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整理
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奴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处理。
4、九刑: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6、天罚与神判:在商代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商代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而形成。
7、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8、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身份行事,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
同时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核心。
核心是孝。
9、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核心是忠。
10、嘉石之制: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中国劳役刑的开端。
11、赎刑: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
保障少数贵族和官僚特权。
12、流刑: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
13、西周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与严、轻与重。
1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15、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而且减免刑罚16、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17、官当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挡刑罪。
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刑罚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废除肉刑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五礼与六礼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八议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十恶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五听与六赃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六赃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九刑》与《吕刑》《九刑》周初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刑书,规定刑法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一、禹刑、汤刑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考名词解释)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考名词解释)二、罪名与刑罚1.圜土。
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
“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
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
(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0XX年考名词解释)(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1.周公制礼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祭(祭祀之礼);⑤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⑥相见(会面之礼)。
(考论述)(4)“九礼”:①冠;②婚;③朝;④聘;⑤丧;⑥祭;⑦宾主;⑧乡饮酒;⑨军旅。
(5)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①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myself)一、总论: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2、民族一体多元3、“封建”结束较早4、“阶级”分化不明显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6、人才流动广泛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1、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
(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
☆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一)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二)法律形式:禹刑(习惯法,不公布):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将对法制史学习考点进行总结,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备考。
一、法制史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 法制史的定义:法制史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演变和变革的学科。
它涉及到古代法律、现代法律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大宝令》、《唐六典》等重要法典,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情况。
2.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制度性质。
其中包括“二十四条律令”、“律令制”等法规。
三、法制史的重要事件与人物1. 法家学派: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汉武帝的法令兴汉: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推行法令最为严格的帝王之一,他实行科举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等措施,对中国古代法制有重要影响。
四、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与意义1. 法律史比较法:法制史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揭示法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2. 法制史的意义: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五、法制史的现代意义与展望1. 法制史对现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影响: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2. 法制史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制史研究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望为法律学科的深化与完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6.无讼是求.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4.汉代:德主刑辅.5.唐代:礼法合一.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24.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25.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26.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27.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1.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2.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3.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1.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比、式是今年重点.2.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3.明:明大诰,上年已考.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4.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则例----行政法则,或附于清会典;3事例----特定事项,个案性;4成例定例----将事例编订成定例,皇帝发布,普遍性,包括条例、则例.四、罪名1.春秋战国:法经八罪----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2.秦未形成科学的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言论犯罪都属于危害皇权;2财产犯罪----五人共盗,聚众造反为群盗;3人身犯罪----贼杀、伤人,斗伤,斗杀.3.北齐: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不在八议论赎之限.4.隋唐:十恶,在名例律之首,十恶不赦.5.唐:1六杀----谋杀有预谋、故杀临时起意、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玩死人;2六赃----受财枉法拿了钱,办了事、受财不枉法拿了钱,不办事、受所监临管辖、盗贼暴力、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权之便.6.明:奸党罪----太祖创造,惩治官吏.7.清:文字狱今年重点:律中无相关条款;均按“谋反大逆”定罪;株连最广.五、刑罚1.西周:奴隶制先秦五刑----墨黥、劓、剕、宫、大辟.2.秦:主刑----笞刑、徒刑自由刑+奴役刑、流放刑迁,谪,考多选、肉刑、死刑.附加刑----羞辱刑髡,耐,戮是含羞辱的死刑、经济刑、株连刑.3.汉:文景废肉刑没涉及宫刑,缇萦救父是导火索;景帝伦大锤箠令.4.南北朝:北周流行;宫刑自宫南北朝.5.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6.北宋:1折杖法----徒流可折为臀刑和脊刑,死刑不折,重罪不折;2刺配----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3凌迟----仁宗使用,神宗常刑,现在废凌迟.7.明:1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廷杖.六、刑罚适用原则1.秦: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按身高,未成年不负或者减轻;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想象成上菜端,诬告反坐;3----7和现代一样,不用记.2.唐:1保辜制度针对伤人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2区分公私罪,公从轻,私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按私罪;3自首原则,今年重点,自首免未举发,赃物偿还,自新减已举发,谋反、严重不适用自首.3.明: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请,唐律.4.清:略七、司法机关最好狂看小绿皮,此处只单记口诀1.西汉:监察----御史大夫----汉武帝后,校尉校中央,刺史刺地方.2.北齐大理寺,西晋御史台.3.今年重点:宋:地方----提点刑狱司. 明:地方----提刑按察司明察秋毫.4.与明代有关的,明察秋毫.5.明代的省级是行政、司法分立.清末改革时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审检合署今年重点.清末改革时的谘议局与资政院今年重点1.谘议局:地方,咨询,不独立.2.资政院:中央,咨询,御用,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八、古代诉讼制度1.西周:1刑狱民讼;2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3三刺:重大疑难,先后群臣、官吏、国人体现明德慎罚思想.2.汉: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关注主观动机;2秋冬行刑----针对死刑,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3.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太武帝北魏----唐代三复奏,曹魏八议,五服晋北齐,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4.唐:1刑讯:严格,有禁止的情况;2人赃并获,拒不认罪,据状证据断之;3死刑复核:央五,地三.5.宋:1翻异否认口供别勘重大案情,另行重审;2证据勘验----原、被告均有负举证责任,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着作.6.明:1军民分诉分辖制;2管辖制度继承了唐律,同时规定了被告原则;3刑罚----从重重其所重:贼盗、钱粮,从新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4九卿会审圆审----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5朝审----霜降潮朝湿;6大审----司礼监的大太监组成,所以叫大审,武五大.7.清:1秋审----全国,斩、绞监候;2朝审----霜降潮湿,京师附近,斩、绞监候的复审;3热审----大热天,打板子.8.清末:1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原则管辖,被告是受有领事裁判权的公民,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是被告的,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3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包括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介入;4四年级三审,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九、我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1.西周----结婚: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淫笨,六礼纳彩是提亲,聘礼叫纳征.离婚:七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宋----结婚:男15,女13,禁五服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禁.离婚: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可改可离,其他略.(2)继承制度1.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政治身份为主,土地、财产为次.2.宋:1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2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3.南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1先确立继子,起妻在从妻立立继,尊夫妻俱亡,从尊亲属命命继;2分割遗产,只有在室女1子3女,只有出嫁女三分官妇子.十、契约法1.西周:买卖人质质剂,质长剂短,质活剂死,借个师傅傅别.2.宋:1三种买卖契约都需要书面订立----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赊卖.2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区分借与贷:借使用----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贷消费----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3出举者不得放高利贷.十一、清末改革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诸法合体,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3.保持皇权.4.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真题、模拟题看一遍,小绿皮看一遍,性价比不高,不看也没所谓。
中国法制史专题归纳总结
第一部分 中国古代立法一、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与儒家思想法律化1.内涵:“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2.历史地位:汉中期以后,被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礼法结合”的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①上请②恤刑③亲亲得相首匿1.引经立法 ④《曹魏律》八议⑤《北魏律》与《南陈律》的官当(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与表现 ⑥《晋律》“准五服以制罪”⑦北魏死刑复奏制度⑧《北齐律》“重罪十条”2.引经注律3.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二、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二)行政法典:《唐六典》、《大明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大清会典》三、历代的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1.由秘密——公布成文法 ②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③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一)法律形式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具律”(《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2)篇章数目的变化《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3)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B.《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六律4.几部重要法典的特点与历史地位①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1)特点②体现法家“轻罪重刑”思想A.《法经》①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历史地位②体例、内容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①礼法合一(1)特点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立法技术完善B.《唐律疏议》①中国传统法典的最高成就(2)历史地位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C.《大清律例》: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刑法一、刑罚适用原则①区分公罪(从轻)与私罪(有完全私事和假公济私:从重)1.唐代②自首免罪1、自新减轻③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④对化外人相犯①从新2.明代②“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违反礼教)1自首的条件:(1)犯罪未发”(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3)不属于“越度关’、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4)没有谋反和“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的情形(5)如数归还赃物二、各朝特色罪名①西周的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a.“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②隋唐 b.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c.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③明朝的“奸党”罪,明太祖设立三、刑罚制度演变1.奴隶制五刑2.秦朝的“具五刑”3.汉朝文(重)景(轻)时期的肉刑改革运动①彻底废除宫刑(西魏与北齐)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 ②改良族刑(凡从坐之女子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③北周首创流刑五等入律4.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①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除死刑及反逆、强盗罪外)的代用刑;5.宋朝 ②刺配刑③凌迟刑(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凌迟刑作为法定刑。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一.绪论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朝法制五.法律儒家化阶段汉朝法制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法制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宋朝法制辽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七.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八.现代法制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一.绪论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原因: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七.中华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一、古代法制史1.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夏朝实行“血统制”,商朝建立了成文化法。
周朝设有官职,建立了刑律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
2. 古代法律思想儒家提出了“仁政”、“仁义”、“礼法”的思想;道家强调“无为而治”、“兼爱”的理念;法家主张“法治”、“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3. 古代法制的演变从封建社会向专制社会的演变,不同朝代国家法制制度的变革,都是古代法制的演变。
4. 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等级检分、刑制严明、法律条文繁多、司法程序严谨等。
1. 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清朝康熙、乾隆时期实行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变革,如颁布了《康熙大全书》、《大清律例》等。
近代以来,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为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2. 近代法制思想近代中国儒家思想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为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制的主要运动近代中国法制的主要运动包括维新变法、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变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全盘照搬到逐步独立创新的过程,包括宪法的颁布、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等。
2. 现代中国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入和本土化,为中国法制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以立宪、法治、民主、人权为核心的法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3.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制度的逐步规范化、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等。
4.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成就近年来,我国取得了不少成就,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断改进的司法制度、以及不断深化的法治理念,这些都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法制史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础。
通过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法典沿⾰史·具体来说,《禹刑》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萌芽了。
《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部刑法。
夏朝也作为中国法律起源的⼀个确切的朝代。
李学勤主持的夏商周断代⼯程确定夏朝建⽴是在公元前2075年,距今四千多年。
⼤概是在这个时期产⽣了中国法律。
·所谓禹刑,就是⼤禹时期制定的刑法,但是后世没有什么太⼤的变化,所以就⼀直沿⽤。
因此,以开国时期的⼤禹的名称⼀直叫下来,我们说禹刑就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什么叫汤刑?汤就是成汤,是商朝的第⼀个国王,商朝的第⼀个国王制定的刑法就叫汤刑。
后世没有什么变化,所以⼀直到商朝结束,商朝法律总称就叫汤刑。
·奴⾪制五刑:五刑,五种刑罚,⼜叫旧五刑,是长期在中国奴⾪制时代存在的五种常⽤刑,⼀直沿⽤⾄汉初,即⽂景之治与刑罚改⾰才有了新五刑。
即⼤辟、宫辟(⽣命刑的替代刑)、髌辟、劓辟、墨辟(影响)。
(具体内容&顺序的变化)·墨辟:⼜称黥刑,是在罪⼈⾯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的标志。
既是刻⼈肌肤的⾝体刑,⼜是使受刑⼈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的⼀种耻辱刑。
·劓辟:就是割去受刑⼈的⿐⼦。
⿐⼦是⼈的重要器官,且与⼈的尊严密切相关,所以劓辟也带有耻辱刑的成分。
·髌辟:剔去⼈的膝盖⾻。
起源于夏,西周时演变为剕刑(砍脚)·宫辟:破坏受刑⼈⽣殖器的刑罚。
男性为去势,⼥性为幽闭。
·⼤辟:死刑的统称,常见如斩、戮。
·墨刑的起源与发展1.尧舜时就有五虐之刑中的黥⾯2.禹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最初的施⾏⽅法是⽤⼑刻⼈的⽪肤并在上⾯刻字3.刘恒废除墨刑,直到汉末黥⾯未再实⾏4.晋时随⾁刑恢复墨刑也被采⽤5.宋时黥⾯之刑⼀律改为针刺,成为刺配刑的组成部分6.明缩⼩了黥刺的适⽤范围。
“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7.清代的黥刺主要适⽤奴婢逃跑且常和鞭刑并⽤,称鞭刺·五刑的发展1.夏奴⾪制五刑:⼤辟、宫辟、髌辟、劓辟、墨辟2.西周九刑:墨、劓、髌、宫、辟&流、赎、鞭、扑3.汉⽂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夏商法外之刑1.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烤热,令有罪者⾏⾛其上,最终坠⼊炭⽕中烧死2.脯:将受刑⼈杀死并晒成⾁⼲3.醢:将受刑⼈捣成⾁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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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刑罚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废除肉刑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五礼与六礼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八议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十恶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五听与六赃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六赃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九刑》与《吕刑》《九刑》周初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刑书,规定刑法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
赎刑是《吕刑》核心内容。
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法经》与《九章律》《法经》战国魏国李悝所写,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蓝本。
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特点: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九章律》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分别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各朝主要法典春秋《刑书》郑国子产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并将它铸在鼎上(邢鼎)。
晋国大夫叔向是反对战国《法经》魏国李悝颁布,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汉《九章律》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魏晋《魏律》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形名列于篇首《晋律》将律和令明确分开。
解决自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张杜律》西晋,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南北《麟趾格》东魏《大统式》西魏,西魏以“式”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北齐律》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确定“重罪十条”;初步形成封建五刑隋《大业律》《开皇律》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内容上:(1)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2)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3)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唐《武德律》《贞观律》奠定唐律基础《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人称为《唐律疏议》。
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开元律》及其《律疏》《名例律》规定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确定同居相为隐原则五代十国《大周刑统》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对《宋刑统》、产生直接影响宋《宋刑统》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内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洗冤集录》南宋宋慈编写,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元《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成文法。
《大元通志》共2539条,记有诏条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1条,另类577条。
《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按六部分编明《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大诰》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特点:(1) 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4) “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清《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几乎全盘照搬明朝律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缺乏因时制宜灵活性的弊端《大清律例》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为30门,436条。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行用时间较长的传统法典。
“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原则。
乾隆四十七年例文扩张到1508条《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特点:[重军权、轻民权](1)内容上,以日本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删除清廷不利内容(2)编制形式上,正文和附录的划分,反民主《十九信条》1911年11月资政院起草并公布的宪法性文件,与《宪法大纲》比较:(1)所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2)采用的整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3)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公布,一部过渡性法典特点:(1)删除六律总目(2)初步区分刑、民(3)改革刑罚制度。
以死、遣、流、徒、罚金取代旧律五刑(4)删除过时条款(5)增设新罪名《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特点:(1)分总则与分则两编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犯罪、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原理分则,各章完全以罪名为章名。
(2)采用西方近代刑法体系,将刑法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定为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两种。
(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1月,各独立省份在联合会上,由临时政府通过的政府组织法。
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集》1913年10月31日,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1915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曹锟公布,中国近代史第一部正式宪法《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
“六法”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或商法或法院组织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国民会议制定,于同年6月1日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一大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又称《五五草案》《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定同年12月25日施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法律格式(形式)战国商鞅改法为律。
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秦法律答问: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是国家中央以及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封诊式: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公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汉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代立法形式之一)令: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科:对犯罪者科刑之意,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功能比: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定罪量刑唐律: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审判制度夏商“神判”和“天罚”。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周起诉: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钧金”刑事诉讼中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束矢”民事诉讼中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秦读鞫,宣读判决书乞鞫是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汉读鞫和乞鞫(见秦朝)汉代乞鞫有三个月限制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起源于先秦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原则:原心定罪魏晋南北朝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
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死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开始于北魏。
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批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直诉形成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唐“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指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直诉方式: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宋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