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18•【文号】财金[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财政部开发建设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综合信息平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一)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
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
综合信息平台按照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机构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信息;资料库用于收集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和经典案例等信息。
(二)开发建设综合信息平台旨在促进PPP市场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综合信息平台,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政府可以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简称“92号文”)是继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规范推进PPP项目健康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简洁明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个文件也是对今年以来财政部官员多次公开场合强调PPP运行要规范与创新并举,抓规范、严监管、控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落实。
围绕文件要求,结合PPP政策文件学习和实务操作经验,从实操视角,解读“92号文”文件相关要求,谈谈如何做好PPP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透明,仅供大家一起交流。
一、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范围92号文针对信息平台两类PPP项目分别提出严格的入库标准,这两类项目有不同的特征和规模。
一是已经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纳入管理库的项目。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9月末,入库项目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额17.8万亿元,其中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项目合计6778个,纳入管理库,总投资10.1万亿元。
意味着根据92号文件精神,个数接近50%,投资超过55%的已经纳入管理库项目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已经增加)。
二是新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识别阶段,纳入储备库的项目。
截止2017年9月末,处于识别阶段项目7442个,投资额7.7亿元,分别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52.3%和43.3%,也需要根据92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也已经增加)。
财金[2017]8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2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负责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指定渠道发布机构库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财办金〔2017〕92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3年底,国家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来,经过各方面3年多的共同努力,PPP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市场环境逐步优化,项目落地不断加快,为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泛化滥用PPP、甚至借PPP变相融资等不规范操作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防风险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纠正PPP中的不规范行为作出了明确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此前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借PPP变相举债融资的行为予以严禁。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我们起草了《通知》,旨在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为抓手,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PPP 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提出了规范项目库管理的三大举措: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将项目库按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储备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用于孵化和推介,项目管理库内的项目要接受严格监管,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
二是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
明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提升入库项目质量。
明确下一步政策方向,即优先支持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审慎开展政府付费项目,防止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
三是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财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PPP示范项目在引导规范运作、带动区域发展、推动行业破冰、推广经验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近期核查情况看,部分示范项目存在进展缓慢、执行走样等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示范项目规范管理,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一)将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头市立体交通综合枢纽及综合旅游公路等30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二)将尚未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或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北京市丰台区河西第三水厂等54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三)对于运作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谨、签约主体存在瑕疵的89个项目,请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督促整改,于6月底前完成。
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退库项目后续处置工作:对于尚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调整完善后拟再次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充分做好前期论证,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
对于已进入采购程序或已落地实施的项目,应当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财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部制定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6年12月30日附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PPP专家的遴选、入库及PPP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PPP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
PPP专家库信息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PPP中心(下称“PPP中心”)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PPP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PPP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PPP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三)PPP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四)PPP专家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五)其他相关工作。
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号)
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1日财金[2016]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坚持推广PPP模式“促改革、惠民生、稳增长”的定位,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
要以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要以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造力,形成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
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
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16•【文号】财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政部2020年3月16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新出台的《关于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简称“92号文”〕是继财政部标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标准推进PPP项目健康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简洁明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标准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应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个文件也是对今年以来财政部官员多次公开场合强调PPP运行要标准与创新并举,抓标准、严监管、控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落实。
围绕文件要求,结合PPP政策文件学习和实务操作经验,从实操视角,解读“92号文”文件相关要求,谈谈如何做好PPP项目标准运作和信息公开透明,仅供大家一起交流。
一、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范围92号文针对信息平台两类PPP项目分别提出严格的入库标准,这两类项目有不同的特征和规模。
一是已经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纳入管理库的项目。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9月末,入库项目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额万亿元,其中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项目合计6778个,纳入管理库,总投资万亿元。
意味着根据92号文件精神,个数接近50%,投资超过55%的已经纳入管理库项目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已经增加〕。
二是新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识别阶段,纳入储备库的项目。
截止2017年9月末,处于识别阶段项目7442个,投资额亿元,分别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52.3%和43.3%,也需要根据92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也已经增加〕。
二、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时间要求和不清理整改后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 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92号文件解读
全面解读财办金[2021]92号文中国中铁孙旭东〔以下是个人观点,供参考!〕2021年1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工程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21〕92号。
外表上看是标准PPP工程信息平台的管理,但其详细要求以及隐含的内容对将来PPP的开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粗体划线为原文件内容〕财办金〔2021〕92号〔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发文,属行政规章,在法律效力层面比拟低。
自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以来,对入库工程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在把握上五花八门,此次通知可以看成是入库标准建立的开端,将来财政部在此方面应该会有更多的动作。
也可以看出,将来发改委管理的PPP工程库将逐渐弱化。
投资人对入库风险把握上,要由“二库〞并举转为以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的管理库为要旨〕,为深化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一直禀承“不出现系统性风险,稳健或中性货币政策〞的原那么稳步推进。
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到今天还未消除,次贷危机从某种程度讲更是社会对金融系统的信任危机,总结次贷危机的教训,使金融回归效劳于实体经济的根源,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宗旨〕,进一步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运作〔说明国家已经意识到,当前正在施行的PPP形式与国家推行的初衷有较大的偏离。
长期以来,我国根底设施建立一直在政府主导的方案经济体制下运行,由此也带来了政府过渡举债等一系列系统性风险。
引进PPP,本质上也是促进根底设施建立体制由政府主导的方案体制转向由社会资本主导的市场体制。
与此同时,与PPP亲密相关的预算体制、金融体制和产权交易体制等,国家也在同步强力改革:以?新预算法?为核心,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去平台化改革,防止地方政府过渡举债而导致不能按期归还的系统性风险,同时推动中央和地方分税体制改革;以宏观审慎评估为核心,控制M2的增速和总量,强迫要求银行分阶段执行?巴塞尔协议Ⅲ?,建立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评估相结合的政策框架,控制金融系统的过度繁荣,最近“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的嵌套、刚兑和监管等进展了标准和严格控制;以完善IPO 等产权交易制度和上市公司的信息管理为核心,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真实业绩为核心、“易进易出、标准透明〞的证券交易市场和银行间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去垄断、从传统业务向现代金融业务开展的变革。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财金〔 2017〕 8 号)
财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2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负责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指定渠道发布机构库信息。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财办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浙财金[201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金〔2017〕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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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
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财金[2017]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金[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7年1月23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
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 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四)其他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第六条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三)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如有);
(四)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如有)。
第七条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二)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
(三)补遗文件(如有);
(四)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
(五)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六)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八)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九)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第八条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二)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四)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五)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六)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七)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八)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九)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十)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十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九条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二)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三)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四)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
即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
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
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
适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查询。
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