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单选
B.效力特定
C.可撤销
D.无效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院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应为(B)。
A.5年
B.10年
C.25年
D.50年
10.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C)。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11.北京交通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公开发行由新都音像社制作的马三立单口相声的录音制品,(B)。
A.李教授和杂志社
B.李教授
C.李教授和国家
D.杂志社和国家
10.某校英语教师林某将作家张某的小说《爱的箴言》译编成英文短剧,但未经张某同意。该剧本出版后被张某发现。则林某的译编行为(AB)。
A.侵犯了张某的改编权
B.侵犯了张某的翻译权
C.侵犯了张某的表演权
D.侵犯张某的放映权
11.向某以24万元价格从画家丁某处购得其国画作品12幅后,要请好友来家中欣赏。恰巧一好友吴某是秋风出版社的美编,看到这12幅画后产生了要将这12幅画作成挂历出版的想法。吴某遂和向某商量,获得其同意并签了合同。3个月后向某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吴某所在的秋风出版社制成挂历并公开销售。则对向某的行为的性质判断不正确的是(ABD)。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侵犯合作作者的三项以上的权利。(√)
4.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5.根据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著作权的规章制度
著作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外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著作权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保障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版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第五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但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向国家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以便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提供证据。
第六条作品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作品说明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证书。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八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九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作品使用者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第四章著作权的使用第十条作品使用者如需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期限、报酬等事项。
第十一条作品使用者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二条作品使用者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尊重作品的完整性。
第五章著作权保护第十三条著作权人发现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对投诉进行审查,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某校英语教师江某和杜某在教学实践中发现了一 套迅速提高学生英语阅读能力的方法, 套迅速提高学生英语阅读能力的方法,共同编写了一 高中英语阅读速成》,江某撰写前三章, 》,江某撰写前三章 本《高中英语阅读速成》,江某撰写前三章,并负责 全书修改统稿,杜某撰写后五章。稿件全部完成后, 全书修改统稿,杜某撰写后五章。稿件全部完成后, 杜某认为如果该书出版将会影响本校在全省英语统考 中的名次,而江某坚持要求出版。二人协商未成。 中的名次,而江某坚持要求出版。二人协商未成。江 某以合作作品出版的该书。 某以合作作品出版的该书。杜某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 发表权,要求追究江某的侵权责任。 发表权,要求追究江某的侵权责任。 问:该案如何处理? 该案如何处理?
其后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协议出版邓某的个人作品集书中收集了邓的十几篇文章其中包括与王某合作的上文书中使用的文章名称为寻找储安平书中注明此文系与王某合作并将稿费100元寄给王某且整个书名也为寻找储安平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节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的侵 权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权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原告 将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内栏目之一的《言语传情》 将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内栏目之一的《言语传情》中的 短信视作搜狐网站所有的短信, 短信视作搜狐网站所有的短信,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被 告使用涉案190条短信的收入,明显不合理。 190条短信的收入 告使用涉案190条短信的收入,明显不合理。鉴于原告 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 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违法所得亦 无法确定,法院根据原告作品的类型、 无法确定,法院根据原告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 的性质、 的性质、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因此, 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 偿原告损失10万元。 10万元 偿 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此合作作品是否具有可分割性? 1、此合作作品是否具有可分割性? 2、合作一方行使权利是否必须征得另 一方的同意? 一方的同意? 作者对作品的标题是否享有著作权? 3、作者对作品的标题是否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4、出版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5 著作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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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例如散发、出借 (售)、出租以及赠与等。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 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 次销售或赠与了,但作品的发行权并未用尽。
案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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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权利
1、收回权:作者已转让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不希望 作品继续流转,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2、接触权: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为他人合法取得, 作者为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或 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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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表演美术、摄影、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 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 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 (DMCA),它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 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 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 、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 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 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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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
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 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为什么? 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 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 移给杨乙, 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
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
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 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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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
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 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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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 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 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 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 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 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著作权知识点整理
(一) 作品是智力成果(二)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三) 作品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四) 作品必须具有独立性(一)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构成的作品文字的书写方式并不影响文字作品的性质(二)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事先拟好演讲稿,事后的宣读、朗诵等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而不是口述作品相声不是口述作品(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在舞台上表演的作品曲艺作品也称说唱艺术,是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情感的艺术形式,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都是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是用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达思想的作品,包括舞蹈构图、舞蹈节奏、舞蹈表情三个要素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四) 美术建筑作品(五) 摄影作品(六) 视听作品(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 计算机软件(九)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作品完成后,需要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作品出版时必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三、我国实行的是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完成时,著作权自动产生(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概念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条件作者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并且要实际的创作了作品(二)拟制作者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称为拟制作者(三)作者的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二)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那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三)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汇编人(四)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事实作者享有。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版权管理工作,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著作权管理的相关事项,涉及国家著作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登记机构、著作权收费机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著作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创作人的著作权,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繁荣。
第四条国家著作权局是我国著作权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国家的著作权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地区内著作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著作权登记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著作权登记机构,负责著作权的登记、认证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著作权收费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著作权收费管理的机构,依法从事版权授权、许可、转让等收费业务。
第八条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是指专门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九条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其著作。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其著作。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发行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其著作。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出租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其著作。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进行展览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其著作。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的管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管理第二条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被继承人等,向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著作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发证。
第四条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著作权登记申请书;(二)著作权作品的名称、创作时间、创作地点等信息;(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简介和摘要;(四)申请人的联系明材料;(五)著作权作品的形式表达材料;(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措施第五条著作权保护措施包括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民事保护措施、行政保护措施及刑事保护措施。
第六条著作权人享有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七条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举报人有关结果。
第八条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存储、传播侵权著作权作品。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著作权作品在其网络存储空间上存储、传播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删除或者断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著作权侵权行为通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外国著作权保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保护外国著作权人在中国享有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外国著作权人享有与中国著作权人相同的权利,并受到与中国著作权人相同的保护。
第五章 版权法
二、版权的继受归属
(二)单位变更、终止后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 更、终止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由国家享 有。 (三)作者原件所有权转移后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境外首先出版,30 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 版。
第四节
版权保护期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一)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同经济权利
第四节
保护原则 著作权 归 属 作品的种类
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著作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或调解 2、申请仲裁 3、行政处理 4、司法诉讼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一节 版权基本知识
(二)著作权的经济权利(财产权)P188
指著作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
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1、复制权 指著作权人具有复制其作品、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其作 品的权利。 方法、载体和表现形式 注意: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 许可”,都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害。
第一节 版权基本知识
邻接权的内容:
(三)录制者权:指首次将有关声音、影像等加以固定、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或法律实体对其录制品依法享有 的权利。 权利内容:享有在录制品上署名,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对其编排、播放的节目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的公布实施,为保护知识财产权、增强社会创造力、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该法一共有共计十章56条,下面我们重点来看其中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定了“本法调整作品的版权和与作品有关的邻接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作品的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益。
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软件等。
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地位,并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社会责任,同时也是维护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著作权信息管理第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向著作权局登记作品的相关信息,使其更容易被公众所知和认可。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也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作品的著作权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
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作品的保护期限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包括了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不同形式上的发表/创作。
总体情况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依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第五章邻接权第40条规定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不同,邻接权主要是对那些和表演相似且为公众所知的表演活动,如音乐、诗歌、舞蹈等等。
邻接权由表演者或制作人拥有。
第六章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第45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在合同书面签订时,应当明确相关权益的转让、许可等细节问题。
以上是该法草案的主要条款,该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规范作品的保护期限,并通过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的相关手段,有力地保护了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这对于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催化社会的创新极其重要。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背景和目的著作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著作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利用。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对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且可以合法合规地对外授权或许可使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合作伙伴以及与公司有相关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章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2.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对于原创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音乐、电影、软件等形式的作品。
2.2 著作权的范围公司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创作、委托创作、外包创作等形式,均享有著作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申请与登记3.1 著作权申请的流程公司内部创作的作品,创作者应填写著作权申请表,经上级审批后提交至著作权权利人处,由著作权权利人负责申请著作权。
3.2 著作权登记对于重要的作品,可以选择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著作权的权利与义务4.1 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 对作品进行署名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2) 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3) 可以在合规的范围内通过授权、许可等形式使用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
4.2 著作权人的义务著作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尊重著作权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2) 合理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不滥用权力;(3) 对作品的授权、许可等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合规合法。
第五章著作权的保护与维权5.1 著作权的保护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公司的作品不受侵权行为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版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5.2 著作权的维权对于侵犯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发出权利通知书、提起诉讼等方式,捍卫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6、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著作权申请表格附件2:著作权登记材料清单附件3:著作权法律法规解读手册7、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对于原创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 (四)与修改权之关系 • 修改权——形式上的完整 • 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容上的完整
• (五)权利行使之限制 • (1)诚信原则限制 • (2)社会惯例限制 • (六)案例
• 樊祥达与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等著作 权纠纷案
• (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28号
•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 一、概述 •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四、出租权 • 五、展览权 六、表演权 七、放映权 • 八、广播权 九、信息网络传播权 • 十、摄制权 十一、改编权 十二、翻译权
•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 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58条 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 复制、发行。
• (一)涵义
• 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二)发行行为要件 • 1、公众 • 2、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 • 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行为的关键所在
三、署名权
• (right of authorship/paternity/attribution)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 上署名的权利;
• 相关法条:《02解释》第11条
• (一)涵义 • 英文单词:right of authorship • 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的一种主要方式
电视台 收音机收到
作品
的评书广播
作品→电磁波→
宾馆、学校和
有线 传播
(无线信号发射) 远端的接收装置→ 电缆等有线装置转
转播首次接 收到的内容
有线广播 电台、电 视台
企业通过安装 有线系统转播 广播节目(有
播→内容
线电视)
通过 扩音 器传 播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规范著作权的行使,促进著作权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著作权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著作权的获取与行使
第三条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同时获取,无需登记或注册。
第四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方式让他人行使。
第三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六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著作权人终生加上50年,但特定类型的作品可能有不同的保护期限。
第七条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传播、展示、表演等行为。
第八条著作权的维权方式: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包括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第九条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但需经过书面协议并取得证明。
第十条著作权的许可:著作权人可以向他人授予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使用权,但需明确许可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著作权管理机构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著作权行为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上是对《著作权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著作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践。
著作权法PPT课件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署名权 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
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持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
一)概念及特征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带
来的财产收益权。 其特征为: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
让; (2)著作权中的财产)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二)构成要件 1 应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 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 应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三)辨析 临摹绘画、与他人雷同之作、 教师课堂教学、 自然风景照、教学辅导书的提纲、 试卷、天气预报
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自动取得 继受取得——继承或受让 二、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 作者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案例分析
一、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所谓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
学作品的人。 二)作者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 ①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②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③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认定方式 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简介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的概览。
该法律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版权保护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作品。
具体对象包括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摄制作品、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著作权的自然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规定,自然人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著作权人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署名、发布、发布署名等权利。
著作权的法人权利法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包括公民法人、军队及其他法人组织的著作权。
法人享有与自然人著作权一样的权利,例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终身及50年;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期进行延长。
著作权使用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著作权。
著作权人应当与使用许可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盗版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规定,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布、展览、放映、广播、摄制等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著作权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对于著作权争议的解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为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促进创作与创新的环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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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著作权主体系指能够享有著作权全 部或者部分权利的主体的总称,它还包括 从作者处获得部分权利的其他主体。 狭义的著作权主体仅指作者。
“原始性著作权主体”:主体是依法最初地直接地 获得著作权,包括:
基于生理能力而实施创作行为所产生的原始性著 作权主体,又称“自然意义上的作者”,这是指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因具有意志内涵的主持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原始性 著作权主体,又称“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或者 “法律上视为作者之人”,这是指实施具有意志 内涵的主持创作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团体,我们 将其简称为“法人等组织”。
5.2.3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同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般认为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两个条件: 成果性(可感知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复制、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是创作。 可复制性。
5.2 案例5 影视作品中词曲的著作 权归谁所有
某电影制片厂与作曲家曾某通过合同约定,将该厂正在拍摄的一 部影片的全部谱曲工作交由曾某完成。曾某精心创作,按时交出了曲 谱,且这些曲谱艺术效果很好,与影片浑然一体,为整个影片增色不 少,导演对其创作十分满意。制片厂于是按合同约定向曾某支付了稿 酬。不久,曾某将插曲授予某音像出版公司在影片公映后出版发行。 制片厂知道此事后很有意见,认为该厂已向曾某支付了稿酬,因而插 曲的使用权也应当属于制片厂,曾某不得擅自将该片的插曲许可他人 制成音乐制品出版发行。所以,制片厂以不在该影片字幕上给曾某署 名的方式表示对其行为的不满。影片公映后,曾某即与制片厂交涉署 名事宜,但电影制片厂一直不予以理睬。曾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制 片厂署名,并要求制片厂向其支付利润分成。
第5章 著作权
5.1.1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即作品创作者的权利,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对于 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出版者、艺术表 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这 些权利在法律通常叫做“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5.1.3 案例1 著作权不随作品载体的转让而转让
泥塑师陈三自幼学习泥塑,是长沙市有名的泥塑大王,陈三 针对一些常见的动物创作的泥塑《动物脸谱》,构思巧妙,风格 迥异,造型简洁,人见人爱。某音像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李某出差 来到此地,见陈三的泥塑《动物脸谱》如此可爱,立即买了很多 个,回去制作成录像片,又准备转手将该泥塑卖给外商。外商准 备用以制作卡通片。陈三认为,泥塑《动物脸谱》系其独创完成, 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李某对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侵犯了其 著作权,要求李某停止对其作品的不正当使用,并赔偿其损失。 李某承认《动物脸谱》是陈三创作的作品,但认为他已向陈三支 付了报酬,陈三的泥塑作品已卖给了他,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处理这些泥塑。这并没有侵犯陈三的著作权,故不应承担侵犯著 作权的责任。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协调,陈三便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著作权。
5.2 案例6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魏某是某地区评剧团的专业剧作家,2003年剧团指派他完成创作 反映少数民族地区民俗艺术题材的剧本的任务。此后,魏某多次深入 到少数民族地区,在体验生活的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素材,同时参考历 史资料,经过整理提炼后写出了初稿,然后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做了多次修改,最后创作了评剧《大围山》。该剧上演以后,在社 会土引起强烈反响。某电影厂决定与剧团合作将其改编成电影,剧团 同意了电影厂的要求并与之订立了合同。魏某得知此事后,即向剧团 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评剧《大围山》的著作权人,剧团未经自己同 意擅自许可他人改编该作品,侵犯了他的权利。而评剧团认为,魏某 创作这部评剧是单位交给他的任务,并在创作过程中给了他很多优惠 待遇和帮助,因此,该剧应该认定为是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著作权。 双方争执不下,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2.
著作权及邻接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 人身权,主要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 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项权利; 财产权,主要是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摄 制影片、网络传播、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 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的权利。
根据与作者的合意或者依作者单方意志而享有著 作权部分权利的派生性著作权人。 根据与作者缔结的合同获得作品复制权、发行权、 出版权的作品传播者,如出版社; 根据作者的遗嘱享有发表权、财产权的自然人或 法人等。
1.
2.
5.2.2 著作权的归属
原则:作者原则、投资原则、合意原则。
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 品、委托作品、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5.2 案例3.2 合作著书的人可以要 求分配收益吗?
该书出版后销路不错,当地的一家制片厂欲将此书改 编为电影,遂找到陈某征求同意,陈某同意该制片厂将此 书进行改编,并因此获得了10万元的收益。李某知道此事 后,认为自己也是此书的作者,虽然在当初署名时决定不 署名,但仍应享有对该书的著作权,遂要求参与分得陈某 所获10万元收益。而陈某认为该书是以自己的生活思想经 历为内容的自传体小说,而且自己完成了书作的原稿,该 书也只署了自己的姓名, 自己对该书当然拥有独立的著 作权。陈某承认了李某对该作品做出了贡献,但不认为李 某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
5.2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5.2.1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以自己的创 作行为享有著作权或者依法通过有效途径享有著作权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总称。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 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 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 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5.2 案例3.1 合作著书的人可以要 求分配收益吗?
陈某是一位老将军,晚年时欲写一部以其生活经历和思想感受为 题材的传记小说,并写出一部初稿给当地的一家文艺出版社看。文艺 出版社认为该初稿离出版的要求还差很远,在经得陈某的同意下,指 派了该社的编辑李某帮助整理、修改陈某原稿。李某接手后,发现陈 某的初稿很多章节离主题太远,必须推翻重写。李某就此看法征求了 文艺出版社与陈某的意见,后两者都表示同意。于是李某便在陈某生 活的地方搜集资料,找其邻居、下属访谈,也取得了一些素材。经过 几个月的时间,李某在陈某初稿的基础上,依陈某提供的素材和自己 收集的资料执笔完成了《我这一生》,并交由陈某审定,陈某看后觉 得非常满意,后文艺出版社于2004年5月出版该书,该书作者署名为 陈某。
5.2 案例2 擅自更改合作作品署名 顺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2002年董某与某文艺出版社商定,拟编辑出版一套反映 著名戏剧表演艺术家生平的《艺海春秋丛书》,由董某担任 主编,负责组织作者撰写。2003年8月,经董某安排,周某 与张某(叶盛兰的亲授弟子)合作撰写京剧表演艺术家叶盛兰传 记,由张某口述叶盛兰的生平事迹,提供部分写作材料,周 某执笔写作。2003年底,某文艺出版社在刊登《叶盛兰》一 书的预告时,按原稿上的作者顺序列为:周某、张某。但在 该书正式出版前,董某未与周、张二人协商,即通知某文艺 出版社将作者顺序更改为:张某、周某。2004年4月,该书 经某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作者署名顺序为:张某、周 某。为此,周某于2004年以董某擅自更改作者署名顺序,侵 害其著作权为理由,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2 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两权一体”性。系指著作权的人格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共同 置于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之中。
无形性。指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信息
支配性
分享性。系指著作权中的同一项权利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主体分 别享有,著作权具有一个与民法物权完全不同的特征,即著作 权中的一项权利在同一时间内可被不同的主体分享,例如作品 的出版权可在一定时间内由甲、乙、丙三个主体分别享有。 期限性。系指作者的财产权仅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但 是,作者的人格利益不具有这个特征。
“派生性著作权主体”:主体是在他人已获得著作 权的基础上获得著作权的部分权能,分为:
1.
2. 3.
直接依法产生的派生性著作权主体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雇员作为作者所创作的职 务作品,在业务活动范围内享有两年优先使用权 的法人等组织; 直接根据《继承法》和《著作权法》获得已故作 者财产权的自然人、法人等组织; 直接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16条 规定获得著作权部分权利的人。
5.2 案例4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王然是一个著名作家,写了很多的诗歌及小说,2002 年王然因病去世,其子征得王安同意后,依照诗歌的内容 汇编并出版了《王然诗歌选编》,非常畅销。不久,中原 出版社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本《王然诗歌全集》,该书作 者署名为林木,是某省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原出版 社认为林木的《王然诗歌全集》是剽窃之作,侵犯了其著 作权。林木则辩称自己是在征得王安的同意后,依王然的 诗歌的表现手法、体例来编写的,不存在侵权。此时王安 宣称,无论诗歌全集还是诗歌选集,其著作权都应归自己 所有。三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5.2 案例7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张某是某作家协会的会员,擅长写作历史题材的作品,由 于文笔清秀,在文学界享有较高的声誉。2003年3月,他接 受赵某的委托为其撰写回忆录。该回忆录由赵某提供素材, 张某在参考素材的基础上,又到赵某工作、生活过的地区作 了实地考察,最后拟定提纲并开始了写作。2004年4月,该 回忆录创作完成。在交付出版社出版的时候,双方在该书的 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产生了争议。赵某认为,回忆录是自己委 托张某创作的,并且是在自己提供的素材的基础上创作完成 的,内容也是关于自己的生平,因此著作权应该归自己所有, 张某作为受托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而张某则认为,赵某 并没有参加回忆录的创作,不能成为作者,因此不应该享有 著作权,自己是该回忆录的惟一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