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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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法中,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首先,行政法明确了投诉举报的程序。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的程序一般包括收集证据、书面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决定处理等环节。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次,行政法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如公正、公开、有效等。

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公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严格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不违法乱纪。

同时,行政法强调了投诉举报的保密性。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这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其进行报复和威胁,同时也可以保证投诉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行政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中的主体,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和运行。

当接到投诉举报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法强调了对投诉举报的监督和评估。

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

这样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规范化。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事项的处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事项的处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1. 引言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工作量大、人员有限以及工作中的主观因素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问题,这给公众权益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2.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定义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为接受、处理并解决公众关于行政执法工作中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的投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能的制度安排。

3.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重要性3.1 保护公民权益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公众解决遭遇不公正行为的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合理申诉不当执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回应和解决措施。

3.2 提高政府执法效能通过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政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群众对于执法工作的不满和建议,根据投诉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能。

3.3 促进行政执法透明化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公众可以通过投诉渠道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4.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核心内容4.1 投诉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受理机制,包括投诉途径的设立、联系方式的公布等。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交投诉,并包含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4.2 投诉调查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投诉内容真实可信。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取证、听证、调阅相关资料等,形成调查报告,提供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4.3 投诉反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需要及时给予投诉人反馈,明确处理结果和处理理由。

无论是投诉成立还是不成立,行政执法部门都应该向投诉人说明处理原因,并告知投诉人可以选择上诉或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事项。

该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投诉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投诉。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确认收到,并向投诉人说明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投诉人和被投诉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的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的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七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并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纠正错误、赔偿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政务服务中心重新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要求重新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投诉人通报。

第九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投诉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需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滥用投诉制度或者恶意投诉他人的行为,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处理投诉的能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相应的制度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规定
1. 规定目的
本规定旨在明确政务服务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理和解决程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投诉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接受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投诉,并保证公众的投诉信息保密。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交投诉:- 口头投诉:直接向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投诉;
- 书面投诉: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投诉。

3. 投诉处理程序
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投诉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诉处理:- 验证投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尽快向投诉人回复并告知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时间;
- 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 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相关处理措施;
- 如需采取处理措施,应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
- 处理结束后,应向投诉人告知结果并解释处理的理由。

4. 投诉解决期限
政务服务中心应尽快处理投诉,并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若需要延长处理时间,应提前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给出延长处理的期限。

5. 投诉结果复核
对于投诉结果不满意的公众,可以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受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并向申请人解释复核结果。

6. 免责声明
政务服务中心会尽力保证投诉的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但不对投诉结果的后果承担责任。

对于因投诉事项产生的损失,政务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政务服务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指定机构和人员处理投诉举报事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五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五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

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____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

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

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

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对于公民的投诉进行快速、高效地处理,从而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下面是一个具体的投诉处理制度的内容:
一、建立投诉渠道
二、投诉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接收和受理投诉。

投诉受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和政府工作的专业知识,能够与公民进行有效的沟通。

政务服务中心应确保投诉受理人员在工作时保持客观、公正和中立的态度,做到对每一位投诉人进行公平对待。

三、投诉处理
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到投诉后,应及时查证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例如,可以向相关部门求证,梳理工作流程,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和解释。

同时,政务服务中心还应注重投诉处理的效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接受监督。

四、投诉监督
五、建立问题整改机制
六、加强投诉案件考核和奖惩
七、加强宣传和培训
总之,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

这一制度可以
为政务服务中心的改进提供一个有效的反馈机制,促使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和完善自身的工作流程,满足公众的需求。

同时,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投诉处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整个机构对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新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新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六)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投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二)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三)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四)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有关法律作出处理决定。

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如何规范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

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如何规范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

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如何规范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政务服务是指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业务咨询、证照办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配置等。

在政务服务中,不同个体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扰,因此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十分重要。

本文将就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规范进行探讨。

一、投诉渠道政务服务投诉流程的第一步是确定适当的投诉渠道。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创建指定的投诉热线、网络平台或者设立专门的投诉窗口来提供投诉渠道。

同时,政府还可以与社会媒体合作,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设立专门的投诉账号,以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投诉。

二、收集投诉信息在收到投诉后,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体系。

这包括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以及详细描述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和投诉原因等信息。

政府还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投诉人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投诉信息的安全性。

三、问题分类和处理政府需要将收集到的投诉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的问题性质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政务服务投诉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服务质量、权益保障等不同类型。

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诉,制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时限要求。

对于较为简单的问题,可以在短期内进行解决;而对于复杂的问题,则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和处理。

四、处理结果反馈政府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反馈内容应包括对投诉问题的调查结果、处理决定以及下一步的行动计划等。

政府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反馈,确保投诉人及时了解到投诉处理的结果。

同时,政府还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由政府部门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投诉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确保投诉处理流程的执行。

外部监督可以由独立的监察机构、媒体以及社会组织等进行,对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龙门县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龙门县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龙门县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下称《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对本县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向县政府或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或举报。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公正、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行政执法投诉:(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执法职责不合法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三)违法使用执法证件或执法标志的;(四)对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投诉时,可以一并要求受理投诉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二)乡镇政府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申诉、控告,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投诉,可以书面投诉,也可以电话、口头的形式投诉;口头投诉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被投诉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或姓名以及投诉事由和时间等。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的一种机制。

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渠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话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一般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2.网络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政府网站进行在线举报投诉。

3.书面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信函或邮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4.现场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举报投诉。

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内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不当或不公正行为。

2.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

3.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当行为,如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公正等。

4.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问题。

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相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的处理流程和时间。

2.调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情况,查明事实。

3.处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处理,如责令改正、撤销行政行为、追究责任等。

4.回应: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回应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和理由。

四、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举报投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捏造事实或故意诽谤他人。

2.举报投诉必须有具体证据或证人,不能凭空指控或无中生有。

3.举报投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举报投诉必须尊重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侮辱、诽谤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分析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分析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分析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是指政府和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接受、受理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不满、不服甚至投诉的程序。

这个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管和约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服务与管理水平。

本文将从制度意义、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环节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制度意义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制定,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该制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强化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投诉处理制度,可以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合理指责,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开化。

同时,投诉处理制度也可以迅速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妥之处,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投诉处理渠道,可以对违法、失职、渎职等不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监督和制约,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

同时,对于被违法执法行为侵犯权益的群众,可以及时得到维权和赔偿。

3、提升执法部门服务水平通过投诉处理机制,可以及时了解民意和群众需求,加强和改进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的“放管服”改革,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是指政府和执法部门接收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不满、不服甚至投诉的规定和程序。

目的是为了保证投诉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得到处理。

1、投诉对象范围在行政执法领域中,投诉对象可以是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查、行政处罚、听证会、案卷查阅等行为中发现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2、投诉种类和方式在投诉申请方面,可以采取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

投诉类别分为正面、反面和匿名三种形式。

正面投诉是指投诉人明确表态的投诉形式,反面投诉则是指不具名或委托代表的投诉形式。

而匿名投诉,则是指没有留下任何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形式。

行政单位投诉处理流程

行政单位投诉处理流程

行政单位投诉处理流程一、投诉的定义和分类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工作行为不满意,提出批评、意见或要求解决的行为。

根据投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行政投诉、纪律投诉、服务投诉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投诉可能涉及不同的处理程序,因此在投诉时需要明确投诉的类型。

二、投诉的途径和方式行政单位通常会提供多种投诉途径和方式供投诉人选择,包括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在线投诉等。

投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投诉方式,并将投诉材料准备齐全,确保投诉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投诉的受理和登记行政单位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受理和登记。

受理投诉是指行政单位确认投诉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开始正式处理投诉的程序。

登记投诉是指行政单位将投诉材料进行记录和归档,以便后续跟踪和查询。

投诉受理和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公正,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投诉的调查和核实行政单位在受理投诉后,应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调查和核实的内容包括对投诉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和背景,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调查和核实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确保投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投诉的处理和回复行政单位在调查和核实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给予警告或纪律处分等。

处理措施应当公正、合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回复,解释处理原因和结果,并告知投诉人的权益和申诉途径。

六、投诉的申诉和复核如果投诉人对行政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要求。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对投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核和重新处理。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七、投诉的监督和评估行政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诉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

投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估等方式进行,确保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投诉实施方案范文

行政执法投诉实施方案范文

行政执法投诉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监督,特制定了本投诉实施方案。

二、投诉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投诉。

投诉主体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三、投诉内容。

投诉内容应当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合规、行政执法结果的不公正等问题。

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四、投诉流程。

1. 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应当对接到的投诉进行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受理函。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投诉人的陈述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解释,并收集相关证据。

3. 处理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处理结果通知书。

若需要延长处理时间,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报批上级部门。

4. 申诉权利,对于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

五、投诉保护。

1. 投诉人信息保护,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保护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投诉人权益保护,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压或报复投诉人。

六、投诉效果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七、责任追究。

对于恶意诽谤、虚假投诉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合法权益。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实施方案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

以上即为行政执法投诉实施方案范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解决投诉的流程

行政解决投诉的流程

行政解决投诉的流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错误决定或不作为行为提出异议或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解决机制。

下面将介绍行政解决投诉的流程。

一、投诉受理阶段1. 提交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投诉事项提交给行政机关。

在投诉中,应明确投诉的对象、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投诉:行政机关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确认收到投诉,并告知投诉人有关投诉解决的流程和时限。

3. 事实调查:行政机关在受理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投诉事项的真实情况。

这包括收集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调阅相关文件等。

二、投诉调解阶段1. 召开调解会议:在调查核实完毕后,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方参加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的目的是通过协商、沟通解决争议,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调解会议取得积极的结果,双方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行政机关的见证下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3. 调解不成的处理:如果调解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这可能包括责令被投诉方改正错误、给予行政处罚等。

三、投诉复核阶段1. 复核申请:如果投诉人对行政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明确列出对行政决定的异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复核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进行审查。

审查的范围主要是核查行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错误或违法行为。

3. 复核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复核审查的结果,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可能是维持原行政决定、改变原行政决定或撤销原行政决定。

四、投诉申诉阶段1. 申诉途径:如果投诉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属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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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
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事项的处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六条涉及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范围:(一)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委托处罚的;(五)暂扣或没收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六)行政处罚中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八)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使用未通过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的;(九)无《罚没许可证》实施罚没行为的。

第七条涉及行政收费的举报、投诉范围:(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二)无《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行为的;(三)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取消而继续收费的;(四)不持证收费或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六)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的;(七)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其它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对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四)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意刁难群众或以权谋私行为的;(六)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七)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范围:(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二)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提出的;(四)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的;(五)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举报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三章受理及处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属行为或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及时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的,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
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未按本条前款举报、投诉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或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三)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关投诉;属县监察、物价、财政等宏观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县法制办接到投诉后,以“案件移送函”的形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对投诉人要求现场解决且必须出现场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五)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
查、核实。

必要时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

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遇到重大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到5个工作日。

对调查属实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县政府
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必要时可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二)阻挠或变相阻挠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调查的;(三)拒不执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拒不执行或不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改正的;(五)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暂扣或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二)干扰、阻挠、抵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投诉的;(三)对投诉人或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故意泄露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给投诉人造成损害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宴请的;(四)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故意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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