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专题归纳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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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 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 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3.刺配刑的沿革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 明清沿用刺配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 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 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 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 5.大理寺及其沿革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隋朝设三复奏;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同国人,属人原则;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
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
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
5、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6、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
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西魏的大统式。
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
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
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
12、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
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
14、世界上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宋《洗冤集录》。
15、中国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宋刑统》。
1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17、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18、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9、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20、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代: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7、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礼法并用8、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2、秦朝:(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罚,男6尺5寸,女6尺2寸。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将对法制史学习考点进行总结,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备考。
一、法制史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 法制史的定义:法制史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演变和变革的学科。
它涉及到古代法律、现代法律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大宝令》、《唐六典》等重要法典,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情况。
2.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制度性质。
其中包括“二十四条律令”、“律令制”等法规。
三、法制史的重要事件与人物1. 法家学派: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汉武帝的法令兴汉: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推行法令最为严格的帝王之一,他实行科举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等措施,对中国古代法制有重要影响。
四、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与意义1. 法律史比较法:法制史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揭示法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2. 法制史的意义: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五、法制史的现代意义与展望1. 法制史对现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影响: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2. 法制史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制史研究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望为法律学科的深化与完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夏商周时期。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多个阶段和变迁,也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
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阶段。
在夏商时期,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权力的表现,通过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文字制度,大量的法律文件记录在殷墟甲骨文中,包括了很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婚姻、土地、财产等。
而周朝时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礼教法律,如"五刑"、"九品官人法"等,这些成为了很多后来法律的基础。
二、秦汉法律体系的建设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变革,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春秋战国到秦汉法律变革十三种观念》,这部法律典籍对后来的汉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秦始皇还制定了《法经》,系统地总结和规范了当时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汉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汉武帝时期颁布了《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颁布了《院法》,规定了刑罚的具体程序和规范。
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唐宋时期的法律发展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唐代,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如《大唐律》,对刑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范,成为了后来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
同时,唐代的赋税法、户籍法等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宋代的法律制度延续了唐代的传统,并进行了一些创新。
宋代颁布了《宪经》、《理家法书》等法典,对宋代的法律进行了系统总结和规范。
这些法典的颁布,为宋代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唐宋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总结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是我们了解和学习中国法律的重要基础。
在大一学习阶段,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以便于深入理解中国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本文将就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最早的法律制度来源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和约定俗成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和统一。
在古代时期,法律以《礼记》、《尚书》等经典著作为依据,依靠君主的权威和讲文明制约。
而在秦朝统一天下后,开始出现了以法律制衡君主权力的尝试。
二、秦朝法制与汉朝法家思想秦朝的最大特点是实行集权制度,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秦律》等。
秦朝法律具有鲜明和严格的特点,但由于秦朝的统治时间短暂,秦律并没有对后来的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
汉朝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并影响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家学派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应该是严明公正的,能够约束各级官吏和管理民众的行为。
三、唐朝法制与严刑峻法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唐朝大力倡导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唐朝也实行了严刑峻法,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唐朝法制对后世影响深远,不仅对后来的宋、明、清等朝代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也对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宋代地方法制与审刑特权宋代时期,地方法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地方上,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地方法律制度,如闽南法、苏松法等,这些地方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各方面的需要。
此外,宋代还出现了审刑特权的现象,即将刑事审判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官员手中。
这一制度对后来的法制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五、明清法典与法制变革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明代时期,《大明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对明代的法制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清代时期,《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总结了明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6.无讼是求.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4.汉代:德主刑辅.5.唐代:礼法合一.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24.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25.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26.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27.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1.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2.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3.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1.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比、式是今年重点.2.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3.明:明大诰,上年已考.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4.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则例----行政法则,或附于清会典;3事例----特定事项,个案性;4成例定例----将事例编订成定例,皇帝发布,普遍性,包括条例、则例.四、罪名1.春秋战国:法经八罪----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2.秦未形成科学的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言论犯罪都属于危害皇权;2财产犯罪----五人共盗,聚众造反为群盗;3人身犯罪----贼杀、伤人,斗伤,斗杀.3.北齐: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不在八议论赎之限.4.隋唐:十恶,在名例律之首,十恶不赦.5.唐:1六杀----谋杀有预谋、故杀临时起意、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玩死人;2六赃----受财枉法拿了钱,办了事、受财不枉法拿了钱,不办事、受所监临管辖、盗贼暴力、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权之便.6.明:奸党罪----太祖创造,惩治官吏.7.清:文字狱今年重点:律中无相关条款;均按“谋反大逆”定罪;株连最广.五、刑罚1.西周:奴隶制先秦五刑----墨黥、劓、剕、宫、大辟.2.秦:主刑----笞刑、徒刑自由刑+奴役刑、流放刑迁,谪,考多选、肉刑、死刑.附加刑----羞辱刑髡,耐,戮是含羞辱的死刑、经济刑、株连刑.3.汉:文景废肉刑没涉及宫刑,缇萦救父是导火索;景帝伦大锤箠令.4.南北朝:北周流行;宫刑自宫南北朝.5.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6.北宋:1折杖法----徒流可折为臀刑和脊刑,死刑不折,重罪不折;2刺配----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3凌迟----仁宗使用,神宗常刑,现在废凌迟.7.明:1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廷杖.六、刑罚适用原则1.秦: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按身高,未成年不负或者减轻;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想象成上菜端,诬告反坐;3----7和现代一样,不用记.2.唐:1保辜制度针对伤人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2区分公私罪,公从轻,私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按私罪;3自首原则,今年重点,自首免未举发,赃物偿还,自新减已举发,谋反、严重不适用自首.3.明: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请,唐律.4.清:略七、司法机关最好狂看小绿皮,此处只单记口诀1.西汉:监察----御史大夫----汉武帝后,校尉校中央,刺史刺地方.2.北齐大理寺,西晋御史台.3.今年重点:宋:地方----提点刑狱司. 明:地方----提刑按察司明察秋毫.4.与明代有关的,明察秋毫.5.明代的省级是行政、司法分立.清末改革时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审检合署今年重点.清末改革时的谘议局与资政院今年重点1.谘议局:地方,咨询,不独立.2.资政院:中央,咨询,御用,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八、古代诉讼制度1.西周:1刑狱民讼;2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3三刺:重大疑难,先后群臣、官吏、国人体现明德慎罚思想.2.汉: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关注主观动机;2秋冬行刑----针对死刑,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3.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太武帝北魏----唐代三复奏,曹魏八议,五服晋北齐,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4.唐:1刑讯:严格,有禁止的情况;2人赃并获,拒不认罪,据状证据断之;3死刑复核:央五,地三.5.宋:1翻异否认口供别勘重大案情,另行重审;2证据勘验----原、被告均有负举证责任,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着作.6.明:1军民分诉分辖制;2管辖制度继承了唐律,同时规定了被告原则;3刑罚----从重重其所重:贼盗、钱粮,从新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4九卿会审圆审----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5朝审----霜降潮朝湿;6大审----司礼监的大太监组成,所以叫大审,武五大.7.清:1秋审----全国,斩、绞监候;2朝审----霜降潮湿,京师附近,斩、绞监候的复审;3热审----大热天,打板子.8.清末:1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原则管辖,被告是受有领事裁判权的公民,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是被告的,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3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包括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介入;4四年级三审,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九、我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1.西周----结婚: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淫笨,六礼纳彩是提亲,聘礼叫纳征.离婚:七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宋----结婚:男15,女13,禁五服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禁.离婚: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可改可离,其他略.(2)继承制度1.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政治身份为主,土地、财产为次.2.宋:1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2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3.南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1先确立继子,起妻在从妻立立继,尊夫妻俱亡,从尊亲属命命继;2分割遗产,只有在室女1子3女,只有出嫁女三分官妇子.十、契约法1.西周:买卖人质质剂,质长剂短,质活剂死,借个师傅傅别.2.宋:1三种买卖契约都需要书面订立----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赊卖.2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区分借与贷:借使用----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贷消费----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3出举者不得放高利贷.十一、清末改革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诸法合体,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3.保持皇权.4.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真题、模拟题看一遍,小绿皮看一遍,性价比不高,不看也没所谓。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提纲第一讲绪论第二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三讲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第四讲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五讲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六讲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第七讲中华法系第八讲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绪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与研究方法推荐书目法律史学家简介中国法制史资料第一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古代含义(1)法律、法令《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
修法制,善囹圄,具桎梏,止奸邪。
”《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韩非子.饰邪》“慈恩听,则法制毁。
”法制的现代含义有四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3)法制的16字方针法制-法治中国史法制中的“法制”是指广义的含义。
2、“史”时间通史断代史内容通史专史本课程涉及的断代史和专史3、研究对象近代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1933年)现代上世纪50、60年代上世纪80-90年代中期张晋藩先生1980年的一篇文章“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中国法制史研究我国进入级阶社会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
9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扩展了研究范围归结起来可为三方面:制度思想文化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及研究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研究方法特殊性变异性传统性三、中国法制史推荐书目近代1.《中国法制史》陈顾远2.《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4.《历代刑法考》沈家本5.《九朝律考》程树德6.《唐律疏议》、《大清律例》7.《唐明律合编》现代1.《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4.《中国法制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5.《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专题归纳总结

第一部分 中国古代立法一、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与儒家思想法律化1.内涵:“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2.历史地位:汉中期以后,被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礼法结合”的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①上请②恤刑③亲亲得相首匿1.引经立法 ④《曹魏律》八议⑤《北魏律》与《南陈律》的官当(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与表现 ⑥《晋律》“准五服以制罪”⑦北魏死刑复奏制度⑧《北齐律》“重罪十条”2.引经注律3.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二、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二)行政法典:《唐六典》、《大明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大清会典》三、历代的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1.由秘密——公布成文法 ②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③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一)法律形式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具律”(《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2)篇章数目的变化《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3)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B.《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六律4.几部重要法典的特点与历史地位①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1)特点②体现法家“轻罪重刑”思想A.《法经》①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历史地位②体例、内容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①礼法合一(1)特点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立法技术完善B.《唐律疏议》①中国传统法典的最高成就(2)历史地位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C.《大清律例》: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刑法一、刑罚适用原则①区分公罪(从轻)与私罪(有完全私事和假公济私:从重)1.唐代②自首免罪1、自新减轻③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④对化外人相犯①从新2.明代②“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违反礼教)1自首的条件:(1)犯罪未发”(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3)不属于“越度关’、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4)没有谋反和“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的情形(5)如数归还赃物二、各朝特色罪名①西周的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a.“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②隋唐 b.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c.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③明朝的“奸党”罪,明太祖设立三、刑罚制度演变1.奴隶制五刑2.秦朝的“具五刑”3.汉朝文(重)景(轻)时期的肉刑改革运动①彻底废除宫刑(西魏与北齐)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 ②改良族刑(凡从坐之女子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③北周首创流刑五等入律4.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①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除死刑及反逆、强盗罪外)的代用刑;5.宋朝 ②刺配刑③凌迟刑(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凌迟刑作为法定刑。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合(13页)(DOC)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301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3.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4.刑罚的原则:①(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②(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③(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5. 罪名:①夏-不孝,违命,昏,墨,贼②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总结(最全版)

中国法制史概述:早期(奴隶制)法制,夏商;古代(封建制)法制:确立时期:春秋战国------秦汉;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成熟时期:隋唐;进一步发展、解体:两宋明清一、夏商时代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五虐之刑:黥、劓、刵、椓、死(墨、劓、膑、宫、大辟)象刑:画衣冠,异章服死刑的执行方法:斩(活杀)、戮(死杀),炮烙,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传说中的法官始祖:皋陶二、西周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家族角度有别,规范不同家庭成员不同地位)、尊尊(政治阶级有别,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及平民各阶级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别),有别(男女有别)各阶级:1,贵族(姬姓王室,“公侯伯子男”诸侯,国王和诸侯家族分支—卿大夫)2,平民(国人和庶人)3,贱民阶层宗法制: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一、古代法制史1.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夏朝实行“血统制”,商朝建立了成文化法。
周朝设有官职,建立了刑律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
2. 古代法律思想儒家提出了“仁政”、“仁义”、“礼法”的思想;道家强调“无为而治”、“兼爱”的理念;法家主张“法治”、“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3. 古代法制的演变从封建社会向专制社会的演变,不同朝代国家法制制度的变革,都是古代法制的演变。
4. 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等级检分、刑制严明、法律条文繁多、司法程序严谨等。
1. 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清朝康熙、乾隆时期实行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变革,如颁布了《康熙大全书》、《大清律例》等。
近代以来,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为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2. 近代法制思想近代中国儒家思想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为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制的主要运动近代中国法制的主要运动包括维新变法、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变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全盘照搬到逐步独立创新的过程,包括宪法的颁布、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等。
2. 现代中国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入和本土化,为中国法制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以立宪、法治、民主、人权为核心的法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3.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制度的逐步规范化、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等。
4.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成就近年来,我国取得了不少成就,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断改进的司法制度、以及不断深化的法治理念,这些都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法制史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础。
通过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法制史常考重点归纳-精品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归纳1、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2、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3、夏商监狱的统称:圜土4、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5、司寇吕侯“作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定了《吕刑》,史称吕侯作刑6、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7、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8、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一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9、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
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10、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11、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是,不直则既然)与夏商性比,更注重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型,分析其心理活动,历史进步;但有局限1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13、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14、云梦秦简15、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16、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17、秦:诬告反坐(故意)18、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费、赎、没)、流放刑、身份刑19、汉律60篇。
《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 兴、厩、户)20、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2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22、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23、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废止宫刑24、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25、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科条简要26、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27、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28、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29、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30、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31、唐代: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2、宋:《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33、宋代折杖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34、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35、宋代: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斌分司36、元代大宗正府: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37、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38、《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39、《大明律》体例变更,洪武30年定本40、《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惩治贪赃官吏(80%)和地方豪强41、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42、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43、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44、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45、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46、《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47、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48、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9、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50、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51、胥吏、幕友干预司法52、清末改制:仿行立宪,背景;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规定“君上大权”14条,附则规定“臣民权利义务”9条)(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用法律规制;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 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拥有着悠久的法制史。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法制经历了诸多变革与演进,形成了独特的法制体系。
本文将从三个角度来总结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特点和演变。
第一部分:古代法制的基石古代中国法制的基石主要体现在礼法制度和儒家经典的影响下。
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官法制度,它以官员为中心,通过虞·夏·商·周四朝的统治来行使司法权力。
而官法制度的核心是封建礼法,它强调人伦关系,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予以优先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力是儒家思想。
儒家经典中的论述和思想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道德基础。
五经四书中的《尚书》和《礼记》等儒家经典成为了古代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儒家的治国理念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部分:封建法制的演化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国法制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封建法制的主要特点是君权至上、封建等级森严和等级差别重大。
隋唐时期,秦法与汉法的两大流派在法学概念、司法组织和法律应用上形成分野,奠定了这一时期法制的基础。
唐代进行过大规模的法律编纂整理,其中以《唐律疏议》最为著名。
此外,唐代法律注重教育、流通和普及,正式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宋代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大明律和大宋刑统成为了两大法典,其中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高级的法律典籍,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
第三部分:现代法制的诞生与发展19世纪,中国近代的法制先驱者开始在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开展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改革。
晚清维新时期,中国遭遇了列强入侵和乱象频发,清政府在压力之下被迫进行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力图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试图使中国的法制上下一致,并创立了新的法律机构和法典。
辛亥革命之后,中华民国成立,吸收西方法律制度成为了优先考虑的任务。
就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了现代民法、刑法和商法的立法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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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古代立法
一、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与儒家思想法律化
1.内涵:“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历史地位:汉中期以后,被发挥为“德主刑辅,礼
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礼法结合”的特征的中国
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①上请
②恤刑
③亲亲得相首匿
1.引经立法 ④《曹魏律》八议
⑤《北魏律》与《南陈律》的官
当
(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与表现 ⑥《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⑦北魏死刑复奏制度
⑧《北齐律》“重罪十条”
2.引经注律
3.引经决狱(春秋决狱)
二、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
(二)行政法典:《唐六典》、《大明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大清会典》
三、历代的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1.由秘密——公布成文法 ②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③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一)法律形式
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
(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
“具律”(《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
(2)篇章数目的变化
《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
(3)编撰形式的变化
A.《唐律疏议》
B.《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
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六律
4.几部重要法典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①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1)特点
②体现法家“轻罪重刑”思想
A.《法经》
①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历史地位
②体例、内容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
①礼法合一
(1)特点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立法技术完善
B.《唐律疏议》
①中国传统法典的最高成就
(2)历史地位
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C.《大清律例》: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罚适用原则
①区分公罪(从轻)与私罪(有完全私事和假公济私:从重)
1.唐代②自首免罪1、自新减轻
③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④对化外人相犯
①从新
2.明代
②“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违反礼教)
1自首的条件:(1)犯罪未发”(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3)不属于“越度关’、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4)没有谋反和“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的情形(5)如数归还赃物
二、各朝特色罪名
①西周的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a.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②隋唐 b.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c.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③明朝的“奸党”罪,明太祖设立
三、刑罚制度演变
1.奴隶制五刑
2.秦朝的“具五刑”
3.汉朝文(重)景(轻)时期的肉刑改革运动
①彻底废除宫刑(西魏与北齐)
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 ②改良族刑(凡从坐之女子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
③北周首创流刑五等入律
4.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
①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除死刑及反逆、强盗罪外)的代用刑;
5.宋朝 ②刺配刑
③凌迟刑(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凌迟刑作为法定刑。
)
6.明朝的“充军刑”,创设于宋,明将其定为正式刑罚
第三部分 中国古代民法
一、古代的婚姻制度
A .结婚年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B .宋律还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除外
C .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除非订婚在其上任之前且任后对方情
(二)离婚制度
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恶疾、妒、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2.宋朝的离婚
3.宋朝离婚财产分配
夫亡,妻不守志者去财,即“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二、古代的继承制度
(一)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二)财产继承:诸子平分制(宋代承认女子的财产继承权)
三、古代的契约制度
①质(买奴隶、牛马所用的长契)
(一)西周的契约形式②剂(买卖兵器、珍异所用的短契)
③“傅别”(借贷契约)
①绝卖
A.买卖契约②活卖
③赊卖
①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者“借”
B.租赁契约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二)宋时的契约形式
C.租佃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又称为“负债”)
D.借贷契约
②“贷”为消费借贷(付息,又称为“出举”)
第四部分中国古代司法
一、司法机关
①正式设立于北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1.大理寺
②从宋朝开始演变为慎刑和复核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的中央司法分权机构,神宗时并入刑部
1.宋代提点刑狱:宋太宗时始设,派驻州县之上监察司法(二)地方司法机关
2.清代司法机构的管辖分工:地方笞杖刑案件,由州县定案;
徒刑案件,由督抚定案;军流刑案件,由刑部定案;死刑案
件,刑部审核后,再经大理寺复核,报皇帝裁决。
A.禁止妻子随意出走、离婚,即“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减一等处刑”
B.但在“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条件下,允许妻子离婚或改
二、监察机关
①台院(侍御史,监察中央百官,并承办御案)
唐:御史台②殿院(殿中侍御史,监察朝仪活动中的失礼行为)
③察院(监察御史,监察地方官吏)
三、诉讼制度
①狱(刑事案件)
(1)西周
②讼(民事案件)
1.管辖
①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
(2)秦①范围: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②非公室告
②原则:禁止“非公室告”
①五听:辞听、色听、目听、气听、耳听
(1)西周
②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2)西汉的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2.审判制度能决”的案件
②拷讯时只能用常行杖,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
次拷讯间隔时间为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
杖
(3)唐朝的刑讯逼供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③刑讯后,当事人仍不供认,取保释放
④对享有议、请、减等法律特权的人,以及70
以上、15以下、孕妇、残废人不得刑讯,而实行
众证定罪
(4)宋:翻异别勘
①唐:三司推事、三司使、都堂集议制
(5)唐、清的会审制度
②清的秋审、朝审的四种处理情况:情实、
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1)“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2)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
3.刑罚执行制度(3)保辜制度(“辜限”内死亡,则加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
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仍以伤害罪论处)
(4)明代的廷杖(明太祖首用)
第五部分中国近代法制
一、清末修律与改革
(一)主要特点与影响
①指导思想上既效仿外资法律形式,又固守封建传统
.主要特点 ②内容上封建专制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就的混合
③形式上改变了诸法合体
④没有民主与反映人民的利益
①标志中华法系解体
.历史影响 ②为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③传播了资本主义法律文化
④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与近代教育的发展
(二)修律改革的内容
(1)《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宪政 (2)《十九信条》: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
(3)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4)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1)《大清商律》
2.民商法律
(2)《大清民律草案》:整体局限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七篇结构和凌迟刑
3.刑事法律
(2)《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虽公布但没有施行
(1)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与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4.诉讼与司法
(2)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
二、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