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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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海南民政时间:202x-09-1308: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用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海南省统一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规范化。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遗体(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用于遗体(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兴建和管理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墓地、骨灰
安放和祭扫服务的公共设施。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建设标准。

首先,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避免对周
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同时,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性,方便亲友前来祭扫,保障公墓的公共服务功能。

其次,公益性公墓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美观的要求。

建筑结构
应稳固耐用,符合防火、防水、防盗的标准,设施设备应完备,保障祭扫活动的便利和安全。

同时,公墓的绿化环境和景观设计也应当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安宁、美好的墓园氛围。

再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规范、透明、公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
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墓地使用、祭扫服务、费用收取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墓地环境整洁、有序。

最后,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收费应当以公益为宗旨,不以营
利为目的,合理确定墓地使用费、祭扫服务费等收费项目,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管理机构的运行成本,确保公墓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涉及选址、建筑设施、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等多
个方面,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确保公墓建设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墓地和祭扫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能够重视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墓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丧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应当避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

(三)公墓应当设置合理的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_____%。

(四)建设必要的道路、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公墓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公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本地村民死亡后,骨灰应当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

第九条符合使用条件的村民,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安葬手续。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墓穴规格和安葬顺序安排墓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墓穴使用年限为_____年,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墓内修建家族墓、豪华墓、活人墓等违规墓穴。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墓穴使用档案,对墓穴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墓穴建设成本费、维护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表相关指标统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表相关指标统计

公益性公墓相关指标项目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占地面积(m2)130001~20000070001~130********~7000010000~35000服务人口(万人)> 5030~5010~30< 10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墓地建筑35~4540~5045~5550~60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1~2.5 1.5~32~3.5 2.5~4场地52~6545~5840~5335~48骨灰安置区面积指标(㎡)骨灰安葬墓穴区35000~70000 25000~5500015000~350004500~20000骨灰安放格位区10000~150006000~120003000~7000500~4000骨灰安葬与骨灰安放占地面积比例80:2085:1590:1095:5骨灰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0.5 0.4 0.35 0.3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业务厅80~15060~12040~10030~60咨询洽谈室50~11040~9030~7020~50财务室25~3520~3015~2510~20项目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商品部50~7040~6030~5020~40悼念室50~15030~1000~500~50档案室25~3520~3015~2510~20其它500~900500~700300~500200~400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管理用房200~600 150~400 100~300 100~300附属用房700~1000 500~800 300~600 200~500备注:1、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4m2、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3、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4、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 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 m5、公益性公墓的占地面积以50亩~300亩为宜。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征求意见稿)2011北京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11北京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征求意见稿)2011北京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11北京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一、定位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一种重要社会公共设施,旨在为市民提供终生尊重和尊严,以及追求安宁、平和、精湛的安葬场所。

二、建设地点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在与居民生活最相近、方便安葬的地方,且该地区应尽可能贴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必要时可能要在一定距离内提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车站等公共出行设施,以便于便捷方便安葬。

三、功能需求
1、建筑功能:能够满足墓室的安葬需要以及洗礼,宣诵,验尸等各种手续的要求;
2、景观功能:具有良好的景观功能,营造雅致的环境;
3、设施设备:包括宣诵室、管理中心、文化教育中心、综合服务等设施;
4、空间配置:要安排合理,紧凑的空间结构,确保安葬时都能够在规定的空间内足够完成所有安葬流程;
5、设施设备:应该设有附加功能设施,如植物园、图书馆、宣传教育分析中心等;
6、安全监控:应设有严格的监控、报警和消防等综合安全措施;
7、其他设施:应设置便利设施,如便捷交通、保洁技术、舒适休憩、停车等设施;
四、布局要求
1、城市公益性公墓要具有良好的空间布局,采取景观精美、层次分明、空气流畅的设计;
2、空间布局要做到高度细节、仔细合理,必要时可以为安葬活动提供更多工作台位和更安全的过境空间;
3、安葬场所要便于通行,且充分考虑特殊需求群体,提供舒适的通道;
4、建筑通用设施要是设计具有实用性,可以满足不同安葬形式的需求;
5、车辆进入公墓时应设有到达等可贴近廊道及安葬区域的明显标志。

五、环境要求
建设公益性公墓应考虑场地高低差,对应建造人行道、停车场,景观设计应根据城区绿化规划确定,美化环境,为公众提供安静休闲环境。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生命的终点,更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

为了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提高公益性公墓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要远离居民区、工业区、交通干线等噪音和污染源,保证墓地环境的清静和安宁。

其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要符合人性化、生态化的原则,墓地绿化率要达到一定标准,要有足够的休息区和祭祀区,方便家属祭扫和悼念逝者。

公墓的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基础设施也要合理规划,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在建设标准中,公益性公墓的墓碑、墓园建筑等要求也应当有所规定。

墓碑的规格、材质、样式等要统一规范,保证公墓的整体美观和和谐。

墓园建筑的风格要与公墓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城市风貌和规划要求。

另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也是建设标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公墓的管理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墓的秩序和安全。

公墓的服务要做到周到细致,为前来祭扫的家属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安心悼念逝者。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包括公墓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公墓的环境清洁、植被养护、设施维修等工作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保证公墓长久地保持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状态。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城市规划和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风貌。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努力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公益性公墓,为城市的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是一个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它是政府维护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公墓要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在城市建设的整体思路和规划中,结合宏观规划,进行合理布局。

其次,公墓的设计要符合地形地貌,依据当地环境和气候,考虑大气污染、水资源、绿化要求等。

此外,公墓还应考虑群体文化因素。

公墓要符合当地传统和文化,如:采用当地文化色彩设计,避免刻板单调;公墓内应建立回忆室和纪念馆,以纪念社会先驱。

此外,公墓的建设要注意安全措施。

要采用安全的材料,防止建筑物受损,以免发生坍塌、火灾等事故。

公墓的通风排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确保空气清新,排水无污染。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是政府维护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当地环境、地形、气候、文化等因素,科学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墓建设安全、美观、文明。

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承载着人们对逝者的思念和怀念,更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

因此,建设和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公墓的合理利用和良好运行。

下面,我们将就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选址应当考虑公墓与城市规划的协调性,避免与居民区、商业区等敏感区域过于接近,以免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同时,选址还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性,便于居民前往祭扫和参观。

其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当科学合理。

公墓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墓区、祭祀区、管理区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合理布局墓地和墓碑,注重绿化和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祭扫环境。

同时,公墓的设计还应当注重人性化,为前来祭扫的居民提供便利的设施和服务。

再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规范有序。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公墓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公墓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公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祭扫服务。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经营应当合法合规。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墓的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墓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墓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公墓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墓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循标准和规范,才能保障公墓的合理利用和良好运行,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祭扫服务,满足人民对逝者的怀念和纪念之情。

希望各级政府和公墓管理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努力为城市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城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民政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组二○一七年二月前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主编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参编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广东省增城市正果万安园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李伯森、孟浩、缪丽、刘珺、刘伟、王进、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张汉平、光焕竹、葛千松、蔡海军主要起草人:李玉光、周雪媚、李伯森、杨德慧、姜思朋、陈霜玲、王永阔、张金玲、付慧群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有关设施 (5)附录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7)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8)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提高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征求意见稿)2011北京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11北京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总1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ICS ××.×××DB×××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两项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2月23日前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和建筑与有关设施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规划布局错误!未定义书签。

8 设施设备配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环境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墓区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城市公墓建设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对于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乎城市的文明程度,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和执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在选址和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同时,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环保法规,做到垃圾分类处理、水资源节约利用、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公墓的建设和运营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需求。

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调研市民的需求和意见,合理规划公墓的用地面积、墓地布局、服务设施等,确保公墓的建设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利益。

同时,公墓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习惯,为不同群体提供合适的墓地和服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再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注重规范管理和长期运营。

在建设完毕后,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确保公墓的长期有序运营。

同时,应当加强公墓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墓的安全和秩序。

另外,公墓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也应当得到重视,提供便利的祭扫服务和周到的服务体验,让前来祭扫的市民感受到温馨和舒适。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公墓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可以通过建立公墓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电子祭扫服务、利用智能设备提升公墓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祭扫体验。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考虑环保要求、社会需求、规范管理和现代科技应用,才能够建设出安全、舒适、便捷的城市公益性公墓,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祭扫环境和服务体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墓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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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征求意见稿)2011北京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1(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11北京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3)第四章面积指标 (5)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6)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7)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8)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经营性公墓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包括遗体安葬,特殊情况的另作规定。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第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以服务城镇的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为四类(见表1)。

表1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第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

第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

骨灰安置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

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业务厅、咨询洽谈室、财务室、商品部、悼念室、档案室等;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等;附属用房包括值班室、食堂、宿舍、设备用房、库房、花房、公共卫生间等。

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设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等设备。

第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林地;(二)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三)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四)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第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

第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

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丧葬流程短捷、方便等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减少新增用地。

第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水体最高水位,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

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控制,确保场地排水。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4m。

第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服务火葬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二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各类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表3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比例(%)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第二十二条骨灰安置区中骨灰安葬墓穴的占地面积及骨灰安放格位所占的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骨灰安置区面积指标(m2)第二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5的规定。

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5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m2)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m2)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清新、宁静的特点。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抗震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办公用房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l24)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晰、醒目、完善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三条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

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骨灰安葬区和安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

碑墓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骨灰堂、骨灰楼等建筑不宜高于6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宜为75%。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所属辖区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环境条件一、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规定。

二、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三、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对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7)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20)第四章面积指标 (22)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24)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殡葬事业的发展与改革。

公墓作为殡葬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安葬死者的基本功能,更是两个文明的有效载体。

为有效管理公墓和相关的墓葬行为,国家先后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97年7月21日发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提出:“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公墓管理办法》第二条提出:“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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