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法制史6表
3《北魏律》: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总则;精练分则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刑罚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发展为刺配,刺是刺字;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5《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诉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法制史民商立法归纳图
1.夏朝中国法律产生:①国家机器建立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了法律制度③按地域划分统治④帝王出现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3.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首先用德教治理国家②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③具体要求上实施礼治,刑罚原则宽缓4.礼与刑的关系:①礼的概念,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基本含义就是“有别”,体现出了阶级性、等级性。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②礼的基本原则是:a“亲亲”-维护宗族关系,核心是孝;b“尊尊”-维护皇权关系,核心是忠。
具体形式为5个方面③礼源于夏,周时空前发展。
周礼:以习惯为基础,将行为规范、礼仪汇编成严谨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具备法的性质④礼刑关系:a相互对应,礼之所去刑之所取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5.宗法制度:①周天子,诸侯,大夫,士②a、嫡长子继承制b、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c、诸侯,大夫,士服从周天子③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合二为一6.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和意义①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否定②冲击奴隶主特权,为封建制度建立提供了条件③标志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④为后代法律发展累积了经验7.山羊变法: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②连坐法③分户令④变法意义:上题答案+秦迅速发展8.汉代刑罚儒家化:①汉武要有为而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继承西周礼制,影响此后历代②上请原则③恤刑原则(老幼妇女)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匿尊无罪,尊匿卑一般无罪)⑤春秋决狱:论心定罪,主观动机是否复合儒家忠孝精神⑥秋冬行刑9.三国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及特权制度的发展:①准五服以制罪,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②官当③八议10.法律儒家化: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三纲法律化、汉代刑罚适用原则儒家化(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11.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①礼法合一,唐律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加强了法的威慑力量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⑤唐律对中国后代和对东亚国家影响12.唐律的行政立法:①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中国法制史
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一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二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三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四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一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二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考试大)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1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三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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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天坛宪草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
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
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制状况对照表
红色高亮:首次出现、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蓝色高亮:重要名词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刺:询问大臣、百官、百姓意见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吕刑(甫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其次,阐述了以五刑和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礼与刑的关系: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从积极层面上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地位上,出礼入刑,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刑是礼的保障;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法经: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旨,重刑主义,开创了以言论、思想治罪的先河。
编纂体例和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法经共六篇,分为三部分:正律、杂律、减律。
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杂法,主要内容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法活动和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法捕法,杂律杂法,减律具法。
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唐
宋
清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中国法制史第二讲中国历代立法概况
• 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 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史称周 律比于齐法,烦而不要,是周齐 二律之优劣,在当时已有定论。 隋氏代周,其律独采齐制而不沿 周制,抑有由也。
——程树德《九朝律考 · 北齐律考序》
4. 隋朝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
隋朝《开皇律》的制定与修订
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 取其折衷。
——《论语 ·八佾》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 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论语 ·为政》
周公制礼作乐
(周公)制礼作乐。
——《礼记 · 明堂位》
(周公)作《周 官》,兴正礼乐,度 制于是改。
——《史记》卷四《周本纪》
周 公 制 礼 作 乐 坊
(1)礼的内容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 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 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 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 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 不庄。
• 永徽二年,下诏颁行; • 永徽三年,令长孙无忌等撰
《永徽律疏》30卷; • 永徽四年,下诏颁行。
玄宗开元刊定
• 开元二十二年,令李 林甫等全面修订律令 格式,刊定《开元律》 12卷、《开元律疏》 30卷;
• 开元二十五年,由尚 书都省写成定本五十 本,“发使散于天下” 。 (《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
(2)《唐六典》的编纂
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 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 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 典、刑典、事典……始以令、式 象《周礼》六官为制。
——《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志二》
(3)《大中刑律统类》的出现
宣宗大中(847-860)年间, 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编纂,共 12卷,1250条,121门。
《中国法制史》(夏商~明朝)
夏商时期一、立法指导思想:行天之罚,替天行道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体现出服天命、受天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二、立法概况\法律形式1)习惯法:礼与刑礼:夏商与后来的周礼相袭刑:夏大禹——禹刑商汤——汤刑2)重要法律形式:君王命令军法命令性质的誓eg:《甘誓》《汤誓》效力等级:高政治文告性质的诰训令臣民的训体现军法与刑法的强制性,有些具有刑事法律性质三、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夏:“五刑之属三千条”商:沿袭夏,商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较大*五种罪名:墨、劓、刖、宫、大辟还有临时使用的(野蛮残酷至极)酷刑:炮烙、脯刑、醢刑、剖心刑…2)主要罪名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杀!商:继续沿用夏代的罪名增加(政治性行为)乱政、(有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疑众3)刑罚适用制度:夏以前: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定罪量刑)对于因过失造成的犯罪或者危害行为为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则从重处罚。
夏:疑罪从无宁可漏杀有罪,也决不错杀无辜商:殷罚有罪、义刑义杀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四、司法审判制度1)特征:天罚神判2)机关:中央——司寇地方——正、史3)监狱:圜土、羑里西周时期一、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上天以畏民,德行以服民天命受民意制约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将理念应用于现实的人事社会中。
天与德巧妙地联系,在以德配天的天道观理念以及敬德保民的政治教化思想的指导下,确立了明德慎罚,邢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周公制礼背景:单靠军事镇压和刑罚制裁是不能够平外安内性质:典章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基本内容:周部落的习惯法+夏商部分传统礼制礼,始于冠,本于婚,终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
此礼之大体也。
功能:1)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2)预防犯罪失礼则入刑\治人之道,莫急于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别亲疏、序长幼亲亲父为首孝尊尊:别贵贱、序尊卑尊尊君为首忠吕侯作刑背景:周天子王道衰微,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新 格》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
元英宗《大元通制》 法的结合。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
元
成,至此定型。
元顺帝《至正条格》
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地方官员《元典章》
对元世祖以来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附载五服图➡《大明律》
-4-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及新颁布的重刑法
《大诰》
令。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律。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空前普及,科举考试内容。
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明 明孝宗时删定,与律并行
《问刑条 例》
万历年间重新楫修附于《大明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律
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及解附例》 ➡《大清律例》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20 篇
官当制度(《陈律》也有规定) ➡大清新刑律 12 篇
重罪十条 ➡隋朝十恶 首创《名例律》,置于律首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的 建立奠定了基础 以《北齐律》为基础,12 篇,标志着古代法典体 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化。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打破刑不可知则 威不可测,为新型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 供了可靠保证;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统治模
式。 叔向反对
私自编修
孔子反对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
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楚国
《仆区法》 《茆门法》
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 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剥夺旧贵族世袭特权,确立量 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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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民商事立法
民事主体婚姻、继承契约民事法典
西周婚姻:
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shuo之言
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
期、亲迎)
5、七去三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
不以长。
1、质剂(买卖)
2、傅别(借贷)
唐
民事行为能力无明确概
念和统一的年龄规定,答婚姻:
1、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
契约出现买卖、租赁、雇佣、
借贷、寄托、承揽等各种形式
所有权
唐朝推行均田制,法
1
题与法律所确认的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相当。
唐高祖:凡男女始生于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后又改为二十二、三为丁,五十八岁为老。
认和强化。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
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的安排。
如
违反尊长意志,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
不婚,非同姓但又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
为婚。
违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
为婚。
继承:
1、总祧继承:嫡长子继承方式。
违者徒
一年。
无子孙同宗子辈收养子。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
者,其子继父分,代位继承。
生前立有遗
嘱者,则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不享有本家
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
的契约。
但律文中少有关于契
约的规定。
契约关系主要依靠
民间调整。
一、买卖契约,唐律规定,土
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审牒,
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凡
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
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
验。
二、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出举、负债)
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立
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
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
权,严禁占田过限,
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
卖,对于侵占公私田
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
行为,法律给予严惩。
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
保护,法律也规定的
详细,对于遗失物、
宿藏物、山林矿山的
所有权归属也有明确
规定。
2
半之财。
宋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
财产:兄弟均分制,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
财产权的一半。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
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立继承人:1、凡夫亡而妻在,立继
从妻,称立继。
2、凡夫妻俱亡,立继从
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
享有继承权。
但在室女享有3/4的继承权,
命继子享有1/4.出嫁女享有1/3,命继子享
有1/3,剩下1/3归国家所有。
宋朝对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
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
法律
往往对典当和买卖连同做出
规定,合称:典卖。
典当:活
卖,买卖:绝卖、永卖、断卖。
不动产契约成立要件:
1、先问亲邻。
2、输钱印契。
不动产买卖必
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
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未输钱
印契的叫白契,反之叫红契。
3、过割赋税。
买卖时赋税义
务同转移。
4、原主离业。
3
典卖契约: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典卖行为需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副本书面契约形式。
条件同上。
元婚姻方面允许依照民族风俗和习惯行事。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蒙古扎撒允许一夫多
妻、父兄弟婚。
婚姻要件:必须订立婚书,写明议定的聘
财数额,招赘女婿,需写明养老或出舍的
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签字画押,
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可有效。
元还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信实妇人才
能充任。
并登记在册。
到明清时婚书也不
是必备条件。
继承:
烧埋银
对犯罪人处刑的同
时,并科对被害人予
以赔偿财产的制度。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
人或者伤人致死的犯
罪。
对于各种杀人罪,
向犯罪家属征烧埋银
白银50两给苦主。
烧
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
赔偿性质,蒙古人常
4
元朝规定,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
接受汉法影响后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
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
有继承权。
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丧失原
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嫁妆及其他继承来的
财产。
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此
影响。
用于逃避刑事追究。
明婚姻、继承
家长权力进一步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增添内容:
1、男女婚姻,各有其时。
适龄者方可结婚。
2、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3、要求双方事先把特殊情况说明,再订立婚书。
4、义绝新解释(侧重婚姻关系本身状况):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
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无妻,欺妄更娶妻,
5
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和财产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是明朝的发展。
奸生子继承是亲子的一半,与继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继承全部。
清民事主体变化:
1、废除匠籍制度,以雇
募工匠代之。
手工业工人
的人身权利得到一定保
障。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
善。
人身隶属关系获得解
放(乾隆后)。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雍正)。
继承:
身份继承: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嫡
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
违反法定顺序,杖八十。
绝户之家,过继
标准:同父同宗、次及大功、小功、缌麻、
都没有,选远房及同姓为嗣。
法律禁止养异性义子,杖八十。
八旗无嗣
可过继异性亲属,但须双方生父、族长及
该管参佐领出甘结,送户部备案。
须昭穆
相当,不得尊卑失序。
(独子兼祧,两房
需为同父兄弟,而且双方同意,有全族的
契约: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
别。
1、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6
书面见证。
)
清末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事立法的三个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为原则
中华民国民法
商事立法:单行本,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
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
法
抗日民主政权劳动立法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劳
动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婚姻立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