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川建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0]50号)各市(州)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为确保实现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在“十二五”期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目标,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共同组织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障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及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原则。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生活环境质量、削减生活垃圾污染、保护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原则。
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06年-2020年)》实施。
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
全省城乡均应结合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与情况,因地制宜地建设具有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川府函[2007]259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2007年12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7]259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文件。
第三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国家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山开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应用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钛白粉、油气田开采(含勘探钻井)及其管线、石化、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焦化、电石、水泥、铁合金、垃圾焚烧及发电、(化学、生物、生化)制药、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印染、制浆、造纸、制革、毛皮鞣制、水电、危废集中处置、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氯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四)总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除外);(五)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别墅类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表
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
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本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符合
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能源资源
开发效率要求
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能源利用上线控制性指标
本项目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区域能源利用上线控制性指标。
符合
县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
符合
地下水
开采要求
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达到合理高效用水。
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开采。
符合
能源利用
总量及效率要求
1.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市、县(区)、镇(乡)建成区全面实施“煤改气”“煤改电”。2.新、改扩建项目能耗指标满足《四川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指标》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要求。3.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减量替代。
4.其他参照遂宁市总体准入要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
本项目不属于低固份油性涂料、沥青类防水材料、人造板生产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符合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1.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2) 现存5家化工企业,符合所在法定保护地管理规定、具有合法手续且污染物排放及环境风险满足管理要求,可继续保留。
4.其他参照遂宁市总体准入要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化工项目,且不涉及燃煤锅炉。
符合
新增源排放标准限值
1.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由企业自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或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或更严格标准后排放。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川环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6]61号)各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001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56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川环发[2003]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二、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附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认真编制监测(调查)方案;监测(调查)方案和报告还应按照川环发[2003]001号的要求,增加六个对照表和验收项目组成表;应组织监测、行业等专家对监测(调查)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川环函[2014]439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川环函[2014]43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执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辖区内环境安全,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
现将《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2.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4月4日附件1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为认真执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
为使活动取得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升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履职尽责;进一步推进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是贯穿我省环境执法全年工作的主线,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抓好“十大”专项执法检查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对各地2012年湖库型和2013年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周边的工业企业;严查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市(州)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坡改梯”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工程项目为突破口,实行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初步成效,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耕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
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逐步推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三)以改造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梯土和坡面水系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四)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五)旱作农业、农村能源(沼气池、节柴灶)、沃土工程等生态农业建设。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是农民群众,应鼓励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并广泛吸引农村集体、个体和社会其他投资。
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要认真落实建后管护措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各市(地、州)和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主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分步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29
•【文号】环办函[2014]1419号
•【施行日期】2014.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函[2014]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加强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一、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三项所列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除国家审批项目外的黑色有色冶金、化学制浆、制革毛皮鞣制、放射性设施及设备、放射性矿山开采、放射性制品、电磁辐射、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氰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由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区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五负责审批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区域开发和老城区改造的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五、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和第四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由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左10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负责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镇的区域开发建设和老城镇改造的建设;六、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七、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在可以开展建设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按以上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得批准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多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同一上述区域,应征求最高一级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八、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审批结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报请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消;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规审批的行为承担责任;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21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21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0月21日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
第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主要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和空气自动监测,具体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子站和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房、质量管理实验室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和完善本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与培训;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监测质量技术监督。
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信息传输、数据处理与审核、监督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自动监测运行作业手册;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上岗考核;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控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量质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以及质量检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平台和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平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川办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9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资源环境面临空前压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我省“十二五”期间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规划背景四川地处长江及黄河上游,跨青藏高原、横断山脉、云贵高原、秦巴山地和四川盆地几大地貌单元,气候地域差异大,垂直变化明显,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亚寒带等几种气候类型。
长江由西向东横贯全省,川江河段长1030公里,支流有雅砻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
植被类型多样,是我国乃至世界极其珍贵的生物基因库,为我国三大林区、五大牧区之一。
四川既是全国生态建设的核心地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和长江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也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快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维护三峡工程和长江流域生书态安全,促进四川乃至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成就一、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全省着力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湿地保护与恢复、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农业、野生动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川西北防沙治沙和城乡绿化等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0
【摘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6页(P31-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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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威士凯电子有限公司智能绿色电子元器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件)项目名称:智能绿色电子元器件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内江威士凯电子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一)本项目已取得内江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20-511051-65-03-439006】FGQB-0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1号部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项目属于“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因此,内江威士凯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在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初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环评技术导则规范和要求,编制出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呈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使用Ⅲ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血管造影用Ⅱ类X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相应需要退役的项目。
废水在线监测常见问题详细解读
废水在线监测常见问题详细解读1、误差的理解问题:根据HJ354-2019验收指标,COD仪标样、实际水样都有误差范围,如实际水样≥30mg/m3时,误差为±30%,那么如果水的排放限值为40mg/m3,COD仪监测数据为50mg/m3,在COD仪的误差范围内,是否可以不判定为超标?还是说在执法过程中,这种情况就是超标。
答复:标准HJ354-2019中“30mg/L≤实际水样<60mg/L,指标限值±30%”,这里的30%是指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误差范围,并不代表COD仪器数据的误差范围。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2、手工监测资质问题:我公司自建检验室,COD仪故障或对超标数据验证时必须委托取得CMA认证的单位检测吗?自己是否可以检测,自测数据作为报告环保局的依据?委托CMA认证单位检测,实际上费时费力,意义不大。
答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三种方式: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
其中手工监测由分为委托手工监测和自行手工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国家对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的检查内容包括: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
2)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川环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9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10〕13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同时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前一阶段环境保护部排查和重点抽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务必认真清理,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做到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境违法事实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重大变动、“三同时”不落实、久拖不验、越权审批、拆分环评、降低环评等级、违反环保准入规定审批等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落实措施予以整改。
三、对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对未经环保验收或环保验收不合格且投入试生产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对违规审批、使用环保资金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环保效益难以正常发挥的,要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保资金审批和使用中发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及时予以处罚,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程序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管职责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川环办发[2008]20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川环办发[2008]209号)各市(州)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测管理,省环保局开展了我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格式统一工作。
今年3月,省环保局将监测报告格式讨论稿印发各地,并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有关业务室和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南充、宜宾、眉山市监测站就监测报告格式开会进行了研究讨论。
根据各地的返回意见,省环保局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试行期一年,在试行期内,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各地环保局、监测站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科标处反映。
本试行版从2008年10月开始执行,四川省环保系统所属2级和3级环境监测站均按此要求执行。
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电子文档模板上传于四川省环保网,请自行下载。
附件: 1、监测报告编制要求2、监测报告格式3、监测报告审查记录表4、监测报告示例15、监测报告示例2二○○八年九月九日附件1:监测报告编制要求:本监测报告编制原则和编写内容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四川省环保系统所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报表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表不在此要求之列。
一、报告封面1.项目名称、监测单位及委托单位名称要规范书写,不能用简称。
2、监测报告按年度编号,包含年号和序列号,必要时在序列号前注明监测因子(如:水、气、声、固废等)3、监测类别分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委托监测、其它等。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川环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9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0年5月7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环办[2010]62号),对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统一修订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0年5月7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环办[2010]62号),对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统一修订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制说明1.本验收申请替代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是一套针对四川省内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审批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 分级审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审批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3. 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审核通过后,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审批权限:- 国家级审批适用于跨省或对全国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省级审批适用于省内重大项目或对省级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 市级审批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项目。
- 县级审批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
5.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审批时限: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一般项目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7. 后续监管:审批通过后,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管,确保其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8.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得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9.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应举行听证会或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10.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本项目位于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为富顺县主城区,交通便利,方便患者就医;项目周边
主要为富顺县城区居民住宅及商业建筑。
项目东面及南面紧靠鹏宇.金谷广场,东侧隔鹏宇.金谷广场为谷草山小区,南侧 200m 处
为富顺县客运站,西南侧 205m 处为在建小区,西侧隔二环路 50m 处为星河国际小区,西北侧
隔二环路 60m 处为瑞和逸景小区,北侧隔钟秀街 40m 处为西城名都小区。项目附近没有较大
500
(万元)
43.0
比例(%)
8.6
—
投产日期
2021.3
工程规模及内容
一、项目由来 卫生事业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人民的公益事业,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起着不可缺少、不可代替的作 用。突发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公共卫生医疗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示本)
项 目 名 称: 建设单位(盖章):
富顺天善眼科医院建设项目 富顺天善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1 年 2 月 国家生态环境部 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 位编制。
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立项审批 部门
富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川投资备 【2101-510322-04-01-187556】
FGQB-0010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技改 □扩建
行业类别 及代码
专科医院(Q8415)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投资 (万元) 评价经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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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选登
为,强化协调,共同做好重大项目用地选址、预审、立项、初设、报批、征地等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二)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重大项目用地预留发展空间;要在项目选址、预审、可研、初设及征地报批阶段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程参与、跟踪指导,确保项目能依法依规及时落地;要做好重大项目用地预报和实施情况报告工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临时用地审批、节地评价、踏勘论证、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验收和用地报批工作,对辖区内评审、上报或转报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一)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抽查、实地核查、信息化监管和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前把关是否到位、审批后实施是否合规、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用地保障效率等进行指导监督。
(二)对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谎报瞒报、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等行为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直至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进行处罚。
发现借重大项目为名报征土地后不及时征收和供地,造成闲置、浪费的,在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该市(州)当年或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有力有效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采取激励措施,优先安排自然资源领域改革试点,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中予以倾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市(州)XXXX年重大项目预报表(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9〕23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6月20日生态环境厅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
部门文件选登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第三条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分别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市(州)、县(市、区),除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排除安全隐患、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市(州)、县(市、区),除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排除安全隐患、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审批新增相关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实施限批的,参照上述情形执行。
第四条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督察督办和环境监察执法等相关业务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相关管理单位”)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报厅务会审议,起草并印发正式限批决定文件,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核查工作。
行政审批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不予受理限批市(州)、县(市、区)在限批期限内报送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限批管理要求。
第五条实施限批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认定限批情形;
(二)下达限批决定;
(三)整改督查和核查;
(四)解除限批。
第六条相关管理单位发现有关地区存在应当实施区域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出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12个月)、整改要求等限批建议,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限批决定文件,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印发被限批地方政府,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和被限批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七条限批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批区域;
(二)限批情形;
(三)限批内容;
(四)限批期限;
(五)整改要求;
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
部门文件选登
(六)监督检查要求。
第八条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态环境厅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出限批建议的管理单位负责进行限批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实施限批期间,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指导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限批决定下达后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四)项情形被限批的市(州)、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完成整改后1个月内,组织对被限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纳入前款规定的整改结果报告,报送生态环境厅。
第十条自收到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限批建议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报告。
经核查,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解除限批意见;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延长限批意见。
第十一条解除限批意见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组织现场核查的管理单位起草解除限批决定文件,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印发被限批地方政府,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和被限批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解除限批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落实情况;
(二)现场核查结果;
(三)解除限批意见;
(四)后续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延长限批意见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组织现场核查的管理单位起草延长限批决定文件,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印发被限批地方政府,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和被限批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每次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延长限批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核查结果;
(三)延长限批内容;
(四)延长限批期限;
(五)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实施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限批期间未同步执行限批要求,违规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
拒不撤销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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