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五项规定全面规范立法工作.doc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情况报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情况报告市委: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2023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市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围绕市委七届四次全会关于“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工作部署,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高质量推动政府立法各项工作任务,2023年,市政府推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2部,完成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1部;制定政府规章《揭阳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1部,推进《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定》《揭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立法工作4部;制定出台《揭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制定规章计划》《揭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库(2023年-2027年)》,以高质量立法先行,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揭阳建设迈上新台阶。
现将2023年立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2023年立法工作情况(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坚持将党的领导作为政府立法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持续增强服务中心工作的政治自觉,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切实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政府立法全过程各方面。
严格执行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和重大立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一切重要立法活动都在市委领导下进行,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2022年度政府立法工作情况,报请市委批准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二是坚持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谋划确定立法项目。
聚焦服务和推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编制2023年度立法计划,同时,市司法局提前谋划立法工作,科学编制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库,将《揭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等20个立法项目纳入《揭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库(2023-2027年)》,强化制度供给,提升法治合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1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省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省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五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2023年广东省学法考试年度考试考场二
2023年广东省学法考试年度考试考场二[单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 十B 十五C 三十D 六十[单选] 2.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
A 种畜禽交易许可证B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C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D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单选] 3.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A 十五日B 三十日C 六十日[单选]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A 社会主义制度B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C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D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选]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的原则。
A 最公平B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C 公正D 公开[单选] 6. 网购商品使用快递送达的,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前损毁的风险由()承担。
A 买家B 卖家C 快递公司D 购物平台[单选] 7. ()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A 全面从严治党B 人民立场C 依法治国D 国家安全[单选] 8.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的具体体现。
A 政治领域B 经济领域C 社会领域D 法治领域[单选] 9.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A 共同富裕B 两个一百年C 共产主义D 两个六十年[单选]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2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三章先进制造环境第四章科技创新环境第五章国际化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立足东莞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城市发展特色定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畅通政企互动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0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根据不同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2007年11月1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构成和表述规范第一章地方性法规的类型、名称和结构第一节类型第二节名称第三节结构第二章地方性法规总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第一节内容构成第二节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三节适用范围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管理主体第六节预算经费、专项资金第三章地方性法规分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第一节内容构成第二节管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第三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行政许可第五节行政收费第六节行政强制第七节行政程序第八节授权性规定第九节法律责任第十节救济性条款第四章地方性法规附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第五章立法语言表述第一节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句式的使用第三节词语的使用第四节数量词的使用第五节标点符号的使用第三编立法文本规范第一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第二章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第三章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第四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第五章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第六章公告、备案报告和立法解释的主要文本第四编立法工作程序规范第一章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法计划项目的提出第三节立法计划项目的论证和确定第四节立法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调整第五节立法项目库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引第四章论证会第五章听证会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第七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报送与批准第八章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送与批准第九章立法后评估第十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十一章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复第五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怎样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二怎样防止立法部门化和地方化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听到或遇到过这样的现象:两部法律法规就同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相互“撞车”“打架”,令人无所适从;一些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出台一些与“国法”冲突的“土法”,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横行无阻。
这些现象折射出来的,就是立法部门利益化、地方利益化问题。
为什么会产生立法部门利益化、地方利益化问题呢?究其原因,是由于现行立法体制不完善造成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我国宪法确立了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作出了全面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
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要在立法的规划、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要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
为更好发挥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人大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改进政府立法制度。
目前,政府部门承担着大量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国务院部门还有发布部门规章的权力。
必须完善政府部门立法程序,增强部门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
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及时作出决定,不能为部门之间的分歧所掣肘而久拖不决。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17日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为全面加强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总体部署和自然资源部法治建设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以解决自然资源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高质量纵深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体系,稳步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水平,为我省创建自然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示范省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全面领导法治。
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突出党在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始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确保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方向正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湛府函〔2024〕90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按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坚持围绕中心大局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谋划立法项目,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把立法工作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确保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将征询专家意见作为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用好用活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充分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2023年度广东省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
2023年度广东省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对法官来说,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依据的是()A.被告陈述词B.原告陈述词C.证人证言D.证据2.()是维护社会公允正义的最终一道防线。
A.立法B.司法C.遵守法律D.法治教化3.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运用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限制经费预算总额,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B.出国经费超出预算的可以用本单位其它项目预算资金补足C.出国经费超出预算的可以运用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的经费D.对无出国经费预算支配,即使有特别状况,也一律不予批准4.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运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状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担当?______A.消费者协会B.商场C.王女士5.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A.法制机构B.人事机构C.监察机构D.执法机构6.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A.干脆受理自诉案件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交通工具、食宿、目的地、事务、公务活动内容,下列没有违反规定的是______。
A.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B.自行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C.自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D.拒绝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的公款宴请8.依据现行宪法,特殊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A.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C.特殊行政区行政长官以行政吩咐规定D.特殊行政区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9.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________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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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五项规定全面规范立法工作
立法大调研、与高校结盟建研究基地、选聘立法咨询专家今年以来,广东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新举不断。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再出新举,在全国首次针对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听证和立法咨询专家、立法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出台五项规定,以期通过制度、程序建设进一步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今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五项规定的相关情况。
让公众在立法中有更多话语权
广东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张兴劲介绍,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出台了五项工作规定。
这是广东省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
张兴劲说。
五项工作规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着力增加群众话语权,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认为,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转变,原来是部门起草,以部门为主,现在是广泛听取特别是要听取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这是五项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五项规定明确了人大如何听取意见、怎样听取意见,增加了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对有关工作时限、人数要求等事项提出了具体量化的标准,从而更有利于科学合理地评价立法工作,更有利于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
王波透露,其实这些规定此前已在执行当中。
7月份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就喝上了头啖汤。
在立法公开上,征求意见的范围从以前的几十名代表扩大到了900多名广东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
在立法论证上,也经受了诸多专家的现场挑刺。
7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为该条例举行了第一场开门立法论证会。
立项前论证扩展到立法全过程
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会多为立项论证。
新出炉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则把立项前论证扩展为立法全过程论证。
该规定明确,论证会主要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
论证在立法当中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熟悉情况、了解情况的人员和专业人士参加。
王波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前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组织论证。
规定还明确了论证会的举办程序,与一般座谈会相比,着重增加了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论证会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这一辩论环节,更有利于解决需要论证的问题。
根据规定,广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时,涉及四种情形,未通过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的,应当组织起草论证。
这四种情形包括: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收费的;设定行政强制的;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意见反馈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在立法公开方面,此次出台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将立法公开扩大到了立法信息公开、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
规定还特别明确了涵盖立法工作全过程的六项应当公开事项,不仅要求公开本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本省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立法文件,就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也都在公开之列。
根据该规定,不论是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是具体的某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都要向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征求意见。
王波告诉记者,公开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网上公开、公民旁听;有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还有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和委托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或企业征求各方意见等。
重要的是,规定要求建立法规草案意见反馈制度: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广东人大网对意见和建议作出反馈,并可采取立法说明会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形式是多样的,规定每一条意见都反馈确实做不到,所以我们就规定集中反馈,对个别的意见还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反馈,以此来确保公众对其立法意见采纳情况的知情权。
王波说。
公众也可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
本次新出炉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明确规定,涉及该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等地方性法规案可以举行听证会。
到底哪些部门具有提出听证建议的权利?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这也是一个新的举措,因为以前听不听证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现在交给公众决定,通过公众来推进这项工作。
王波说, 此外,在立法听证方面,由于一般听证程序较为繁琐,为此,我们探索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制度。
规定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和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可以适用简易听证程序,并对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直接邀请、听证不设立旁听席、制作听证会工作方案和发布听证公告不受一般程序规定的限制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拓展立法咨询方式请专家参与
记者了解到,不久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筛选出炉的66名立法咨询专家,就是执行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
规定拓展了立法的咨询方式,更加全面地保障专家对立法的参与。
规定不仅对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单独拜访、约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咨询方式及如何运用这些咨询方式作了规定,还建立了咨询意见的研究、运用和反馈制度,确保专家作用的发挥。
规定要求,对重大问题的咨询、专家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明确:通过单独拜访和约谈等方式向专家咨询的,应当向专家反馈采纳情况。
根据规定,广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咨询活动;同时,还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适当的咨询费用。
建表决前评估制度促立法周全
此次一同出台的还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探索建立表决前评估制度。
王波介绍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评估的做法和经验,我们探索提出了表决前评估制度,以促进立法工作更周全,避免出现纰漏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规定明确了表决前评估的对象,规定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规案应当开展表决前评估,并规定表决前评估主要是对法规案进行总体评价,包括法规案出台的时机是否适宜,是否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
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能及时到位;法规案通过后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和问题等。
此外,规定完善了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提出立法后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可以采取法规实施机关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