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现状及其制度缺陷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是长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再者,因为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相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汇总法律法规中。
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峻且程序极不统一因为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进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
论我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
论我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进行不断改革,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仍过于分散,容易造成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因此,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律,以效率与安全为价值取向,主要包含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并完善登记相关的具体制度:豁免微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义务、强化信用监管。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统一立法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现状我国属于分散式的立法体例,目前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律,商事登记的制度存在于各种法律法规中。
对现行立法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多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类似于行政主导的模式。
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单行的法规,此外,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商事登记的规定。
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开始进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依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具体要求,改革至今与商事登记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及时更新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维护了市场安全。
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这种不利后果的承担形成了企业信用的约束机制。
在登记程序方面持续进行简化,从“先照后证”到“证照分离”,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不断深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便利化程度有了很大改善。
此外,在全国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简化了企业注销手续。
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激发了市场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
但是整体来看,仍然有不足之处。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商事登记既是商主体证明自己合法性的经营前程序,更是国家有效监控商主体,保护交易相对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我国在2013年对《公司法》修改后实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存在名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规,其中的诸多问题的存在将导致我国商事主体市场竞争力薄弱,因此完善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刻不容缓。
标签: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统一立法;现状及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既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就商事登记制度作出相对集中而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予以分别立法。
2014年,修订后实施的《公司法》正式删去我国公司登记中的“实收资本”条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認缴制转变。
同年3月,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随即开始了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登记法规和规章,同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以资格确认为基础,信息服务为主导,信用监管为内容安全和效率为目标的商事登记制度结构。
这一系列的改革激发商主体和市场的活力的同时,也显露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
不同的商主体适用不同的商事登记规则,而不同的商事登记法规之间存在混乱、模糊地带,阻碍了商主体商事登记的效率,造成市场准入的不公平。
2.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立法的体系。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都没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而是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这就导致缺乏统一的立法体系,导致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
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商主体之间登记条件的差异性,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登记管理效率低下。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法学论文法学院法学0804班林添200848400430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并未完全放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例如,在结婚条件方面,仍需要考虑到“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 等客观因素,而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结论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缓解其面 临的困境,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并推动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26条的出台为涉外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 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意思自治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在立法层面,应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等各方的法律责 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
3、调整劳动合同条款
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情况,应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可以引 入“灵活工作制”,允许劳动者与雇主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此 外,应重新审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以适应机器人替代人类工作的新 环境。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范不足:随着商业创新的不断发展,新型商事纠纷层出不穷,而相 关法律规范却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可依。
2、法律条文模糊:在某些商事案件中,相关法律条文表述笼统、模糊,导致 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困难。
3、法律冲突:由于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多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制定,有时会出 现相互冲突的规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扰。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婚姻日益增多,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 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 践中的困境与出路,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 26条对其的影响。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一、商事制度改革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少,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商事登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将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转化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十年后,当时的国务院颁布了相关条例,对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查和登记,确认了商事登记的制度基础。
然而,从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商事登记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79年起,通过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中外合资企业地位的合法化,基本恢复了商事登记制度体系。
1982年,国务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整理,以法律条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商事登记工作。
随后,更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法人资格的证明功能附加到营业执照上。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务院和工商部门不断调整商事制度和工作思路,《公司法》及其管理条例给商事登记工作指明了现代企业登记管理的方向。
至此,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和非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并立。
二、商事制度改革中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五年来,在党中央的思想指导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划下,在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团结协作、踏实奋进地努力下,商事制度改革得以顺利推行并在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013年初,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放宽注册登记准入门槛,收紧对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
年底分别从登记制度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修改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这一变化奠定了简化商事登记制度、调整市场监管体系的总基调。
2014年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年,全国各地启动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确保改革合法推进,国务院对十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修改了八部,废止了两部。
浅谈中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思考
3 ・ 2
作 者 简 介 : 利 (9 6 ) , 王金 18 一 男 汉族 , 中共 党 员 , 复旦 大 学 法 学 院 在 读 研 究 生 , 业 方 向 : 际 法 ; 佳 (9 5 ) 女 , 族 , 专 国 李 18 一 , 汉 中共 党 员 , 旦 大 学 法学 院 在 读 研 究 生 , 业 方 向 : 际法 。 复 专 国
第l 2期 ( 总第 4 8期 )
No 2 e eal,o 4 .1 G n r v. 8
哲 理
Phl s p y io o h
21 0 0年第 l 2期
Ⅳ D.1 01 22 0
浅谈 中 国商事 代理 制度 的缺 陷及 立法 思考
王金利 李佳
( 旦 大学 上 海 20 3 ) 复 04 8
( ) 元结 构 和 二 元 结构 的博 弈 三 一
( ) 名 主 义与 非 显 名 主 义 的博 弈 一 显
( ) 名主义。此观点认 为 , 谓 的商 事代理是 指 1显 所 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 目的 , 在代理权 限 内代理商 事主体 实施商事行为 , 法律后果直接 由被代 理人承担 的一种特 殊商行为。显名主义属于大陆法系 中典 型的直接代理 , 强调代理 必须 以本人 即被代理人 的名 义进行 。 ( ) 显 名 主 义 : 观 点 认 为 , 谓 商 事 代 理 是 指 代 2非 此 所 理人 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 理人 的名义 与第三人 从事 商 事行 为, 而行为后果直接 由被代 理人承担 。非显名 主义 更看重代理权 的实质 , 这一观点 与英美 法系 国家 代理权 制度的基本理 念相似 , “ 即 一个人在 法律上 被视为 另一 实, 中的民法也不能 涵养 日益增长 的市场经济交易 的 其 特别是代理部分 , 如前所述 , 已不能统领说事代理。 个人 的代表 , 可以以成立合 同或处 置财 产的方式 影响委 需要 , 托人 与外人 的法律地位” 。 2 立法应从 中国的实 际 出发 。面对 中国商事 领域 . 普通缺乏诚信的社 会现实 , 合我 国的 国际, 结 有必 要将 ( ) 二 区别 论 与 等 同 论 的博 弈 诚信原则落实到法 条之 中, 炼出相 应的标 准和罚 则 , 提 () 1 区别论 : 大陆法上的代理年度建立在把委托与代 以法律的强制手段维护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 于不诚信 的 对 理严格区分开来的基础上。这就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存 商事行为进行必要 的惩罚 。
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
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摘要: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立法已逐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冲突。
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之处。
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现存问题正文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是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其制度缺陷也是不容乐观的,这些现存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商事登记程序制度功能的实现。
第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分散,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我国涉及商事登记的法规规章较多,如。
然而分散的立法必然导致登记立法体系的混乱与庞杂,甚至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不相协调和与实际不相适应之处。
另外,这种分散的商事登记立法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多为实施细则、办法等形式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商事登记应有的权威性。
从而导致人们对于商事登记的不重视,自然不会积极地遵守商事登记立法。
这种分散式的商事登记立法在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市场主体较为稳定的今天,所凸现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第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对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做了不同的规定,可能导致差别待遇现象的产生。
区分不同主体分别立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必然会导致市场主体准入的不平等,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自由的竞争,降低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量,使得登记管理效率降低。
第三,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严苛,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首先,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等。
经营方式是企业自己的事,它可以自由选择和随时改变,要求登记经营方式,不利于企业随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大小,有利于保护交易第三人,但是应当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的类别划分口径,使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能够更加灵活。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化的影响下,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现存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监管程序由于立法方面的漏洞,致使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并不能完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存在着现实行为与法律引导无法对接的“一对多”、“多对一”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
由于“无法可依”、独立多样登记法规等立法原因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不同责任形式和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出现较大的监管困难甚至监管盲区。
例如,依据新《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跑”,不再适用所有公司,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仅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两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已经实缴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则成为新的问题。
由此可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不平,等于是阻碍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商事登记的社会公示制度不完善,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
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我国商事登记机关始终不能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不成熟。
一方面,商事登记公示功能的发挥受限于营业执照等静态信息,信息公示系统缺乏更新和维护,使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网络信息化监督的具体实施止步于信息的滞后性。
比如有些公司公示信息过期失效,但登记平台并未对其进行权利限制和取缔。
登记信息的重复和缺失给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困难。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具体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
商事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商事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表示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了登记程序,放宽了企业登记门槛,有利于激发民间创业热潮,但是在改革的同时也给基层工商部门带来一系列监管问题,后续监管措施亟待跟进。
一、目前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今年3月1日,深圳、珠海实施新商事登记,并启动新版营业执照,其主要内容及特点:一是打开了经营范围的“连环锁”。
将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将营业执照简化为商事主体资格凭证。
同时将目前使用的18类营业执照精简为7类,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二是打破了注册资本的“玻璃门”。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三是拆除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铁栅栏”。
采取住所和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四是取消了年检验照的“紧箍咒”。
企业每年将不用接受工商执照年检,只需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主向社会公示经营状况。
二、商事登记改革后基层后续监管存在的困难(一)市场主体监管难度加大。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登记门槛降低,在为不少创业人士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难题。
一是取消验资限制后,必然会滋生一些“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设立,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趁机以开公司、办企业为名,行洗钱、诈骗之实。
二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后,容易产生一个住所承租给几个不同经营主体的现象,也容易产生一些特殊行业在居民区开设经营主体所诱发的矛盾。
三是取消年检验照后,工商部门不再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和许可审批信息进行一年一度的审查,会出现一些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失效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现象。
(二)基层监管模式发生变化。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我 国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研 究
江 敏
( 肃 政 法 学 院 7 0 7 ) 甘 3 0 0
【 摘 要 】 事 登记 制 度 是 市场 经 济 法 制 体 系下 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 具 有 商 它
二 、 事登 记 的 立法 模 式 商
一
安 全效率等功能 , 以 学术界 关于商 事登记 制度 的讨 论从 未减 少过 , 所 包 括 对概 念 和 性 质 的 论 争 。 商 事登 记 制 度 有 其 自 己的 发 展 轨 迹 , 国根 据 各
的发 展 。所 以改 变 现 有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 一 商 事 登 记 立 法 已 成 为 统 完 善 我 国法 律 体 系 , 进 市 场 经 济 发展 与 市场 化 改 革 的 当 务 之 急 。 促
一
、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概 述
( ) 事登 记 制 度 的 概 念 及 性 质 。 商 事 登 记 , 被 称 为 商 业 一 商 又 登 记 , 理论 界 , 同 的学 者 对 其 概 念 的 表 述 不 一 , 学 者认 为 商 在 不 有 事 登 记 制度 是 一 种 法 律行 为 : 商 事 登 记 是 指 当 事人 依 照 商 事 登 记 “
体 要 求 , 照 商 法 典 或 商 业 登 记 法 或 其 他 特 别 法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按 由
日本 的《 法 典 》 了专 门 的 第 三 章 规 定 相 应 的商 业 登 记 , 在 第 商 设 而
四 章 商 号 、 五 章 商 业 帐 簿 等 内 容 中规 定 了相 应 的商 事 臀 记 规 则 第
法 以及 其 他 特 别 法 的 规 定 , 照 法 定 程 序 把 应 当登 记 事 项 向营 业 按
我国商事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主要营业地 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 。实行 以主要营业 地为标 准 的登记制 ,有利于淡化企业 的身份观念 ,逐渐 消除企业 的 身份 区别 ,实现商主体 的平等 性。同时 ,企业营 业地与登记 地 的统一 ,既方便社会公众对 其信息的调取和 了解,也有利 于 当地 的政府职 能部 门依法对其进 行必要的监督 管理 ,可 以 克服分级 登记 制存在 的制度性 问题 。而且 ,实行 以主营业地 为标准 的登记 制度 ,所有 的企 业将 由其主要营业 地所在 的县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 ,国家和省一级工商行政 管理局将不 再承担具 体企业的登记事务 ,它们可 以把主要精 力集 中在领 导和全 国或本行政区 的工商行 政管理工作 。这样 安排还有 一 个益 处就是, 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和省级工商行 政管王 局 在 里 对商事登记进 行监督和检 查时,可 以避免 自己既是蠊督者和 检查者又 是被 监督者和被检 查者所引起 的尴尬 ,避 免 出现对 商 登记进行监督检查时只对下不对 己的不合理现象 。 ( )改善前置审批程序 ,可试行后置审批程序 三 必要 的前 置审批可 以起到保护 公共安全 、人 民健康和 生 态环境 的作用,但物极必 反,矫枉过正 ,层层 审批增加 了商 主体 从事经营活动 的霉= 成本 ,造成 了社会 资源 的 巨大浪 费 j 前 冈此 必须 改革 现行 的前置 审批 序 。应严把前置 计 的设 置 对比 权 ,合理 设定前置审批事项 ,取消不必要  ̄ f置 1 批 ,借 鉴 4i j 3 ̄ 『 i - 国外 成功 经验进行后置审批 。使商 活动 的书批 程序真 正起 到保障公共安全 ,并且保障商毕活动效率的作用 。
21 年 01
法商论坛
第三卷
我 国商事登记相关法律 问题研究
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检讨——以立法目的为理论尺度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昙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 o.81)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检讨——以立法目的为理论尺度秦亚东,马楠(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就登记主体而言,其为登记主体公示经营身份、确立自身商誉的必要手段.是其维护合法地位、保障正常经营的必要方式;就交易相对人而言,其为保护交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制度。
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保障;就国家而言,其为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和行政管理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制度,为其履行宏观调控等经济职能的辅助手段。
以此为理论尺度,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程序建构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有鉴于此,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宜采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模式,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形式审查立法模式、登记机关责任立法模式及司法监督立法模式。
关键词: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立法目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 F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50—05现代商事法制要求商事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其主体地位的获得以依法登记为前提条件,进而决定其商事能力的取得、变更与终止,由此构建出了商事主体登记制度。
加之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又与交易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紧密,因此其社会意义及法律意义不言自明。
我国既存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及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立法作出理论上的检讨。
与此同时,就一般法理而言。
对于立法目的的研究及界定是任何法律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
立法制度缺陷分析报告模板
立法制度缺陷分析报告一、引言立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立法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效果。
为了更好地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本报告对我国立法制度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我国立法制度缺陷分析(一)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度仍有待提高。
目前,立法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等环节,公众参与度不高,很多时候都是在立法草案出台后,通过媒体或政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这个时候的立法草案往往已经接近最终版本,公众的意见很难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责不分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法律,而国务院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往往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这种现象容易导致立法与行政相互混淆,不利于保障立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立法质量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质量存在一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部分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2. 法律体系不完善。
有些法律领域的法规尚不健全,造成法律空白或者相互矛盾。
3. 部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脱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规定未能及时更新,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四)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立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修改和废止,以及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修改和废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立法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三、完善立法制度的建议(一)优化立法程序,提高公开透明度1. 加强立法前调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在立法草案起草阶段,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确保立法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完善
Abt c: o m ri eit tn aa ot t a o m ri e sai yt i tecr o eetecm ec sr tC m eca rg r i ,a ni r n r o cm ec l g t tnss m,s h oe fh n r o m ri a l sao mp a p t f ar r o i e t i 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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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o y wo d :c mmec a e itain;e il t e p o e u e ;p s e a n t n a d a p o a ;fr l e a n t n p n il ril rg s t r o lgsai r c d rs o t x mia i n p r v v o l o ma x mi ai r c pe;r . o i e s o sbl y s s m p n i i t y t i e
登记程序制度功能的基础上 , 了我 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 问 , 剖析 题 重点探讨 了我 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
完善 思路 , 具体 包括 改革前置 审批程序 , 试行后 置审批制度 ; 立形 式审查 原则 ; 确 建立注册官制 度 ; 推行 电子政
务, 实行登记 管理 网络化 ; 构建 登记公 示制度 ; 建立瑕疵登记 的补救机制 ; 明确登 记行 为的法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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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
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的商法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亟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其中,民商区分作为一种重要的补救手段,对于完善商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法体系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商法制度存在空白,使得一些重要的商事活动缺乏法律规范。
现有的商法制度也存在不少冲突,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是完善我国商法体系的关键。
应加强对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确保各类商事活动均有法可依。
对现行的商法制度进行梳理,解决制度之间的冲突,确保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
民商区分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完善商法体系的关键措施之一。
民商区分主要指将民事和商事法律制度进行区分,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在实践中,民商区分可以帮助我们明晰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民商区分还有利于推动我国商事法律的独立发展,为我国商事制度的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需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民商区分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通过明确民商区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商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未来的商法体系发展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多民商区分带来的积极变化,以促进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在保护商人权益、规范商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国现行商法体系存在一些缺陷,亟待完善。
本文将围绕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展开讨论。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经过多年的发展,商法体系已经涵盖了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现行商法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试论中国商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试论中国商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试论中国商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郑方(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商法是私法领域的重要板块,它调整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极为重要的商事贸易关系。
在现阶段,我国民商合一的制度已与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不合,呼吁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则是我国商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商法民商分立商事通则一、中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及争议(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议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延续至今,主张“民商合一”的学者认为,商法的个性小于其与民法的共性,民法原理足以解决所有商事问题,故不必再制定商法典,应制定民法典统一调整民商事关系, 将商事规范完全纳入民法中。
而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则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更加强调商事活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商事法律制度和商法思想已经逐渐成为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故应制定商法典调整所有商事关系,不赞成“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和“商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观点。
[1] (二)《商法典》和《商法通则》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虽早已大量存在,但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关于商法的形式问题,我国法学界又出现了《商法典》和《商事通则》(也叫《商法通则》)的争议。
主张制定《商法典》认为,在民商分立的理论基础上,商法无疑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在立法上,就应当采取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
[3]世界上采取民商分立,制定商法典的资本主义国家数量日益增多,似乎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种趋势。
主张制定《商法通则》的学者们则认为,鉴于传统商法的组成部分相互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 制定独立的商法典实际上只能是将业已颁行的单行商事法律整理汇编为法典, 显然这种意义上的法典编纂实无必要也不切实际。
我国目前颁布的均为单行商事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商法通则》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规则,从而指导现有单行商事法律的适用无疑是更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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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查 询 办 法 》(19 9 6年 )、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合 法 》( 9 7年 )、 19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9 8年 )、 19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0 0 20
后 , 着 《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随 私 《 理 条 例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一 系 列 相 关 法 律 《 等
我 国商事登记程序 立法现 状及 其制度缺 陷
余 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 集 团公司, 北京 10 1) 0 0 I
摘
要: 商事 登记 程序是整个商事登记制度 的核心 , 从某种程度上讲 。 商事 登记程 序的好坏 直接决 定 了商事 登记 制
度的优劣。我国商事 登记制度历经 几十年 的发展, 虽然取 得 了一定 的进 步, 怛其现 存问题也 是不 容忽 视的 , 商事 登 记 程序立法问题尤 为突出。缺乏统 一的商事登记程序立法 、 采用折 中审查主 义、 前置 审批设置繁 多、 适用三 级审批 机 制 、 示方 法以公告 为主, 这些都是 我国商事登记 程序立法现状 的具 体表现 而登记 依据 及其 程序 不统 一、 公开 性透 明度较差 、 审查 原则明显不 当、 登记 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明 确等 问题 更是严 重制 约 了商事登记 程序 应有 作用的 发挥 , 阻碍 了商事 登记 制度设立 目的 的实现 。
规 则 , 就 是不 同所 有制 形式 的商 主体 进 行商事 登 那
记 时 所 依 据 的 实 体 法 不 同 , 适 用 的 商 事 登 记 程 序 所 亦 不 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适 用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般 企 业 法 人 适 用 《企 业 法 人 一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伙 企 业 适 用 《合 伙 登 记 管 理 办 合 法 》, 人 独 资 企 业 适 用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个 办 法 》 等 。在 这 些 林 林 总 总 、 繁 复 杂 的 规 定 之 等 纷 间 , 存 在 着 相 互 重 叠 、 互 矛 盾 或 者 遗 漏 的现 象 , 又 相 这 造 成 了实 践 中 法 律 适 用 的 困 难 与尴 尬 。究 其 原 因 , 立 法 者 认 识 能 力 的 问 题 , 社 会 大 环 境 的 影 有 有 响 , 有 立 法 技 术 的 欠 缺 。总 之 立 法 形 式 的 极 度 分 也
法 规及政 策 的出 台 , 中 国的商 事登 记 法律制 度体 新 系 逐 步 建 立 起 来 。 商 事 登 记 程 序 是 指 法 律 规 定 的 在办理 商事 登记 时 , 请 登记 的商 主体 和商 事登记 申 机 关 所 应 共 同 遵 守 的 法 定 实 施 步 骤 。 商 事 登 记 程 序作 为商事 登记制 度 中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整个商 是 事 登 记 制 度 的 核 心 , 于 实 现 商 事 登 记 法 律 制 度 的 对 初衷 和宗 旨起着举 足轻重 的作 用 。
一
年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0 4 年 )、 《 20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0 4年 )、 20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0 4年 )、 业 登 记 程 20 《企
序 规定 》 2 0 (0 4年 ) 。 由 上 可 见 , 等 目前 我 国 商 事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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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 第 4期
20 0l 6年 8月
大庆师 范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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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商事 登 记程序 立 法现状
1 缺 乏 统 一 的 商 事 登 记 程 序 立 法 . 自新 中 国 诞 生 以 来 , 继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商 事 登 相 记 规 定 — — 《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 9 0 年 )、 城 私 15 《
乡个体工商 户管 理 暂 行 条例 》 18 ( 9 7年 )、 城 乡 个 《
关键词 : 商事 登记 ; 程序立 法; 现状; 制度缺 陷 作 者简介 : 余建 录(9 8一) 男, 16 , 陕西西安 人,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 集团 公司财 务处处长 中图分类号 : F l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6— l5 2 0 0 0 7 0 D 4 A l0 2 6 (06)4— 0 2— 4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的 萌 芽 始 于 古 罗 马 时 代 , 代 意 现 义 上 的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则 发 端 于 德 国 , 标 志 是 其 161年 颁 布 的 《 通 德 意 志 商 法 典 》。 1 4 8 普 9 9年 以 收稿 日期 :06— 5— 0 20 0 2
体 工 商 户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9 7年 )、 18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9 8 年 )、 业 法 人 记 管 18 《企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1 8 9 8年 )、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 例 》(1 8 年 )、 98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 (19 9 0年 )、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1 91年 )、 《企 9 《 货 经 纪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 9 年 )、 期 93 《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9 4 年 )、 业 登 记 档 案 公 19 《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