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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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民商事立法
民事主体婚姻、继承契约民事法典
西周婚姻:
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shuo之言
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
期、亲迎)
5、七去三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
不以长。
1、质剂(买卖)
2、傅别(借贷)
唐
民事行为能力无明确概
念和统一的年龄规定,答婚姻:
1、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
契约出现买卖、租赁、雇佣、
借贷、寄托、承揽等各种形式
所有权
唐朝推行均田制,法
1
题与法律所确认的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相当。
唐高祖:凡男女始生于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后又改为二十二、三为丁,五十八岁为老。
认和强化。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
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的安排。
如
违反尊长意志,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
不婚,非同姓但又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
为婚。
违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
为婚。
继承:
1、总祧继承:嫡长子继承方式。
违者徒
一年。
无子孙同宗子辈收养子。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
者,其子继父分,代位继承。
生前立有遗
嘱者,则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不享有本家
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
的契约。
但律文中少有关于契
约的规定。
契约关系主要依靠
民间调整。
一、买卖契约,唐律规定,土
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审牒,
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凡
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
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
验。
二、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出举、负债)
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立
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
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
权,严禁占田过限,
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
卖,对于侵占公私田
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
行为,法律给予严惩。
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
保护,法律也规定的
详细,对于遗失物、
宿藏物、山林矿山的
所有权归属也有明确
规定。
2
半之财。
宋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
财产:兄弟均分制,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
财产权的一半。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
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立继承人:1、凡夫亡而妻在,立继
从妻,称立继。
2、凡夫妻俱亡,立继从
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
享有继承权。
但在室女享有3/4的继承权,
命继子享有1/4.出嫁女享有1/3,命继子享
有1/3,剩下1/3归国家所有。
宋朝对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
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
法律
往往对典当和买卖连同做出
规定,合称:典卖。
典当:活
卖,买卖:绝卖、永卖、断卖。
不动产契约成立要件:
1、先问亲邻。
2、输钱印契。
不动产买卖必
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
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未输钱
印契的叫白契,反之叫红契。
3、过割赋税。
买卖时赋税义
务同转移。
4、原主离业。
3
典卖契约: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典卖行为需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副本书面契约形式。
条件同上。
元婚姻方面允许依照民族风俗和习惯行事。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蒙古扎撒允许一夫多
妻、父兄弟婚。
婚姻要件:必须订立婚书,写明议定的聘
财数额,招赘女婿,需写明养老或出舍的
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签字画押,
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可有效。
元还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信实妇人才
能充任。
并登记在册。
到明清时婚书也不
是必备条件。
继承:
烧埋银
对犯罪人处刑的同
时,并科对被害人予
以赔偿财产的制度。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
人或者伤人致死的犯
罪。
对于各种杀人罪,
向犯罪家属征烧埋银
白银50两给苦主。
烧
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
赔偿性质,蒙古人常
4
元朝规定,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
接受汉法影响后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
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
有继承权。
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丧失原
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嫁妆及其他继承来的
财产。
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此
影响。
用于逃避刑事追究。
明婚姻、继承
家长权力进一步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增添内容:
1、男女婚姻,各有其时。
适龄者方可结婚。
2、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3、要求双方事先把特殊情况说明,再订立婚书。
4、义绝新解释(侧重婚姻关系本身状况):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
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无妻,欺妄更娶妻,
5
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和财产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是明朝的发展。
奸生子继承是亲子的一半,与继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继承全部。
清民事主体变化:
1、废除匠籍制度,以雇
募工匠代之。
手工业工人
的人身权利得到一定保
障。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
善。
人身隶属关系获得解
放(乾隆后)。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雍正)。
继承:
身份继承: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嫡
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
违反法定顺序,杖八十。
绝户之家,过继
标准:同父同宗、次及大功、小功、缌麻、
都没有,选远房及同姓为嗣。
法律禁止养异性义子,杖八十。
八旗无嗣
可过继异性亲属,但须双方生父、族长及
该管参佐领出甘结,送户部备案。
须昭穆
相当,不得尊卑失序。
(独子兼祧,两房
需为同父兄弟,而且双方同意,有全族的
契约: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
别。
1、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6
书面见证。
)
清末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事立法的三个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为原则
中华民国民法
商事立法:单行本,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
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
法
抗日民主政权劳动立法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劳
动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婚姻立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