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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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或管理层收购本公司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管理层收购案例大全

管理层收购案例大全

管理层收购案例大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该行为会引起上市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发生变化,特别是改变了公司的控制权结构,通过收购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变成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

法律法规与管理层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0年修订)》: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或管理层收购本公司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签字、盖章外,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证监发[2002]8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11.28【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证监发[2002]85号)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适用于2002年12月1日后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行为,不适用于200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或者已发生但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行为。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公开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位置区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对于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

3. 公司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清晰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提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判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5.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需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更好地把握投资时机。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我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2. 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突出重点,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行人发现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应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日期。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说明公司股票首次挂牌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目前股份总额和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上市后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还应说明方案实施时间及其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动的影响。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1.逐一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包括法定承诺、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追加的其他承诺等)的具体内容:(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可以不重复相关内容,仅声明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即可);(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如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新股上市公告书中对原所持股份做出的限售承诺);(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2.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公司应以表格形式逐一披露各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并在“备注栏”对可能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的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MBO法律法规汇总

MBO法律法规汇总

MBO法律法规汇编一、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第九十一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收购实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11-3,国资企发[1994]81号)“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1998-3-10,体改生[1998]28号)“第十九条开展内部职工持股会试点。

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只向本企业投资的职工持股会,以法人形式认购股份,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12-1,国资企发[1994]91号)“三、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凡是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审及审核文件是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和上市公司编制股份变动报告的必备文件。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从1993年6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该准则分号颁发,分别规定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公司股份变动等的内容与格式。

这些准则,不仅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的规范,也是注册会计师鉴证和审查公司披露信息的工作指南。

截止1994年底,已颁布了6号准则,它们分别是: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6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应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日期。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说明公司股票首次挂牌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目前股份总额和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上市后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还应说明方案实施时间及其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动的影响。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1.逐一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包括法定承诺、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追加的其他承诺等)的具体内容:(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可以不重复相关内容,仅声明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即可);(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如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新股上市公告书中对原所持股份做出的限售承诺);(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2.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公司应以表格形式逐一披露各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并在“备注栏”对可能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的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一、法律法规1.公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2.证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3.刑法及修正案4.合同法5.担保法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行政规章(一)上市公司类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3.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4.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5.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发[2006]38号)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9.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0.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1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1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会[2010]11号)15.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1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7号)1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证上字[2006]460号)2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2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2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上证公字〔2011〕4号)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1〕12号)(二)证券发行类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 号)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9号)3.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号)(三)信息披露类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证上字[2008]96号)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4.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9.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1999]13号)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 [2006]2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 [2006]1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46号)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20.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上证公字〔2009〕69号)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年)(四)控股股东相关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3.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证上字〔2008〕94号)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临
时性重大事件发生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报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临时报告类型和内容:
1. 重大事件公告:包括公司的重大合同签署、重大诉讼案件、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异常波动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司的股价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及时披露。

2. 业绩预告公告:上市公司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前,需要向投资者预告公司的业绩情况,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毛利率等关键指标的预测。

3. 股东和高管变动公告:包括股东增持、减持、质押股份等,以及高管任职变动、持股变动等情况,这些变动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稳定性。

4. 风险提示公告:对于公司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及时披露,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5. 其他重要公告: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财务数据调整、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公告。

这些临时报告的披露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非常重要。

同时,投资者也应该注意,临时报告的披露并不能替代定期报告的披露,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披露情况。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对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变过去发行制度过于繁琐、程序复杂的情况,通过优化发行市场活动,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从而推进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

注册制可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注册制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市场化、法治化的目标。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内容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

这些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风险与价值。

2.1财务报表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表,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而进行投资决策。

2.2经营情况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经营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业务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产品质量、研发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经营情况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3公司治理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面的信息。

公司治理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有助于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

3.信息披露格式准则3.1披露范围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应该覆盖公司的全部业务范围和重要的财务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投资者有权获得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便更准确地进行投资决策。

3.2披露内容准则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明确、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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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三节利益冲突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第五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或管理层收购本公司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

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董事会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九条董事会应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并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董事会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条董事会可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董事会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董事会报告书封面至少应标有“XX公司董事会关于XXX(收购人名称)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一)上市公司(指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三)独立财务顾问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四)董事会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董事会如下声明:(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三)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董事会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董事会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的如下基本情况:(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二)被收购公司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联系人、通讯方式;(三)被收购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最近3年的发展情况,并以列表形式介绍其最近3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注明最近3年年报刊登的报刊名称及时间;(四)被收购公司在本次收购发生前,其资产、业务、人员等与最近一期披露的情况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披露与被收购公司股本相关的如下情况:(一)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二)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三)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收购报告书摘要之日的被收购公司前10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比例;(四)被收购公司持有或通过第三人持有收购人的股份数量、比例(如有)。

第二十条被收购公司如在本次收购发生前未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的,应当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会计师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三节利益冲突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说明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收购人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报告书中应当说明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前12个月内是否持有或通过第三人持有收购人的股份,持有股份的数量及最近6个月的交易情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属是否在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该利益冲突的重要细节,包括是否订有任何合同以及收购成功与否将对该合同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应当披露收购人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是否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如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披露其最近6个月的交易情况。

如果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交易情况过于复杂,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本报告时,无须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将该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在公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详细披露:(一)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将因该项收购而获得利益,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者其他有关损失;(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合同或者安排取决于收购结果;(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在收购人订立的重大合同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四)被收购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与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之间有重要的合同、安排以及利益冲突;(五)最近12个月内作出的涉及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

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第二十六条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就收购人的要约提出建议或者发表声明:(一)就本次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接受要约或者不接受要约的建议;董事会确实无法依前款要求发表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二)披露董事会表决情况、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姓名及其理由;(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收购单独发表意见;(四)董事会做出上述建议或者声明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发生的、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件:(一)被收购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二)被收购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三)第三方拟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要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收购,或者被收购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四)正在进行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谈判。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除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有关内容外,董事会还应披露以下信息:(一)为避免对董事会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二)任何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在本报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声明:“董事会已履行诚信义务,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董事会向股东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做出的,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本项声明仅限于要约收购);董事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签字、盖章外,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备置于其住所或办公场所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方便公众查阅的地点。

备查文件包括:(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被收购公司的公司章程;(三)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地点、联系人。

董事会将上述备查文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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