.以下哪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答案:引航费;船员工资报酬给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10.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11.下列不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是答案:船舶所有权12.下列有关我国对外籍船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答案:外籍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港务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出港或命令其停航、改航或返航13.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为答案:1年14.甲、乙、丙、丁共有一海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答案:无须经任何人同意15.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答案:不得对抗第三人16.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是答案: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17.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答案:船体;船舶设备;船舶属具18.关于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有答案:《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答案:船舶所有人;船舶共有人;经船东授权的代理人20.下列海事请求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有答案:船员工资的支付请求;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21.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包括答案:保险委付;船舶沉没;被国家捕获、征收、征用或没收;法院拍卖第三章1.船长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答案: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2.我国《海商法》对船长的责任与职权加以明确规定,下面表述不正确的是答案: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3.下列关于船舶遇险时船长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答案: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4.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的下列措施恰当的是答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5.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船上人员尽力施救,下列船长的做法正确的是答案:船长应当最后离船6.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船员概念,包括答案:船长;除船长以外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在船舶任职的预备船员7.船员的权利,包括答案:生活保障的权利;获得保险的权利;救助报酬分配请求权;请求返回原籍的权利第四章1.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答案:承运人;托运人2.《海商法》中定义的承运人包括答案: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3.广义的船舶适航包括答案: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狭义上的船舶适航4.我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时间是答案:开航前;开航当时5.下列属于合理绕航的情形的有答案: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财产而发生绕航;船舶在海上遭遇台风,避台风绕航;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而发生的绕航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可以免责的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答案:不论货物是否有损害,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7.下列哪项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答案:引航员引领船舶中的过失;战争或者武装冲突;船长的过失造成的火灾;货物标志不清、欠缺8.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下列原因造成货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是答案:冷藏船的冷藏设备在开航时突然损坏9.根据《维斯比规则》,如果托运人在托运集装箱时,正确地申报了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并在提单中载明,则如发生货损,承运人在享受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时,是依照答案:按提单中载明的箱内所装的件数限额10.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哪些?答案:妥善托运危险货物;提供约定的货物并加以妥善包装的义务;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各项手续11.依据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提单可以分为答案: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12.《海商法》第四章中有关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是答案: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开航前、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13.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答案: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港口或者泊位。

船舶扣押后的船舶留置权

船舶扣押后的船舶留置权

船舶扣押后的船舶留置权孙光【摘要】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09(020)004【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船舶留置权;船舶扣押;占有;优先受偿【作者】孙光【作者单位】大连海事法院,辽宁,大连,11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对船舶所有人、与船舶有关的债权人来说,船舶留置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5条第2款仅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没有具体规定其法律性质、取得和消灭的条件、法律后果等。

在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航运实践和司法实务中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一般法之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船舶留置权问题也应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

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船舶,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兼有不动产的某些属性,并且涉及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特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适用一般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有关船舶的其他特殊法律规定的影响,并发生某些冲突,尤其在船舶扣押方面问题更为突出,但目前中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避免或解决这类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6.02•【文号】国务院令[第155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2007年09月29日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 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发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定船舶国籍,保障船舶所有人对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以及公民所有五十总吨以上(含五十总吨)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船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则:1.军事舰艇,公安船艇;2.附属于船舶的工作艇、救生艇筏;3.体育运动船舶;4.渔业船舶。

第四条船舶登记港就是船籍港。

船箱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国内经营机构所在地,就近自行选择。

第五条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办理船舶登记的机关为交通部授权的各地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

第六条登记船舶的全体船员应为中国籍公民。

对应持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

第八条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拟,但须经船舶登记机关审定,登记机关审核原则为:1.每艘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2.同一船籍港的船舶不应同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为避免船舶重名或同音,各登记机关应将200总吨(含2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名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九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簿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章船舶所有权登记第十条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为了规范船舶登记管理,保障航运安全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船舶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登记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船舶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船舶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四条登记申请船舶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船舶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者备案证书;3.船舶适航证书;4.船舶建造合同或者购置合同;5.其他有关船舶登记的材料。

第五条登记审查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登记证书经登记审查合格的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变更登记船舶登记人或者船舶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船舶转让;2.船舶所有权变更;3.船舶抵押;4.船舶抵押释放;5.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况。

第八条注销登记船舶登记人或者船舶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1.船舶报废或者丧失使用能力;2.船舶转出境外;3.其他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九条信息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登记信息系统,对船舶的基本信息、登记信息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信息披露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公开船舶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船舶登记;2.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舶登记证书;4.擅自转让、抵押或者处置他人登记的船舶。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船舶登记证书;4.责令改正;5.其他合法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00字)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00字)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00字)导语:为规范海事诉讼中扣押与拍卖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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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12-06为规范海事诉讼中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所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事诉讼中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其他保全措施】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但该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同时扣船】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已经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

先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的,后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光租船舶的拍卖】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王帅(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更好地解决船舶留置权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理论界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提出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理论依据,认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是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补充,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有利于充分保护船舶留置权人利益,顺应司法审判趋势,促进航运业发展。

建议司法实务中,船舶留置权人可以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产生与船舶留置权同样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法律适用0引言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商人团体的习惯法,指在持续交易中为加强商业信用,促进交易发展,对于商人之间因为营业而发生的债权和因为营业而占有的财产,不论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均认为存在牵连关系,可以成立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通过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立了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

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物权制度范畴,是民法留置权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中的特殊体现。

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了修船人或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但是,该条能否适用《物权法》第231条有关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即船舶留置权人能否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债务人其他船舶行使留置权或者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笔者支持船舶留置权能够适用商收稿日期:2020-08-27作者简介:王帅(1994—),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事留置权的观点并阐述理由。

1学术界对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观点我国学者对该问题主要持3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无论是对当事船舶还是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都不能行使商事留置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可以对当事船舶行使商事留置权,但不能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商事留置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无论是对当事船舶还是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都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

民事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拍卖船舶用)

民事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拍卖船舶用)

民事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拍卖船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拍卖船舶用) (________)__海法__字第____号申请人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宅地等差不多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宅地等差不多情况)。

申请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海法__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________)__海法__字第____号扣押船舶命令,对被申请人________所属________籍的现停泊于____港的“____”轮(写明船名)予以扣押。

申请人因________(写明申请拍卖的理由),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扣押的船舶。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写明准予拍卖或不准予拍卖的依照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专门程序法》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如不服本裁定,能够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如是准予拍卖,增写: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附:一、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中,决定强制拍卖被扣押的船舶时使用。

二、当事人的称谓、序列和差不多情况的写法,与通用的民事裁判文书相同。

三、涉外海事案件的外国人,应用中文写明其国籍和外国的人名、企业名称、船名、地名、国名等,同时,除国籍外均应括注外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8.28
•【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施行日期】2004.08.28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
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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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
(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
( ) 海法 字第 号
__________(写明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的名称):
因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写明名称、案由)一案,原告__________以
__________(写明申请拍卖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拍卖__________(写明船舶所有权、船籍)“__________”轮。

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海法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决定拍卖停泊在__________港(锚地)的“_____”轮。

规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在__________(写明拍卖地点)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通知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公开拍卖船舶前,通知被拍卖船舶的登记机关时使用。

来源:/ws/detail14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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