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肥料登记审批服务指南附件下载山东省农业厅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1、中国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
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
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
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1、免于登记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
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
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登记产品类型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
BSZN-1100665000-2018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省级肥料登记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生产的许可申请。
2.申请人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登记资料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
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5]3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
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
叶面肥登记证办理流程
叶面肥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法人代码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合格证
6、最新的产品检验报告(3个月以内)
7、生产许可证
8、注册商标
9、肥料使用登记表
10、产品标识(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彩页
11、生产企业考核表
12、省级肥料登记申请表
二、办理肥料登记证要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在当地的省农业厅办理,另一类是要到农业部去办理。
三、在农业厅办理肥料登记证的是以下几种肥料:
1、复混肥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有机肥料
4、掺混肥料
其他的肥料,如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等则需要到农业部去办理。
四、办理肥料登记证的一般是先办理临时肥料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过申请转为正式肥料登记证,转正后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肥料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是指将新开发的肥料产品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和质量。
肥料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测试和批准等环节。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产品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国家农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成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审查通过后,将安排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环节是肥料登记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国家农业部门将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对申请产品进行全面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养分含量、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
只有测试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审批环节。
最后,经过审查和测试合格的肥料产品将提交给国家农业部门进行批准。
国家农业部门将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安全、有
效、环保。
经过批准的肥料产品将获得登记备案证书,方可在市场
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在肥料登记流程中,国家农业部门将严格把关,确保每一款肥
料产品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农作物生产
的安全和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肥料登记流程是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对肥料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严格的
审查、测试和批准,才能确保肥料产品的安全有效,为农业生产提
供有力保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鲁农土肥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关于扎实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扎实做好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持续推进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确保“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圆满收官,现就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是实现有机废物资源化利用、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是实施化肥减量、产品提质、农业增效的主要途径,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部署。
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三年来,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探索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机制和模式,大力示范推广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全省化肥用量连续三年负增长,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步提升。
同时也要看到,有机肥积制自用的机械、技术短板突出,商品有机肥增产保供面临环保政策压力,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激发出来,各级政府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圆满完成“四减四增”行动目标面临着较大压力。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化认识,增强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化肥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目标任务。
二、强化示范引领。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要求,抓好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创建。
结合有机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优化布局,打造一批高标准集中连片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示范区,探索适宜复制推广的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模式,确保年底完成试点项目任务。
同时要指导其他县整合利用农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资金,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粮棉油绿色高产攻关、果菜产业集群、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实施,建立不同规模、不同作物的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示范区,构建成县域全覆盖的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网络,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就近观摩、邻里传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
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
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
省级肥料登记审批服务指南附件下载山东省农业厅
附件 1附件 2 附件 3附件 4肥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企业:申请编号:鲁农肥()准字号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肥料登记机关申请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所用;二、填表者应用黑色/ 蓝色钢笔/ 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三、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企业,应附表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文件复印件,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检验报告正本,并附检验单位资质证明;四、企业考核表由市土肥站留存;五、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肥料登记申请表一、申请者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企业网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手机经办人联系电话手机企业总人数(与肥料有关):人。
其中,管理人员:人;技术人员:人;工人:人营业执照号有效期发照机关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流动资金二、产品信息产品商品产品通用名称名称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有效期商标来源□注册□受让执行标准号标准备案号备案机关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投产日期产品剂型□颗粒□水剂□粉剂□其它:外观申请正式登记产品有效期(累计)原临时登记证号产品 1产品 2产品技术指标产品 3产品 4产品 5三、原料、辅料及生产工艺概述(可加行加页)名称在投料中所占百分含量来源产原品料1名称在投料中所占百分含量来源产辅品1 料名称在投料中所占百分含量来源产品原料2名称在投料中所占百分含量来源产辅品2 料生产工艺概述及工艺流程简图:设备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购入时间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设备提交的证明资料目录:1、2、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
本产品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对资料不真实或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市土肥站意见。
市土肥站签字(公章)年月日附件 5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申请企业:()肥续字号申请编号: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产品续展登记所用;二、填表者应用黑色/ 蓝色钢笔/ 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三、申请者应附表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及原件;四、申请临时登记续展的,如在临时登记有效期内出现抽查不合格情况,应附表提交产品复核检验报告;五、申请正式登记证续展的,应附表提交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正本(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并附检验单位资质证明;六、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鲁农政法字[2018]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8.01.26【实施日期】201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1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为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2018年1月26日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
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六条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六)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肥料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的通知-鲁农市信字[2006]17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肥料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肥料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的通知(鲁农市信字〔2006〕17号)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确定在秋种期间对市场上流通的已登记的肥料产品进行一次跟踪抽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2006年度全省登记肥料秋季市场抽查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附件:2006年度全省登记肥料秋季市场抽查方案山东省农业厅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2006年度全省登记肥料秋季市场抽查方案一、抽检的目的和时间为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全年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更好的落实农业部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肥料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促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
抽检的时间定在9-10月集中进行。
二、抽检的重点重点是群众反映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
针对秋季用肥量较大的状况,重点抽查复混肥、有机肥和冲施肥。
复混肥以配方肥为主,中小企业产品为重点,兼顾一定量大企业产品;有机肥主要抽检有机无机复混肥;冲施肥主要抽检以大量元素为主的冲施肥。
三、抽检的方法重点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重点抽查那些群众举报多意见大的产品,产品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包装花哨夸大宣传的产品。
重点抽查群众举报多、假货多的市场和门店。
进入市场后根据需要随机抽检部分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2。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土肥字〔2020〕3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肥料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农业生产者利益,确保农民群众用肥安全,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品种、数量和对象(一)抽查品种。
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为主,其他肥料产品为辅。
(二)抽查数量。
180个肥料样品。
(三)抽查对象。
全省16地市肥料生产企业及经营市场。
二、工作安排监督抽查工作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协助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完成产品抽样工作。
样品检测工作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承担。
抽样工作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计划于5月份开始,10月底前完成。
三、抽样方法(一)抽样基数。
企业抽样。
样品应从肥料生产企业仓库中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
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水溶肥料应按批次抽取。
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肥料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核对相关信息。
市场抽样。
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
抽样数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二)样品确认。
从市场中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
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要求。
每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抽样相关要求并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记录过程。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大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山东省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授权管理办法鲁农保字〔2001〕2号2山东省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鲁农保字〔2010〕6号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7〕14号附件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规范性文件编号1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15〕8号SDPR-2015-01900012山东省农作物种苗检疫工作程序鲁农保字〔2010〕11号SDPR-2015-01900073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农经管字〔1998〕7号SDPR-2015-01900084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鲁农负组字〔2005〕1号SDPR-2015-01900105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05〕22号SDPR-2015-01900116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鲁农保字〔2010〕1号SDPR-2015-01900127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15〕116号SDPR-2015-02000028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鲁海渔函〔2015〕101号SDPR-2015-02000039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16〕4号SDPR-2016-019000210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6〕20号SDPR-2016-020000411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6〕17号SDPR-2016-02000011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捕捞辅助船管理的通知鲁海渔函〔2011〕156号SDPR-2016-020001913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鲁海渔〔2007〕80号SDPR-2016-02000241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渔海管〔2001〕4号SDPR-2016-020003415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拍卖渔船证书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海渔函〔2016〕366号SDPR-2016-020003516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鲁海渔〔2017〕120号SDPR-2017-020000617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7〕168号SDPR-2017-020000718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拆解和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性的通知鲁海渔函〔2017〕514号SDPR-2017-020000819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鲁农政法字〔2018〕1号SDPR-2018-019000120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5号SDPR-2018-019000221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12号SDPR-2018-019000322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供销社、山东银监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13号SDPR-2018-01900042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牧场观测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18〕58号SDPR-2018-020000224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农机科字〔2018〕4号SDPR-2018-056000125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3号SDPR-2019-019000126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8号SDPR-2019-019000227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5号SDPR-2019-019000328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6号SDPR-2019-019000429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SDPR-2019-0190005——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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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肥料登记申请书
申请企业:
申请编号:鲁农肥()准字号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肥料登记机关申请复混肥料、掺混肥
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所用;
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
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企业,应附表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文
件复印件,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检验报告正本,并附检验单位资质证明;
四、企业考核表由市土肥站留存;
五、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
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肥料登记申请表
附件5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申请企业:
申请编号:()肥续字号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产品
续展登记所用;
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
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申请者应附表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及原件;
四、申请临时登记续展的,如在临时登记有效期内出现抽查
不合格情况,应附表提交产品复核检验报告;
五、申请正式登记证续展的,应附表提交省内通过CMA或
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正本(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并附检验单位资质证明;
六、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
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七、企业申请多个产品续展的,可在产品申报处加行加页。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附件6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企业:
申请编号:()肥更字号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产品
变更登记所用;
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
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申请者应附表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的申请表可填写多个肥料登记产品,包括复混
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可自行加行加页;
五、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附表提供与企业名称变更
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
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7
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考核日期:
考核单位:
填表说明:
1.考核表由考核人员现场填写。
每条考核情况按“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填写,在记事栏中分别以“A”、“B”、“C”表示,并在备注中注明“B”、“C”项原因。
“基本通过项目”指考核内容可以在一个月内通过整改达到“通过”要求的项目。
2.在“序号”栏,“*”代表“关键项目”。
3.综合考核结论分“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况。
“不通过”原则:(1)关键项目有一项不合格;(2)关键项目有二项(含)以上基本合格;(3)非关键项目有二项(含)以上不合格;(4)非关键项目有五项(含)以上基本合格;(5)基本合格加不合格项目(非关键项目)超过六项(含)。
4.综合考核结论达到“基本通过”水平方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5.考核结论达到“基本通过”的企业要对基本通过项目或不通过项目,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市土肥站验收盖章,并将整改报告及考核表上报省土肥站。
6.考核不通过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考核。
化验室仪器设备配备表
肥料登记产品标准及引用标准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