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合集下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和市高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重整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破产重整程序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助力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并经我院2019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重整申请第二节重整识别审查第三节登记立案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的经营与治理第五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批准第六章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破产法庭应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

第三条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并应当尊重商业规律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切实发挥能动司法理念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北京破产法庭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位于本市的企业法人破产重整案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位于本市的,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

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本市为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江南大学2019年上半年经济法1-3阶段作业

江南大学2019年上半年经济法1-3阶段作业

一、是非题(1×10=10)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不受司法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不属于破产债权。

(√ )2、公司发行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3、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 )6、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 )7、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效力约束,仍可提起对特定财产即担保物的执行程序。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0、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不得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对)3、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对)4、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对)5、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度。

(错)6、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对)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第一阶段,破产审查、受理、指定管理人阶段。

1.出现破产重整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重整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指定管理人程序。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阶段,债权申报和审核、财产管理和调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阶段。

5.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后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向社会公告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

6.管理人展开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编制。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资料后依法登记造册并审核债权,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7.管理人同时展开财产接管、管理和调查工作。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运营事务,并对财产展开调查和管理工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8.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法院要求,完成债权申报和审核,资产接管、管理和调查,编制债权表、撰写财产管理报告等各类法律文件,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过会的议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篇一: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4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1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2重整程序用文书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和解程序用文书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4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9231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

破产和解与重整

破产和解与重整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 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7)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 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破产和解的终止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 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 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 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④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 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 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⑥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 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 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 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二、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破产企业的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 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 营上的重整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 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 救的可能性;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 于债权人的行为;③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④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⑤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批准;⑥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 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 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济法律 案例题

经济法律 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8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问题: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 2009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9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9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4) 2009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92,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0年)A.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2. 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

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B. 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户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欠本银行的贷款C. 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依法抵销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万元债务D. 清算组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3. 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

A.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B. 破产宣告的裁定C.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D.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 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

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试题.新)A. 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 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 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 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5. 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其中提出的一项制度——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破产但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的一项挽救措施。

那么当遇到破产困境时,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该如何具体推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简要概述。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进行生产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破产重整的具体流程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破产法习题、案例

破产法习题、案例

•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的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 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 撤销?并说明理由。 •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 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 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 律师的费用2万元。 •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 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 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 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 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 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款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 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 • • •
• 【答案】ABD • 【解析】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 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同时指定管理人。下列各项中,属于管 理人职责的是()。 •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B.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裁定
• 【答案】ABC • 【解析】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 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 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 产。
【案例分析】
•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 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 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 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 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 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 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 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 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 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处理如下: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比例等;二是债权分类。

将债权按照种类、性质、优先级等进行分类,确定每类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三是债权调整方案。

根据债权分类,制定调整方案,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转让等措施,以达到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四是债权受偿方案。

根据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制定每类债权的受偿方案,包括分配比例、受偿方式等;五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明确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以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六是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如引进战略投资者、调整经营模式等。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依法进行清算。

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批准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推进重整计划的实施。

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这个草案应该包括进行业务调整、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是债权分类。

除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外,还应该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等债权进行分类。

同时,还要考虑到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

三是制定债权调整方案。

对于每类债权,应该制定具体的调整计划,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方面的调整方式。

四是制定债权清偿方案。

这个方案必须对调整后的债权清偿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

同时,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五是制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案。

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书
(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裁定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因……(写明出现了某种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第三款(或者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本裁定书应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并通知债权人。
一、终止xxx(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
二、宣告xxx(债务人名称)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第三款、第八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使用。

企业重组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重组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 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 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实践中一般适用于大型 企业,中小型企业则适用和解程序。其特点: 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 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 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出资人 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监管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
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 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 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 进行。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 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一般来讲,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债务人有无重 整能力;二是债务人是否具备规定的重整原因;三是申请人是否有破产 申请权;四是是否提交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五是接受重整申请的法 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六是债务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 债务而申请重整的或者是债权人借重整申请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情况的。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要根据未来某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 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 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热荐】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有哪些?

【热荐】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有哪些?

【热荐】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有哪些?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外部经营的影响,也有内部管理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是给即将破产的企业的一份指南,在企业宣告破产的过程中,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在企业破产法内容中都有体现。

所以,当您的企业破产的时候,不要伤心,要懂得反思原因,同时按照企业破产法里的流程走,那么,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有哪些?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作专业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受理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深中法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五章重整投资人第六章重整计划第一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整工作,提升重整质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重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第四条审理重整案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法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申请主体与资料第六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条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此公告
xxxx年xx月xx日ຫໍສະໝຸດ (院印)说明: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发布公告使用。
公告(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xxxx人民法院
公告
(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xxxx)x破字第x-x号
因……(写明终止原因),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或者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xxx(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并宣告xxx(债务人名称)破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