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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04.10
【实施日期】2011.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大城市冬春蔬菜储
备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大城市冬春蔬菜供应、价格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2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
知》(鲁政发[2010]10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大城市蔬菜消费需求不断增加,郊区蔬菜生产萎缩,所需蔬菜尤其是冬春所需蔬菜主要靠长途贩运维系。由于冬春季节影响蔬菜长途运输的自然灾害多发,冬春季
节大城市蔬菜供应紧张、价格上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都比较大。建立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蔬菜保供稳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大城市冬春蔬菜供应、平抑淡旺季蔬菜市场价格过大波动、稳定城市居民对蔬菜市场价格预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市要从促进蔬菜市场长期平稳运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建立本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为蔬菜保价稳供工作提供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