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ize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在经济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一、合同成立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合意、标的物、定价、证明。
1. 合意:合意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和对方对此表示的接受。
2.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具有交易性质的物品,包括商品、房产等。
3. 定价: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价款或者价格确定的方法。
4. 证明:买卖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证明买卖双方意图的证据。
二、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是买卖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应当履行的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交付、支付、质量、保险、违约责任。
1. 交付: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标的物。
2. 支付: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价格。
3. 质量: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4. 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保险,以减轻交易风险。
5.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三、合同的效力和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进行了规定。
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重大误解、重大损失、公序良俗。
1. 主体资格:买卖合同的成立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 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3. 内容合法: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重大误解: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或者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我国民事交易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购买、销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卖方的委托人及其授权人具有货物或者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处分。
对于不存在实物的交易,如虚拟货币等,应当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凭证。
2. 双方就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应当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要求,如品牌、型号、产地等,以保证交易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3. 买卖合同的价款必须是明确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
双方应当就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
4. 买卖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不得有强迫、欺诈等违反自由意志原则的行为。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也得到明确规定:1.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并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买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 如果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此外,最新司法解释还对买卖合同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解释:1.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进行处理。
2. 对于合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不得因此否定整个合同,除非该瑕疵对于交易的实质性履行具有重大影响。
3.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修改和补充等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体而言,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合同的要件、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附件之一,是专门就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健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坚定有效促进买卖合同行为的社会稳定,增强买卖双方的司法保护,提升买卖交易安全性。
本文将对《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该法规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买卖标的物价款,而卖方则承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购买方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交换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物品或服务支付货款,与卖方以物品或服务受益的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交换关系;(2)相互依存性:买卖合同是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受益的合同,两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双方的相互依存关系;(3)共同管辖: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买卖合同有其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双方又按照其注明的买卖双方之间有共同管辖范围,形成买卖合同特殊管辖。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1)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一经两方签订,就视为合同成立,产生法律效力;(2)买卖双方有责任履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其法律效力就产生了,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实施买卖双方约定的行为,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一定的责任;(3)主体需要拥有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都要拥有行为能力,以确保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买卖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双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
四、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买卖合同是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谨慎签订买卖合同,但是重大事项变化、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时,这种关系也可能出现纠纷。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要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文件。
该解释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和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成立和效力: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终止条件。
2. 合同内容和履行:解释了合同的内容范围,包括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标准和要求。
3. 合同变更和解除:解释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范围。
4. 合同争议解决:解释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处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章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履行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卖方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买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七、因买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卖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章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十四、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六章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十五、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六、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七、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管辖权争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章附则十八、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十、本司法解释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常见形式,而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和规定。
1.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法的商品、购买人和出售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主体。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商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购买人和出售人必须是真实的主体,不能通过虚假身份或代表行为来达成合同。
2.卖方交付商品的义务卖方的交付义务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卖方必须遵守的交付义务。
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地点交付商品;提供合法的物品权利证明,如发票、合格证等;保证交付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买方的收货和支付义务买方的收货和支付义务也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买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商品,检验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卖方。
同时,买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司法解释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经过协商后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5.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或双方可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在商品出售后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商品价款、维修或替代费用、损失赔偿等。
二、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是一份具体的合同文本,不同的买卖合同有不同的条款和内容,但也存在一些通用的范本。
以下是一份较为常见的买卖合同范本,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地址:电话:乙方(购买方):地址: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如下条款达成如下买卖合同: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1.商品名称:2.规格:3.数量:4.单价:5.总价:二、质量、检验标准、包装和交付时间等1.质量标准:2.检验标准:3.包装:4.交付时间:三、付款及结算方式1.付款方式:2.结算方式:四、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商品,甲方应当负责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2.如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赔偿责任。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达成的买卖合同,自双方确认合同内容无误且同意合同条款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合同的解释买卖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以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双方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即告终止。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效力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并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备注: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对买卖合同的定义进行了阐述。
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即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达成协议并就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
第三条规定了买卖双方应当遵守的信用原则。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应当互相信任、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到第八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
第四条规定了对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单价、价款、交货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的约定。
第五条强调了合同的平等性原则,规定了双方在协商买卖商品价格时应重视市场价格变化和价格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双方可以约定一次性履行或分批履行;在一次性履行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在分批交付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约定分批数量、价格和交付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履行免责。
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完成或者迟延的,合同双方应当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第八条规定了信息公示的义务,买卖双方应当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第九条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同时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规定了履行方式选择的问题,即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组织履行、委托第三方履行、就减、换、赔或者达成其他协议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规定了货权保留的问题,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商品在交付完毕前买卖双方有权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等到买方履行完支付义务后才转移所有权。
第十二条规定了补偿费用的问题,即因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即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买卖合同争议问题。
总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一、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的标的为有形动产,包括物品、土地、房屋等。
2.买卖合同的实质是转移财产所有权。
3.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合同标的明确、可能。
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成立且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2.合同标的实际存在且具有处分权。
3.合同价款、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条款明确。
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3.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4.包装方式、包装费用。
5.售后服务、质量保证。
6.合同的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两个方面。
1.交付货物: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2.支付货款: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
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辅助合同多样性)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合同效力)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n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多交货物保管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商品或者服务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民事裁判所作出的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规范了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比如,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就会导致该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2. 合同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比如,某种商品是违法的或者合同中包含有违反良俗的内容,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3. 合同存在民事法律障碍。
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比如,合同中涉及到的物品或者服务是禁止交易的,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自愿、平等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如果合同中涉及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效力根据《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法院应当根据《解释》的规定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被承认或者予以认可。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对于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原则,包括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三、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买卖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二条合同的形式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转让当事人一方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时间合同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费用合同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后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五条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2
最新买卖(mǎi mai)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fǎlǜ)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jié suàn)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chénglì)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yuēdìng)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回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bǎoguǎn)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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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不能确定交付方式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代为保管,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保管产生的合理费用;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六二条: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七条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主张违约金,对方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就是否需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二条:
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
一方未按预约合同约定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主张违约或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规定了认定合理期间的因素;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土木工程毕业设计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设计题目:新校区教学楼设计入学年月_ 2013年_ _姓名____ ____学号专业___土木工程_联系方式 1学习中心豫省电大指导教师________完成时间2015年9月6日目录摘要根据教学楼设计规范和其它相关标准,以及设计要求和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该框架结构教学楼。
按照先建筑后结构,先整体布局后局部节点设计步骤设计。
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资料、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设计说明,以及其它部分的设计说明;结构平面布置及计算简图确定、荷载计算、内力计算、内力组合、主梁截面设计和配筋计算、框架柱截面设计和配筋计算、次梁截面设计配筋计算、楼板和屋面设计、楼梯设计,基础设计等。
其中附有风荷载作用下的框架弯矩、剪力和轴力图;纵向和横向地震荷载作用下的框架弯矩、剪力和轴力图;恒荷载和活荷载作用下的框架弯矩、剪力和轴力图以及梁柱的内力组合表。
关键词:框架、重力荷载代表值;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内力组合;弯矩调幅。
AbstractAccording: to building design specifications and other relevant standards and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provide geological data, the design of the framework of the classroom building. After the first build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ructure and layout of the overallafter the first local node design steps design. Main contents include : design,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the total show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lane, Facade, profile design specifications, , and other parts of the design; structural layout and schematic calculation of identification, load, stress, the combination of internal forces, Main beam reinforcement design and calculation, frame-section design and reinforcement, meeting beam reinforcement design, floor and roof design, stair design, infrastructure design. Enclosing wind load under the framework moment, shear and axial bid;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seismic load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moment, shear and axial bid; Constant load and live load under the framework moment, shear and axial trying to internal force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beam-column table.Key Words:frame, Gravity load charecter value , cast-in-place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 internal force make up , curved square amplitude modulation.绪论毕业设计是大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阶段,是毕业前的综合学习阶段,是深化、拓宽、综合教和学的重要过程,是对大学期间所学专业知识的全面总结。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前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经常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之一,而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则可以为买卖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进行系统的介绍和分析。
什么是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以便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明确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确保买卖合同的有效实施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成立1.合同订立方式规定: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文本的方式进行。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合同达成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价格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2.合同主体标的规定:合同的主体标的可以是物品、服务或者财产权利等,但是不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也不能违反法律或者道德风尚。
3.合同条款规定: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章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期限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及时履行。
2.履行方式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或适当的电子文本形式证明,以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3.履行担保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要提供担保,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担保措施合法有效。
三、合同违约1.违约行为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2.违约证明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如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获得合法的权益保护。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引言买卖合同是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之一。
买卖合同的形成、履行以及解决纠纷的法律问题,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主要内容,探究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法相关条款买卖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规范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文件。
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了买卖合同。
其中,包括了买卖合同的定义、要素、成立、履行、变更、解除、承继等内容。
比如,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一定货币或者其他对价,卖方交付一定标的物的合同。
根据该定义,买卖双方应当明确买卖的标的物、货币以及价格等重要要素。
此外,根据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标的物,并且对于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的行业标准。
根据该规定,买方在接收标的物时,应当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等瑕疵,可申请解除合同、退货或要求赔偿等。
总之,买卖合同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需要进行详尽的解释和具体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涉及买卖合同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成立在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中,涉及到买卖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能够确认的问题,这也是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某些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就标的物、数量、价格等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视为买卖合同成立。
本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的标准,使当事人可以更清晰地确认自己是否已经达成合同。
买卖合同价款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是否同时进行的问题,同样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方应当在收到交付的标的物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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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定将标的物送至指定地点并货交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出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此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百四十四条:出卖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未特定化的种类物,买受人可以主张不负毁损灭失之风险
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可依买受人签收的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来认定买受人已对外观和数量瑕疵进行了检验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规定了认定合理期间的因素;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八条
买受人不认可情况下,出卖人不能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按合同约定或双方交易习惯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处理原则:(1)以先行受领交付为原则;(2)均未领受时,先行支付价款为原则;(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付款的,以合同成立在先为原则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二条:
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
一方未按预约合同约定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主张违约或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第一百六二条: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七条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条
定金和损失赔偿金可并用,但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和违约金不可并用
三十条
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中应相应扣减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有效的买卖合同,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处理原则:(1)先行受领交付为原则;(2)均未受领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原则;(3)均未受领,也未办理登记的,以合同成立在先为原则;(4)既有已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登记的,已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可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一)
合同法解释(二)
物权法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合同关系的,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认定成立与否;
一方以未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有相反证据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解除合同时扣留的已受领价金超过标的物使用费及受损赔偿额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超过部分;使用费可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确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约定符和一定条件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或一定期间内可调换、退还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当事人对使用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不得主张使用费
其他问题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没有规定的,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合同法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五条
约定所有权保留时,买受人有下列行为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的可要求损失赔偿:(1)未按约支付价款;(2)未未按约完成特定条件;(3)将标的物不当处分
第三条
一方不能以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而主张合同无效。但因此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认定该期间仅为外观瑕疵的异议期间,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间依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约定的期间短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主张违约金,对方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就是否需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三条
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并可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价款已支付的,买受人可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的部分价款
第二十四条
付款期限的变更不影响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起算点应随之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
买卖合同有约定,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的,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可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十一条
因对方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应从损失赔偿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不能主张依约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质量瑕疵,不能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但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的,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未变化的,以样品为准;发生变化或对是否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则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四十一条
买受人试用期内已支付一定价款,应认定同意购买,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也应视为同意购买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一百四十一条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指出卖人办理托运,由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运输业者承运的情形。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回赎期内消除取回事由的,买受人可主张赎回标的物;回赎期内未赎回的,出卖人可另行出卖,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和未清偿的价金仍有剩余的,返还原买受人;不足的,可要求原买受人清偿,但有证据证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一百六十七条的“分期付款”指将总价款至少分三次支付。分期付款的约定违反合同法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可主张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价值或使用效果的,不能主张买受人支付依约保留为质量保证金的部分价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如期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修理或情况紧急时,可以主张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自行修理或第三人修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不能确定交付方式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代为保管,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保管产生的合理费用;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三十四条:合同可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或第三人依据物权法已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