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基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 况,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 险、新线抢险、特殊建设项目、应急工程、科技创新和鲁班奖、 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 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 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 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 3 个月或 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 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 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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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 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 3 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三)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 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 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 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对于确定的不良行为,建 设单位应于确定后 3 日内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 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 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 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 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 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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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 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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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生成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
数据,符合《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附 件 4)所列条件的,按附件 4 规定进行扣分。工程监督局每月 5 日前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津住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管理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的部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2.业绩评价:评价企业近三年的项目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质量。
3.技术实力评价:评价企业的人员组成、技术水平、技术设备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4.诚信记录评价:评价企业的履约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诚信度和法律意识。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1.信用评价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依据不同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2.信用评价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3.建设工程企业可以自愿参加信用评价,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强制评价;4.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评价结果根据评分大小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不良级;5.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过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的表现进行监管和管理;2.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要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等;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监测,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4.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资金支持等奖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限制、处罚等惩戒措施。
通过上述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将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价和管理机制,推动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施工信用评价工作,提高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促进施工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评价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能力、信用记录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1. 财务状况评价: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资金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指标进行评价,评分标准为A、B、C、D、E五个等级。
2. 工程质量评价:根据企业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状况、投诉记录等指标进行评价,评分标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 安全管理评价: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事故发生率等指标进行评价,评分标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4. 技术能力评价:根据企业技术人员资质、施工工艺水平、科研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评分标准为专业、一般、较差三个等级。
5. 信用记录评价:根据企业履约情况、合同履行能力、信用记录等指标进行评价,评分标准为诚信、一般、不良三个等级。
四、评价程序1. 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安监局、信用局等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评议会议,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2. 施工企业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评价委员会的评审,配合信用评价工作。
3. 评价委员会根据施工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审核情况、监管部门反馈意见等进行评议,并给予信用评价等级。
4. 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在施工市场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公示,以便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查阅。
五、评价结果使用1.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选聘施工企业的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在招标中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2.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一旦降级,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停止资质认定、暂停参与招标等。
3. 信用评价结果将异步共享,相关部门可根据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奖惩等管理措施。
六、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设工程施工信用评价
建设工程施工信用评价是衡量施工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施工信用评价逐渐成为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施工信用评价的定义、作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信用评价的定义及作用施工信用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方面。
通过施工信用评价,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等级,为业主、投资者、金融机构等提供决策参考,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施工信用评价体系施工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四个方面。
评价指标分为企业综合素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保节能、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五个方面。
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评分制,定性评价采用等级制。
评价程序分为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价、公示和反馈等环节。
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等级越高,企业的信用状况越好。
三、施工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施工信用评价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二是评价过程缺乏有效监督,部分评价环节存在人为干预现象;三是评价结果应用不充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四是企业信用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较高信用等级。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施工信用评价体系:1.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指标,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2.加强评价过程的监督,确保评价的公正、公平、透明,防止人为干预。
3.加大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将信用等级与企业在建筑市场的投标、承揽业务、融资等挂钩,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1. 引言随着铁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施工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信用记录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本文旨在介绍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帮助施工企业更好地了解铁路建设领域的信用评价标准,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更好地参与铁路建设。
2. 信用评价指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定:1.技术能力。
包括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管理能力、资金实力、施工装备等。
2.安全生产。
包括安全规范的遵守程度、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等。
3.合同履约情况。
包括合同签订的严格程度、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纠纷处理等。
4.信用记录。
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承担过的项目经验、资信状况等。
3. 评价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以上指标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如下:1.技术能力:以企业规模、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和施工装备设施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2.安全生产: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3.合同履约情况:以合同签订率、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4.信用记录:以企业信用评级、承担过的项目经验和资信状况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4. 评价方式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信用分级制度进行评价。
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企业拥有在中标及合作机会上的优先权。
评价方式主要包括自评、第三方评价和政府评价。
其中,自评包括企业的内部评价和由专业机构的评价,第三方评价包括铁路建设部门的评价和铁路项目监理单位的评价,政府评价包括质建部、建设部和财政部门的评价。
企业内部评价和专业机构评价是免费的,其他评价方式需要企业承担一定的评价费用。
5. 信用评价结果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将会影响企业在铁路建设领域中的竞争力和可能获得的项目。
优秀企业将获得中标及合作机会的优先权,而差的评价将导致企业失去很多机会。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
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还应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第九条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
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版)
项目信用信
息(100)1.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是指分公司负责人、主管质量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企业质安科负责人。
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登记为准。
4.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认定无故不在施工现场
用信息(10
备注:
1.项目负责人信用分=项目信用信息分+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分+加减分事项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分=Z (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X二级指标系数
扣分
信用
信息
20
项目信用信息分=£(项目三级指标得分X二级指标系数)* m未查过的二级指标按缺项处理,m为该项目检查总次数。
当检查项目三级指标缺项时,
i
=1
得分=得分率x100。
2 .企业信用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企业项目信用信息分+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分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 (三级指标得分X 二级指标系数)
i
=1
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分=£ (三级指标得分X 二级指标系数) 其中n 为企业在金在建项目数。
3 .监管部门应对加*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企业项目信用信息分=
£
(项目信用信息得分)+ n。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附件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星级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星级管理是指对企业信用记录实行星级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信用星级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规则第四条信用星级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一星,逐年累加。
第五条信用星级依据信用分进行认定,信用分达到80分以上增加一颗星。
第六条信用分二基础信用分-累计扣分,总分值介于OToo分之间。
基础信用分为100分,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的“基础信息系统”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信用分。
累计扣分根据企业失信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扣分,一般失信每次扣1分;严重失信每次扣20分,完成信用修复的每次乘以0.5记入累计扣分。
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企业每年在信用平台“基础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行业建设协会以及各省(直辖市)、地市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登录信用平台,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线上审核。
第九条信用委办公室审核企业填报信息,核查失信信息,生成企业信用分,并出具待授星企业名单提交信用委审定。
第十条信用委对企业信用星级进行评定并对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授星。
第十一条信用星级结果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在企业信用档案中悬挂星级标识,并发布统一的电子信用星级证书。
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信用星级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委办公室对年度内存在一般失信的企业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存在严重失信的企业进行警告提醒,及时整改并撤销相关失信记录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常晋升星级;无整改或已整改未撤销相关失信记录的企业将暂停晋升星级,下年度不再予以追加以前年度星级。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导则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导则1. 前言嘿,朋友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听上去可能有点枯燥,但其实蛮有趣的话题,那就是工程建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在讨论一个无聊的报告?但别急,这里面可有不少有趣的东西。
我们常说“人无信不立”,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可真是个大头条!没有信用,就像盖房子没水泥,迟早得塌。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简单说,就是对企业的信誉和实力进行打分、分级,这个过程其实就像给企业贴标签,帮助大家判断它的“好坏”。
好比在超市里买东西,商家越靠谱,买的人就越多。
信用好,接到项目的机会自然就多,这可是一场“信用的较量”,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更是对行业的影响。
2. 评价标准2.1 基本标准那么,怎么给企业打分呢?这就要看几个基本标准了。
首先,企业的财务状况就是一个关键指标。
就像你找工作一样,工资高、福利好,谁不愿意去呢?企业如果财务状况稳健,债务少、盈利多,自然就能得到高分。
而如果账面一片红,大家都会退避三舍,毕竟“人怕出名猪怕壮”嘛,负担太重可不行。
其次,企业的施工质量也是评价的重中之重。
咱们可不想花了大价钱,最后盖出个“豆腐渣”工程,安全隐患一堆,谁也承受不起这个风险。
这就像是买房子,质量差的房子就算便宜也没人愿意碰,宁愿多花点钱买个放心的家。
2.2 企业信誉最后,企业的信誉度也是大大的影响因素。
你看,这个行业像极了江湖,诚信的武林高手,谁都愿意跟他交朋友,生意也会源源不断。
反之,信誉不好的企业就像“江湖骗子”,一被识破,生意立马变凉。
这就说明,信用不仅是一种评判,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
3. 实施流程3.1 评价程序那么,这个评价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其实也不复杂。
首先,企业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就像学生考试前准备试卷,得把自己的资料准备齐全。
然后,专业机构会进行审核,看看企业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经得起“查验”。
这时候,企业可别心急,慢慢来,稳住心态。
接下来,审核通过后,机构会进行现场检查,实地考察企业的项目和施工现场。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湖北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自愿参评的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分会).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信用评价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领导及会长、副会长组成,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等。
(二)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家及各市州协会负责人组成,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技术工作、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等。
(三)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法和等级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其中价值观9分、经营能力36分、财务能力16分、管理能力19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20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四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9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第四章评价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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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铁建设〔2013〕51号文内容)第九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
项目基础分为29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既有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xxx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第三章不良行为认定第十条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
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xxx1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xxx1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能重复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或xxx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
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九条xxx1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xxx1。
第二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xxx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xxx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章加分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加分、既有线抢险和新线抢险加分、特殊性建设项目加分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建设单位要制定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5分。
创优考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10分。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2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二十三条对积极参与既有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xxx1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xxx1文件报xxx建设管理部。
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xxx1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等设备抢险的,应附xxx1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xxx1安监室证明材料。
xxx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xxx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xxx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xxx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第二十六条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价排序第二十七条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xxx计分及排名。
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二十八条xxx1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含局管项目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1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同时抄送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公示3天后上报xxx1,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
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工程监督总站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并按上述要求对其得分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
xxx工程监督总站应对报送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三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xxx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三十一条xxx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xxx建设管理部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三十三条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xxx1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