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法制史表
强劫贼盗罪
贪墨罪
妖书妖言罪
折杖法
刺配刑
凌迟成为法定刑
①御笔断罪
②鞫狱分司(审判和复审分离)
③翻异别勘
④务限法(定审判期限)
元
分而治之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肉刑复活
蒙汉异法、僧俗间不平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重典治吏
律令诰
①《大明律》:名例、吏、户、礼、兵、刑、强化六部、工条文简、精神严
⑤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引礼入律
律
令(补充律)
科(补充律)
格(补充律)
比(类推)
式(公文程式)
《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正式列"八议"入法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
《晋律》:泰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
《北齐律》:①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②体例12篇: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③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承前启后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影响重大
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
①大理寺(审)刑部(核)御史台(监)
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
县(司法佐)
③三司推事
宋
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
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
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
①区分动、不动
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①起诉:a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高尊长
③法律适用:严格依律、令、格、式定罪,皇帝针对特定的事发的诏未经立法就没用
中国法制史速记
司法考试快速记忆——中国法制史夏朝、商朝、西周朝代项目夏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明德慎罚2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3刑罚世轻世重法律形式王命誓誓诰命誓告命礼不公开的刑书主要律典《禹刑》《汤刑》1《周礼》2《吕刑》3《九刑》4遗训和殷彝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2不用命3不孝4失天时5淫朋阿比1乱政2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3渎职(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刑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刑1圜土之制(徒刑)2嘉石之制(拘役)3赎刑4五刑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民事法律内容土地王有1土地王有2一夫一妻3兄终弟及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六礼3七出三不去3嫡长子继承中央司法机关大理1商王2大司寇1周王2大司寇地方司法机关士士士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司寇商王)2天罚神判1五听(辞色气耳目)2读鞫乞鞫3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项目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礼法结合2引礼入律3德礼为主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式律令科比律令科比格式主要律典《廷行事》《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魏律》《晋律》(秦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北齐律》主要罪名1 妖言诽谤谋反2 不道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宜言3 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刑1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不敬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2 左官出界阿党附益酌金3 沈命罪见知故纵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刑罚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4笞刑5赀刑6赎刑7耻辱刑:髡耐完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2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罚作复作3笞刑4徒边5禁锢6赎刑1死刑:绞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杖刑4废除宫刑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1上请原则2恤刑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纲1八议 (魏律)2官当 (北魏律陈律)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4三纲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爵位者士伍赘婿继父隶臣妾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3所有权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承1民事主体2规定15岁成年3所有权:国有私有4一妻多妾家庭等级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1民事主体:朝廷各级官府寺院2规定成人的年龄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田的特权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经济法律内容1《田律》田租与口赋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业3酒业官营专卖4统一货币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2征收商税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2推行匠籍制度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监察御史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御史中丞4司隶校尉1大理寺(北齐)2御史台/御史中丞3尚书台(晋)地方司法机关1郡守2县令1郡守2县令1州 2郡守3县令审判制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1讯狱治狱2不直纵狱3乞鞠1举劾告诉2鞫狱复传读鞫乞鞫3《春秋》决狱4录囚1直诉2死刑复奏隋唐宋朝代项目隋唐宋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2宽减稳定划一1强化中央集权2重典治贼盗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律令格式编敕编例主要律典《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宋刑统》《盗贼重法》主要罪名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机密罪1贪墨罪2强劫贼盗罪3妖书妖言罪刑罚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杖笞(五等)五刑1折杖法2刺配3凌迟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减刑5累犯加重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7化外人处罚原则民事法律内容1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指典质2主婚权婚书聘财为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3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4权位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平分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2债权:买卖(绝卖赊卖)租赁租佃典卖(负债出举)3结婚年龄(男15,女13)4七出义绝5遗产兄弟均分承认遗腹子继承权6立继命继经济法律内容1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专卖2租庸调法3两税法盐、茶、酒、矾官营专卖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刑部御史台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2审刑院地方司法机关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提点刑狱司2州3县审判制度1举劾告诉直诉2五听众证定罪3以律、令、格、式定罪4回避制度5上诉复审死刑复奏6秋冬行刑刑场警戒孕妇产后白天行刑1御笔断罪2翻异别勘3规定审判期限元明清朝代项目元明清立法指导思想1附会汉法2分而治之1刑乱国用重典2 重典治吏1详译明律参与国治2尚德缓刑法律形式律则例主要律典《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主要罪名1奸党罪2上言大臣德政罪交接近侍官员罪3贪墨罪刑罚肉刑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2肉刑:墨刖膑宫3充军4发遣刑4枷号5廷杖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立决监侯2肉刑:刺字3充军4发遣刑刑罚适用原则1民族间的不平等僧俗间的不平等2从重从新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民事法律内容1买卖契约: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2必须定立婚书1土地私有权不受限制先占原则2第三人附署:中人保人3印契税契过割赋税4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 主婚权5独子承祧奸生子继承权上升经济法律内容1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2盐、茶、矾官营专卖3市场管理:市司机构商事规则严禁伪冒市司人员4钱、钞的立法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道教所中政院)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地方司法机关1路 2府 3州 4县1省(提刑按察司) 2府 3县1总督(巡抚) 2省按察司3府 4州县审判制度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2 广泛运用调解3不加酷刑1控告劾告2军民分诉分辖3三司会审九卿园审4十三道监察御史5廷杖制度6厂卫干预司法1严禁越诉2审判回避3对告诉的限制4秋审朝审热审项目律典篇数结构内容改革魏新律18 刑名八议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20 法例律服制定罪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北魏律20 名例官当融合了汉律的著名的法典北齐律12 刑名法例重罪十条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陈律20 官当北周20 流刑分等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
(二)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35年改为三级三审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3、特殊司法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制度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4、复审
汉
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
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
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1、危害中央集权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死刑,殊死;肉刑;
秦
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
律、令、式、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秦律》
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罪
1、笞刑;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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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现场勘察和检验、拷讯、爰书(记录)、乞鞫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御史大夫
汉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主刑辅
(刑)律:成文法典;令:皇帝诏令;科:单行的刑事条例;(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清
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7篇47卷30门436条1049条附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行政法典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绞,立决、监侯
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制度
审判回避
会审:九卿会审;秋审(全国上报的绞斩监侯);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热审(笞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
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与录囚;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立审刑院,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裁撤审刑院
提点硎狱司(司法派出机构)
元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元典章》60卷10类373目、《大元通制》20篇
法制史表格记忆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其次,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化。
(1)三父八母(2)诸子
继承制度
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
汉朝初年实行分封制度,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1、立继子与命继子的继承权。立继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命继子只能继承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变化与转让方面出现了“请射”的方式。(准许别人占有土地。)
3、添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夏商西周春秋立法思想天罚神判★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礼·邢结合)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
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
礼:有别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
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概况《禹刑》王命誓《汤刑》誓:出兵前盟誓、军法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礼刑关系: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出礼则入刑二、宗法制度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三、《吕刑》(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中道1★郑国“铸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法(子产)(叔向反对)2 邓析“竹刑”(郑国)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罪名昏、墨、贼不孝、违命乱政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3、贼-破坏礼法;藏-隐匿贼;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4、徇私枉法――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汉后为代死之行,北齐在法律上最终废止)《九刑》:五刑+赎鞭扑流刑法原则1 ★老幼犯罪减免三赦:幼弱、老耄、蠢愚2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惯犯-惟终偶犯-非终看偏旁对比秦朝(端)(不端)三宥:过失、弗知、遗忘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4 宽严适中原则中正、中罚、中道5 因时因地制宜6 上下比罪(类推)7 同罪异罚(八辟)民事法律内容晚期确立:嫡长子继承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傅别(借贷契约)3、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司刑司刺掌囚掌戮………司法制度天罚神判圜土夏台、钧台(中央监狱)天罚神判圜土、囹圄羑里1、狱(刑事)-断狱—钧金;讼(民事)-听讼—束矢2、五听:刑讯方法辞听-言语表达色听-面部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战国(封建体制开始主导)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严刑重法1、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晋律》刑名后增法例;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法律形式律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律令课→科→格比(决事比、判例)律令科比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式(法律文书、西魏)主要律典1《 法经 》:第一部 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2商鞅变法: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①改法为律②连坐、分户③富国强兵④夺贵族权力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廷行事》-判例约法三章汉律60篇《九章律》:六篇+户、兴、厩(萧何)《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增至18;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③篇目增至203《北魏律》:官当北魏时出现格4、《北齐律》:①重罪十条;② 定为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③ 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东格西式主要罪名与刑罚秦朝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酌金、阿党附重罪十条《北齐律》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③叛(叛变)④降⑤恶逆(打杀尊亲属)⑥不道(残忍的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⑧不孝⑨不义(杀长官老师)⑩内乱(乱伦)益、漏泄省中语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3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4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7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1死刑:绞 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 杖刑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原则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法制史表格记忆
秦
汉
魏晋南北朝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央机构
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司,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相当于副承相)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一是在形式上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作为中央行政中枢和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
2、官吏的任用(将官品与实际职务分离,形成“差遣制”)
1、官吏选拔途径有三类:进士、举贡和杂流。
2、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
3、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原则是以卑避尊,即职务低的回避职务高的)
1、在官吏选拔方面,除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与恩荫为入仕的异途。
2、在官吏任用方面,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中古时期刑事法律比较
战国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新 格》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
元英宗《大元通制》 法的结合。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
元
成,至此定型。
元顺帝《至正条格》
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地方官员《元典章》
对元世祖以来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附载五服图➡《大明律》
-4-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及新颁布的重刑法
《大诰》
令。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律。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空前普及,科举考试内容。
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明 明孝宗时删定,与律并行
《问刑条 例》
万历年间重新楫修附于《大明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律
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及解附例》 ➡《大清律例》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20 篇
官当制度(《陈律》也有规定) ➡大清新刑律 12 篇
重罪十条 ➡隋朝十恶 首创《名例律》,置于律首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的 建立奠定了基础 以《北齐律》为基础,12 篇,标志着古代法典体 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化。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打破刑不可知则 威不可测,为新型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 供了可靠保证;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统治模
式。 叔向反对
私自编修
孔子反对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
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楚国
《仆区法》 《茆门法》
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 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剥夺旧贵族世袭特权,确立量 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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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相反
北魏
官当入罪,封建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北齐
重罪十条
隋
封建五刑:笞(鞭)、杖、徒(劳役、流、死
唐
改十条为“十恶”,“十恶不赦”之由来
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谋不道、谋大不敬、谋不孝、谋不睦、谋不义、谋内乱
“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6]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继承权。出嫁女、继子、国家享有1/3财产权。
[7]明朝寡妻守寡不分析家产,条件是寡妻有儿子;若寡妻令分析家产,则可与诸子均分。
死刑复奏。法官责任制度。
宋
折杖法。重刑均可折杖。
刺配刑。一人之身,一事犯受三刑。
凌迟刑法定。《庆元条事法类》
《重法地法》,又名《盗贼重法》。
鞫谳分司制。即事实审和法律பைடு நூலகம்分开。
翻异别推制。纠正刑讯逼供错、假、冤案。
务限法。定时受理案件,保证农业发展。
元
民族特点强烈,同罪异罚。
明
奸党罪。充军刑。充军并非本罪。
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
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
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清末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审检合署。
民国政府
中央:大理院,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
监察御史位卑但权重。
六科给事中,特设法律监察机关。六科为监督六部所设。
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官进行监察。
清
中央:资政院
地方:咨议局
[1]告缗令:汉武帝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重农抑商之政策。
[2]《唐六典•户部》云:“辩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
保辜制度。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
区分公罪与私罪,私罪从重。
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区分首从犯,重罪吸收轻罪)
自首与类推。自首例外: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老幼废疾者减刑。
累犯加重。特权原则。八议、请、减、当
化外人处罚。最早涉外内容
诉讼:禁止越级。直诉之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回避制度。
汉
中央: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沿袭秦郡县二分,又复立若干诸侯国。
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
唐
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
尚书下设吏、户、礼、兵、刑、工
御史台首分台、殿、察三院
元
中央:设中书省一省制,下设“八府”宰相
另设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
御史台设御史大人二人,改殿院为殿中司,台院入察院。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宋
绝卖和赊卖。赊卖为预付方式。典卖。
借贷契约。负债和出举源自唐朝。
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一半。承认遗腹子权利。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6]
元
“烧埋银”50两。
订立婚书,婚姻成立法定条件。
媒妁专业化。
离婚或寡妇再婚,不带走一针一线。
明
正式从法律上确立父母包办婚姻合法地位。
(县草)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3]国有土地分为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4]买卖契约:凡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必须签订契约,并经有关部门“公验”;而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5]此外,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成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汉
盐铁专卖,重农抑商,告缗(min)令[1]
唐
良人与贱民之分。良人为士、农、宫、商[2]
贱民为官贱民和私贱民。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3]
买卖契约。[4]借贷契约。(附带计息消费借贷为“出举”,“息债”)[5]
互市制度、市舶制度
确认尊长对卑幼主婚权。婚书、聘裁为成立条件。
“义绝”: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一、中国历朝法律及主要内容
《铸刑书》
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成文法
竹刑
邓析
《铸刑鼎》
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成文法
《法经》
魏国李悝,“六目”:盗贼网捕杂具
商鞅改法为律,“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云梦秦简》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九章律》
两汉基本法律。
两汉以律、令、科、比为法律形式。
《曹魏律》
18篇,“具律”改为“刑名”置律首,“八议”入律(刑八八)
《晋律》
准五服入罪,20篇,“刑名”后加“法例”,
张杜注律(张杜,5,20)
《北魏律》
20篇,官当入律,复奏,鞭杖
(20,当官复奏请求鞭杖刑)
《北齐律》
12篇,重罪十条,“刑名”+“法例”合为名例
《开皇律》
确立封建五刑,十恶入罪
《武德律》
《大清律例》
封建法典集大成者
《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后又一个文件,未能挽回败局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部刑事立法
《钦定大清商律》
清朝第一部商律,商法总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近代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宋朝
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
地方:提点刑狱司
元朝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
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
地方:两个行御史台
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
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地方:行省制。原为派出机构,后为常设。
此外还设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
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四级。
设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又称“行台”。
明
地方:明太祖废相,明成祖“内阁”成为重要机构。
明朝户、刑两部最重要,各设十三清吏司。
通政使司、廷议制度。
地方:省、府、(州)、县。
地方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大明律》
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
重点治世,重点治吏,人手一本,空前灾难
北齐
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
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隋唐
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
五、中国历朝民商事法律制度变迁
西周
周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
婚姻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秦
出现中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
地方:高等审判厅,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
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三、中国历朝统治思想演变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