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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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整理】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12-05【生效日期】1990-12-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本意见试行已经两年多了,我们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的经验,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的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原1条)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2条)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见原3条)4.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有效。

5.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见原4条)6.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原5条)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3、《城市房屋租赁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6•【文号】法〔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有关工作机制完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把握、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广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召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4.08.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14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地适用民诉法,我们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参照执行。

一、管辖问题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

(1)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其诉讼由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如与原案有联系,适于合并审理的,可以全并审理。

国开形成性考核高分题库之国际私法-782089

国开形成性考核高分题库之国际私法-782089

国际私法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无
B.多重
C.相同
D.不同
答案:B.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
C.分别认许制
D.相互认许制
答案:A.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B.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C.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D.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A.区别制
B.单一制
C.联合财产制
D.分割制
答案:B.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A.具有双重国籍
B.无国籍
C.具有父之国籍
D.具有母之国籍。

国际私法练习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

033. [真题:2009-1-033(单选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

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

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B.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 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 B【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034. [真题:2009-1-034(单选题)] 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

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

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

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B.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C. 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D. 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答案】 A【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某航空公司与甲国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双方选择适用甲国法,故A 项正确,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民通意见_1

民通意见_1

民通意见篇一: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04-12【生效日期】198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导读: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名誉权是不可侵犯的,在出现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一、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当代中国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B.国务院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命令也是法律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C.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范畴,因此不可能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D.国际惯例是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规则,也构成了我国的一种法律渊源,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国际惯例,应当优先适用2.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并不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我国缔结、加入或者承认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3.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中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B.地方性法规C.军事规章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C.根据“条约必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我国法的渊源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依据3.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有联系,但不是同一概念,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两者的区别?( )A.法律效力强调秩序,而法律实效则突出公平B.法律具有统一的效力,而法律实施却不一定具有同样的实效C.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拘束力,法律实效表示法律的实际实施状况D.法律效力着重讨论静止状态的法律的“应然”要求,法律实效则重点关注实施中的法律的“实然”结果三、分析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往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列举的典型案件作为审判的参考,在事实上已经作为一种“样本”来使用,因此有人认为在现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已与英美法系国家无本质上的区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以正确施行,于1988年4 月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

《意见》在性质上属于一部对《民法通则》的系统的司法解释,但在其中却存在着若干独立的、能够与《民法通则》中的相应法律规范相并列且配套使用的实体法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在已经过去的十年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都在被作为法律依据而使用,从而极大地促成了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这类法律规范中,的确有一些存在着明显的瑕疵;通过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来去掉这些瑕疵,无疑将使这些法律规范显得更合理、更科学、更完美。

一、关于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瑕疵分析]自然人死亡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将引起财产继承发生、合同义务消灭及婚姻关系终止等法律后果;死亡时间即为这些法律后果发生的时间。

宣告死亡为自然人死亡的一种,这便致使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在法律上极具意义。

依《民法通则》第23条,对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的自然人可以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其死亡;但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该法却没有规定。

《意见》本条将这一判决宣告的时间规定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

这一规定的缺陷在于:第一,它使得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来决定。

例如:某利害关系人如欲使某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十年后死亡,其可以在该自然人下落不明九年后的某天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倘若前者如欲使后者在下落不明二十年后死亡,则其可以在后者下落不明十九年后的某天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民事诉讼法》第168 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当经过一年的公告期才能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笔者注)。

如果真是这样,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都显得极不严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与哪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与哪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77条与哪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
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
关规定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
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
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哪条物权法相冲突?废止之后高院还出没出过关于不动产遗产继承时
效问题的司法解释或者文件呢?我现在碰到的问题就是我奶奶于90
年去世,当时未留下任何遗嘱,生前和爷爷有4名子女,留有一间私房.94,95年全上海办理产权证书,那间私房的产权证上只写了爷爷
一人名字,爷爷于03年去世,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已经经过司法鉴定),写明所有遗产包括那间私房全部留给我父亲,8几年起都是我门一家
和爷爷生活在一起,03年爷爷过世后至今该间私房出租租金全由我
父亲一人收着,今年父亲想把房产证名字改到自己名下.想问下如果
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奶奶其他的三个子女现在要求分割奶奶对于那
间房屋的产权份额每人10%,是否超过的20年法定诉讼时效呢?
邀请回答收藏。

19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5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58条)67.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原68条)69.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原70条)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原72条)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原73条)207.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原178条)222.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见原193条)23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原200条)。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期间即使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化,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继续居住,是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那么,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以下法律法规供您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6、民通意见第119条、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任务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任务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任务题及参考答案02任务_0001一、单选题(共20题,总分40分)1.姜之建,男,中国公民,16周岁,随其父母定居日本,春节回国探望其祖父母,在北京某商场为其祖父母买电饭锅一只。

其行为(a)。

a、有效的B.无效的C.经父母同意有效的D.经祖父母同意有效的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

a、作者的生命加上死亡后50年;难以确定作者的,自发表之日起不少于50年。

b、作者的一生;难以确定作者的,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不少于50年。

c、作者的寿命或自出版之日起50年,以较长者为准。

d、作者活着,无论他的作品何时出版。

3.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何种待遇?c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非互惠待遇d.互惠待遇4.《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应当采用“提前公布”的方式,并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d)日内公布。

a、 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双重国籍的外国人,或者(乙)种国籍的外国人。

”国籍以其住所地或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律。

"a.无b.多重c.相同d.不同7.美国a公司、日本B公司和中国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即(C)。

a、美国国籍B.日本国籍C.中国国籍D.无国籍8.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D)。

a、 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驰名商标(B)。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10.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冲突规范的例子

冲突规范的例子

单边冲突规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1926年《英国(非婚生子)准正法》(Legitimacy Act)第8条:子女是否因双亲的后为婚姻而准正,如结婚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格兰或威尔士,适用该住所地法双边冲突规范: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单边OR双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重叠冲突规范:1902年海牙《离婚及别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28条规定:“就结婚形式而言,如依婚姻举行地法,或依婚姻举行时夫妻任一方的本国法,或依婚姻举行时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地法,被认为有效,则该婚姻形式被认为有效。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A.合同的法律适用,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3条规定,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的婚姻住所地法,视其中哪一法律最有利于子女的准正而定。

请分析一下冲突规范的种类: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被继承人得具有该国国籍。

第2款,继承也可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不低于5年的期限。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本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第3款,在其它情况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该国国籍的国家的法律。

但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他国家有更密切联系的,得适用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收藏】《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被废止条款(附现行规定)

【收藏】《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被废止条款(附现行规定)

【收藏】《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被废止条款(附现行规定)★ 欢迎惠赐法律业务稿件,联系微信:dfang_yan由于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77条已被最高法“法释〔2008〕15号”文件废除。

现将已废止规定和现行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备用。

1. 《民通意见》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民通意见》第94条: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民通意见》第115条: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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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试行(对外暂不转载)。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现就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

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

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关于监护问题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不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的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行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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