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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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琼建质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现将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三亚市查处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2023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海棠湾六和悦城(二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照装配式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3#楼进行实地现浇筑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于2024年3月对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市查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3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紫竹园二期(二标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临边防护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沙黎族自治县查处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2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物料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5 月19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用地补交地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同时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增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规定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计收标准为:以新批准容积率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

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新批准容积率减去基准容积率后乘以用地面积。

《海口市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中没有楼面地价体系的土地增加容积率的,按不同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差价计收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背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海南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的要求,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二、政策依据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19〕155号)2.《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施工许可办理流程1. 项目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先取得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

2. 项目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施工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

4. 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

四、告知承诺制审批1. 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项目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项目单位的承诺办理施工许可。

2. 项目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需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建设。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后,将对项目进行批后核查,确保项目单位履行承诺。

五、监管措施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依法撤销施工许可。

2.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3.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守信项目单位给予优惠政策,对失信项目单位实施失信惩戒。

六、总结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推行,旨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二日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监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超容积率用地的具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超容积率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经法定程序批准提高原容积率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遵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容积率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土地使用者须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按补办手续时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1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

第七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容积率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后,补办规划手续。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 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 营商环境建设;负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 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誉等级评价制度;负责指导查处无照 生产经营行为。
(七)应急协调科负责协调应急事件处理和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编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 妆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实施本 市市场监管有关事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统一收集、监测、分析市场监管相关舆情信 息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承担舆情事项办理情况的指导、督办和上报。
主要职责
(十八)负责开展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对外交流与合作、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推 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十九)负责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 务;负责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宣传工作。 (二十)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体系;负责指导产业、园区和企 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负责协调、指导本市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内容摘要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海口市机构改革的新部门,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3月27日,这个新部门在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北楼一楼正式揭牌。 这个新部门成立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将更加严格、高效。该部门的成立标志着海口市市 场监督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推动海口市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揭牌仪式上,该部门的领导和员工们充满热情和信心,表示将全力以赴,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 作,为海口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个新部门将在促进市场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海口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 进步做出贡献。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

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

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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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学习、抓教育、抓培训、抓制度、抓建设,加快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大力推进“一线工作法”和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边查边整边改的原则,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确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机关效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工作成果(一)坚持“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大力推进“一线工作法"中心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要求中心科室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每天下到受理大厅,调查研究在一线,决策落实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切实改善政务服务质量,密切办事群众关系,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此外,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审批办件停止计时功能可准确计算审批时间,有效排除虚假逾期办件的干扰,对鉴别、统计、催办、督办真实逾期未办结办件起到较好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个别部门办件停止计时期限过长,恢复计时不及时。

为此,中心制定了《海口市政务服务停止计时办件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停止计时办件的监管,不能任其拖延,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监管力度,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严肃“六不准”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构建长效工作机制1、中心多次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教育和引导全体干部切实提高对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务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

一是在二楼受理大厅悬挂标语横幅、在大厅、楼梯口、走道等地方张贴“六不准”工作纪律内容和宣传标语.二是将“六不准"和“九有"活动规定人手一册,发放到所有进驻及中心工作人员(共110人)手中,要求熟记“六不准”工作纪律和“九有”活动内容。

三是把“六不准”工作纪律内容写真贴在工作岗位牌后面,要求窗口服务人员天天看、天天读、天天记、天天做。

同时,统一把每部窗口服务电脑的桌面图案设计为有关效能建设活动内容的图案,从不同角度,不同视觉上加深对效能建设活动重要性的认识.2、针对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看电影、炒股的问题,中心召开全体进驻人员动员整改大会,传达效能建设活动精神,通报违纪人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会后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1)对违规上网的进驻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2)重新制作新的工作牌,规范完善挂牌上岗制;(3)加强大厅的巡查,除通过监控摄像检查之外,中心管理人员每隔一小时到大厅巡查一次,中心效能建设小组人员不定时进行巡查;(4)对QQ、电影、游戏等软件的相关端口进行限制。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01 来源章程
03 审议报告
目录
02 办法的说明 04 修改意见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来源章程
【发布单位】 【文件来源】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为了规范法律用语,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条中的“单位和个人”一句,修改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些委员提出,审查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房屋以合作方式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的, 一律视同租赁,这样界定不够准确,难以区分哪些是真合作,哪些是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关键在于取得收益时是 否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房屋所有人或授权经营管理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 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租赁。”同时,相应地将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修改为:“承租人将承租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 动,取得收益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转租。”(新修改稿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力清单(修改后)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力清单(修改后)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
管部门委托
洋经济开发区管理。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
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期限归还。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权责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执法,推动监管、服务和执法整体联动、一体协同,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统筹配置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由一个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具体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综合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市发改[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发改[2007]8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备案登记,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八)根据市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及以下资质延续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及以下资质延续核准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
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 10.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一条第(一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
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
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
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
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其中3名以上为专职注册房地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
政府部门核 发
原件1份
5
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 件、简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简历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终极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终极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决定依法下放行政权项34项。

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一、各区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工作力量,承接下放行政权项,避免出现承接落空或不到位现象。

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对已下放的行政权项进行变相审批。

二、各区应建立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下放行政权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履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行政权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区整改。

如各区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权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权项。

三、各区执行下放的行政权项应严格执行法定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尽可能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下放行政权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权项的顺利实施。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项(34项)序号行政权项名称行政权项类型法定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备注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界定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3村镇集体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村镇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4集体农业用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5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6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7辖区单位附属绿地临时占用审批(500㎡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8辖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50株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9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0辖区部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1辖区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依法界定登记表审批工作依法委托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海口民宿建设政策审批流程

海口民宿建设政策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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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

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账户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5•【字号】海府[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海府〔2018〕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目标,防止房价“大起大落”,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住宅(经批准的企业人才周转房除外)。

二、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2018年4月22日20:00后户籍迁入我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1套商品住宅(引进人才落户购房除外)。

三、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的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报建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审批。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项目也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

具体按以下要求指导管控:(一)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小户型办公建筑配建比例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其余80%的办公空间建筑单套分割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二)建筑层高须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有关规定从严管控。

(三)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等公共配套建筑应集中设置,燃气入户应当符合消防和规划设计规范。

(四)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改变建筑用途,不能按住宅户型进行设计改造,不得设置外挑阳台,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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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市房产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商品房预售许可02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03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01号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收纸质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告知买受人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承诺。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5、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定或换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6、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确认或换发的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停缓建工程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8、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凭证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10、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且经备案管理的预测报告(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11、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和楼盘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12、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登记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13、海口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备案登记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1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15、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表;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预售许可证原件;4、土地使用权证(注: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5、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材料:(1)变更项目主体名称的,提供工商、规划、国土、城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2)变更项目名称的,提供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2)变更项目建设情况的(包括批建方案、面积、层数),提供规划、房产测绘备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3)变更项目地址的,提供地名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可在市房产局网站上免费下载(网址:/)。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审批—发证(网上审批,可随时查阅审批情况)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

若商品房尚未预售完毕且未达到现房销售条件的,应在预售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本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2号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一、行政许可内容: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不限数量,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申请材料(一)新设立的企业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企业章程(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4.验资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6.物业管理专职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7.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二)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企业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4.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5.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6.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8.公司各项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标准(物价局批准收费备案资料)及公司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度。

备注: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除《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外,其他材料须用A4纸(210×297mm)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和页码: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装订一份)2.营业执照;3.原资质证书;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5.验资报告6.职称证书、岗位证书;7.劳动合同;8.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9.其他。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该申请表格可在市政务中心房产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初审→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此项行政许可不收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此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3号许可事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一、行政许可内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仅能选聘一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1.具有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2.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条件3.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4.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营业执照和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5.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分期开发的,其前期项目物业管理已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

五、申请材料1.《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2.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建筑规划临时许可证复印件;4.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且分期开发的,应提供该项目一期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的资料及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6.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该申请表格在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窗口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没有时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承担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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