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立法

合集下载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一)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一)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一)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概述
宋代商事立法是指宋朝时期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和政策。

这些立法内容主要涵盖了商业合同、商标、市场管理、货币流通等方面。

商业合同
宋代商事立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商业合同的规定。

宋代制定了《官刑案例》、《县刑案例》等法律条文,明确了商业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和商号
宋代商事立法还对商标和商号进行了规范。

商标是商人在商品上标识自己的身份和商品的来源,商号是商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或标志。

宋代制定了《宋律》、《宋刑》等法律条文,明确了商标和商号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事项,以维护商人的商誉和市场秩序。

市场管理
宋代商事立法中也包含了对市场管理的规定。

当时的市场是商业交易的重要场所,需要保持秩序和安全。

宋代制定了《千户营法》、
《饮食税法》等法律条文,规定了市场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以保障正常的商业秩序和交易安全。

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信用,宋代商事立法对货币流通进行了监管。

宋代制定了《官钱法》、《粟米条法》等法律条文,规定了各类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兑换等细则,确保货币的稳定性和信用度。

总结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合同、商标和商号、市场管理以及货币流通等方面。

这些法律条文和政策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宋代商业的发展和繁荣。

通过这些规范和保护,商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市场秩序也得以有效地维持。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摘要】《商事通则》作为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

通过对《商事通则》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商事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

《商事通则》的实施将为商事领域改革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持,推动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商事领域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基本形式、重要意义、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基本框架、商事领域改革、发展、商事法律体系、完善、健全、实施、促进。

1. 引言1.1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立法,是商事法的基本框架。

通过商事通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商事领域的规范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促进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商事通则对于中国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商事法的实践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还可以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商事交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商事通则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商事领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需要一个系统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障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事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商事责任等方面。

它规定了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商事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商事通则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类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

无论是个体经营户还是大型企业,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私营经济,都适用商事通则的规定。

商事通则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事活动的发展等。

这些立法原则为商事法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保障,确保商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正文2.1 《商事通则》的重要意义《商事通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为中国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基本框架,统一了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使商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中国商事法

中国商事法

中国商事法摘要: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我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该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有利于我国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立法格局。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认为《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想模式,而《商事通则》则是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并就《商事通则》的有关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在国家立法机关着手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摆在商法学者面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研究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探讨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对于丰富和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正确认识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促进我国商事立法沿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事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进一步论证了《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想模式,而《商事通则》则是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并就《商事通则》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学者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几种学术观点(一)《民法典》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的逐渐深入,民法学者在关于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方面,主张民商合一论,明确提出要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需要说明的是,民商合一论就其主张而言,则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二者的共性是反对在民法之外另订商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使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并认为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并不强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对传统的民法表现出更多的尊重,对传统的商法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对法典意义上的合一表现出务实的理性,只是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的包容。

有学者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

《民法典》之后商事登记立法思考

《民法典》之后商事登记立法思考

3、强调商业信誉的重要性:《民法典》将商业信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要求 商事登记立法要重视对商业信誉的保护。
三、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商事登记立法,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扩大登记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商业主体纳入登记范围,如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等,以充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制定和完善商事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确保 商事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
四、完善商事立法体系的建议
为了完善民法典时代的商事立法体系,首先,需要加强商事领域的基础理论研 究,为实践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其次,应加快商事立法的步伐,填补现有立 法空白,确保市场活动的有法可依。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决策。此外,针对新兴商事活动,如互联网商业、 金融创新等,应加强立法预研工作,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之后商事登记立法 思考
目录
01 一、商事登记立法的 概念和意义
02 二、《民法典》对商 事登记立法的影响
03
三、商事登记立法的 完善
04
四、商事登记立法与 公司治理结构
05 参考内容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商事登记立法也受到了广泛。商事登记作为 商业活动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于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商业交易安全、 促进商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对《民法典》之后的商事登记立 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机构和部门提供参考。
2、优化登记程序:简化不必要的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商事主体快 速便捷地完成登记手续。
3、加强法律责任:加大对虚假登记、违法登记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商 事登记的监管。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事登记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促进企业发展、保护市场秩序、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实践中,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登记流程繁琐、时间周期长、监管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亟待进行深化改革,通过立法手段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全面优化,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监管效能,降低企业登记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1. 立法目标及原则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目标是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商事登记制度,为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商事活动提供便利化、高效化的政务服务。

通过立法,将商事登记的全流程纳入法律规范,明确登记主体、登记标准、登记程序以及登记结果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确保商事登记机关具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权力,依法履行登记活动。

在此基础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原则应包括以下几点:1.1 依法便利。

在立法过程中,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经营需求,优化商事登记流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

1.2 依法监管。

加强对商事登记活动的监管,完善登记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登记活动的合法、准确、完整,杜绝虚假登记和乱象频发。

1.3 依法保护。

通过立法,加强商事主体的权益保护,在商事登记过程中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害企业利益。

1.4 依法协调。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应当与相关法律制度协调一致,确保商事登记和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衔接和配合,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2. 关键问题立法解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2.1 登记主体范围和权利义务。

商事登记的主体应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明确其登记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登记后的权利义务,包括资格证明、登记独立性、注册资本等。

2.2 登记程序和条件。

论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论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论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论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引言在宋代,商事立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对于了解宋代商业发展的历史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特点1.重视严禁商业欺诈行为–宋代商事立法严禁商人使用虚假标称、夸大宣传或质量欺骗等手段获取利益。

–宋代商事立法将商人的行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注重形成权威商事法律体系–宋代商事立法将商法编纳入法典系统中,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商事法律体系。

–商事法典的制定和修订通过严密的程序,凸显了国家对商业经济的重视。

3.重视推动商业发展和促进贸易–宋代商事立法鼓励商人积极从事商业活动,为商人提供便利的环境和机会。

–商事法律保护商人的财产权益,鼓励商人跨地域、跨国界进行贸易活动。

4.注意平衡政府与商人的权力关系–宋代商事立法通过规定商人的权力和义务,将商业活动纳入国家管理范围。

–政府在商事立法中注重平衡自身的权威与商人的自由经营权。

内容1.商业登记制度–商业登记制度规范商人的经营行为和商业活动,提供证据保护和争议解决的依据。

2.商业法规–包括有关商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交易方式、市场监管、合同法等法规。

3.商业仲裁制度–商业仲裁制度解决商事纠纷,提供便捷高效的解决方案,促进商业信用的形成。

4.商会和行会制度–商会和行会制度组织商人共同维护利益,推动商业发展和行业规范化。

5.税收政策–商事立法中的税收政策为商人提供了经济环境和财务机会,促进了商业繁荣。

6.专利和商标保护–商事立法规定专利和商标的保护制度,鼓励技术创新和商标品牌的塑造。

7.合同和债权保护–商事立法强调合同和债权的保护,维护商人的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

结论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对商业活动的支持。

这一时期的商事立法对于现代商业法律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补充内容1. 商业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商业登记制度是宋代商事立法的关键内容之一。

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

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

《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二战以后,仲裁逐渐成为国际商事领域最受重视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标志便是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一问世,就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成为目前世界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截至2004年12月30日,缔约国达135个,扩展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则有150个,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一、《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该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公约所指的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无效、未生效或不能实行,应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

第二,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第三,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

必要时应附具译本。

第四,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存在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未选定准据法而依据裁决地法),证明该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况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非为交付仲裁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5)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拘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本文概述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以及在此背景下的商法通则立法问题。

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商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指出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文章重点研究了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包括商事立法体系的调整、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商事法律规则的统一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包括商法通则的立法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内容以及立法路径等方面。

文章提出了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商事立法体系和推进商法通则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民法典的编纂对于商事立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影响不仅体现在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完善,更在于对商事法律体系的重新定位和构建。

民法典的编纂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法律规则散落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而民法典的编纂则将这些商事法律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从而提高了商事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的编纂促进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梳理和整合,使得商事立法体系更加完善、系统。

同时,民法典的编纂还借鉴了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使得商事立法更加符合国际化、现代化的要求。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产生了影响。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立法体系更多地被视为民事立法体系的补充和延伸。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发生了转变,成为了与民事立法体系并行的独立体系。

这一转变不仅提高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地位,也为商事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研究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研究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研究商事立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商事活动的文化法规。

对于一个国家的商业发展来说,健全完善的商事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商事立法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该国商业发展的成败。

商事立法是保障商业正常秩序,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为我国商事立法提供一些启示。

我国商事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当时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开启了市场经济的大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商事立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商事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和《合同法》。

这些法律对我国商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模仿西方国家的商事立法模式,另一种是采取本土化的商事立法模式。

对于模仿西方国家的商事立法模式,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做出对应的改良。

而对于采取本土化的商事立法模式,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我国的特色,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立法。

就模仿西方国家的商事立法模式而言,我国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商事立法经验,例如美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英国的《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虽然在我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适应的情况,但这也促进了我国商事法制的不断完善。

同时,我国也将逐步学习和吸收国际商事规则。

而对于采取本土化的商事立法模式,我国可以结合本土化特征,制定符合我国商事法律的规定,并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三农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要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者产权保护和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此外,我国商事立法应该也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监督企业遵守环境法规,敦促企业对环境后果负责。

综上所述,商事立法对于一个国家的商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同时也应该发挥我国特色进行改进。

我们需要重视商事立法,不断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确保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为未来的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应予关注的问题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应予关注的问题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应予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事登记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商业主体的基本信息以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登记在特定的机构内,为商业主体提供依法行使其法律权利的法定记录和公证。

商事登记在促进市场经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信用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加强商事登记立法是当前我国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商业登记立法中应予关注的问题。

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理念需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商事登记的基本理念应该是阳光透明、简便高效、依法治理。

阳光透明是指商事登记机关要依法公开信息、真实全面、便于查询。

简便高效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业主体的登记程序要简单化、标准化,减少法律和自然人纷繁复杂的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同时要依法治理,依法、公正、有效地履行商事登记义务,推进商事登记制度建设。

二、对商事登记的范围和要求作明确规定商事登记应包含不同的商业实体类型,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应对商业登记主体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明确细致的标准设置,确保商事登记的内涵和外延能够得到充分的覆盖。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评价体系,以考核商事登记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商事登记制度政策。

三、需要加强对商事登记信息的保护在商事登记过程中,要求商业主体提供其基本信息,这些信息极具商业价值,并涉及到商业主体的隐私。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主体的基本信息保护规范,在商事登记机构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确保商业主体的隐私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要注重商事登记的联网目前,商事登记工作主要由工商行政机关承办,但随着商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商业活动的全球化趋势加快,商事登记工作也愈加复杂。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商事登记平台,实现商事登记联网,将各地区的商事登记信息整合起来,有效保障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便捷性以及商业主体的知情权。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宋代商事立法是指宋朝时期制定的商业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经济活动,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将商事活动纳入法律范畴。

宋代商事立法将商业活动视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赋予其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宋代商事立法的出现,标志着商业活动逐渐从传统的礼法监管转向法律规范。

二、重视商人的信用和商业合同。

宋代商事立法强调商人的信用,规定商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行为,保障商人的商业信誉。

同时,宋代商事立法对商业合同也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要求,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三、注重商业纠纷的解决机制。

宋代商事立法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商业仲裁制度和商业诉讼制度。

商业仲裁制度是指商事纠纷由商会或商人自行解决,通过仲裁达成和解或裁决,以减轻司法负担。

商业诉讼制度则是指商事纠纷由官府审理,通过司法裁决解决争议。

四、保护商人的财产权益。

宋代商事立法重视保护商人的财产权益,禁止私自征收商税和乱摊派,规定了商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并明确规定商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或侵害。

五、规范市场秩序。

宋代商事立法注重维护市场秩序,禁止商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宋代商事立法还规定了商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规范,以保证商品质量和交易公正性。

六、保护商人的人身安全。

宋代商事立法重视保护商人的人身安全,禁止暴力伤害商人和抢劫行为,对于侵害商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此外,宋代商事立法还规定了商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要求商人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总体来说,宋代商事立法明确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商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发展。

这些立法内容体现了宋代政府对商业经济的重视和对商人的保护,为后世商业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登记制度也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未来的立法展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仍然存在着分散、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部门对于商事登记的管理权、登记标准和程序都存在着差异,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带来了不便。

未来的立法展望应该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让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能够更加便利地进行商事登记。

这需要相关法律对商事登记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明确定义,明确责任主体,划定法律适用范围,建立起一个清晰的管理体系。

二、加强对商事主体信息公开的监管商事登记是对商事主体信息的管理和监管,对商事主体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商事登记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未来的立法展望应该是加强对商事主体信息公开的监管,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这需要相关法律对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要求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提高商事活动的透明度。

三、推动商事登记电子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事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商事登记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推动商事登记的电子化。

未来的立法展望应该是推动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建立一个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登记平台,实现商事登记的线上办理,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推动商事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这需要相关法律对电子商务登记的规范进行明确定义,明确电子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建立对电子登记的监管制度,确保电子登记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加强对商事登记机关的监督商事登记机关作为管理和监管商事登记的主要行政机关,其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商事登记制度的健康运行。

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

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

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民法典是一部国家权威立法,涵盖了普遍适用的民事关系规则。

商事立法则主要是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民法典中涵盖了个人权益、财产权益、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编纂过程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学者的参与。

在商事立法中,商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性是主要考量因素。

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也必须考虑到商事活动对法律规范的需求。

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商事立法与民法的有机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商事立法为民法典提供了对商业活动的专门规范和保障,同时民法典作为普遍性法律规范,为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商事立法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民法典对商业活动的基本要求和保障,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商事立法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具有完备法律体系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互为影响,相辅相成。

民法典的编纂为商事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参考,同时商事立法也能够为民法典提供对商业活动的特殊规定和法律保障。

两者的相互配合有助于推动商事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实践和市场需求。

编纂民法典和商事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和商事立法的规定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

总之,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是相互关联和互为影响的。

民法典作为普遍性法律规范,确保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目标;商事立法则规范了商业活动和市场秩序。

两者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对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在民法典的编纂和商事立法的制定中,应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合作与协调,确保民法典和商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具有完备法律体系的民法典。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事活动逐渐多元化和复杂化,商事登记制度在促进市场活力和保护企业法律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逐渐深入。

本文将以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为主题,探讨其意义和实践。

一、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

商事登记作为商事主体的合法身份确认,是商事活动的先决条件。

同时,商事登记基础性定位决定了它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必须要进行。

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如下:1. 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现代化:当前我国商事登记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管理与服务模式需要现代化改造,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社会公信力和遏制商事不诚信行为。

2. 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目前,我国已在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登记备案等服务事项的“全程电子化”处理,但是在某些区域和一些不适用“不动产登记法”的登记事项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的处理条件。

据最近的媒体报道,30多个省市和地区在已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情况下,均可在一天内完成登记设立与备案相关手续。

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可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3. 消除商事登记中的障碍:当前,商事登记会面临遇到各种阻碍和困难,例如登记材料不完备、办理周期过长、审批不透明等。

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消除商事登记的瓶颈和障碍,完善登记程序流程、强化信息公开等,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实践近年来,商事登记立法改革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下面就具体说明:1. 商事登记政策的逐渐推进:《商事登记条例》自2004年开始实施,近几年,相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如商务部近期发文称,将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并研究完善“一路指南”登记服务,全力打造智能化、高效化、便民化的服务环境。

商事立法模式

商事立法模式

商事立法模式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究竟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且直接涉及到我国商法体系与框架的建构,对于健全与完善市场经济的商法调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现存的商事立法模式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一为民商分立。

即除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外,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

二为民商合一。

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是将传统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归纳到民法典的相应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等。

三为单行的商事法律。

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大陆及台湾等就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四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以制定单行法的形式规范。

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任何一种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都反映了该国对民商法关系的基本认识及处理准则。

我国选择的商事立法模式,既不可能是大陆法系推理方式的翻版,也不可能是英美法系实证主义的照搬,而是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立法模式。

因为,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人类社会以往的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

所以,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也必然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模式的商事立法。

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分析,我国理论研究上可以采取“民商合一”理论,而在立法上则宜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制,并以《商事通则》和单行立法并存的复合式立法形式形成独立的商事立法部门,使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其虽然具有灵活、简便等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相反,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则是必要和可行的。

专题一、民法典制定中的商事立法体例 【民法原理】

专题一、民法典制定中的商事立法体例 【民法原理】

民法典制订中的商事立法体例——民法原理课程“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和思考”专题研究报告郑宇学号:11210691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近年间,民商法典的制订成为了我国民商法学界一大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环境瞬息万变。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于是时到今日,人们对于民商法典惊艳问世的期盼已逐渐成为了过去式,大家或多或少的接受了当下松散灵活的单行法林立之法律体系。

可这并不意味着订立民法典的探讨已经不再必要了。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民法典并非仅仅是一种成文法的制订,它还包含了民法体系中各部分的价值评判和实践指引,甚至还关乎于民法在中国法制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与其说订立民法典是为了让中国的民法更为严谨,不如说,民法典设计的本身就是民法人和民法体系的自省。

有学者表示,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实质的“宪法性”地位,被称为“私法中的宪法”1。

这种表述是有道理的,由于民法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人身财产等诸多基础关系进行界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已然被视作了诸法之基础。

于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的逻辑性,也为了方便司法人员的实践性操作,民法典的制订1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被众多法律人看作大势所趋。

而且,在当下多数成文法地域,法典化浪潮已蔚然成风,自然中国也不能免俗。

所以,目前在我国民事单行法立法已逐渐成熟、法律体系基本成型的情况下,民法典的立法便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水到渠成的趋势。

那么,本文在民法典若制订的假设基础上,通过商事规则的立法体例为引,探讨商事规则是否应编入民法典以及如何编入民法典等问题。

论的商事立法及民商分立模式

论的商事立法及民商分立模式

民商分立模式是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 要标志之一,其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推动法 治建设和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03
商事立法与民商分立模式的相 互关系
商事立法是民商分立模式的基础
商事立法规定了民商分立模式的法律框架
01
商事立法确立了商法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和制度,为民商
分立模式的形成提供了法律基础。
民商分立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 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
民商分立模式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 益,特别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 其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民商分立模式通过简化商事程序和降低交 易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有利于 促进商业繁荣和发展。
民商分立模式指导商事立法的制定
在民商分立模式下,商事立法应当依据民法和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制定符合商业实践 和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商分立模式影响商事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随着商业实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民商分立模式为民商事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指导和 依据,使商事立法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民商分立模式决定商事立法的执法和司法实践
我国采用民商分立模式,即民事和商事法律分别制定、分别 适用。这种模式下,民事和商事法律在调整对象、法律责任 等方面存在差异。
民商分立模式的优缺点
民商分立模式具有明确区分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保障交易 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立法和执法成本 较高、法律冲突难以避免等缺点。
我国当前商事立法及民商分立模式存在的问题
意思自治原则
民商分立模式以意思自治原则为 基础,强调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 自我约束,尊重其自由选择和决

法国商事立法沿革

法国商事立法沿革

法国商事立法沿革
法国商事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是直到18世纪后期才开
始建立起完整的商事法律体系。

以下是法国商事立法的沿革:
1. 18世纪后期:在路易16的领导下,制定了《商法典》,为当
时的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保护。

商法典包含了商业协会组织、商业契约和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条文。

2. 19世纪初:《商法典》通过一系列的修改和增补,进一步强化了商业法律的框架,重视商业契约的自由和商事争端的解决。

商法典
的修改和增补使商业法律与法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3. 20世纪初:在1907年,法国通过了一项旨在规范公司法律的
法律,为公司的组建和运营提供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监管。

这项法律
的通过标志着商法的进一步发展,也为后来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更加明
确的法律框架。

4. 20世纪中期:在1966年,法国通过了一项新的商法典,以代
替早期的商法典,为商业法律提供了更加完整和现代的覆盖面。

新的
商法典强调了合同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并规定了一系列更为详细的规则,包括商业合同、商标法和公司法等。

5. 21世纪: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加速发展,法国商业法律也在不断调整和发展。

近年来,法国商法常常需要应对企业破产、网络安全和地理位置信息等新的挑战。

为此,法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增补,包括2012年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和2014年公司法规定的修改等。

总的来说,法国商事立法沿革长期而复杂,从中世纪到现代不断发展和调整。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国的商业法律不断适应和反应经济和政治的变化,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方便。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亟需立法支持。

商事登记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其状况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法治环境的建立。

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立法展望是必要且迫切的。

本文将从立法亟需性、立法原则、立法方向和立法思路等方面,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进行探讨。

一、立法亟需性商事登记立法亟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

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和立法。

(二)提高登记实效性和服务效率。

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程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的问题,这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也容易导致一些法律风险。

通过立法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提高登记实效性和服务效率十分必要。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我国正在深化企业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

(四)促进法治化发展。

商事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一些商事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影响法治建设和法治环境的形成。

通过立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法治化发展。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亟需性非常明显,必须立即着手进行相关立法工作。

二、立法原则在进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立法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市场经济,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应当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应当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企业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三)便民利企,提供优质服务。

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应当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优质的登记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法治化建设,保障公平竞争。

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范商事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对中国目前商法立法模式争论的评析1 、关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理论的评析以上各种观点中,最具代表性、根本性的观点是,其间的争论由来已久。

两种理论的一些观点都已比较成熟中国应采中国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张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的商法学者认为,( 1 )商法与民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 , 在调整手段和方法上也有明显的相同之处。

说明了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 但不能因为存在着这种共同性而否认其各自的独立性。

(2) 经过科学规划以后的民法体系与商法体系之间并不会导致立法的重复 , 在各自立法以后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否则所有的私法规范均应包含于同一部民法典之中 , 而这显然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

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分性 , 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 , 商人阶层已不存在 , 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

(3) 法律性质属性上具有相同性 , 均属于私法范畴 , 均为权利法。

(4) 民商分立有其自身缺陷 , 民商分别立法会导致立法重复之处甚多及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

(5) 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进步趋势的影响。

(6) 民商分立的立法条件并不具备 , 因为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发达为条件 , 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 , 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

(7) 现有立法体制的束缚 , 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尚未完全理清的情况下 , 谈民商分立只会延缓我国民事立法的正常进程。

(1) 现代社会虽然已经不存在中世纪那样的商人阶层 , 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 , 企业已经取代传统商人的地位 , 成为商法的主体。

(2) 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 , 有必要以商法作为企业的基本法 , 加强对企业组织及企业行为的法律规范。

(3) 商事具有一些不同于民事的特点 , 即使实行民商合一体制 , 民法典也包容不了全部商事规范 , 还要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单行的商事法规。

与其如此 , 不如继续坚持民商分立体制。

为了更好地研讨这个问题,需要对上述各观点作简短的逐条评判 :第 (1) 个理由实际上只是第 (2) 个理由片面地理解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商人阶层固然已不存在 , 但企业这种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商主体则仍然存在 , 商行为因必须有一方是商主体或通过商主体始能发生及其本身的营利特性能够与一般民事行为明确区别开来。

所谓商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财产关系,而不包括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具体概括为:一切与商事财产活动有关的行为,包括商事公司、商事个体、商事合伙等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证券交易行为、票据行为、信托行为、海商行为、居间行为、行纪行为、担保行为、拍卖行为、招投标行为、仓储行为、存贷款行为、运输行为、投保行为等等。

这些调整对象,也基本上构成了现代商法体系及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而民事主体相对于商主体而言则要简单得多。

第 (3) 个理由则仅仅说明了两者之间本来就存在的共性。

不能以此作为中国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理由根据。

第 (4) 个理由经过科学规划以后的民法体系与商法体系之间并不会导致立法的重复 , 在各自立法以后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否则所有的私法规范均应包含于同一部民法典之中 , 而这显然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

实际上恰恰相反 , 民商分立反而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 毕竟商法典会为具有特殊性的商法规范提供一般原则与理念并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以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在规范商事活动中,就起到了互为补充,互为适用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对商事活动的规范,同时对于提高人们的商法意识和法律意识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它也说明,一国内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在适用中并不会必然产生矛盾,两者的相互作用,只能促进国内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德国的情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 (5) 个理由所说的所谓“从身份到契约” , 实际上只是近代民商法相对于中世纪民商法的发展轨迹而言。

现代民商法则在具体人格等现代民商法理念的指引下 , 可谓恰恰走的是“从契约到身份”的道路。

可见,这个趋势不会影响到民商的分立或合一的立法模式的选择,甚至会促进民商立法模式的完善。

第 (6) 个理由纯粹是对商法发展史的错误认识 , 实际上中世纪商人法兴起之时民法 ( 罗马法除外 ) 还远未形成。

欧洲早期民族国家的立法中 , 商法乃先于或同步于民法而制定。

法国、德国等国的民法典与商法典也都是相隔不远制定。

在殖民地国家或地区引进其宗主国法律体系时更是不存在这种时间顺序。

因此 , 在中国已经着手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的情况下 , 更是应当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出发考虑完善商法体系的制定问题。

而历史经验证明,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商业经济发展处于鼎盛时期之时,才是其民商事立法的最佳时期,因为立法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反过来经济发展也会促使立法的进步和发展,经济生活出现的大量问题,恰恰给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很难想象,一个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或时期,会产生出先进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而那种认为只有在民事立法得到充分发展后,才有可能出现商业立法的繁荣的观点,恐怕是迂腐,甚至是有害的,它会阻滞法制的发展,进而严重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立法滞后问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 (7) 个理由过低的评价了中国法学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

从目前法学理论研究情况来看,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本无纠缠不清的问题 , 在理论上也基本上理清了头绪 , 即民法与经济法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相互之间既有差别又有联系,二者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其价值差异是实质在于二者所追求的利益的不同,民法注重个体利益,经济法则注重社会整体利益。

从二者的联系来说,经济法是民法的补充法,在市场经济和民法都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领域中,无需经济法的介入,只有事实明显地证明市场解决手段确实比公共选择手段代价更高时,才需要选择国家干预。

25 并且即使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在立法上纠缠不清,也不会对商法的立法产生多大的影响。

因此 , 笔者认为 , 这七点看似非常有说服力的理由 , 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

所谓民商分立 , 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 , 分别立法 , 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由于自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 , 私法与民法几乎是同义语 , 因此 , 有的西方学者将仅有民法典的私法体系称为“一元化私法体系” , 而将民法典和商法典并存的私法体系称为“二元化私法体系”。

二元化私法体系 , 既是民商分立的结果 , 也是民商分立的表现。

关于民商分立体制的特点 , 我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 26(1) 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从国外立法来看 , 既有民法典先于商法典而立法的 , 也有商法典先于民法而立法的。

但从中世纪末期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看 , 商法法典化的起步一般要较民法为早。

(2) 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一样。

通说认为 : 民法是普通私法 , 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 , 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 , 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 , 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

(3) 在司法管辖权方面 , 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 , 商事案件在一些国家归商事法院管辖。

(4) 在民商分立的内容方面 , 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 ; 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 , 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

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 , 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 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

以上这四点特征基本上概括了民商分立的基本特征。

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 为何会在近代私法体系中出现民商分立现象 , 其直接根源于其调整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的存在。

此外 , 历史传统和各种现实因素也促成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民商分立 , 既是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 也是立法者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构建近代私法体系的需要。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1) 在近代各国制定、颁布民法典之前 , 民商分立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而存在。

(2) 民商分立也是由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特殊差别决定的。

(3) 在中世纪的商业关系中 , 由于贸易倾向于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 , 商法的自立及与民法的分立便成为一种自然的历史现象。

27中国民法学界中 28这三点理由是正确的。

但我们还可以通过对私法一元化的局限性与私法二元结构的形成、商事交易的特点和民法理论的科学性、严谨性等角度的研究分析,来对这些理由予以补充。

首先,从私法一元化的局限性与私法二元结构的形成过程分析。

在自然经济以及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 , 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都处于较为简单的状态 , 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 ( 即人身关系 ) 和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即财产关系 ) 。

与此相适应 , 私法制度也主要是以人身权制度和以所有权为主导的家庭财产制度 ( 包括遗产继承制度 ) 为主。

即便是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均由民法规范调整。

此时的民法与私法几乎成为同义词。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商法就不存在。

只是 , 那时商法没有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完全被包含于民法之中。

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一元化的传统 , 即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究其原因 , 当是在自然经济以及简单商品经济时期 , 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并不发达 , 其与一般民事关系尚难区分 , 以统一的民法调整并不发达的商事关系也并无制度上的障碍。

然而 , 商法的客观存在及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得到相应发展 , 并不以私法一元化思潮而转移。

民法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中 , 固然已形成了极其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精神底蕴 , 培育了博大精深的民法文化 , 使民法具备了巨大的社会适应性与包容性 , 并奠定了民法在私法体系中不可动摇的基础地位与核心作用,但同时 , 民法已经开始日益商事化 , 而且商事化后的民法也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 但民法仍然是民法,不可能变成商法,于是,民法就不可能再包含私法的全部。

民法由于其价值目标所限 , 所能规定和确认的 , 只能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原则和一般条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必然使民法对于商品经济关系的确认和调整显得力不从心 , 具体制度供给必然会被其他私法部门所取代 , 私法一元化的格局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