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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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坏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 —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 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海南民政时间:202x-09-1308: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用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海南省统一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规范化。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遗体(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用于遗体(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说明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基本丧葬需求,由政府主导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墓。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障公墓的规范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公墓规划与建设1、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生态保护区、耕地和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2、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墓穴布局,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

3、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二、公墓使用管理1、公益性公墓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居民提供服务,优先保障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丧葬需求。

2、符合条件的逝者亲属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墓。

3、公墓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逝者亲属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转借、转让墓穴。

三、墓穴管理1、墓穴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期满后应当办理续租手续。

2、严禁私自扩建、改建墓穴,不得在墓穴上修建超标准的墓碑和附属设施。

3、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墓穴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收费管理1、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2、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在公墓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减免费用。

五、服务管理1、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为逝者亲属提供优质、文明、周到的服务。

2、加强公墓的绿化、保洁、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营造整洁、优美、安全的祭扫环境。

3、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处理逝者亲属的投诉和建议。

六、祭祀管理1、倡导文明祭祀新风,鼓励采用鲜花、植树等绿色环保的祭祀方式。

2、禁止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祭祀高峰期加强人员疏导和安全防范,确保祭祀活动安全有序。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逐渐减少。

这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农村公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土地资源紧张、公墓管理混乱等。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公墓的服务水平,本文制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主要从规划、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规划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土地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墓建设的规模和用地面积。

2.在公墓规划中,要合理划分墓区、祭祀区、绿化带等功能区域,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功能分区。

3.公墓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农村地域特点和风俗习惯,保证墓地建设符合当地的文化和宗教信仰。

三、选址1.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2.选址应当考虑方便墓地管理和维护,便利居民前往扫墓、祭祀等活动。

3.选址应当保证安全、稳定,避免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导致墓地损坏或影响使用。

四、建设1.在公墓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墓地的布局、结构等因素,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墓区的美观整洁。

2.墓碑和陵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统一规范,统一风格。

3.墓地建设应当考虑环保问题,采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

五、管理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公墓监管和维护。

2.公墓管理应当重视服务意识,保证墓地清洁、安全、有序,提供便利的祭祀服务。

3.加强农村公墓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墓管理人员和居民的公益意识和文明素质。

六、结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对于改善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墓地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公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

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

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公益性公墓是指为了满足市民的合理需求,保障城市和谐发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兴建、管理的公墓。

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是指公益性公墓立项、规划、审批、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

一、立项阶段。

1.确定需求,政府或社会组织首先要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的需求,包括公墓的位置、规模、服务对象等。

2.立项申请,立项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墓的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等。

3.立项审批,相关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审批。

二、规划阶段。

1.编制规划,立项获得批准后,需要对公益性公墓进行详细的规划,包括用地规划、建设规划、环境规划等。

2.规划审批,编制好的公益性公墓规划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包括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部门的审批。

三、建设阶段。

1.用地审批,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用地审批,相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

2.建设许可,获得用地审批后,需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许可,包括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审批。

3.施工管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

四、管理阶段。

1.竣工验收,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包括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

2.管理运营,公益性公墓建成后需要进行管理运营,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以上就是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建设公益性公墓时有所帮助。

公益性公墓的审批流程是为了保障公益性公墓的合法合规建设,也是为了满足市民的合理需求,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批和建设,确保公益性公墓的合法合规,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墓地服务。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丧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应当避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

(三)公墓应当设置合理的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_____%。

(四)建设必要的道路、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公墓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公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本地村民死亡后,骨灰应当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

第九条符合使用条件的村民,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安葬手续。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墓穴规格和安葬顺序安排墓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墓穴使用年限为_____年,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墓内修建家族墓、豪华墓、活人墓等违规墓穴。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墓穴使用档案,对墓穴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墓穴建设成本费、维护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新建公益性公墓申请条件及流程

新建公益性公墓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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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规划,新建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

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
得超过300亩。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
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
化的原则建设。

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

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说明关键信息项:1、公墓的使用范围及对象2、公墓的管理责任主体3、公墓的建设与维护标准4、入葬的相关规定及流程5、祭扫的相关要求6、收费标准及费用使用说明7、违规处理办法11 公墓的使用范围及对象111 本公益性公墓仅供特定区域内的居民使用,具体范围由相关政府部门划定。

112 使用对象为符合当地丧葬政策、在本区域内有合法户籍的逝者。

113 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安葬需求。

12 公墓的管理责任主体121 公墓的管理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

122 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公墓的日常运营、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123 建立健全公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13 公墓的建设与维护标准131 公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建设标准。

132 合理规划墓地布局,保障墓穴的数量和质量,满足当地居民的安葬需求。

133 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停车场、排水系统等。

134 定期对公墓进行维护,包括墓穴修缮、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

135 对公墓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14 入葬的相关规定及流程141 逝者家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逝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入葬手续。

142 按照规定选择墓穴位置,不得私自抢占、调换。

143 入葬时应遵守公墓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144 严格控制墓穴的占地面积和墓碑的规格,不得超标建设。

15 祭扫的相关要求151 倡导文明祭扫,鼓励采用鲜花、植树等绿色环保的祭扫方式。

152 禁止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153 祭扫活动应遵守公墓的开放时间和秩序,不得影响他人。

154 在祭扫高峰期间,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管理和疏导,保障祭扫活动的安全有序。

16 收费标准及费用使用说明161 公墓的收费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只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如墓穴建设费、维护费等。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服务指南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服务指南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服务指南
殡仪服务设施建设申请书;
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
殡仪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图资料;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协议、合同、章程,国土(附红线图纸)、建设、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的预批材料。

县(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审批: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邮寄申请均可
电话(略)
办公地址: 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
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六、咨询途径
电话(略)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建设公墓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建设公墓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建设公墓行政审批操作规程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四、行政审批数量五、行政审批条件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九、行政审批程序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建设殡葬设施行政审批操作规程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四、行政审批数量五、行政审批条件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九、行政审批程序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行政审批操作规程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四、行政审批数量五、行政审批条件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九、行政审批程序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火化区和土葬区范围划分行政审批操作规程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四、行政审批数量五、行政审批条件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九、行政审批程序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

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

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

**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

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

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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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一)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
(二)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建设公益性公墓申
请材料为:
(一)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二)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四)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五)建立公墓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
(六)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服务电话:2024037
监督电话:2027202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附件2:
××关于筹备建设××公墓的申请
××民政局:
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县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殡葬服务设施尚不完善,阻碍了我县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

因此,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已列为我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

为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精神文明,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我局拟筹备建设公墓一座,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墓名称:××。

二、公墓性质:经营性(或公益性)骨灰公墓。

三、公墓地址:××县××乡(镇)××村一带的荒山荒坡(地)(列出详细地址)。

公墓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亩),预算总投资×万元。

四、公墓建设及经营方式:由×县殡葬管理所(处)与××单位(公司)采取联办(合作)方式建设经营。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公墓的建设及经营管理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执行。

当否,请批复。

附件:
1.《××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
审查意见书;
3.×县政府批复文件;
4.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5.××公墓征地规划图;
6.合作双方《章程》、《合同》;
7.××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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